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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現行爆破安全規程(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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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1)
前 言
本標準規范性技術要素均為強制性。
本標準替代《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本標準與 GB6722-2003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補充了必要的術語和定義,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級標準;
——修改和補充了爆破企業應具備的資質條件;
——強調了爆破安全評估、監理的必要性;
——補充完善了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的規定;
——強調了起爆網路的設計和試爆的要求;
——補充了拆除爆破預處理的規定;
——補充和完善了特種爆破的內容;
——完善了爆破對環境影響的安全控制標準;
——補充了現場混裝設備安全操作要求;
——刪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種、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藝。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工程爆破協會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6722-2003 ——GB6722-86
爆 破 安 全 規 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和爆破作業單位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加工、檢驗
與銷毀的安全技術要求及管理工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民用爆破作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從事的非軍事
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2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
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但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
標準。
GB 18098 工業炸藥爆炸后有毒氣體含量測定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 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藥炸藥庫設計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爆破作業 blasting
利用炸藥的爆炸能量對介質作功,以達到預定工程目標的作業。
3.2 爆破作業單位 blasting unit
持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分非營業性和營業性兩類。非營
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為本單位的合法生產活動需要,在固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單位;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接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項目的單位。
3.3 爆破技術人員 blaster
指具有爆破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并通過培訓、考核,獲得從事爆破工作資格證書的技術人
員。
3.4 爆破作業人員 blasting personnel,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指從事爆破作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
3.5 爆破有害效應 adverse effects of blasting
爆破時對爆區附近保護對象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如爆破引起的振動、個別飛散物、空氣
沖擊波、噪聲、水中沖擊波、動水壓力、涌浪、粉塵、有害氣體等。
3.6 爆破作業環境 blasting circumstances
爆破作業環境泛指爆區及周圍影響爆破安全的自然條件、環境狀況。
3.7 巖石爆破 rock blasting
利用炸藥爆炸能量破碎巖石的技術。
3.8 露天爆破 surface blasting
在地表進行的巖石爆破作業。
3.9 地下爆破 underground blasting
在地下(如地下礦山,地下硐室,隧道等)進行的巖石爆破作業。
3.10 淺孔爆破 short-hole blasting
炮孔直徑小于或等于 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 5m 的爆破作業。3
3.11 深孔爆破 deep-hole blasting
炮孔直徑大于 50mm,深度大于 5m 的爆破作業。
3.12 復雜環境爆破 blasting in complicated surroundings
在爆區邊緣 100m 范圍內有居民集中區、大型養殖場或重要設施的環境中,采取控制有害效
應的措施,實施的爆破作業。
3.13 掘進爆破 development blasting;heading blast
井巷、隧道等掘進工程中的爆破作業。
3.14 硐室爆破 chamber blasting
采用集中或條形硐室裝藥藥包,爆破開挖巖石的作業。
3.15 定向爆破 directional blasting
采用硐室或深孔裝藥,使爆破巖石按預定方向運動并堆積在設定范圍之內的爆破作業。
3.16 水下爆破 blasting in water, underwater blasting
在水中、水底介質中進行的爆破作業。
3.17 高溫巖石爆破 blasting in high temperature rockmass
炮孔孔底溫度高于 60℃的爆破作業。
3.18 預裂爆破 presplitting blasting
沿開挖邊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裝藥或裝填低威力炸藥,在主爆區之前起爆,從而
在爆區與保留區之間形成預裂縫,以減弱主爆孔爆破對保留巖體的破壞并形成平整輪廓面的爆
破作業。
3.19 光面爆破 smooth blasting
沿開挖邊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裝藥或裝填低威力炸藥,在主爆區之后起爆,以形
成平整的輪廓面的爆破作業。
3.20 延時爆破 delay blasting
采用延時雷管使各個藥包按不同時間順序起爆的爆破技術,分為毫秒延時爆破、秒延時爆
破等。
3.21 單段爆破藥量 amount of explosives shot per delay
采用延時爆破技術分段爆破時,每段爆破的炸藥總量。
3.22 拆除爆破 demolition blasting
采取控制有害效應的措施,按設計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構)筑物的作業。
3.23 聚能爆破 cumulative blasting, blasting with cavity charge
采用聚能裝藥方法進行的爆破作業。
3.24 金屬爆破 blasting in metals, metal blasting
利用炸藥爆炸能量破碎、切割金屬的作業。
3.25 爆炸加工 explosion working4
利用炸藥爆炸的瞬態高溫和高壓,使物料高速變形、切斷、相互復合(焊接)或物質結構相
變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復合、合成金剛石、硬化與強化、燒結、消除焊件殘余
應力等。
3.26 地震勘探爆破 seismic blasting;seismic prospecting blasting
利用震源藥包爆炸在地層中激起地震波,進行地質構造勘探的爆破作業。
3.27 煤礦許用炸藥 permitted explosives in coalmine
經有關部門批準,允許在煤礦礦井中使用的炸藥
3.28 現場混制炸藥 on-site mixed explosive
將炸藥的不同組份分別儲存在混裝炸藥車的不同容器中運至爆破現場,再將各組份混合成
可流動的炸藥,并通過輸送螺旋或泵送入炮孔中的作業。
3.29 預裝藥 precharge
大量深孔爆破時,在全部炮孔鉆完之前,預先在驗收合格的炮孔中裝藥或炸藥在孔內放置
時間超過 24 小時的裝藥作業。
3.30 爆破器材 blasting materials and accessories , blasting supplies
工業炸藥、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統稱。
3.31 起爆方法 method of initiation
利用起爆器材激發工業炸藥爆炸的方法。
3.32 起爆網路 firing circuit, initiating circuit
向多個起爆藥包傳遞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統,包括:電雷管起爆網路,導爆管雷管起爆網路、
導爆索起爆網路、混合起爆網路和電子雷管起爆網路等。
3.33 盲炮 misfire, unexploded charge
因各種原因未能按設計起爆,造成藥包拒爆的裝藥或部分裝藥。
3.34 爆破振動 blast vibration
指爆破引起傳播介質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線或曲線往復運動的過程。
3.35 質點振動速度 particle vibration velocity
地震波作用下,介質質點往復運動的速度。
3.36 振動頻率 vibration frequency
質點每秒振動的次數。
3.37 主振頻率 main vibration frequency
介質質點最大振幅所對應波的頻率。
3.38 應急預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指事先制定的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進行緊急救援的組織、程序、措施、責任以及協調
等方面的方案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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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爆破工程分級與管理
4.1 爆破工程分級
4.1.1 爆破工程按工程類別、一次爆破總藥量、爆破環境復雜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 A、B、
C、D 四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工程分級列于表 4-1。
表 4-1 爆破工程分級表
分級計量標
單位 級 別
A B C D
一次爆破總
藥量 Q
t
Q≥
200
50≤Q<
200
10≤Q<
50
1≤Q
<10
高度 H
② m
H≥70 40≤H<
70
15≤H<
40
H<15
一次爆破總
藥量 Q
③ t
Q≥
2.0
1.0≤Q<
2.0
0.1≤Q
<1.0
Q<
0.1
單張復
合板使
用藥量
Q
t
Q≥
0.6
0.3≤Q<
0.6
Q<0.3
注:①表中藥量對應的級別指露天深孔爆破;露天硐室爆破相應級別對應的總藥量
應增大至 5 倍;地下深孔爆破相應級別對應的總藥量應減半;地下硐室爆破相應級
別對應的總藥量應增大至 2 倍;復雜環境深孔爆破相應級別對應的總藥量應減至四
分之一;水下爆破相應級別對應的總藥量應減至二十分之一。
②表中高度對應的級別指樓房、廠房的拆除爆破;煙囪拆除爆破相應級別對應的高
度應增大至 2 倍;水塔及冷卻塔拆除爆破相應級別對應的高度應增大至 1.5 倍。
③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總藥量進行分級的工程類別包括:橋梁、支撐、基礎、地坪、
單體結構等;城鎮淺孔爆破也按此標準分級;圍堰拆除爆破相應級別對應的總藥量
應增大至 20 倍。6
4.1.2 B、C、D 級巖石爆破工程,遇下列情況應相應提高一個管理級別;小于 D 級下線藥量
的按 D 級管理。
—— 距爆區 1000m 范圍內有國家一、二級文物或特別重要的建(構)筑物、設施;
—— 距爆區 500m 范圍內有國家三級文物、風景名勝區、重要的建(構)筑物、設施;
—— 距爆區 300m 范圍內有省級文物、醫院、學校、居民樓、辦公樓等重要保護對象。
4.1.3 B、C、D 級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況應相應提高一個管理級別。
—— 距爆破拆除物 5m 范圍內有相鄰建(構)筑物或需重點保護的地表、地下管線;
——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長度不夠,需用折疊爆破時;
—— 爆破拆除物處于鬧市區、風景名勝區時。
4.1.4 各類爆破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實行分級管理。
—— 凡屬礦山內部、水電封閉施工區域等且對外部環境無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
—— 小于 D 級下限總藥量,或雖達到 D 級但距爆破區 400m 范圍內無任何保護對象的巖石
爆破工程;
—— 雖達到 D 級藥量,但距爆破物 200m 范圍內無任何重要保護對象的拆除爆破工程;
—— 除爆炸復合工程外的其他特種爆破工程。
4.1.5 爆炸復合工程遇表 4-2 所列情況時,按表 4-2 調整管理等級。
表 4-2 爆炸復合工程管理級別調整表
爆炸復合工程
類別
調級計
量標準
單 位 級 別
A B C
不銹鋼鋼,鎳
鋼爆炸復合
面積 S M
2 S≥20
12≤S<20
S<
12
寬度 W m
W≥3 2≤W<3
W<
2
復層厚
度δ及
面積 S
mm
m δ≥12
S≥8
8≤δ<12
6≤S<8
δ<8
S<6
鈦、鋯、鋼、
鋁爆炸復合板
面積 S m
2 S≥15 8≤S<15
S<
8
寬度 W m
W≥2.5
1.5≤W<
2.5
W<1.5
復層厚
度δ及
面積 S
mm
m
2 δ≥10
S≥8
6≤δ<10
5≤S<8
δ<6
S<5
超厚爆 總厚δ mm δ≥100 60≤δ< δ<607
炸復合
及總重
量 G
t G≥10 100
8≤G<10
G<8
4.2 爆破作業單位
4.2.1 爆破作業單位應向有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
作業活動。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4.2.2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不實行分級管理,不得從事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不得從事本
單位以外爆破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得從事超越本單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質和作業范圍的爆破
項目的設計和施工。
4.2.3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可承接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按照其擁有
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業績等條件,分為 A 級、B 級、C 級、D 級資質;按單
位資質等級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從業范圍承接相應等級和范圍的巖石爆破、拆除爆破與特種爆
破。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
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相應等級和作業范圍的爆破作業。
4.2.4 因合法的生產生活需要使用爆破器材進行爆破作業,但本身不具備本標準規定的爆破
作業單位條件的,可以委托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
4.2.5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接受委托實施爆破作業,應當事先與建設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
同,并在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后 5 個工作日內將爆破作業合同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
案。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項目前,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批準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
4.2.6 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項目
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並辦理有關證件的登記及簽證手續。
4.2.7 爆破作業單位及爆破從業人員從事爆破作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偽造、買賣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業單位、人員許可證;
——從事超出資質等級、從業范圍爆破作業;
——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
——聘用無爆破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將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轉包;
——為非法的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8
——為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
理;
——承接同一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扣押爆破從業人員許可證;
——爆破從業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爆破作業單位;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4.2.8 爆破作業單位的安全職責
4.2.8.1 管理本單位的爆破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培訓。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者和因
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者,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交回原發證部門。
4.2.8.2 負責爆破器材購買、運輸、儲存、發放和使用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監督並承擔安全
責任。
4.2.8.3 按工程要求組織設計與施工、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結合工程特點制定預防事故的
安全措施、操作規范,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並監督執行。
4.2.8.4 針對工程具體條件辨識及評價危險源,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在組織上、器材上予以
保證。
4.2.8.5 接受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檢查監督。
4.2.8.6 處理有關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4.2.9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發生較大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省級公安機關
應當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并根據降級情況重新核定
從業范圍。依法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3 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4.2.10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爆破作業業績檔案管理制度,在每次重大爆破作業活動結束
后 15 個工作日內,如實將本單位從事爆破作業活動的有關情況錄入爆破信息管理系統。
4.3 爆破從業人員
4.3.1 一般規定
4.3.1.1 爆破從業人員指從事爆破作業的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
4.3.1.2 爆破從業人員均應持相應證件上崗。不得以個人許可證承接設計、施工、安全評估
和安全監理。
4.3.1.3 爆破從業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爆破作業單位,并不準在其他爆破作業單位兼職。
4.3.1.4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按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高級和中級人員作
業范圍分巖土爆破、拆除爆破和特種爆破。高級、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按級別和作業范圍
實施爆破作業;初級人員不得獨立進行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工作。
4.3.1.5 初次取得爆破作業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 3 個月,方準獨
立進行爆破作業。在高溫、有瓦斯或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爆破作業,應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承
擔。爆破員跨越和變更爆破作業類別應經過專門培訓。9
4.3.2 爆破從業人員的任職條件與職責
4.3.2.1 爆破作業單位的領導人、爆破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和工程項目爆破技術負
責人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實行持證上崗。其職責是:
——主持制定爆破作業項目的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爆破從業人員的資質,并每年至少參加一
次全國性行業培訓考核;
——監督爆破從業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組織領導爆破工作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3.2.2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證上崗。其職責是:
——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3.2.3 爆破段(班)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有 5 年以上爆破工作經驗的爆破員擔任。其
職責是:
——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制止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檢查爆破器材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時退庫情況。
4.3.2.4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 18 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3.2.5 爆破員的職責:
——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應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應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裝藥、聯網和起爆等爆破作業;
——嚴格遵守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獲準后及時處理;
——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4.3.2.6 安全員的職責: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10
——督促爆破員、保管員按照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
章作業,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經常檢查爆破工作面,發現隱患應及時上報或處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時有權制止爆破
作業;
——經常檢查本單位爆破器材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運制度的
實施情況;
——制止無爆破安全作業證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檢查爆破器材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時退庫情況。
4.3.2.7 爆破器材保管員的職責:
——負責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備的記錄;
——對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和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爆破器材;
——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參加過期、失效、變質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4.3.2.8 爆破器材押運由爆破員或安全員擔任,其職責是:
——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破器材的品種和數量;
——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破器材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幾何尺寸、質量、溫
度、防振等;
——監督運輸工具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負責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4.3.2.9 爆破器材庫主任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并應持有相應的
安全作業證。其職責是:
——負責制定倉庫管理條例并報上級批準;
——檢查督促保管員履行工作職責;
——及時清庫核帳并上報過期及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督促檢查庫區安全狀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4 爆破作業人員培訓
4.4.1 爆破作業人員應參加專門培訓,經考核取得安全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4.4.2 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應由公安部門,或者公安部門委托的爆破行業協會進
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
4.4.3 擔任爆破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的教師應通過國家爆破行業協會的任教資格審查,應具備
相應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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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爆破設計、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11
5.1 一般規定
5.1.1 爆破設計、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應由具備相應資質和作業范圍的爆破作業單位承擔。
5.1.2 爆破設計、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負責人及主要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和作業范圍。
5.1.3 爆破作業單位不得對本單位的設計進行安全評估,不得監理本單位施工的爆破工程。
5.1.4 從事爆破設計、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
標準的規定實施爆破設計、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5.2 爆破設計
5.2.1 設計依據
5.2.1.1 進行爆破設計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及有關行業規范、地方法規的規定,按設計委
托書或合同書要求的深度和內容編寫。
5.2.1.2 設計單位應按設計需要提出勘測任務書。勘測任務書內容應當包括:
——爆破對象的形態,包括爆區地形圖,建(構)筑物的設計文件、圖紙及現場實測、復
核資料;
——爆破對象的結構與性質,包括爆區地質圖,間(構)筑物配筋圖;
——影響爆破效果的爆體缺陷,包括大型地質構造和劍(構)筑物受損狀況;
——爆破有害效應影響區域內保護物的分布圖。
5.2.1.3 設計人員現場踏勘調查后形成的報告書,試驗工程總結報告,當地類似工程的總
結報告以及現場試驗、檢測報告,均應作為設計依據。
5.2.1.4 爆破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地形測量結果和地質條件、拆除物結構尺寸、材質完好
狀態等與原設計依據不相符或環境條件有所改變,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
5.2.1.5 凡安全評估未通過的設計文件,應按安全評估的要求重新作設計;安全評估要求
修改或增加內容的,應按要求修改補充。
5.2.2 設計文件
5.2.2.1 爆破工程均應編制爆破技術設計文件。
5.2.2.2 礦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復性爆破設計,允許采用標準技術設計。
5.2.2.3 爆破實施后應為爆破技術設計補充爆破效果評價,構成完整的工程文件。
5.2.2.4 爆破技術設計、標準技術設計以及設計修改補充文件,均應簽字齊全并編錄存檔。
5.2.3 技術設計內容
5.2.3.1 爆破技術設計分說明書和圖紙兩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工程概況,即爆破對象、爆破環境概述及相關圖紙,爆破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要
求;
——爆破技術方案,即方案比較、選定方案的鉆爆參數及相關圖紙;
——起爆網路設計及起爆網路圖;
——安全設計及防護、警戒圖。12
5.2.3.2 復雜環境爆破技術設計應制定應對復雜環境的方法、措施及應急預案。
5.2.4 施工組織設計
5.2.4.1 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編寫,編寫負責人所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
的等級和作業范圍應與施工工程相符合。
5.2.4.2 施工組織設計應依據爆破技術設計、招標文件、施工單位現場調查報告、業主委
托書、招標答疑文件等進行編制。
5.2.4.3 爆破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內容如下:
——施工準備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施工人、材、機的安排及安全、進度、質量保證措施;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及預防事故的措施及應急預案。
5.2.4.4 設計、施工由同一爆破作業單位承擔的爆破工程,允許將施工組織設計與爆破技
術設計合并。
5.2.5 設計審批
5.2.5.1 A、B 級爆破工程設計及在城區、名勝風景區、距重要設施 500m 范圍內實施的爆
破工程設計,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審批,未經審批不準開工。
5.2.5.2 申請設計審批時,應如實向審批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
照及復印件;
——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
——安全評估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
——安全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爆破技術設計;
——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及附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5.2.5.3 C、D 級爆破工程技術設計,應經具有相應級別和作業范圍的爆破作業單位技術負
責人審批,并報當地審批公安機關備案。
5.2.5.4 巖土爆破工程的標準爆破技術設計,由本單位具有相應級別和作業范圍的爆破技
術負責人審批;若總藥量達到 A、B 級,應報當地負責設計審批的公安機關備案。
5.2.5.5 其他不納入分級管理的爆破技術設計,應經具有相應作業范圍的施工單位爆破技
術負責人批準。
5.2.5.6 合格的爆破設計應符合下列條件:
——設計單位的資質符合規定;
——承擔設計和安全評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資格及數量符合規定;13
——設計文件通過安全評估或設計審查認為爆破設計在技術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5.2.5.7設計審批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報批單位。
5.3 安全評估
5.3.1 凡需報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工程均應進行安全評估;
5.3.2 爆破安全評估的依據:
——國家、地方及行業相關法規和設計標準;
——安全評估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
——設計文件及設計、施工單位主要人員資格材料;
——安全評估人員現場踏勘收集的資料。
5.3.3 爆破安全評估的內容應包括:
——爆破作業單位主要設計、施工人員的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設計所依據資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設計選擇方案的可行性;
——設計方法和設計參數的合理性;
——起爆網路的準爆性;
——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保證工程環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對可能發生事故的預防對策和事故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5.3.4 A、B 級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應至少有 3 名具有相應作業級別和作業范圍的持證爆破
工程技術人員參加;環境十分復雜的重大爆破工程應邀請專家咨詢,并在專家組咨詢意見的基
礎上,編寫爆破安全評估報告。
5.3.5 爆破安全評估報告內容應該翔實,結論應當明確。
5.3.6 經安全評估審批通過的爆破設計,施工時不得任意更改。經安全評估否定的爆破設計,
應重新設計,重新評估。施工中如發現實際情況與評估時提交的資料不符,需修改原設計文件
時,對重大修改部分應重新上報評估。
5.4 安全監理
5.4.1 凡需報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工程均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
安全監理。
5.4.2 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設立與爆破規模相適應的監理組織機構,配備監理人員;項目總
監理工程師應持有相應作業范圍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和監理證。
5.4.3 爆破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
——爆破項目設計、安全評估、批準程序的合法性;
——審驗爆破從業人員的資格,制止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14
——爆破作業單位是否按照審批的爆破設計施工;
——爆破有害效應是否控制在設計范圍內;
——監督爆破作業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爆破器材,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領取、使用和清
退制度;
——監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與爆破安全有關的其他事項。
5.4.4 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在詳細了解安全技術規定,應急預案后認真編制監理規劃和實施
細則,并制定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4.5 爆破安全監理人員應在爆破器材領用、清退、爆破作業、爆后安全檢查及肓炮處理的
各環節上實行旁站監理,并作出監理記錄。
5.4.6 爆破工作的組織實施應與安全評估及審批通過的爆破技術設計相一致。每次爆破的技
術設計均應經監理機構簽認后,再組織實施。
5.4.7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監理機構可簽發爆破作業暫停令:
——爆破作業嚴重違規經制止無效時;
——施工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須停止爆破作業以消除隱患時。
5.4.8 爆破安全監理單位應定期向建設單位提交安全監理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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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6.1 爆破作業環境
6.1.1 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
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1.2 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
——距工作面 20m 以內的風流中瓦斯含量達到 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
——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
——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
——地下爆破作業區的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表 13-14 規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損壞的;
——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
——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
——未按本標準的要求作好準備工作的。15
6.1.3 露天和水下爆破裝藥前,應與當地氣象、水文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水文資料,
遇以下惡劣氣候和水文情況時,應停止爆破作業,所有人員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熱帶風暴或臺風即將來臨時;
——雷電、暴雨雪來臨時;
——大霧天,能見度不超過 100m 時;
——現場風力超過 8 級,浪高大于 1.0m 時,水位暴漲暴落時。
6.1.4 應急搶險爆破可以不受本標準的限制,但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應急搶險領導人批
準。
6.1.5 在有關法規不允許進行常規爆破作業的場合,但又必須進行爆破時,應作好安全防
護,制定應急預案并與有關部門協調一致。
6.1.6 采用電爆網路時,應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對雜散電進行測試;發現存在危
險,應立即采取預防或排除措施。
6.1.7 淺孔爆破應采用濕式鑿巖,深孔爆破鑿巖機應配收塵設備;在殘孔附近鉆孔時應避免
鑿穿殘留炮孔,在任何情況下不應鉆殘孔。
6.2 爆破工程施工準備
6.2.1 施工組織
6.2.1.1 A 級、B 級爆破工程,都應成立爆破指揮部,全面指揮和統籌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項
工作。
指揮部的設置及職能為:
——指揮部應設指揮長一人,副指揮長若干人;指揮長負責指揮部的全面工作并對副指揮
長工作進行分工;
——指揮部應設置設計施工組、起爆組、物資供應組、安全保衛組、警戒組、安全監測組
和后勤組等。
——指揮部和各職能組的每個成員,都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各盡其責。
6.2.1.2 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指揮組應適應爆破類別、爆破工程等級、周圍環境
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程序的要求,并嚴格按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實施,確保工程安全。
6.2.2 施工公告
6.2.2.1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應于施工前 3 天發布公告,并在
作業地點張貼,施工公告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施工單位、安全評估單位、
安全監理單位、工程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爆破作業時限等。
6.2.2.2 裝藥前 1 天~3 天應發布爆破公告并在現場張貼,內容包括:爆破地點、每次爆破
時間、安全警戒范圍、警戒標志、起爆信號等。
6.2.2.3 鄰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進行臨時交通管制時,應預先申請并至少提前 3 天由交管部
門會同公安部門發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16
6.2.2.4 在鄰近通航水域進行爆破施工時,應在 3 天前通知港航監督部門。
6.2.2.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線路以及運輸交通隧道時,爆破前
都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2.2.6 在同一地區同時進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業或幾個爆破作業單位平行作業時,
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協商后共同發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
6.2.3 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
6.2.3.1 爆破工程施工前,應根據爆破設計文件要求和場地條件,對施工場地進行規劃,并
開展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工作。
施工場地規劃內容應包括:
——爆破施工區段或爆破作業面劃分及其程序編排;爆破與清運交叉循環作業時,應制定
相關的安全措施;
——有礙爆破作業的障礙物或廢舊建(構)筑物的拆除與處理方案;
——現場施工機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進出場主通道及各作業面臨時通道布置;
——夜間施工照明與施工用風、水、電供給系統敷設方案,施工器材、機械維修場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現場臨時保管、施工用藥包現場制作與臨時存放場所安排及其安全保
衛措施;
——施工現場安全警戒崗哨、避炮防護設施與工地警衛值班設施布置;
——施工現場防洪與排水措施。
6.2.3.2 爆破工程施工之前,應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6.2.4 通訊聯絡
6.2.4.1 爆破指揮部應與爆破施工現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不成立
指揮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技術負責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間應建立通訊聯絡,保持暢通。
6.2.4.2 通訊聯絡制度、聯絡方法應由指揮長或爆破技術負責人決定。
6.2.5 裝藥前的施工驗收
6.2.5.1 裝藥前應對炮孔、硐室逐個進行測量驗收,作好記錄并保存。
6.2.5.2 凡報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工程施工驗收應有爆破設計人員參加。
6.2.5.3 對驗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報告爆破技術負責人
進行設計修改。
6.3 爆破器材現場檢測、加工和起爆方法。
6.3.1 一般規定
6.3.1.1 各種爆破作業均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爆破器材。
6.3.1.2 重要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管、導爆索、電線、起爆器、量測儀表均
應作現場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17
6.3.1.3 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的衣物。
6.3.1.4 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新儀表應經有關部門或經
授權的行業協會批準。
6.3.1.5 在潮濕或有水環境中應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對不抗水爆破器材應進行防水處理。
6.3.2 爆破器材現場檢測
6.3.2.1 在實施爆破作業前,爆破器材現場檢測應包括:
——對所使用的爆破器材進行外觀檢查;
——對電雷管進行電阻值測定;
——對使用的儀表、電線、電源進行必要的性能檢驗。
6.3.2.2 爆破器材外觀檢查項目應包括:
——雷管管體不應變形、破損、銹蝕;
——導爆索表面要均勻且無折傷、壓痕、變形、霉斑、油污;
——導爆管管內無斷藥,無異物或堵塞,無折傷、油污和穿孔,端頭封口良好;
——粉狀硝銨類炸藥不應吸濕結塊,乳化和水膠炸藥不應破乳或變質;
——電線無銹痕,絕緣層無劃傷、開綻。
6.3.2.3 檢測及試驗項目應包括:
——炸藥的`殉爆距離;
——延時雷管的延時時間;
——起爆網路連接方式的傳爆可靠性試驗。
6.3.2.4 起爆電源及儀表的檢驗包括:
——起爆器的充電電壓、外殼絕緣性能;
——采用交流電起爆時,應測定交流電壓,并檢查開關、電源及輸電線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種連接線、區域線、主線的材質、規格、電阻值和絕緣性能;
——爆破專用電橋、歐姆表和導通器的輸出電流及絕緣性能。
6.3.3 起爆器材加工
6.3.3.1 加工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數量不應超過當班爆破
作業用量。
6.3.3.2 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藥包,孔內應避免電線、導爆管和導爆索接頭的存在。
6.3.3.3 當采用孔內延時爆破時,應在起爆藥包引出孔(硐)外的電線和導爆管上標明雷
管段別和延遲時間。
6.3.3.4 導爆索分割應使用鋒利刀具切割,不應使用剪刀剪切。
6.3.4 起爆方法
6.3.4.1 電雷管應使用電力起爆器、動力電、照明電、發電機、蓄電池、干電池起爆。
6.3.4.2 電子雷管應使用配套的專用起爆器起爆。18
6.3.4.3 導爆管雷管應使用專用起爆器、雷管或導爆索起爆。
6.3.4.4 導爆索應使用雷管正向起爆。
6.3.4.5 不應使用藥包起爆導爆索和導爆管。
6.3.4.6 工業炸藥應使用雷管和導爆索起爆,沒有雷管感度的工業炸藥應使用起爆藥包或
起爆器具起爆。
6.3.4.7 各種起爆方法均應遠距離操作,起爆地點應不受空氣沖擊波、有害氣體和個別飛
散物危害。
6.3.4.8 在有瓦斯和粉塵爆炸危險的環境中爆破,應使用煤礦許用起爆器材起爆。
6.3.4.9 在雜散電流大于 30mA 的工作面或高壓線射頻電源危險范圍內,不應采用普通電雷
管起爆。
6.4 起爆網路
6.4.1 一般規定
6.4.1.1 多藥包起爆應聯結成電爆網路、導爆管網路、導爆索網路、混合網路或電子雷管
網路起爆。
6.4.1.2 起爆網路連接工作應在預警訊號發出前,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
6.4.1.3 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網路連接作業,正在實施的起爆網路連接作業應立即停止,
人員迅速撤至安全地點。
6.4.1.4 各種起爆網路均應使用合格的器材。
6.4.1.5 起爆網路連接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
6.4.1.6 在可能對起爆網路造成損害的部位,應采取保護措施。
6.4.1.7 敷設起爆網路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制。
6.4.2 電力起爆網路
6.4.2.1 同一起爆網路,應使用同廠、同批、同型號的電雷管;電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大于
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6.4.2.2 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作爆破線路,電爆網路應
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6.4.2.3 電爆網路的所有導線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連接,并確保其對外絕緣。在潮濕有
水的地區,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6.4.2.4 起爆電源能量應能保證全部電雷管準爆;流經每個普通電雷管的電流應滿足:一般
爆破,交流電不小于 2.5A,直流電不小于 2A;硐室爆破,交流電不小于 4A,直流電不小于 2.5A。
6.4.2.5 電爆網路的導通和電阻值檢查,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專用爆破電橋的工
作電流應小于 30mA。爆破電橋等電氣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
6.4.2.6 用起爆器起爆電爆網路時,應按起爆器說明書的要求連接網路。
6.4.3 導爆管起爆網路19
6.4.3.1 導爆管網路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連接,導爆管網路中不應有死結,炮孔內不應有
接頭,孔外相鄰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
6.4.3.2 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起爆導爆管的雷管與導爆管捆扎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于
15cm,應有防止雷管聚能射流切斷導爆管和延時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的措施,導爆管應均勻
地分布在雷管周圍并用膠布等捆扎牢固。
6.4.3.3 使用導爆管連通器時,應夾緊或綁牢。
6.4.3.4 采用地表延遲網路時,地表雷管與相鄰導爆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孔內
應采用高段別雷管,確保地表未起爆雷管與已起爆藥包之間的間距大于 20m。
6.4.4 導爆索起爆網路
6.4.4.1 起爆導爆索的雷管與導爆索捆扎端端頭的距離應不小于 15cm,雷管的聚能穴應朝
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6.4.4.2 導爆索起爆網路應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連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搭接長度不應
小于 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或炸藥,捆扎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應小于 90°。
6.4.4.3 聯結導爆索中間不應出現打結或打圈;交叉敷設時,應在兩根交叉導爆索之間設置
厚度不小于 10cm 的木質墊塊或土袋。
6.4.5 電子雷管起爆網路
6.4.5.1 電子雷管起爆網路應遵守 6.4.2 的有關規定。
6.4.5.2 起爆器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查;
6.4.5.3 電子雷管裝藥前應采用專用儀器檢測,并進行注冊和編號;
6.4.5.4 根據說明書要求連接子網路,雷管數量應小于子起爆器規定數量;
6.4.5.5 子網路連接后應采用專用設備進行檢測;
6.4.5.6 根據說明書要求,將全部子網路連接,形成主網路,并通過專用設備檢測主網路。
6.4.6 混合起爆網路
6.4.6.1 大型起爆網路中可以同時使用電雷管、導爆管雷管、電子雷管和導爆索組成的混
合起爆網路。
6.4.6.2 混合網路中導爆索與雷管、導爆管和電線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6.4.6.3 用導爆索引爆導爆管時,應使用單股導爆索與導爆管垂直連接,或使用專用聯結
塊連接。
6.4.7 起爆網路試驗
6.4.7.1 硐室爆破和其他 A 級、B 級爆破工程,應進行起爆網路試驗。
6.4.7.2 電起爆網路應進行實爆試驗或等效模擬試驗;起爆網路實爆試驗應按設計網路連接
起爆;等效模擬試驗,至少應選一條支路按設計方案連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電阻代替。20
6.4.7.3 大型導爆索起爆網路或導爆管起爆網路試驗,應按設計連接起爆或至少選一組(地
下爆破選一個分區)典型的起爆網路進行實爆,對重要爆破工程,應考慮在現場條件下進行網
路實爆。
6.4.8 起爆網路檢查
6.4.8.1 起爆網路檢查,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組成的檢查組擔任,檢查組不得少于兩人,大
型或復雜起爆網路檢查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織實施。
6.4.8.2 電力起爆網路,應進行下述檢查后,方準與主線連接:
——電源開關是否接觸良好,開關及導線的電流通過能力是否能滿足設計要求;
——網路電阻是否穩定,與設計值是否相符;
——網路是否有接頭接地或銹蝕,是否有短路或開路;
——采用起爆器起爆時,應檢驗其起爆能力。
6.4.8.3 導爆索或導爆管起爆網路應檢查:
——有無漏接或中斷、破損;
——有無打結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規定;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線路連接方式是否正確、雷管段數是否與設計相符;
——網路保護措施是否可靠。
6.5 裝藥
6.5.1 一般規定
6.5.1.1 裝藥前應對作業場地、爆破器材堆放場地進行清理,裝藥人員應對準備裝藥的全部
炮孔、藥室進行檢查。
6.5.1.2 從炸藥運入現場開始,應劃定裝藥警戒線,警戒線內禁止煙火,并不應攜帶火柴、
打火機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進入警戒區域。
6.5.1.3 炸藥運入警戒區后,應迅速分發到各裝藥孔口或裝藥硐口,不應在警戒區臨時集
中堆放大量炸藥,不應將起爆器材、起爆藥包和炸藥混合堆放。
6.5.1.4 搬運爆破器材應輕拿輕放,裝藥時不應沖撞起爆藥包。
6.5.1.5 在銨油、重銨油炸藥與導爆索直接接觸的情況下,應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導
爆索。
6.5.1.6 在黃昏或夜間等能見度差的條件下,不宜進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裝藥工作,如確需
進行裝藥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保證作業安全。
6.5.1.7 炎熱天氣不應將爆破器材在強烈日光下暴曬。
6.5.1.8 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
6.5.1.9 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 20m 以外可裝 220V 的照明器材,在作業現
場或硐室內應使用電壓不高于 36V 的照明器材。21
6.5.1.10 從帶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進入裝藥警戒區開始,裝藥警戒區內應停電,
應采用安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6.5.1.11 各種爆破作業都應做好裝藥原始記錄。記錄應包括裝藥基本情況、出現的問題及
其處理措施。
6.5.2 人工裝藥
6.5.2.1 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 14.8.6.4 的規定,起爆體、起爆藥包應由爆破員攜帶、
運送。
6.5.2.2 炮孔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
6.5.2.3 不應往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藥,起爆藥包裝入后應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后續藥卷直接沖擊起爆藥包。
6.5.2.4 裝藥發生卡塞時,若在雷管和起爆藥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屬長桿處理。裝入雷管
或起爆藥包后,不應用任何工具沖擊、擠壓。
6.5.2.5 在裝藥過程中,不應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爆管、導爆索和電雷管腳線。
6.5.3 裝藥機械
6.5.3.1 現場混裝粒狀銨油炸藥裝藥車應符合以下規定:
——料箱和輸料螺旋應采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車體應有良好的接地;
——輸藥軟管應使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鋼絲與廂體的連接應牢固;
——裝藥車整個系統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1×10
5Ω;
——輸藥螺旋與管道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隙,不應與殼體相摩擦;
——發動機排氣管應安裝消焰裝置,排氣管與油箱、輪胎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應配備滅火裝置和有效的防靜電接地裝置;
——制備炸藥的原材料時,裝藥車制藥系統應能自動停車。
6.5.3.2 現場混裝乳化炸藥車應符合以下規定:
——料箱和輸料部分的材料應采用防腐材料;
——輸藥軟管應采用帶鋼絲棉織塑料或橡膠軟管;
——排氣管應安裝消焰裝置,排氣管與油箱、輪胎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車上應設有滅火裝置和有效的防靜電接地裝置;
——清洗系統應能保證有效地清理管道中的余料和積污;
——應具有出現原材料缺項、螺桿泵空轉、螺桿泵超壓等情況下自動停車等功能。
6.5.3.3 現場混裝重銨油炸藥車除符合 6.5.3.2 的規定以外,還應保證輸藥螺旋與管道之
間應有足夠的間隙并不應與殼體相摩擦。
6.5.3.4 小孔徑炮孔爆破使用的裝藥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 裝藥器的罐體使用耐腐蝕的導電材料制作;
—— 輸藥軟管應采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22
—— 整個系統的接地電阻不大于 1×10
5Ω。
6.5.3.5 采用裝藥車、裝藥器裝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 輸藥風壓不超過額定風壓的上限值;
—— 不許用不良導體墊在裝藥車下面;
—— 拔管速度應均勻,并控制在 0.5m/s 以內;
—— 返用的炸藥應過篩,不得有石塊和其他雜物混入。
6.5.4 壓氣裝藥孔底起爆
6.5.4.1 壓氣裝藥孔底起爆應使用經安全性試驗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孔底起
爆具應在現場裝入導爆管、雷管和炸藥,導爆管應放在裝置的槽內,并用膠布固定在裝置尾端。
炸藥的感度和威力均不應小于 2#粉狀乳化炸藥,裝藥密度應大于 0.95g/cm³。
6.5.4.2 孔底起爆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通過激波管試驗.能承受 6×10
5Pa 的空氣沖擊波入射超壓;
——在錘重 2kg、落高 1.5m 的卡斯特落錘試驗中不損壞;
——對導爆管應有保護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藥;
——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6.5.4.3 壓氣裝藥安全性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裝藥器符合 6.5.3.4 的規定;
——現場裝藥空氣相對濕度不小于 80%;
——裝藥器的工作壓力不大于 6×10
5Pa;
——炮孔內靜電電壓不應超過 1500V,在炸藥和輸藥管類型改變后應重新測定靜電電壓。
6.5.5 現場混裝炸藥車裝藥
6.5.5.1 使用現場混裝炸藥車裝藥應經安全驗收合格,并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6.5.5.2 混裝炸藥車駕駛員、操作工,應經過嚴格培訓和考核,熟練掌握混裝炸藥車各部分
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維護方法,持證上崗。
6.5.5.3 混裝炸藥車上料前應對計量控制系統進行檢測標定,配料倉不應有其他雜物;上料
時不應超過規定的物料量;上料后應檢查輸藥軟管是否暢通。
6.5.5.4 混裝炸藥車應配備消防器具,接地良好,進入現場應懸掛“危險”警示標志。
6.5.5.5 混裝炸藥車行駛速度不應超過 40km/h,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差時速度減
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兩車距離不應小于 50m;上山或下山時,兩車距離不應小于 200m。
6.5.5.6 裝藥前,應先將起爆藥柱、雷管和導爆索按設計要求加工并按設計要求裝入炮孔內。
6.5.5.7 混裝炸藥車行車時不應壓壞、刮壞、碰壞爆破器材。
6.5.5.8 裝藥前應對炸藥密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裝藥。23
6.5.5.9 混裝炸藥車裝藥前,應對前排炮孔的巖性及抵抗線變化進行逐孔校核,設計參數變
化較大的,應及時調整設計后再進行裝藥。
6.5.5.10 采用輸藥軟管方式輸送混裝炸藥時,對干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送至孔口填塞段以
下 0.5m~1m 處;對水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下至孔底,并根據裝藥速度緩緩提升輸藥軟管。
6.5.5.11 裝藥過程中發現漏藥的情況,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6.5.5.12 裝藥時應進行護孔,防止孔口巖屑、巖渣混入炸藥中。
6.5.5.13 混裝乳化炸藥裝藥完畢 10min 后,經檢查合格后才可進行填塞,應測量填塞段長
度是否符合爆破設計要求。
6.5.5.14 混裝乳化炸藥裝藥至最后一個炮孔時,應將軟管中剩余炸藥裝入炮孔中,裝藥完
畢將軟管內殘留炸藥清理干凈。
6.5.5.15 現場混制裝填炸藥時,炮孔內導爆索、導爆管雷管、起爆具等起爆器材起爆器材
的性能除應滿足國家標準要求外,還應滿足耐水、耐油、耐溫、耐拉等現場作業要求;嚴禁電
雷管直接入孔。
6.5.5.16 孔底起爆時,起爆藥包應離開孔底一定距離。
6.5.6 預裝藥
6.5.6.1 進行預裝藥作業,應制定安全作業細則并經爆破技術負責人審批。
6.5.6.2 預裝藥爆區應設專人看管,并作醒目警示標志,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進人預裝藥爆
區。
6.5.6.3 雷雨季節露天爆破不應進行預裝藥作業。
6.5.6.4 高溫、高硫區不應進行預裝藥作業。
6.5.6.5 預裝藥所使用的雷管、導爆管、導爆索、起爆藥柱等起爆器材應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6.5.6.6 正在鉆進的炮孔和預裝藥孔之間,應有 10m 以上的安全隔離區。
6.5.6.7 預裝藥炮孔應在當班進行填塞,填塞后應注意觀察炮孔內裝藥高度的變化。由炮孔
引出的起爆導線應短路,導爆管端口應可靠密封,預裝藥期間不應連接起爆網路。
6.6 填塞
6.6.1 硐室、深孔和淺孔爆破裝藥后都應進行填塞,不應使用無填塞爆破。
6.6.2 不應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6.6.3 用水袋填塞時,孔口應用不小于 0.15m 的炮泥將炮孔填滿堵嚴。
6.6.4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時,不應緊靠起爆藥包或起爆藥柱楔入木楔。
6.6.5 不應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6.6.6 分段裝藥間隔填塞的炮孔,其間隔填塞位置和長度應按設計要求執行。
6.6.7 發現有填塞物卡孔應及時進行處理(可用非金屬桿或高壓風處理)。
6.6.8.填塞作業應避免夾扁、擠壓和拉扯導爆管、導爆索,并應保護雷管引出線。
6.6.9 深孔機械填塞24
6.6.9.1 當填塞物潮濕、粘性較大或表面凍結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將大塊裝入孔內。
6.6.9.2 填塞水孔時,應放慢填塞速度,讓水排出孔外,避免產生懸料。
6.7 爆破警戒和信號
6.7.1 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技術負責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并派出
崗哨。
6.7.2 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
6.7.3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其他爆破作
業項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6.7.4 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并堅守工作崗位。
6.7.5 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上述要求封鎖陸岸爆區警戒范圍外,還應對水域
進行警戒。水域警戒應配有指揮船和巡邏船,其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
6.7.6 信號
6.7.6.1 預警信號:該信號發出后爆破警戒范圍內開始清場工作。
6.7.6.2 起爆信號: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
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并經指揮長確認下令后方準起爆。
6.7.6.3 解除信號:安全等待時間過后,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后,
報請指揮長同意,方可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
爆破警戒范圍。
6.7.6.4 各類信號均應使爆破警戒區域及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
6.8 爆后檢查
6.8.1 爆后檢查等待時間
6.8.1.1 露天淺孔、深孔、特種爆破,爆后應超過 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
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 15min 后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6.8.1.2 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
區。
6.8.1.3 地下礦山和大型地下開挖工程爆破后,經通風吹排煙、檢查確認井下空氣合格、等
待時間超過 15min 后,方準許作業人員進人爆破作業地點。
6.8.1.4 拆除爆破,應等待倒塌建(構)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穩定之后,方準許人員進入現場
檢查。
6.8.1.5 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標準未規定的其他爆破作業,爆后的等待時間,由設
計確定。
6.8.2 爆后檢查
6.8.2.1 爆破后應檢查的內容有:
——確認有無盲炮;25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危墻、危房及未炸倒建(構)筑物;
——地下爆破有無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無冒頂、危巖,支撐是否破壞,有害氣體是否排
除;
——在爆破警戒區內公用設施及重點保護建(構)筑物安全情況。
6.8.3 檢查人員
6.8.3.1 A、B 級及復雜環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檢查工作應由現場技術負責人、起爆組長和
有經驗的爆破員,安全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
6.8.3.2 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檢查工作由安全員、爆破員共同實施。
6.8.4 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置
6.8.4.1 檢查人員發現盲炮或懷疑盲炮,應向爆破負責人報告后組織進一步檢查和處理;
發現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查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應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6.8.4.2 發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6.8.4.3 發現爆破作業對周邊建(構)筑物、公用設施造成安全威脅時,應及時組織搶險、
治理,排除安全隱患。
6.8.4.4 對影響范圍不大的險情,可以進行局部封鎖處理,解除爆破警戒。
6.9 盲炮處理
6.9.1 一般規定
6.9.1.1 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領導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
無關人員不許進人警戒區。
6.9.1.2 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
案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6.9.1.3 電力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
6.9.1.4 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索和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
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后重新起爆。
6.9.1.5 嚴禁強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藥包。
6.9.1.6 盲炮處理后,應再次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統一銷毀;在不能
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6.9.1.7 盲炮處理后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
法、效果和預防措施。
6.9.2 裸露爆破的盲炮處理
6.9.2.1 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再加上封泥起爆;發
現炸藥受潮變質,則應將變質炸藥取出銷毀,重新敷藥起爆。
6.9.2.2 處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藥包誘爆,也可將
藥包回收銷毀。26
6.9.3 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6.9.3.1 經檢查確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6.9.3.2 可鉆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應小于 0.3m。
6.9.3.3 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
藥包誘爆。
6.9.3.4 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
收雷管。
6.9.3.5 處理非抗水類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但應回收
雷管。
6.9.3.6 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
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6.9.4 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6.9.4.1 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連接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
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連接起爆。
6.9.4.2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 10 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
程技術人員確定并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6.9.4.3 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
然后做進一步處理,但應回收雷管。
6.9.5 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
6.9.5.1 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應重新測量
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連接起爆。
6.9.5.2 可沿豎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設網路連接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6.9.6 水下爆破的盲炮處理
6.9.6.1 因起爆網路絕緣不好或連接錯誤造成的盲炮,可重新連接起爆。
6.9.6.2 對填塞長度小于炸藥的殉爆距離或全部用水堵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裝入起爆
藥包誘爆。
6.9.6.3 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藥包誘爆。
6.9.6.4 在清渣施工過程中發現的未爆藥包,應小心地將雷管與炸藥分離,分別銷毀。
6.9.7 其他盲炮處理
6.9.7.1 地震勘探爆破發生盲炮時應從炮孔中取出拒爆藥包銷毀;不能從炮孔中取出藥包
者,可裝填新起爆藥包進行誘爆。
6.9.7.2 處理金屬結構物爆破的盲炮,應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裝起爆藥包誘爆。
6.9.7.3 處理熱凝物爆破的盲炮時,應待炮孔溫度冷卻到 40℃以下,才準掏出或吹出填塞
物重新裝藥起爆。27
6.9.7.4 凡本節沒有提到處理方法的盲炮,在處理之前應制定安全可靠的處理辦法及操作
細則,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6.10 爆破效應監測
6.10.1 A、B 級爆破、重要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糾紛的爆破,均應進行爆破效應監測。監測項
目由設計和安全評估單位提出,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6.10.2 監測項目涉及:爆破地震效應、空氣或水中沖擊波、動水壓力、涌浪、爆破噪聲、
飛散物、有害氣體、瓦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災害的危險源。
6.10.3 監測單位應經有關部門認證具有法定資質,所使用的測試系統應滿足國家計量法規
的要求。
6.10.4 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監測目的和方法、測點布置、測試系統的標定結果、實測波
形圖及其處理方法、各種實測數據、判定標準和判定結論。
6.10.5 重復爆破的監測項目,應在每次爆破后及時提交監測簡報。
6.10.6 爆破效應監測單位,不應作為本單位承擔爆破工程仲裁的監測方。
6.11 爆破總結
6.11.1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一項爆破工程結束或告一段落時,進行爆破總結。
6.11.2 爆破總結應包括:
——設計方案和參數的評述。提出改進設計的意見;
——施工概況、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論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隱患以及防范辦法;
——安全評估及安全監理的作用;
——經驗和教訓,提出類似爆破工程設計與施工的建議。
6.11.3 爆破總結資料應整理歸檔。
返回目次
7 露天爆破
7.1 一般規定
7.1.1 露天爆破作業時,應建立避炮掩體,避炮掩體應設在沖擊波危險范圍之外,結構應堅
固緊密;掩體位置和方向應能防止飛石和有害氣體的危害;通達避炮掩體的道路不應有任何障
礙。
7.1.2 起爆站應設在避炮掩體內或設在警戒區外的安全地點。
7.1.3 露天爆破時,起爆前應將機械設備撤至安全地點或采用就地保護措施。
7.1.4 雷雨季節和多雷地區進行露天爆破時不應采用普通雷管起爆網路。
7.1.5 松軟巖土或砂礦床爆破后,應在爆區設置明顯標志,并對空穴、陷坑等進行安全檢
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許恢復作業。
7.1.6 在有水或潮濕條件下實施爆破,應采用抗水爆破器材或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在寒冷地
區的冬季實施爆破,應采用抗凍爆破器材。28
7.1.7 硐室爆破爆堆開挖作業,應對藥室中心線及標高進行標示,以確定是否有硐室盲炮。
7.1.8 當懷疑有盲炮時,應對爆后挖運作業進行監督和指揮,防止挖掘機盲目作業引發爆炸
事故。
7.1.9 露天爆破嚴禁采用裸露藥包。
7.2 深孔爆破
7.2.1 驗孔時,應將孔口周圍 0.5m 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干凈,孔口巖壁不穩者,應進
行維護。
7.2.2 深孔驗收標準:孔深允許誤差±0.2m,間排距允許誤差±0.2m,偏斜度允許誤差 2%;
發現不合格鉆孔應及時處理,未達驗收標準不得裝藥。
7.2.3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在裝藥前應對第一排各鉆孔的最小抵抗線進行測定,對形成反坡
或有大裂隙的部位應考慮調整藥量或間隔填塞。底盤抵抗線過大的部位,應進行處理,使其符
合爆破要求。
7.2.4 爆破員應按爆破設計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自行增減藥量或改變填塞長度;
如確需調整,應征得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并作好變更記錄。
7.2.5 臺階爆破初期應采取自上而下分層爆破形成臺階,如需進行雙層或多層同時爆破,應
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7.2.6 裝藥過程中炮孔可容納藥量與設計裝藥量不符時,應及時報告,由爆破工程技術人
員檢查校核處理。
7.2.7 裝藥過程中出現堵塞等現象時,應停止裝藥并及時疏通。如已裝入雷管或起爆藥包,
不應強行疏通,應注意保護好雷管或起爆藥包并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7.2.8 裝藥結束后,應進行檢查驗收,未經檢查驗收不得進行填塞作業。
7.2.9 高臺階拋擲爆破應與預裂爆破結合使用。
7.2.10 深孔爆破使用空氣間隔器時,應確保空氣間隔器的使用環境與要求相匹配;使用前
應進行空氣間隔器充氣速度測試和抗靜負荷試驗;使用時不應損傷空氣間隔器外層防護層。
7.3 預裂爆破、光面爆破
7.3.1 臨近永久邊坡和塹溝、基坑、基槽爆破,應采用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術,并在主
炮孔和預裂孔(光面孔)之間布設緩沖孔;運用該技術時,驗孔、裝藥等應在現場爆破工程技術
人員指導監督下由熟練爆破員操作。
7.3.2 預裂孔、光面孔應按設計圖紙鉆鑿在一個布孔面上,鉆孔偏斜誤差不得超過 1.5%。
7.3.3 布置在同一控制面上的預裂孔,宜用導爆索網路同時起爆,如同時起爆藥量超過安
全允許藥量時,也可分段起爆。
7.3.4 預裂爆破、光面爆破應采用不耦合裝藥,緩沖爆破應采用不耦合裝藥或間隔裝藥。
若采用藥串結構藥包,在加工和裝藥過程中應防止藥卷滑落;若設計要求藥包裝于鉆孔軸線,
應使用專門的定型產品或采取定位措施。29
7.3.5 預裂爆破、光面爆破孔應按設計進行填塞。
7.3.6 預裂爆破孔與相鄰主爆破孔或緩沖爆破孔起爆時差應不小于 75ms。
7.4 復雜環境深孔爆破
7.4.1 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人員、地面和地下建(構)筑物及各種設備、設施分布情況等進
行詳細的調查研究,然后進行爆破設計。
7.4.2 爆破孔深一般應限制在 20m 之內。
7.4.3 應采用毫秒延期爆破,并嚴格控制可能重疊段的段數;應按環境要求限制單段最大
爆破藥量,并采取必要的減振措施。
7.4.4 填塞長度應大于底盤抵抗線與裝藥頂部抵抗線平均值的 1.2 倍
7.4.5 起爆網路連接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并經現場爆破和設計
負責人檢查驗收。
7.4.6 應設立指揮部。
7.4.7 爆破有害效應的監測除按 6.10 有關規定執行外,對 C 級及其以下級別的復雜環境深
孔爆破工程,如認為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損傷,應作相應有害效應監測。
7.5 淺孔爆破
7.5.1 露天淺孔開挖應采用臺階法爆破。
7.5.2 在臺階形成之前進行爆破應加大填塞長度和警戒范圍。
7.5.3 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為限。
7.5.4 采用淺孔爆破平整場地時,應盡量使爆破方向指向一個臨空面,并避免指向重要建
(構)筑物。
7.5.5 破碎大塊時,單位炸藥消耗量應控制在 150g/m
3以內,應采用齊發爆破或短延時毫秒
爆破。
7.6 保護層開挖爆破
7.6.1 建(構)筑物巖石基礎開挖,應按要求控制單段爆破藥量、一次爆破總裝藥量和起爆
排數。
7.6.2 緊鄰水平建基面的開挖,應優先采用預留保護層的開挖方法。緊鄰水平建基面的巖體
保護層厚度,應由設計或現場爆破試驗確定,臺階爆破鉆孔不應鉆入預留的保護層內。
7.6.3 保護層的一次爆破法應根據施工條件在下列方法中選取,并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
——水平預裂爆破+水平孔臺階爆破法;
——水平預裂爆破+上部豎直淺孔臺階爆破法;
——巖石較軟或較堅硬,選用水平光面爆破+水平孔臺階爆破法;
——孔底加柔性或復合墊層的臺階爆破法。
7.6.4 保護層開挖爆破方法,應經過試驗驗證后才能大規模實施,無論采用何種開挖爆破方
式,鉆孔均不應鉆入建基面。30
7.7 凍土爆破
7.7.1 凍土爆破應選擇防水耐凍爆破器材。
7.7.2 凍土爆破施工前,應進行凍土溫度測定,通過試爆確定爆破參數;當凍土溫度發生
變化時,應依據凍土物理力學性質的變化及時調整爆破參數。
7.7.3 采用現場加工聚能藥包在凍土鑿孔時,應制訂安全操作細則,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
準。
7.8 硐室爆破
7.8.1 承擔硐室爆破工程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和技術負責人
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作業范圍。爆破作業單位應有不少于一次同等級別的硐室爆破設計、施工
實踐。技術負責人應有不少于一次同等級別的硐室爆破工程的主要設計人員或施工負責人的經
歷。
7.8.2 硐室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除執行第 4、第 5、第 6 章的有關規定
外,還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安全問題:
——爆破對周圍地質構造、邊坡以及滾石等的影響;
——爆破對水文地質、溶洞、采空區的影響;
——爆破對周圍建(構)筑物的影響;
——在狹窄溝谷進行硐室爆破時空氣沖擊波、氣浪可能產生的安全問題;
——大量爆堆本身的穩定性;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區;
——爆破產生的大量氣體竄入地下采礦場和其他地下空間帶來的安全問題;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環境破壞和安全問題。
7.8.3 在硐室開挖施工期間應成立工程指揮部,負責開挖工程組織,臨時作業人員培訓、考
核和其他準備工作;爆破之前應按 6.2.1 的規定成立爆破指揮部。
7.8.4 硐室爆破平硐設計開挖斷面不小于 1.5×1.8m
2,小井不小于 1m
2,一般平硐坡度應≤
1%;掘進工程完成后,應由設計、施工、監理三方共同驗收,主要驗收標準為:
---硐內清潔無雜物,不殘存爆破器材、爆渣和金屬物;
---硐頂硐壁無浮石,支護地段穩固;
---硐內無積水,滲漏時藥室硐應設防水棚和排水溝;
---藥室容積不小于設計要求,中心坐標誤差不超過±30cm;
---硐內雜散電流不大于 30mA。
7.8.5 裝藥前應根據開挖工程驗收結果及實測最小抵抗線大小,調整爆破設計并按洞口做出
施工分解圖,圖中應標明每個洞口內各藥室的裝藥量、裝藥部位、起爆體雷管段別和安裝位置
及編號,填塞段位置及填塞料數量,該洞內所需起爆器材、電線、線槽等的總量。31
7.8.6 硐室爆破起爆體由熟練的爆破員在專門場所加工、存放,重量不應超過 20kg,外包
裝應用木箱,內襯作防水包裝;應在包裝箱上寫明導洞號、藥室號、雷管段別、電阻值。起爆
箱內的雷管和導爆索結應固定在木箱內。起爆體運輸、安裝應由 2 名熟練的爆破員操作,并作
安裝記錄。
7.8.7 裝藥應由爆破員在工作面操作或指揮,嚴格按設計分解圖規定的數量(袋數)整齊緊
密碼放。
7.8.8 裝藥時可使用 36v 以下的低壓電源照明,照明燈應加保護網,照明線路應絕緣良好,
電燈與炸藥堆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2m;電雷管起爆體裝入藥室前,應切斷一切電源,拆除
一切金屬導體,可改為安全礦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7.8.9 每個藥室裝藥完成后均應進行驗收,記錄裝藥和起爆網路連接情況,然后才允許進行
填塞作業。填塞時應保護好硐內敷設的起爆網路。
7.8.10 硐室爆破填塞工作應由爆破技術負責人在工作面指揮,應用開挖石渣作填塞料,填
塞應整齊、嚴密,不得有空頂,不得以任何方式減少填塞長度。硐內有水時應在硐底留排水溝
并保持排水通暢。填塞過程應檢查質量,填塞完成后應驗收、記錄。
7.8.11 硐室爆破應采用復式起爆網路并作網路試驗。敷設起爆網路應由爆破技術人員和熟
練爆破工實施,按從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順序連網,連網應雙人作業,一人操作,另一人
監督、測量、記錄,嚴格按設計要求敷設;電爆網路應設中間開關。
7.8.12 起爆站應配置良好的通訊設備,起爆站長負責站內工作,從連網工作開始,站長應
安排專人對起爆站看管。
7.8.13 爆后檢查除應遵守 6.8 的規定外,還應在清挖爆破巖渣時派專人跟班巡查有無疑似
盲炮,發現疑似盲炮的跡象,應立即停止清挖并設置警戒區,報告爆破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
進行排查處理。在排查處理期間禁止一切爆破作業。
7.8.14 重大硐室爆破工程應安排現場小型試驗爆破,并根據試驗結果修改爆破設計。
7.8.15 硐室爆破結束后均應進行總結,總結報告除了 6.11 的規定內容外,還應包括主要
技術經濟指標,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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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地下爆破
8.1 一般規定
8.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滾石時,應在通往塌陷區和滾石區的道路上設置
警戒,樹立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人員誤入。
8.1.2 工作面的空頂距離超過設計或作業規程規定的數值時,不應爆破。
8.1.3 采用電力起爆時,爆破主線、區域線、連接線,不應與金屬管物接觸,不應靠近電纜、
電線、信號線、鐵軌等。32
8.1.4 井下炸藥庫 30m 以內的區域不應進行爆破作業。在離炸藥庫 30m~100 m 區域內進行
爆破時,人員不應停留在炸藥庫內。
8.1.5 地下爆破時,應明確劃定警戒區,設立警戒人員和標志,并應采用適合井下的聲響
信號。發布的“預警信號”、“起爆信號”、“解除警報信號”,應確保受影響人員均能辨識。
8.1.6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藥、雷管應分別存放在受控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爆破器材箱
應放在頂板穩定、支架完整、無機械電氣設備、無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險物品的地點。每次起爆
時均應將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8.1.7 地下爆破出現不良地質或滲水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支護和防水措施;出現嚴重地
壓、瓦斯突出、溫度異常及水孔噴水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研究安全方案和處理措施。
8.1.8 爆破后,應進行充分通風,檢查處理邊邦、頂板安全,做好支護,確認地下爆破作業
場所通風良好、環境安全后方可進行下一循環作業。
8.1.9 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庫、地下積水下方及復雜地質條件下實施地下爆破
時,應作專項設計并應有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
8.1.10 地下爆破應有良好照明,距爆破作業面 100m 范圍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 36V。
8.2 井巷掘進爆破
8.2.1 用爆破法貫通巷道,兩工作面相距 15m 時,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應在雙方
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設置警戒,待雙方作業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后,方可起爆。天井掘進
到上部貫通處附近時,不宜采取從上向下的座炮貫通法;如果最后一炮在下面鉆孔爆破不安全,
需在上面座炮處理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2.2 間距小于 20m 的兩個平行巷道中的一個巷道工作面需進行爆破時,應通知相鄰巷道工
作面的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8.2.3 獨頭巷道掘進工作面爆破時,應保持工作面與新鮮風流巷道之間暢通;爆破后,作
業人員進入工作面之前,應進行充分通風。
8.2.4 天井掘進采用大直徑深孔分段裝藥爆破時,裝藥前應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
地點設置警戒,確認底部無人時,方準起爆。
8.2.5 豎井、盲豎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進爆破,起爆時井筒內不應有人;井筒內的
施工提升懸吊設備,應提升到施工組織設計規定的爆破安全范圍之外。
8.2.6 在井筒內運送起爆藥包,應把起爆藥包放在專用木箱或提包內;不應使用底卸式吊桶;
不應同時運送起爆藥包與炸藥。
8.2.7 往井筒掘進工作面運送爆破器材時,除爆破員和信號工外,任何人不應留在井筒內。
工作盤和穩繩盤上除押運爆破器材的爆破員外,不應有其他人員。裝藥時,不應在吊盤上從事
其他作業。
8.2.8 井筒掘進使用電力起爆時,應使用絕緣完好的柔性電線或電纜作爆破導線;電爆網路
的所有接頭都應用絕緣膠布嚴密包裹并高出水面。33
8.2.9 井筒掘進起爆時,應打開所有的井蓋門;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應撤離井口。
8.2.10 用鉆井法開鑿豎井井筒時,破鍋底和開馬頭門的爆破作業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
報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
8.2.11 用凍結法施工豎井井筒,凍結段的爆破作業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報單位爆破技
術負責人批準。
8.2.12 人工凍土爆破應采取措施確保凍結管安全。爆破前書面通知凍結站停止鹽水循環;
爆破后與凍結站人員一起下井檢查,確認凍結管無損壞時,方可恢復鹽水循環。在后續出渣和
鉆孔過程中,要認真觀察井幫,發現有出水或出現黃色水跡,應立即通知凍結站,關閉有關凍
結管并檢查。
8.2.13 用反井法掘進時,爆破作業應遵循下列規定:
——反井應及時采用木垛盤支護;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盤距離工作面不應超過 1.6m;
——爆破前應將人行格和材料格蓋嚴;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風,待有害氣體吹散,方可進
入檢查;檢查人員不應少于二人;經檢查確認安全,方可進行作業;
——用吊罐法施工時,爆破前應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點;爆破后,應指
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有無損壞。
8.2.14 樁井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樁井掘進爆破,應遵守井巷掘進爆破的有關規定。
——樁井爆破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爆破作業與施工。
——井深不足 10m 時,井口應做重點覆蓋防護。
——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控制振動的影響,保證鄰井井壁和樁體的安全。
——爆后應修整井壁并及時清渣。
8.3 地下大跨度硐群開挖爆破
8.3.1 深孔爆破的鉆孔直徑不應超過 90mm,臺階高度不應超過 8m。
8.3.2 大跨度硐室邊墻、頂板及硐群交匯部位應進行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8.3.3 當水工地下廠房需留巖錨梁時,巖錨梁巖壁保護層應采用淺孔爆破法。
8.3.4 大跨度硐群開挖,應按設計的開挖順序進行,爆破時應進行爆破振動監測,監控爆
破對本硐室及相鄰硐室的影響。
8.4 地下采場爆破
8.4.1 淺孔爆破采場應通風良好、支護可靠并應至少有兩個人行安全出口;特殊情況下不
具備兩個安全出口時,應報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
8.4.2 深孔爆破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建立通往爆區井巷的良好通行條件和裝藥現場的作業條件,必要時在適當位置建立防
沖擊波阻波墻;34
——巷道中應設有通往爆破區和安全出口的明顯路標,并設聯通爆破作業區和地表爆破指
揮部的通訊線路;
——現場劃定爆破危險區,并在通往爆破危險區的所有井巷的入口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驗收合格的深孔應用高壓風吹干凈,列出深孔編號,廢孔應作出明顯標志。
8.4.3 地下深孔爆破作業,應遵守 7.2 和 7.3 的有關規定,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裝藥開始后,爆區 50m 范圍內不應進行其他爆破;
——現場加工起爆藥包應選擇不受其他作業影響的安全地點;
——現場裝藥、填塞、聯網、起爆,應由專職爆破員進行,遇有裝藥故障,應在技術人員
指導下進行處理;
——需要回收的裝藥操作臺、人行梯子等物,應在起爆網路連接完成、并經現場爆破負責
人檢查無誤后,由專人從工作面開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不得影響和損壞起爆網
路。
8.4.4 地下開采二次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起爆前應通知可能受影響的相鄰采場和井巷中的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人員不應進入溜井與漏斗內爆破大塊礦石;
——人員不應進入采場放礦出現的懸拱或立槽下方危險區實施二次爆破;
——在與采場短溜井、溜眼相對或斜對的出礦漏斗處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時,應待溜井、溜
眼下部的放礦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進行,且爆破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地下二次破碎地點附近,應設專用炸藥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應超過當班二次
爆破使用量。
——在旋回、漏斗等設備、設施中的裸露藥包爆破,應在停電、停機狀態下進行,并應采
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8.5 溜井(含礦倉)堵塞處理
8.5.1 用爆破法處理溜井堵塞,不允許作業人員進入溜井,應采用竹、木等材料制作的長
桿把炸藥包送到堵頭表面進行爆破振動處理。
8.5.2 當溜井堵塞、礦石粘壁,經多次爆振仍未塌落,準備采用特殊方法處理時,應制定
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在安全部門監護下作業。
8.5.3 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
——爆破員應經過火箭彈使用技術的專門培訓;
——堵塞處不穩定(如掉石塊)時,不應用礦用火箭彈處理;
——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相鄰井巷、采場不應進行其他爆破作業;
——堵塞物一次未處理完,當班不應第二次用礦用火箭彈處理。
8.5.4 處理采場卡斗和懸頂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處理卡斗和懸頂人員,應經專門技術培訓;35
——處理卡斗和懸頂前,應保證作業人員進出通道暢通,觀察人員應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監
護的條件下,確認卡斗、懸頂類型并做好記錄;
——根據卡斗高度不同,應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爆破振動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彈法等);
——當有人進入漏斗作業時,應停止相鄰采場的爆破和出礦,且應有專人監護和警戒;
——振動爆破每次用藥量不超過 2kg,破碎爆破每次用藥量不超過 20kg;
——巨型石塊卡堵在漏斗上方無冒落危險采用淺孔爆破法處理時,應在漏斗內搭操作平臺,
支護四壁巖石;從支護到爆破完畢應連續作業;
——用爆破方法處理采場殘柱及懸頂,應由爆破負責人組織制定處理方案并實施。
8.6 煤礦井下爆破(包括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地下工程爆破)
8.6.1 井下爆破工作應由專職爆破員擔任,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員應固定
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業應執行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的檢查制度;
——專職爆破員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專職爆破員應依照爆破作業說明書進行作業。
8.6.2 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爆破作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工作面有風量、風速、風質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新鮮風流;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工具,應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的
安全標志;
——掘進爆破前,應對作業面 20m 以內的巷道進行灑水降塵;
——爆破作業面 20m 以內,瓦斯濃度應低于 1%。
8.6.3 新型爆破器材須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
方可在煤礦井下試用。
8.6.4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和有瓦斯礦井
選用許用炸藥時,應遵守煤炭行業規定;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兩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8.6.5 煤礦井下爆破使用電雷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 130ms;
——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8.6.6 煤礦井下應使用防爆型起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
面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應超過 380V,并應有防爆型電力起爆接線盒。
8.6.7 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裝藥、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有損壞、傘檐超過規定;
——爆破地點附近 20m 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 1%;
——炮孔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穿透老采空區等情況;36
——在爆破地點 20m 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 1/3 以上;
——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8.6.8 炮孔填塞材料應用粘土或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應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
性材料。
炮孔填塞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 0.6m 時,不應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等確需
炮孔深度小于 0.6m 的淺孔爆破時,應封滿炮泥,并應制定安全措施;
——炮孔深度為 0.6m ~1.0m 時,封泥長度不應小于炮孔深度的 1/2;
——炮孔深度超過 1.0m 時,封泥長度不應小于 0.5m;
——炮孔深度超過 2.5m 時,封泥長度不應小于 1.0m;
——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孔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應小于 0.3m;
——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應小于 0.5m,在巖層中最
小抵抗線不應小于 0.3m;淺孔裝藥二次爆破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均不應小于 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時,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
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其長度不應小于 0.3m;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孔不應爆破。
8.6.9 有煤(巖)和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廢炮孔也應在爆破前用炮泥封實。大直徑
炮孔的填塞深度,應超過炮孔裝藥的長度。
8.6.10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
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應一次起爆;不應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
兩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8.6.11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面不應用爆破挑頂煤。
8.6.12 爆破法處理卡在溜煤(矸) 孔中的煤、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 孔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
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每次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應超過 450g;
——爆破前應檢查溜煤(矸) 孔內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爆破前應灑水。
8.6.13 采用振動爆破揭開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時,應按專門設計及規定進行;
——選用符合分級規定的爆破器材,應采用銅腳線的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不應跳段使用;
——爆破母線應采用專用電纜,并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
——爆破前應加強振動爆破地點附近的支護;
——振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面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余部分的
第二次爆破作業仍應按振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37
8.6.14 振動爆破工作面,應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系統;爆破時回風系統內應切斷
電源,且不應有人員作業或通過。
8.6.15 振動爆破應由爆破現場負責人統一指揮,并有救護隊員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 30min 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
8.6.16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應制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
范圍等的專門措施。
8.6.17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
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裝藥前回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后不應小于 30min 方允
許進入工作面檢查。
8.7 鉀礦井下爆破
8.7.1 應測定爆破作業面及其 20m 以內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等重要部位空氣中的氫氣和瓦
斯濃度,確認無危險時,方準進行爆破準備工作。
8.7.2 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區的新鮮風流中。
8.7.3 裝藥前,應切斷采區的動力電源和照明電源;起爆前,應檢查起爆網路絕緣情況。
8.7.4 起爆網路的設計,應使炮孔按逆風流方向依次順序起爆。
8.7.5 爆后 15min,瓦斯檢查員方準進入爆破作業面和電氣設備附近檢查瓦斯、氫氣等濃度;
確認無瓦斯爆炸危險,并檢查確認動力電網、照明電網和電氣設備無破損且絕緣良好,方可恢
復送電;通風正常之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
8.7.6 在有氫氣和瓦斯爆炸危險的礦井爆破時,應使用符合鉀礦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8.8 石油礦和地蠟礦井下爆破
8.8.1 應根據礦井空氣中有毒氣體、瓦斯和油蒸氣等爆炸危險性氣體的濃度,確定允許進
行爆破作業的工作面,經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爆破。
8.8.2 在批準爆破作業的地點進行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確保爆破作業面有新鮮風流,可燃氣體的濃度不超標;
——使用煤礦許用炸藥;
——使用煤礦許用型雷管,耐油導爆管起爆;
——不應使用裸露藥包或不足 1.0m 深的炮孔爆破;
——炮孔深度為 1.0m~1.5m 時,堵塞長度不應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過 1.5m 時,填塞長度不應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 0.75m;不應采用無填塞爆破;
——有多個自由面時,每個藥包的最小抵抗線不應小于 0.5m。
8.8.3 裝藥與起爆前,應測定工作面及其 20m 以內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氣濃
度。
8.8.4 應清除工作面及其 20m 以內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蓋砂子。
8.8.5 爆破作業現場應有專人監護。38
8.8.6 每次爆破后,應有專人檢查工作面及通風情況,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準許
人員進入工作面。
8.8.7 有輕石油和瓦斯強烈噴出的炮孔,不應裝藥爆破;只有少量滴狀石油析出的炮孔,
裝藥前應仔細清除油滴。
8.9 放射性礦井爆破
8.9.1 放射性礦井爆破與放射性物探應遵守下列規定:
——井下采掘作業面應根據物探編錄進行爆破設計;
——鑿炮孔前應對工作面進行γ取樣,確定礦體厚度、品位,圈定礦體邊界,打孔后應進
行γ測孔,區分礦石和廢石;
——根據物探測孔資料確定炮孔裝藥方案,實施分爆分采;
——爆破后應進行放射性測量,根據物探測量資料進行分裝分運;
——采場作業面分爆分運之后,還需進行物探鉆孔找邊,只有在物探找邊完畢后,才能實
施上采鉆孔的施工。
8.9.2 采用原地爆破浸出工藝的采場在爆破筑堆前應結合采切工程進行生產探礦設計和施
工,并根據生產探礦資料計算采場儲量,作為深孔爆破施工設計和浸出效果評價的基礎資料。
炮孔鉆孔施工結束后及時驗孔并同時進行物探測孔和編錄、上圖,為爆破裝藥設計提供資
料,并按炮孔排面進行儲量核算。
8.9.3 采場原地浸出爆破宜采用小補償空間一次擠壓爆破方式,擠壓爆破空間補償系數宜控
制在 15~20%之內。
8.9.4 原地爆破浸出采場的爆破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對于中等厚度以下礦體,采場采用上向平行鑿巖,炮孔深度不應大于 15m;
——對于中等厚度以下礦體,可采用大于 15m 的深孔爆破,但應經過嚴格的論證;
——一次爆破取段長度控制在 60m 以內;
——設計裝藥單耗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場的裝藥單耗增加 20%~30%;
——應保證爆破后 80%以上的礦巖粒度小于 150mm;
——爆破裝藥到起爆的時間不超過 24 小時。
8.9.5 放射性礦井爆破后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以稀釋氡氣及氡子體濃度作為計算爆破后通風量的依據;
——爆破后工作面通風時間不應少于 30min;
——井下深孔大爆破后應開啟主風機,經通風吹散有害氣體,時間按設計但不得少于 48 小
時后,安全檢查人員佩帶防護裝置和檢測儀器到各工作面檢測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
——只有氡氣濃度小于 2700 Bq/m
3,方可允許作業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
——原地爆破浸出采場的布液巷和集液巷應與礦井回風系統貫通,確保原地爆破浸出采場
析出的氡引入回風系統。39
8.9.6 放射性礦井的鑿巖爆破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佩帶好防護用品(包括口罩、個人計量劑)才能進入工作面;
——每天只應上一班,每班作業時間不應超過 6 小時;
——作業結束后應洗澡,并經放射性劑量監測合格。
8.9.7 自然溫度高于 30℃的放射性礦井的工作面,應有完備的降溫措施,保證工作面的溫
度低于 30℃,同時適當控制持續作業時間。
8.9.8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大水鈾礦床的采掘工作面應布置 3 個以上超前探水鉆孔,鉆孔
深度不少于 25m。
8.10 隧道開挖爆破
8.10.1 隧道開挖方法應根據隧道周圍環境、工程地質條件、開挖斷面形式及尺寸、施工設
備、工期等因素,選擇全斷面、半斷面法或分部爆破開挖法。
8.10.2 非長大隧道掘進時,起爆站應設在硐口側面 50m 以外;長大隧道在硐內的避車洞中
設立起爆站時,起爆站距爆破位置應不小于 300m,并能防飛石、沖擊波、噪聲等對人員的傷害。
8.10.3 隧道爆破時,所有人員和機械應撤離到安全地點,警戒人員應從爆破工作面向外全
面清場,待警戒人員到達起爆站后,確認隧道內無人方可進行起爆。
8.10.4 隧道貫通爆破應遵守 8.2.1 有關規定。兩條相鄰平行隧道開挖爆破時,應遵守 8.2.2
有關規定。
8.10.5 長大隧道掘進,應配備充足的通風設備,加強通風,保證硐內空氣質量符合標準。
8.10.6 用壓氣盾構法掘進隧道時,不應將爆破器材放在有壓縮空氣的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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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溫爆破
9.1 一般規定
9.1.1 高溫爆破作業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且形成固定搭配。
9.1.2 高溫爆破溫度低于 80℃時,應選用耐高溫爆破器材或隔熱防護措施,溫度超過 80℃
時,必須對爆破器材采取隔熱防護措施。
9.1.3 裝藥前應測定工作面與孔內溫度,掌握孔溫變化規律;溫度計應進行標定,確保測溫
準確。
9.1.4 高溫爆破作業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員,應在裝藥前全部撤離。
9.1.5 裝藥時,應按從低溫孔到高溫孔,從易裝孔到難裝孔的順序裝藥;在既有高溫孔又有
常溫孔的爆區,應先把常溫孔裝填好之后,再實施高溫孔裝藥。
9.1.6 裝藥時,應根據孔溫限定裝藥至起爆的時間,并做好人員應急撤離方案,限定時間到
馬上撤離現場。
9.1.7 裝藥時,應安排專人監督,發現炮孔逸出棕色濃煙等異常現象時,應迅速組織撤離。
9.2 高溫巖石爆破40
9.2.1 裝藥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降低炮孔溫度;
——測溫并掌握溫度上升規律;
——爆破器材隔熱防護。
9.2.2 降溫應遵守以下規定:
——每次降溫后,應重新測量孔深,如果炮孔變淺或坍塌,應及時調整該炮孔及其周圍炮
孔的裝藥量;
——對回溫較快的炮孔應采取進一步的降溫措施,并注意觀測溫度變化;
——裝藥前爆破員要對炮孔的溫度、孔深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
9.2.3 裝藥前的測溫應遵守以下規定:
——測溫應兩人同時進行,并在裝藥前將孔溫在現場標注清楚;
——測溫應使用兩種不同類型的測溫儀同時進行,并分別做好記錄。
9.2.4 露天高溫爆破應采用垂直炮孔。
9.2.5 高溫爆破時不應在高溫炮孔內放置雷管,應采用孔內敷設導爆索,孔外使用電雷管和
導爆管雷管的起爆方式;應將導爆索捆在起爆藥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藥包內;
9.2.6 高溫爆破的炮孔數目應嚴格控制,以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裝藥、填塞及起爆工作;
9.2.7 高溫孔的裝藥應在炮孔的填塞材料全部備好,所有作業人員分工明確并全部到位,孔
外起爆網路全部連接好后進行。
9.2.8 在裝藥過程中如發生堵孔現象,若在規定時間之內不能處理完畢,應立即放棄該孔裝
藥,并注意觀察。
9.3 高溫高硫礦山爆破
9.3.1 高溫高硫礦山爆破應遵守 9.2 的規定。
9.3.2 高溫高硫礦(巖)的大規模爆破應選用穩定性高,不易自燃自爆的炸藥;在礦巖與常
用炸藥接觸有較強反應的區域進行爆破作業時,應使用防自燃自爆的高安全炸藥。
9.3.3 高溫高硫礦(巖)的爆破,應盡量避免炸藥與高溫硫礦接觸,應控制藥包與炮孔壁的
接觸時間,必要時采取隔離措施。
9.3.4 在具有硫塵或硫化物粉塵爆炸危險的礦井進行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定期測量粉塵濃度;
——不應采用裸露藥包爆破和無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長度應大于炮孔全長的三分之
一,并應大于 0.3m;
——裝藥前,工作面應灑水。淺孔爆破時,10m 范圍內均應灑水;深孔爆破時,30m 范圍內
均應灑水;
——爆破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使用防爆蓄電池燈照明。
9.3.5 在超過 60℃的高溫高硫礦井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41
——應使用加工良好的耐高溫防自爆藥包,且藥包不應有損壞、變形;
——裝藥前應測定工作面與孔內溫度,孔溫不應高于藥包安全使用溫度;
——爆前、爆后應加強通風,并采取噴霧灑水、清洗炮孔等降溫措施;
——用導爆索起爆時,應采用耐高溫高強度塑料導爆索;
——不應使用含硫化礦的礦巖粉作填塞物;
——孔內溫度為 60℃~80℃時,應控制裝藥至起爆的間隔時間不超過 1 小時;
——孔內溫度為 80℃~120℃時,應用石棉織物或其他絕熱材料嚴密包裝炸藥,采用防熱處
理的導爆索起爆,裝藥至起爆的間隔時間應通過模擬試驗確定;
——孔內溫度超過 120℃時,應采用耐高溫爆破器材。
9.3.6 在高硫礦井使用硝銨類炸藥進行爆破,應事先測定硫化礦礦粉的鐵離子濃度和含硫
量。當礦石含硫量超過 30%,礦粉含硫酸鐵和硫酸亞鐵的鐵離子濃度之和(三價鐵和二價鐵)超過
0.3%,作業面潮濕有水時,使用硝銨類炸藥爆破應清除炮孔內礦粉,炸藥與孔壁不應直接接觸,
炸藥應包裝完好,不應使用硫礦渣填塞炮孔并嚴格控制裝藥時間。
9.3.7 在同時具有高溫、高硫和硫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爆破時,應根據實地情況,制定操作
細則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9.3.8 具有自燃自爆傾向的露天高溫高硫礦山爆破應遵守以下規定:
——爆前應實測炮孔溫度,對高溫炮孔應遵守 9.3.5、9.3.6、9.3.7 的有關規定;
——應采用添加抑制劑的乳化炸藥,或使用高強度塑料袋進行隔離;
——實施大規模爆破前,應模擬裝藥條件(炮孔水、環境溫度、炸藥溫度等)進行試驗,
取得可靠經驗后,再實施爆破作業;
——不應實施預裝藥爆破;
——炮孔裝藥完畢后,應待整個爆區裝藥完畢后集中填塞,并同時敷設起爆網路。
9.4 熱凝結物爆破
9.4.1 熱凝結物破碎宜采用鉆孔爆破,用專門加工的炮泥填塞。
9.4.2 炮孔底部溫度超過 200℃時,應采用定型隔熱藥包向炮孔內裝藥;溫度低于 200℃時,
炮孔內藥包應進行隔熱處理,確保藥包內溫度不超過 80℃。
9.4.3 裝藥前,先對炮孔進行強制降溫,然后測定隔熱包裝條件下的包裝內部溫度上升曲線,
確認 5min 后隔熱包裝內的溫度。
9.4.4 如孔內裝雷管應采用雙發,爆破前應先做隔熱包裝試驗,保證雷管在 5min 內不發生
自爆。
9.4.5 孔內裝導爆索時,爆破前應做導爆索隔熱試驗,確保傳爆可靠。
9.4.6 熱凝結物爆破開始裝藥前應作好清場、警戒工作。
9.4.7 多個藥包同時爆破且炮孔底部溫度高于 80℃時,每人裝藥的孔數不得超過 2 個,裝
藥時間內炸藥溫度不得超過 80℃。42
9.4.8 采用新型隔熱材料應經模擬試驗,確認安全可靠;專用定型隔熱藥包的作業時間和
裝藥孔數應根據產品說明書和模擬試驗結果確定。
9.4.9 熱凝結物爆破出現盲炮時,待其自爆后再解除警戒;如需人工處理盲炮,應大量灑水
使凝結物溫度降至 80℃以下再進行處理。
9.4.10 鄰近有爐子出鐵(銅)渣時,爐內不準進行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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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下爆破
10.1 一般規定
10.1.1 進行水下爆破工程前,應取得公安、海事等部門許可,并應由海事部門發布航行通
告。
10.1.2 水下爆破實施前,爆破區域附近有建(構)筑物、養殖區、野生水生物需保護時,
應針對爆破飛石、水中沖擊波(動水壓力)、爆破振動和涌浪等水下爆破有害效應制定有效的
安全保護措施。
10.1.3 爆破作業船(平臺)上的工作人員,作業時應穿好救生衣,無關人員不應登上爆破
作業船(平臺)。爆破施工時,爆破作業船(平臺)及其輔助船舶應懸掛信號(燈號);水域
危險邊界上應設置警告標志、禁航信號。
10.1.4 進行水下爆破前,除按 6.2 的規定作相應準備工作外,還應準備救生設備,選擇爆
破作業船及其輔助船舶并報批爆破器材的水上運輸和儲儲存方案,調查水域中有無遺留的爆炸
物和水中帶電情況。
10.1.5 爆破作業負責人應根據爆破區的地質、地形、潮汐、水深、流速、流態、風浪和
周圍環境等情況布置爆破作業。
10.1.6 水下爆破應使用防水或經防水處理的爆破器材并進行與實際使用條件相應的抗水、
抗壓試驗;爆破器材可存放在專用儲存船內。
10.1.7 水下爆破采用導爆管起爆網路時,水下不應有導爆管接頭和接點;采用導爆索起爆
網路時,應在主爆線上加系浮標,使其懸吊;采用電爆網路時,水下導線宜采用柔韌絕緣銅線
并避免水中接頭。
10.1.8 在流速較大的水域進行爆破作業時,應采用高強度導爆管雷管起爆網路,并對爆破
網路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10.1.9 水下爆破施工中,爆區附近有重要建(構)筑物、水生物需保護時,一次爆破藥量
應由小逐漸加大,并對水中沖擊波、涌浪、爆破振動等進行監測和觀察。
10.2 水下裸露藥包爆破
10.2.1 水下裸露藥包爆破只宜在水下鉆孔爆破難以實施時采用。
10.2.2 水下裸露爆破的藥包,應在專用的加工房或加工船上制作,加工區和存放區應采取
絕緣、隔熱處理并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43
10.2.3 投藥船應采用結構堅固、技術性能良好的船只,工作艙內和船殼外表不應有尖銳的
突出物,作業艙內不應存放任何帶電物品。
10.2.4 在急流區域投藥時,投藥船應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繩纜牽引。定位船不應走錨移
位。
10.2.5 投藥船離開投放藥包地點前,應檢查船底、舵板、推進器、裝藥設備等是否掛有藥
包或纏有網路線。
10.2.6 已投入水底(水中)的裸露藥包,不應拖曳和撞擊,應采取防止漂移措施并設置浮
標。
10.2.7 一次起爆多個水下裸露藥包時,應采用毫秒延時爆破。
10.3 水下鉆孔爆破
10.3.1 水下鉆孔爆破宜一次鉆孔至炮孔設計的底標高,爆破順序按由深水至淺水的方向進
行。
10.3.2 鉆孔船(平臺)應穩固,定位應準確并經常校核;鉆孔位置的偏差:內河應小于 30cm,
沿海應小于 40cm。
10.3.3 裝藥前應將孔內的泥砂、石屑吹凈;在現場加工起爆藥包,加工完畢應立即裝入孔
內。
10.3.4 裝藥時應拉穩藥包提繩,配合送藥桿進行,不應強行沖擊、擠壓卡塞在孔內的藥包;
深水爆破采用金屬桿作為送藥桿時,應對接觸藥包端作絕緣處理。
10.3.5 水下深孔采取孔內分段裝藥時,段間應有填塞,填塞長度不得小于炸藥殉爆距離。
10.3.6 水下鉆孔爆破應采用瓜米石或者砂袋填塞。遇有水生物需保護、水流較急、水深小
于 6m 的情況時,填塞長度應不少于 0.5m。
10.3.7 水下鉆孔爆破采用延時起爆網路時,延時雷管應放入孔內;采用孔外延時起爆網路
時,應采取措施對起爆網路進行保護。
10.3.8 鉆機移位時應將鉆桿和套管提離水面,不得刮(掛)斷爆破網路;移船及漲潮、落
潮時,應適當收放導線(導爆管);導線(導爆管)上附有漂浮物時,應及時清理。
10.3.9 水下鉆孔爆破連續作業時,爆破器材可存放在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專用儲存艙房
內。
10.3.10 水下鉆孔爆破應確保孔內炸藥、雷管在防水有效時間內正常起爆。
10.4 水下巖塞爆破
10.4.1 水下巖塞爆破的設計除應遵照 5.2 的有關規定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巖塞口水下地形圖(1:100~ 1:200);
——巖塞與聚渣坑的穩定性及其圍巖滲漏性的分析;
——對水文地質情況的分析;
——采用硐室方案時,導硐及硐室開挖程序和相應爆破規模的規定;44
——采用泄渣方案時,應對泄渣硐的損壞情況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
——巖塞周邊應采用預裂或光面爆破;
——水中沖擊波、涌水對周圍建(構)筑物影響的分析論證。
10.4.2 巖塞厚度小于 10m 時,不應采用硐室爆破法。
10.4.3 巖塞體漏水量過大時,應作引水或止水處理。
10.4.4 裝藥工作開始之前,應將距巖塞工作面 50m 范圍內的所有電氣設備和導電器材全部
撤離。
10.4.5 巖塞爆破應采用導爆管雷管復式起爆、電雷管起爆或電子雷管起爆網路;爆破器材
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水試驗,起爆網路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
10.5 破冰爆破
10.5.1 破冰爆破的爆破段(班)長,應由有破冰經驗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10.5.2 保護物周圍的冰層,應先用人工或機械破碎;在特殊情況下,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
準和有關部門同意,才可使用小藥包爆破破碎保護物周圍的冰層。
10.5.3 用爆破法排除保護物附近的阻塞冰塊、冰排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應根據保護物、
堤壩的堅固性和安全距離確定。采用火炮進行破冰排凌時,應嚴格控制彈丸破片對周邊環境的
有害影響。
10.5.4 從氣墊船跨至冰層上作業的爆破人員,應穿好救生衣,攜帶桿子和木板,并系好安
全帶;待爆破人員撤至安全區域后,方可起爆。
10.6 爆炸擠淤與夯實
10.6.1 用裸露藥包爆破時,應遵守 10.2 的規定。
10.6.2 爆炸擠淤筑堤置換厚度不小于 4m、大于 25m,布藥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每個藥包內都應裝有起爆體并捆扎牢固,傳爆用的導爆索或導爆管應有保護措施;
——導爆索搭接長度不應少于 0.3m,不應用導爆索或導爆管拉扯重物;
——采用壓入式裝藥機裝藥時,不應擠壓或撞擊藥包、導爆管或導爆索;采用振沖式裝藥
時,應先將套管振壓就位后再投放藥包,藥包在套管內時不應開啟振動裝置。投放藥包時,不
應使藥包在套管內自由墜落;
——泥下裝藥時,裝藥器應有可靠的脫鉤裝置,避免裝藥器在上拔過程中將藥包帶出;
——裝藥時,應對每個藥包的裝藥深度、裝藥位置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處理。
10.6.3 爆炸夯實分層夯實厚度不應大于 12m;當藥包在水面下的深度大于 8m 時,分層夯實
厚度不應超過 15m。
10.6.4 爆炸夯實布藥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可采用水上布藥船布藥,低潮露出石面時也可采用人工陸上布藥,可選用點、線或面
的布藥方式進行;
——應對藥包捆扎配重物,避免移位;45
——受風或水流影響時,應逆風或逆流布藥;受風和水流同時影響時,應逆流布藥;
——在水位變動區施工時,應保證起爆時水深符合爆破設計要求。
10.6.5 在飽和砂(土)地基附近進行爆破作業時,應遵照 13.8.5 的規定。
10.7 潛水爆破和水下結構物拆除爆破
10.7.1 海上救助沉船打撈、深水炸礁應采用潛水爆破。實施潛水爆破時,允許在作業船上
設置供爆破器材儲存和加工的臨時專用艙。
10.7.2 海上運輸爆破器材,應使用符合航海等級的船舶,爆破器材應包裝完好,不準分散
裝卸。
10.7.3 夜間進行潛水爆破,應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訊設備。
10.7.4 潛水爆破作業前,應對被爆物(如沉船等)進行檢測,如果被爆物內有易燃、易爆、
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才準爆破。
10.7.5 潛水爆破應在潛水員離開水面,并將作業船移至安全地點后,方可起爆。
10.7.6 在潛水爆破作業時嚴禁進行與爆破無關的水下作業。
10.7.7 潛水爆破的炸藥包,應由經過爆破培訓的潛水員安放,潛水員的作業還應同時遵循
相關的潛水安全操作規程。
10.7.8 同一爆破區的起爆導線,應并為一束,并用繩索加強,下端固定。潛水員出水時應
避免潛水裝備或管線等與起爆網路纏掛。
10.7.9 采用導爆管雷管網路進行潛水爆破時,爆破后應進行水下探摸,確定無盲炮后方可
進行打撈工作。
10.7.10 采用電力起爆網路進行潛水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用抗雜電和防水的金屬殼電雷管;
——起爆主線應用雙芯屏蔽電纜;
——安放藥包時,不應使用水下照明燈;
——潛水員離開水面之前,不應校核起爆網路電阻和連接起爆主線。
10.7.11 鋼結構拆除和沉船解體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藥條應緊貼鋼結構拆除構件、船體;
——海況差時應采用復式起爆網路,海況惡劣時應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爆破點多、藥量大時應采用毫秒延時爆破,但須采取措施,防止發生殉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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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
11.1 設計文件
11.1.1 A 級、B 級拆除爆破,應持有縣(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11.1.2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若無特別要求,可將技術設計與施工組織設計合并編寫。46
11.1.3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爆區周圍設施、建(構)筑物的安全防護
設計:
——根據被保護建(構)筑物或設備允許的地面質點振動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藥量及
一次爆破用藥量,或采取減振措施;
——拆除高聳建(構)筑物時,應考慮后坐、殘體滾動、落地飛濺和前沖的可能性,并采取
相應的防護措施;拆除鋼筋混凝土高煙囪時,應采用溝槽、緩沖堤等減振措施;
——對爆破體表面進行有效覆蓋;
——對保護物作重點覆蓋或設置防護屏障;
——采取防塵、減塵措施。
11.1.4 爆區周圍道路的防護與交通管制,應遵守下列規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飛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開道路,并控制殘體塌散影響范圍;
——規定斷絕交通、封鎖道路或水域的地段和時間。
11.1.5 對爆區周圍及地下水、電、氣、通訊等公共設施進行調查和核實,并對其安全性做
出論證,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設施,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關于申
請暫時停水、電、氣、通訊的報告,得到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實施爆破。
11.1.6 水下拆除爆破設計,應考慮水中沖擊波和地震波在水飽和介質中傳播的特性并加大
安全允許距離。
11.2 施工準備
11.2.1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應采用封閉式施工,圍擋爆破作業地段,設置明顯的警示
標志,并設警戒;在鄰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應設置防護屏障和信號標志。
11.2.2 爆破作業前,應清理現場,準備現場藥包臨時存放與制作場所。
11.2.3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應在爆破設計人員參與下對炮孔逐個進行驗收,復核最小
抵抗線的大小,根據每個炮孔的實際狀況調整裝藥量。對不合格的炮孔應提出處理意見。對截
面較小的梁柱構件,鉆孔宜采用中心線兩側交錯布孔方法。
11.2.4 拆除爆破應進行試驗爆破了解結構及材質、核定爆破設計參數;試驗爆破應對結構
的整體穩定性進行分析,保證結構的穩定、要提交專項的試驗爆破方案、監測方法和爆后處置
措施。爆破試爆方案應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試爆應在爆破設計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在下列情況下,拆除爆破可以不進行試爆:
——試爆可能危及被拆建(構)筑物的穩定;
——周圍環境不允許試爆。
11.3 預拆除
11.3.1 建筑物拆除爆破的預拆除設計,應征求結構工程師的意見并保證建筑物的整體穩定。
預拆除工作應在工程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11.3.2 預拆除工作應在裝藥前完成,預拆除和裝藥作業不應同時進行。47
11.4 裝藥、填塞、覆蓋防護
11.4.1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裝藥作業應設置相應的裝藥警戒范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作業區域。
11.4.2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的每個藥包,應按爆破設計要求計量準確,并按藥包質量、
雷管段別、藥包個數分類編組放置;應設專人負責登記、辦理領取手續,并設專人監督檢查裝
藥作業。
11.4.3 不能在當天完成裝藥爆破時,應設臨時存放點,嚴格劃定警戒范圍并進行晝夜警戒。
11.4.4 所有裝藥炮孔均應做好填塞,并防止炮泥發生干縮。
11.4.5 應按爆破設計進行防護和覆蓋,起爆前由現場負責人檢查驗收,對不合格的防護和
覆蓋提出處理措施。防護材料應是具有透氣、有一定抗沖擊能力,并具有一定重量、易于懸掛
或連接固定性能的材料。
11.4.6 裝藥、填塞和覆蓋防護時應保護好起爆線路。
11.5 起爆網路與起爆
11.5.1 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嚴禁采用孔外導爆索起爆網路。
11.5.2 爆區附近有高壓輸電線和電訊發射臺時,應采用導爆管雷管起爆網路。
11.5.3 防護及覆蓋工作完成后,應重新檢查起爆網路。
11.5.4 起爆前應派人檢查現場,核實警戒區無人并核查起爆網路無誤后報告指揮部或爆破
技術負責人,由指揮長或爆破技術負責人下令將起爆裝置接入起爆網路。
11.5.5 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城市煤氣管道和可燃粉塵的環境進行拆除爆破,應按 8.6 有
關規定制定安全操作細則。
11.6 爆后檢查、盲炮處理
11.6.1 由于設計失誤或出現盲炮造成建(構)筑物未倒塌或倒塌不完全的,應由爆破技術負
責人、結構工程師根據未倒塌建(構)筑物的穩定情況及時制定詳細的處置方案,呈報獲批后馬
上組織實施。未處理前不應解除警戒。
11.6.2 爆破作業人員應跟蹤建(構)筑物解體、塌散體及巖渣清理作業的全過程,及時處理
可能出現的盲炮并回收殘留爆破器材。
11.7 樓房類建(構)筑物爆破拆除
11.7.1 樓房類建(構)筑物爆破拆除倒塌方式的選取,應遵守以下規定:
——根據建(構)筑物的結構特點、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倒塌方式:
——當倒塌場地條件受到限制,應采用原地坍塌、單向折疊或雙向折疊、逐段塌落的倒塌
方式;
——當有足夠的倒塌場地,但因周邊環境要求需控制塌落振動,應采取多缺口的單向折疊
或多向折疊倒塌方式。48
11.7.2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出現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事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禁止人員
入內。在確定建筑物處于穩定狀態的情況下,由有經驗的技術人員入內檢查,并按下列方式處
置:
——如果屬于起爆網路問題,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可重新連接網路進行二次爆破;
——因設計原因造成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應采用機械方法處理。
——如因機械拆除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確需采用爆破方法施工的,需對未倒建筑物進行結
構分析,重新制訂爆破方案,經公安部門組織專家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11.7.3 剪力墻、筒體結構的樓房可采取將墻體等效為柱子的承載方法進行預拆除,爆破時
應采用高等級的防護措施。鋼筋混凝土剪力墻應進行試爆調整爆破設計參數。
11.7.4 爆破設計應設計計算樓房拆除爆破的塌落振動和飛濺物對保護物的影響,并采取必
要的減振、防振及緩沖等措施,提出必要的監測方案。
11.8 煙囪、冷卻塔類構筑物爆破拆除
11.8.1 煙囪、冷卻塔類構筑物爆破拆除,應采用定向倒塌的爆破方案;因場地限制,倒塌
長度不足時,應采用雙向折疊或提高爆破切口的爆破方案。
11.8.2 采用定向倒塌爆破方案時,應對保留的支撐部分進行強度設計校核,且爆破缺口最
大斷面所對應的圓心角應不大于 220°。
11.8.3 應由專業測量人員準確測定煙囪高度、垂直度,以及倒塌中心線、定向窗的位置。
要考慮風載荷、結構不對稱(煙道、出灰口、爬梯、煙囪筒體內井字梁和灰斗)對倒塌方向的
影響。
11.8.4 爆破拆除施工作業(預拆除、鉆孔、起爆網路)都應保持對于設計倒塌方向中心線
的對稱性。
11.8.5 爆破拆除煙囪、冷卻塔類構筑物時,應考慮爆后筒體后座及殘體滾動、筒體塌落觸
地的飛濺、前沖,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11.8.6 要做好防止煙囪、冷卻塔塌落著地瞬間筒體兩端沖出的強空氣流造成對爆區設備及
設施的破壞性影響。
11.8.7 煙囪、冷卻塔類結構物爆破拆除時,應清除地面積水、碎石,可將地面泥土挖松,
或開挖溝槽,并在地面堆起一定高度的土埂,組合成溝埂減振措施。
11.8.8 應設計計算煙囪拆除爆破的塌落振動和飛濺物對保護物的影響,并采取必要的減
振、防振及緩沖等措施,提出必要的監測方案。
11.9. 橋梁構筑物爆破拆除
11.9.1 根據橋梁結構的類型不同,結合環境條件,選擇合理的、安全的爆破拆除總體方
案。
11.9.2 橋梁爆破拆除設計方案要仔細分析橋梁結構體的整體受力關系。應設計校核預拆除
及試爆后橋梁的力學平衡狀態。49
11.9.3 若需采用水壓爆破方法拆除箱式橋梁構件,應按水壓爆破相關規定執行。
11.9.4 橋梁爆破拆除時應加強橋梁樁柱(橋墩)間節點處鉆爆方案分析和處置,以保證爆
破后連接部分解體充分。
11.9.5 應對橋梁爆破時落入水中產生的涌浪危害進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11.9.6 施工期間,橋上、橋下嚴禁通行,并在爆破作業施工地段設立交通封閉管理區。
11.10 基坑鋼筋混凝土支撐爆破拆除
11.10.1 采用預埋管方案時應編制設計說明書,對預埋管的位置、深度、預埋管材和施工
方法給以詳細說明。預埋管的敷設應在爆破設計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11.10.2 爆破前應對每個鉆孔的孔位、深度和角度進行驗收,對不合格的炮孔應采取加深、
回填乃至重新鉆孔等措施以確保孔位符合設計要求。
11.10.3 當采用大規模或一次性爆破拆除基坑鋼筋混凝土支撐時,基坑鋼筋混凝土支撐爆破
應采用全封閉的防護棚,防護棚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搭設并有嚴格的質量驗收制度。
11.10.4 大面積支撐一次性爆破時,應充分論證起爆網路的可靠性;
11.11 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爆破
11.11.1 圍堰、堤壩和擋水巖坎的拆除爆破應遵守 10.1 的有關規定,設計文件應包括以下
內容:
——爆破區域與周圍建(構)筑物的詳細平面圖;水下地形地質圖及人工圍堰的竣工圖;
爆破對周圍被保護建(構)筑物和巖基影響的詳細論證;
——爆破后需要過流的工程,應有確保過流的技術設計和措施。
11.11.2 混凝土圍堰和堤壩工程需要爆破拆除時,宜在修建前作出爆破拆除設計,修建時預
留出爆破拆除的裝藥空間。
11.11.3 側面采用預裂或光面爆破,應按周圍設施安全要求嚴格控制單段最大藥量,以保護
附近建(構)筑物的安全。
11.11.4 應采用復式或雙復式高精度導爆管雷管起爆網路,或是導爆管雷管與導爆索混合起
爆網路起爆。
11.11.5 應進行爆破振動、水中沖擊波、噪聲等爆破有害效應的監測,并保留測得的數據。
11.12 水壓爆破
11.12.1 水壓爆破應避免泄水對周圍環境造成危害。
11.12.2 拆除物盛水部位應按設計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結構的安全。
11.12.3 裝藥時應將藥包定位在設計位置,不得采用起爆電線或導爆管直接懸掛藥包。
11.12.4 水壓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與起爆網路聯接應符合 10.1.7 和 10.1.8 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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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種爆破
12.1 金屬破碎爆破與爆炸加工50
12.1.1 一般規定
12.1.1.1 特種爆破企業進行爆破作業時,金屬破碎爆破與爆炸加工的對象、品種、規模大
小、廠區布置以及安全允許距離,應經評估論證后向公安機關領取《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12.1.1.2 金屬破碎爆破和爆炸加工作業,應在專用爆炸場(坑)內進行。爆炸場(坑)或
專用廠房的結構設計應保障使用安全并能長期使用。
12.1.1.3 爆炸加工場應建在空曠且有優越自然屏障條件的丘陵或山區;應遠離居民點、高
壓線、強射頻臺、橋梁、鐵道、公路、水壩、通信光纜等設施;最大裝藥爆炸時,在最近的工
業及民用建筑物上的空氣沖擊波超壓應不大于 2KPa,在最近村莊和居民區的爆炸噪聲應符合表
13-4 的規定。
12.1.1.4 爆炸加工場的安全范圍按飛散物安全允許距離和爆破沖擊波對人員的安全允許距
離確定。在安全范圍邊界處應設有圍墻、籬笆或鐵網,并只設一條通道。
12.1.1.5 爆炸加工場應設有避炮掩體。避炮掩體應能夠抵抗飛散物,掩體觀察口應可視爆
炸點全景,掩體入口方向應與爆炸點相背;掩體到爆炸點的距離按空氣沖擊波對人員的安全允
許距離計算;掩體空間以能容納三人為宜。
12.1.1.6 進行室內爆炸加工的廠房應有防振基礎、防塌墻及輕型屋頂,地基周圍應有減振
溝。建筑物的高度和結構,減振溝的深度等,均應根據最大允許炸藥量來確定。
12.1.1.7 爆炸加工廠房應包括作業建筑物和輔助建筑物兩部分。非操作人員禁止進入作業
建筑物中。
12.1.1.8 爆炸加工廠房應有良好的通風系統,應設有安全聯鎖裝置、加工作業所需要的給
排水系統和真空系統。其測試線路與起爆線路要嚴格分開鋪設。
12.1.1.9 炸藥配置和藥包制作應采用專用工具并在專用場所進行;炸藥中不應混入砂子或
金屬屑等雜物。
12.1.1.10 爆炸壓床操作時,雷管與炸藥被送入爆炸腔內且關嚴后,才允許起爆。
12.1.1.11 火藥錘應以黑火藥或無煙藥作能源;最大裝藥量應由設計確定,不得超藥量進
行操作。
12.1.1.12 在爆炸加工廠房、爆炸坑、地下室等密閉空間進行爆破后,應充分通風,待有
害氣體吹散、空氣質量達標后,方可進行新的作業。
12.1.1.13 加工梯恩梯、硝化甘油等炸藥的人員,應做好衛生防護工作。
12.1.1.14 未完全爆炸的殘藥應仔細回收,單獨保存,集中銷毀。
12.1.2 金屬破碎爆破
12.1.2.1 采用多個藥包同時破碎金屬結構物時,應使用瞬發雷管或導爆索起爆。
12.1.2.2 用火焰噴射法在金屬結構物內鉆孔時,應待孔壁溫度降到 40℃以下,孔內金屬屑
清除干凈,方準裝藥。51
12.1.2.3 用裸露藥包爆破破碎金屬結構物時,炸藥應設置于工件上表面,不應將炸藥設置
在工件之下或工件空腔內;采用雙向裝藥爆炸切割時,炸藥應交錯安放在工件兩側。
12.1.3 聚能切割爆破
12.1.3.1 對建(構)筑物進行聚能爆破拆除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具有特種爆破資質和相應級
別的拆除爆破資質;
12.1.3.2 裸露布放聚能切割器時,應對空氣沖擊波、爆炸飛濺物進行控制與防護,并防止
高溫飛濺物引起次生火災。
12.1.3.3 聚能切割器的加工與組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大量使用聚能切割器材爆破時,應采用定型的聚能切割器材或向生產廠家定制;少量
使用時,可進行現場加工和組裝簡單的聚能切割器材,現場一次加工藥量不大于 40kg;
——現場加工與組裝聚能切割器材時,應設置專用的加工、組裝工房,其與臨時炸藥庫等
重點場所之間應具有 50m 以上的距離;
——施工前應復驗聚能切割器材的起爆、傳爆性能和切割破碎指標。
12.1.3.4 采用火焰切割進行預處理時,應待火焰切割部位冷卻到 60℃以下,清理干凈周邊
高溫焊渣后,方可安裝聚能切割器。
12.1.3.5 在有可燃、可爆氣體、粉塵場所,應測定氣體和粉塵的成分與濃度,并采取措施,
使其濃度降到爆炸極限點以下,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12.1.3.6 安放藥包前應清理干凈聚能藥包固定位置的鐵銹、油污、水珠等,并在布藥位置
標明切割器長度、雷管段別、連接方法。
12.1.3.7 聚能切割器應采用端面起爆或棱上起爆,聚能藥包的聚能穴朝向對準待切割體,
背離被保護體方向;在切割平板類材料時,聚能藥包應固定在材料的外表面;環形切割器安放
時應采取相應措施測定并固定好環形聚能切割器位置。
12.1.3.8 對臨近的被保護體應進行覆蓋防護或設置防護屏障;聚能切割高聳鋼架構筑物
時,應考慮鋼架后坐及殘體滾動、落地飛濺前沖可能引起的安全問題,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12.1.3.9 聚能切割爆破應采用導爆管雷管或導爆索起爆網路;兩個以上聚能切割器進行延
時聚能切割時,應防止先爆區域碎片損壞后爆區域網路與爆破器材。
12.1.3.10 聚能爆破的安全允許距離由爆破設計確定,但不小于 150m。
12.1.3.11 爆后檢查的等待時間按 6.8.1 的規定執行;聚能切割爆破高聳建筑物時,應等倒
塌建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穩定后,方可進入爆破現場檢查。
12.1.3.12 水下聚能切割爆破應遵循第 10 章水下爆破有關安全規定。
12.1.3.13 水下聚能切割器應準確定位,并牢靠地固定在待切割體上。
12.1.3.14 當水下聚能切割藥包周邊有被保護物體時,應對聚能切割器外殼進行強化處理,
減小外殼對四周的損壞范圍。
12.1.4 爆炸復合52
12.1.4.1 專業從事爆炸復合的企業應配備專業人員調配專用炸藥的生產設施。
12.1.4.2 凡進入爆炸復合作業現場的一切機動車輛必須安裝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12.1.4.3 爆炸復合作業場地應平整,清除地面石渣及直徑 50m 范圍內的雜草、樹叢等可燃
物,必要時在爆炸復合基板下面鋪墊經過篩選的細沙土、礦巖粉等軟質材料。
12.1.4.4 裝藥前,除裝藥車以外的所有車輛應撤離現場;裝藥應使用木制、鋁制等不產生
摩擦火花和靜電的器具;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得在現場存放。
12.1.4.5 爆炸加工炸藥應選用操作安全、爆轟穩定的低爆速炸藥。
12.1.4.6 爆炸加工復合板上面敷設炸藥的框子,應使用木框、油氈紙或硬紙板框,不應用
金屬框(如型鋁框)。
12.1.4.7 內襯管爆炸加工時,在襯管內腔裝藥由熟練爆破員操作,現場應有專業技術人員
指導;安全允許距離的設計,應充分考慮炸裂金屬形成飛片的危害。
12.1.4.8 管-管外爆炸加工時,裝于外管外側的裝藥外表面應用油氈紙、硬殼紙或薄壁塑料
管進行包裹。
12.1.5 爆炸成型、爆炸壓實、爆炸硬化與爆炸合成
12.1.5.1 爆炸成型、爆炸硬化、爆炸壓實與爆炸合成等爆破作業應在專用的爆炸加工場內
或專用的爆炸水井、爆炸容器中進行,嚴禁超設計藥量爆破;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12.1.5.2 露天爆炸硬化、爆炸壓實與合成,爆破前應清除地面石渣及直徑 30m 范圍內的雜
草、樹叢等可燃物;同時進行多個硬化、壓實與合成爆破時,應采用瞬發雷管同時起爆,相互
之間距離不小于 4.5m。
12.1.5.3 爆炸成型以水為傳壓介質時,應執行 10.1 的有關規定;爆炸成型采用反射板時,
應嚴格控制裝藥量,防止反射板碎片飛散。
12.1.5.4 在室內爆炸井中進行爆炸加工作業時,應檢查確認井蓋自鎖后,方可連接起爆線,
實施起爆;一旦發生拒爆,應立即打撈殘藥;對爆炸井進行抽水清理作業時,應有爆破技術人
員現場指導,注意清理收集井底殘藥,集中銷毀。
12.1.5.5 在爆炸容器內進行爆炸硬化、爆炸壓實與合成時,炸藥應固定牢固,嚴禁炸藥接
觸和接近容器壁;在緊固容器門并檢查所有連通容器的緊固件,確認完全緊固后,方可連接、
啟動真空、注水等電器設備。
12.1.5.6 在專用爆炸容器中進行爆炸硬化時,不在設備上直接操作。
12.1.6 爆炸壓接與爆炸消除應力
12.1.6.1 爆炸壓接與爆炸消除應力均屬于現場裸露爆破,應充分考慮爆炸空氣沖擊波安全
和爆破噪聲影響。
12.1.6.2 連接輸電導線的爆炸壓接作業,采用導爆索或專用炸藥,應采用雷管引爆并防止
爆炸誘發短路放電事故。53
12.1.6.3 在地面爆炸壓接時,應先將藥包下方的碎石、雜物、干草等清除干凈;安全距離
由設計確定,不應小于 30m。
12.1.6.4 爆炸消除應力時,應切斷爆炸處理物與其他帶電設備的連接,檢查焊縫溫度,確
認周邊無高溫焊渣后,方可開始布藥作業。
12.1.6.5 爆炸消除應力時,禁止使用金屬、石塊頂靠藥條;使用竹木等頂靠藥條時,要進
行浸濕等簡易防火處理;使用普通塑料制品時,要進行消除靜電處理。
12.1.6.6 爆炸消除拐角焊縫應力時,應事先進行傳爆試驗。
12.1.6.7 起爆前撤離爆破現場時,應清理所有的攀登器具、工具和周邊遺留的金屬和石塊,
以防產生飛散物。
12.2 地震勘探爆破
12.2.1 實施地震勘探爆破的有關爆破人員應嚴格執行定崗、定責的規定,堅持規范上崗;
爆破人員崗位或工作單位變動,要報上一級安全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12.2.2 制作炸藥包時,應設置半徑大于 15m 的警戒區,并遠離炸藥車 15m 以上,遠離無線
電設備 30m 以上;不應提前制作炸藥包,炸藥包不得在野外過夜。
12.2.3 往炮井中安放炸藥包時,應由專人負責,炸藥包下到井底后,要檢查炸藥包是否上
浮,確認沒有上浮后方可用細土、細沙埋井,不應用石塊、磚塊、凍土塊、鐵片等硬物埋井;
嚴禁使用鉆桿等機械往井下壓炸藥包。
12.2.4 起爆站應設在視野開闊與炮井通視條件良好的炮井上風方向的安全區內,如不能通
視則應派人站在雙方均能看到的安全位置,監視爆破點警戒區域內的安全情況并用旗語通知起
爆站,起爆站距炮井的距離不應小于:
——沙土、粘土層,40m;
——巖石、凍土層,65m;
——井深小于 5m(或坑炮),100m;
在起爆站周圍 20 m 范圍內,無關人員不應進人,站內不準堆放與爆破作業無關的物品。不
應將兩個(包含兩個)以上炮井的炮線同時引到起爆站。
12.2.5 在水域進行地震勘探爆破施工時,應遵守第 10 章的有關規定。爆破作業船應有專
人負責警戒,確保爆破點周圍 200m 內無任何船只和人員;爆破作業船與爆破點之間的距離不得
小于 100m。
12.3 油氣井爆破
12.3.1 油氣井爆破施工前,應測量施爆處的井深和井溫,計算井壓并根據井壓和井溫選擇
爆破器材的類型。
12.3.2 使用的電器儀表對地絕緣和儀表線路間絕緣電阻應大于 20×10
6Ω。
12.3.3 保管炸藥、射孔彈和取芯器火藥應遵守下列規定:54
——在單獨的庫房內存放于油管內的傳爆器材和射孔彈,不應與其他射孔彈、導爆索等混
合放置;
——及時銷毀交庫的拒爆爆破器材。
12.3.4 處置和組裝爆破器材時,應注意正確操作,不使部件受力,避免撞擊、碾壓及各種
來源的火花。已裝彈的有槍身射孔器端部,應始終安裝防護帽、塞或其他密封裝置;密封裝置
應能在過熱或起火條件下釋放槍內壓力;應保護好槍或帶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裝置。
12.3.5 取芯器裝藥時,應將彈筒向上用鉗子夾牢,并設有保護裝置。放置襯墊時不應使用
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應與煙火、電源接近。已裝藥的取芯器彈筒應向上放置,不準將其朝向工
作人員。
12.3.6 爆炸筒裝藥前應試壓合格,才能裝填炸藥。裝填炸藥時,應由爆破作業人員在離鉆
機、居民點和建筑物不小于 50m 的低溝處進行,無關人員不應在場。裝藥后將操作筒的絲扣擦
拭干凈,然后上緊筒帽。不應把破殼射孔彈藥柱搗碎裝入爆炸筒。往爆炸筒內裝雷管時,不應
用力拉動腳線或沖擊磨擦雷管。
12.3.7 有槍身和無槍身的射孔槍裝配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安裝有槍身的射孔槍時,應用送彈器將射孔彈依次送入,導爆索應拉直,但不應用力
過猛。安裝槍尾時,應用手托好并準確定位;
——安裝無槍身內、外傳爆射孔彈的雷管時,應捆系牢固,不應脫落、摩擦。
12.3.8 在井場裝藥(彈)時應離開井口、輸油管線和電源,槍身兩側不準站人。
12.3.9 爆炸筒、射孔槍(彈)、取芯器搬到井口前,應切斷一切電源。絞車、儀器車應接
好地線,待爆炸筒、射孔槍(彈)、取芯器進入井內 50m 方可檢查通斷情況。井口接炮前應切
斷儀器電源,將纜芯接地放電,確認纜芯無電后,方可將纜芯與炮線接通。
12.3.10 不應利用已裝藥的爆炸筒、射孔槍(彈)、取芯器捅井。爆炸筒的上升和下放速
度不應超過 300m/h,有槍身的射孔槍不應超過 7000m/h;無槍身的射孔槍不應超過 4000m/h,過
油管射孔槍不應超過2000m/h;取芯器的上升速度不應超過3000m/h,下放速度不應超過5000m/h。
彈體下放中,點火保險應斷開。
12.3.11 在硫化氫、一氧化碳含量大于 1g/m
3的油氣井中進行爆炸、射孔和取芯作業時,井
口工作人員應佩戴防毒面具。
12.3.12 用導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時,大鉗周圍不準站人;裝配好的高溫導爆索和高溫管束
的直徑,不應超過導向套(扶正器)的直徑。在含硫化氫、井溫高于 130℃、液壓高于 50MPa 的
井內,不應使用塑料導爆索。
12.3.13 電纜布彈應遵守下列規定:
——用電雷管起爆時,應選用安全磁電雷管,并用專用起爆器起爆。彈體的耐溫耐壓性能
應滿足該施工井的要求。
——電纜在升降中應避免打結、扭纏;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停車處理。55
——起爆前應復核彈體深度。
12.3.14 管柱布彈時應認真校核彈體下井深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管柱下井前,需將每根管柱逐一用熱蒸汽沖洗,保證管柱暢通;
——將下井的投送管柱每 10 根一組排好序號,測量紀錄每組管柱長度,以便確定下井深度;
——在彈體以上 40m~50m 處應加一根 1m~2m 的校位短節,以便測定彈體深度。彈體與管
柱連接中間應加一根大于 2m 的安全短節,以免彈體引爆后損壞管柱;
——防止落物掉進管柱空腔內,引起誤爆。彈體定位后應洗井,準備投棒引爆。
12.3.15 油、氣井爆炸滅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編寫爆破設計,呈報上級機關批準并向公安部門備案;
——由企業主管生產的領導或主管工程師親自指揮;
——地面裝藥地點應設在井口火源的上風側,其距井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100m,并設安
全警戒;
——安放炸藥的木箱內、外,應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繩緊密纏繞。石棉繩應浸水(用
于氣井滅火)或浸泡沫滅火劑(用于油井滅火);
——全部高壓滅火水龍頭應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藥箱和火苗與噴氣界面處。爆破前,全部
高壓水龍頭應固定在設計的位置。
12.3.16 盲炮處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處理電纜布彈的盲炮經檢查線路不通時,應關閉引爆開關,上提彈體(速度小于
3000m/h)。彈體提到井口時,關閉井場所有電源、移動電話、對講機;剪斷引爆線,提出井口
后拆除引爆體。確定盲炮是引爆體造成還是彈體漏水所致,再作出相應處理;
——處理撞擊引爆的盲炮,先檢查撞擊棒是否卡住;投棒 1h 后未引爆,用水泥泵加壓,沖
洗投送管柱,使投棒解卡;或用投棒打撈器下井打撈,洗井、再投棒,不應采用追加投棒處理
法;當撞擊器失靈不能引爆時,應提升管柱,將彈體提升到距井口約兩根管柱長度時,由現場
技術人員指導處理;已損壞的彈體應及時銷毀;
——處理定時的盲炮,應在井下放置 24h,使定時器電源電量耗盡,再進行處理。
12.3.17 拒爆的爆炸筒、射孔器、取芯器提出井口前,應切斷儀器電源和引爆電源,提出
井口后剪斷導線,使其短路,并立即卸掉起爆器或雷管,搬運到安全地點后再進行處理。
拒爆的電雷管應就地銷毀;打開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室時,不得使用金屬工具敲砸,應先
向藥室內灌水,再用專用工具打開;應在現場附近安全地點用爆炸法銷毀拒爆的爆炸筒;用燃
燒法銷毀取芯器內的火藥;射孔器按規定拆掉點火裝置,然后拆卸射孔彈,分別存放,統一銷
毀。
12.4 鉆孔雷爆
12.4.1 實施鉆孔雷爆前應勘查井場環境,測試雜散電流,了解含水層的位置及鑿井施工偏
差度,清洗井筒,清除殘留巖心及障礙物。56
12.4.2 鉆孔雷爆應選用猛度與密度較大并有良好耐壓及抗水性能的炸藥,并制成直徑不超
過井筒直徑 0.8 倍、裝藥長度為含水層高度 0.5 倍的金屬材料藥筒進行裝藥。
12.4.3 爆破筒搬到井口前應切斷周圍一切電源;裝藥前應檢查孔壁和水位,孔內缺水時應
進行灌水,使水位高出藥筒頂部 2m 以上。
12.4.4 藥筒應用標有定長標記的鋼絲繩緩慢吊入井筒,確保藥筒到達含水層位置,并固定
于孔中心。
12.4.5 鉆孔雷爆應采用雙雷管引爆,安裝雷管后不準沖擊、摩擦筒體;裝藥時應有專人負
責保護起爆網路。待藥筒進入井內 50m 后,方可檢查電爆網路。
12.4.6 起爆站宜設置在鉆孔上風側,站內不應堆放與爆破無關的設備和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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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安全允許距離與對環境影響的控制
13.1 一般規定
13.1.1 爆破地點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有害效應(地
震波、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
13.1.2 確定爆破安全允許距離時,應考慮爆破可能誘發的滑坡、滾石、雪崩、涌浪、爆堆
滑移等次生災害的影響,適當擴大安全允許距離或針對具體情況劃定附加的危險區。
13.1.3 爆破安全測試項目負責人和測試人員應參加培訓并取得爆破效應測試資格后才能
承擔爆破安全測試工作;爆破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同時具備爆破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和爆破安全
測試資格證。
13.1.4 爆破地震波、水中沖擊波、空氣沖擊波、噪聲等物理量的觀測所使用測試系統的頻
率與量程范圍應滿足測量的要求。
13.2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
13.2.1 評價爆破對不同類型建(構)筑物、設施設備和其他保護對象的振動影響,應采用不
同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準。
13.2.2 地面建筑物、電站(廠)中心控制室設備、隧道與巷道、巖石高邊坡和新澆大體積混
凝土的爆破振動判據,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基礎質點峰值振動速度和主振頻率。安全允許標準
如表 13-1。
表 13-1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
序號 保護對象類別
安全允許質點振動速度 V,cm/s
f≤10Hz
10Hzf
≤50Hz
f>50 Hz
1 土窯洞、土坯房、毛 0.15~0.45 0.45~0.9 0.9~1.557
石房屋
2 一般民用建筑物 1.5~2.0 2.0~2.5 2.5~3.0
3 工業和商業建筑物 2.5~3.5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與古跡 0.1~0.2 0.2~0.3 0.3~0.5
5
運行中的水電站及發
電廠中心控制室設備
0.5~0.6 0.6~0.7 0.7~0.9
6 水工隧洞 7~8 8~10 10~15
7 交通隧道 10~12 12~15 15~20
8 礦山巷道 15~18 18~25 20~30
9 永久性巖石高邊坡 5~9 8~12 10~15
10
新澆大體積混凝土
(C20):
齡 期:初凝~3d
齡 期:3 d~7 d
齡 期:7d~28d
1.5~ 2.0
3.0~4.0
7.0~8.0
2.0~2.5
4.0~5.0
8.0~10.0
2.5~3.0
5.0~7.0
10.0~12
注 1:表中質點振動速度為三分量中的最大值;振動頻率為主振頻率。
注 2:頻率范圍根據現場實測波形確定或按如下數據選取:硐室爆破 f<20 Hz;露天深孔爆
破 f=10~60 Hz;露天淺孔爆破 f=40~100 Hz;地下深孔爆破 f=30~100 Hz;地下淺孔爆
破 f=60~300 Hz。
注 3:爆破振動監測應同時測定質點振動相互垂直的三個分量。
13.2.3 在按表 13-1 選定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時,應認真分析以下影響因素:
——選取建筑物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時,應綜合考慮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質量、新舊程度、
自振頻率、地基條件等;
——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保護古建筑與古跡的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應經專家論證后選取,
并報相應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選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時,應綜合考慮構筑物的重要性、圍巖分類、支護
狀況、開挖跨度、埋深大小、爆源方向、周邊環境等;
——對永久性巖石高邊坡,應綜合考慮邊坡的重要性、邊坡的初始穩定性、支護狀況、開
挖高度等;
——隧道和巷道的爆破振動控制點為距離爆源 10~15m 處;高邊坡的爆破振動控制點為上一
級馬道的內側坡腳。
——非擋水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安全允許質點振速按本表給出的上限值選取。58
13.2.4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按式(13-1)計算。安全允許質點振速
式中:R——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m;
Q——炸藥量,齊發爆破為總藥量,延時爆破為最大單段藥量,kg;
V——保護對象所在地安全允許質點振速,cm/s。
K, α——與爆破點至保護對象間的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應通過現場試
驗確定;在無試驗數據的條件下,可參考表 13-2 選取。
13-2 爆區不同巖性的 K、α值
13.2.5 在復雜環境中多次進行爆破作業時,應從確保安全的單響藥量開始,逐步增大到允
許藥量,并按允許藥量控制一次爆破規模。
13.2.6 核電站及受地震慣性力控制的精密儀器、儀表等特殊保護對象,應采用爆破振動加
速度作為安全判據,安全允許質點加速度由相關運營單位和儀器、儀表說明書給出。
13.2.7 高聳建(構)筑物拆除爆破安全允許距離包括建(構)筑物塌落觸地振動安全距離
和爆破振動安全距離。
13.3 爆破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13.3.1 露天地表爆破一次爆破炸藥量不超過 25kg 時,應按式(13-2)確定空氣沖擊波對在
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
巖性 K α
堅硬巖石 50~150 1.3~1.5
中硬巖石 150~250 1.5~1.8
軟巖石 250~350 1.8~2.059
式中:Rk ——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人員的最小允許距離,m;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藥當量,秒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毫秒延時爆破為總藥量,
kg。
13.3.2 爆炸加工或特殊工程需要在地表進行大當量爆炸時,應核算不同保護對象所承受的
空氣沖擊波超壓值,并確定相應的安全允許距離。在平坦地形條件下爆破時,可按式(13-3)計
算超壓。
式中:∆P ——空氣沖擊波超壓值,10
5Pa;
Q ——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藥當量,秒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毫秒延時爆破為總藥量,
kg;
R——爆源至保護對象的距離,m。
13.3.3 空氣沖擊波超壓的安全允許標準:對非作業人員為 0.02×10
5Pa,掩體中的作業人員
為 0.1×10
5Pa;建筑物的破壞程度與超壓的關系列入表 13-3。
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應根據保護對象、所用炸藥品種、藥量、地形和氣象條件由設
計確定。
表 13-3 建筑物的破壞程度與超壓關系
破壞等級 1 2 3 4 5 6 7
破壞等級名
基本無
破壞
次輕度破壞 輕度破壞 中等破壞 次嚴重破壞 嚴重破壞 完全破壞
超壓
△P,10
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玻璃
偶然破
少部分破碎呈
大塊,大部分
呈小塊
大部分破碎
呈小塊到粉
粉碎 — — —
木門窗 無損壞 窗扇少量破壞
窗扇大量破
壞,門扇、
窗框破壞
窗扇掉落、內
倒,窗框、門扇
大量破壞
門、窗扇摧
毀,窗框掉落
— —
磚外墻 無損壞 無損壞
出現小裂
縫,寬度小
于 5mm,稍
有傾斜
出現較大裂縫,
縫寬 5mm~
50mm,明顯傾
斜,磚垛出現小
裂縫
出現大于
50mm 的大裂
縫,嚴重傾
斜,磚垛出現
較大裂縫
部分倒塌 大部分或
全部倒塌60
木屋蓋 無損壞 無損壞
木屋面板變
形,偶見折
木屋面板、木檁
條折裂,木屋架
支坐松動
木檁條折斷,
木屋架桿件
偶見折斷,支
坐錯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無損壞 少量移動 大量移動
大量移動到全
部掀動
— — —
鋼筋混
凝土屋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出現小于 1mm
的小裂縫
出現 1mm~
2mm 寬的裂
縫,修復后可
繼續使用
出現大于
2mm 的裂縫
承重磚墻
全部倒
塌,鋼筋
混凝土承
重柱嚴重
破壞
頂棚 無損壞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
木龍骨部分破
壞,出現下垂縫
塌落 — —
內墻 無損壞
板條墻抹灰少
量掉落
板條墻抹灰
大量掉落
磚內墻出現小
裂縫
磚內墻出現
大裂縫
磚內墻出現
嚴重裂縫至
部分倒塌
磚內墻大
部分倒塌
鋼筋混
凝土柱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有傾斜
有較大傾
13.3.4 露天及地下爆破作業,對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的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
定。
13.4 爆破作業噪聲控制標準
13.4.1 爆破突發噪聲判據,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最大聲級。其控制標準見表 13-4。
13-4 爆破噪聲控制標準 單位 dB(A)
聲環境功類別
對應區域 不同時段控制
標準
晝間 夜間
0 類
康復療養區、有重病號的醫療衛生區或生活區。養殖動物區(冬
眠期)。
65 55
1 類
居民住宅、一般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
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90 70
2 類
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
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噪聲敏感動物集中養殖區,如養雞場
等。
100 8061
3 類
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
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110 85
4 類 人員警戒邊界,非噪聲敏感動物集中養殖區,如養豬場等。 120 90
施工作業區
礦山、水利、交通、鐵道、基建工程和爆炸加工的施工場區內。
125 110
13.4.2 在 0~2 類區域進行爆破時,應采取降噪措施並進行必要的爆破噪聲監測。監測應
采用爆破噪聲測試專用的 A 計權聲壓計及記錄儀;監測點宜布置在敏感建筑物附近和敏感建筑
物室內。
13.5 水中沖擊波及涌浪安全允許距離
13.5.1 水下裸露爆破,當覆蓋水厚度小于三倍藥包半徑時,對水面以上人員或其他保護對
象的空氣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的計算原則,與地表爆破相同。
13.5.2 在水深不大于 30m 的水域內進行水下爆破,水中沖擊波的安全允許距離,應遵守下
列規定:
——對人員按表 13-5 確定;
表 13-5 對人員的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裝藥及人員狀況
炸藥量/kg
Q≤50 50<Q≤200 200<Q≤1000
水中裸露裝
藥/m
游泳 900 1400 2000
潛水 1200 1800 2600
鉆孔或藥室
裝藥/m
游泳 500 700 1100
潛水 600 900 1400 ——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 13-6 確定;
——非施工船舶:可參照表 13-6 和式(13-4),根據船舶狀況由設計確定。
表 13-6 對施工船舶的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裝藥及船舶類別
炸藥量/kg
Q≤50 50<Q≤200 200<Q≤1000
水中裸露裝藥/m
木船 200 300 500
鐵船 100 150 250
鉆孔或藥室裝藥/m
木船 100 150 250
鐵船 70 100 15062
13.5.3 一次爆破藥量大于 1000kg 時,對人員和施工船舶的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
(13-4)計算。
式中:R——水中沖擊波的最小安全允許距離,m;
Q——一次起爆的炸藥量,kg;
K0—— 系數,按表 13-7 選取。
表 13-7 K0值
裝藥條件
保護人員 保護施工船舶
游泳 潛水 木船 鐵船
裸露裝藥 250 320 50 25
鉆孔或藥室裝
130 160 25 15
13.5.4 在水深大于 30m 的水域內進行水下爆破時,水中沖擊波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13.5.5 在重要水工、港口設施附近及水產養殖場或其他復雜環境中進行水下爆破,應通過
測試和邀請專家對水中沖擊波和涌浪的影響作出評估,確定安全允許距離。
13.5.6 水中爆破或大量爆渣落入水中的爆破,應評價爆破涌浪影響,確保不產生超大壩、
水庫校核水位涌浪、不淹沒岸邊需保護物和不造成船舶碰撞受損。
13.5.7 水中沖擊波對魚類影響安全控制標準,參見表 13-8。
表 13-8 水中沖擊波超壓峰值對魚類影響安全控制標準 單位:Mpa
魚類品種 自然狀態 網箱養殖
高度敏感 石首科魚類 0.10 0.05
中度敏感 石斑魚、鱸魚、梭魚 0.30~0.35 0.20~0.25
低度敏感 冬穴魚、野鯉魚、鱘魚、比目魚 0.35~0.50 0.25~0.40
13.6 個別飛散物安全允許距離
13.6.1 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表 13-9 的規定;對設備或建(構)
物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13.6.2 拋擲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設備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表 13-9 爆破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63
爆破類型和方法 最小安全允許距離/m
1.露天巖石爆破 裸露藥包爆破法破大塊
淺孔爆破法破大塊
400
300
淺孔臺階爆破 200(復雜地質條件下或未形成臺階工作面時不小
于 300)
深孔臺階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 200
硐室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 300
2.水下爆破 水深小于 1.5m
水深 1.5~6m
水深大于 6m
與露天巖石爆破相同
由設計確定
可不考慮飛石對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員的影響
3.破冰工程 爆破薄冰凌 50
爆破覆冰 100
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爆破厚度大于 2m 的冰層或爆破
阻塞流冰一次用藥量超過
300kg
300
4.爆破金屬物 在露天爆破場 1500
在裝甲爆破坑中 150
在廠區內的空場中 由設計確定
爆破熱凝結物和爆破壓接 按設計、但不小于 30
爆炸加工 由設計確定
5.拆除爆破、城鎮淺孔爆破及復雜環境深孔爆破 由設計確定
6.地震勘探爆破 淺井或地表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 100
在深孔中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 30
注: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個別飛散物安全允許距離應增大 50%。
13.6.3 硐室爆破個別飛散物安全距離,可參照式 13-5 計算:
Rf=20Kfn
2W (13-5)
式中:Rf——爆破飛石安全距離,m;
Kf——安全系數,一般取 Kf=1.0~1.5;
n——爆破作用指數;64
W——最小抵抗線,m。
應逐個藥包進行計算,選取最大值為個別飛散物安全距離。
13.7 外部電源與電爆網路的安全允許距離
13.7.1 電力起爆時,普通電雷管爆區與高壓線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 13-10 的規定;
與廣播電臺或電視臺發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 13-11、表 13-12 和表 13-13 的規定。
表 13-10 爆區與高壓線的安全允許距離
電壓/kV
3~
6
1
0
20~
50
5
0
1
1
0
2
2
0
4
0
0
安全
允許
距離
/m
普通
電雷
2
0
5
0
10
0
1
0
0 — — —
抗雜
電雷
— — — —
1
0
1
0
1
6
表 13-11 爆區與中長波電臺(AM)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射功
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
許距離
/m
30 45 67 100 136 198
發射功
率/w
10
3~2500 2500~5000 5000~10
4 10
4~25000 25000~50000 50000~10
5
安全允
許距離
/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 13-12 爆區與調頻(FM)發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許距
離/m
1.5 3.0 4.5 9.0 13.0
表 13-13 爆區與甚高頻(VHF)、超高頻(UHF)電視發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65
發射功率/W 1~10 10~10
2 10
2~10
3 10
3~10
4 10
4~10
5 10
5~10
6 10
6~5×10
6
VHF 安全允許距離 /
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 安全允許距離 /
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調頻發射機(FM)的安全允許距離與 VHF 相同
13.7.2 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進入爆區前應關閉。
13.8 爆破對環境有害影響控制
13.8.1 有害氣體
13.8.1.1 有害氣體監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在煤礦、鉀礦、石油地蠟礦、鈾礦和其他有爆炸性氣體及有害氣體的礦井中爆破時,
應按有關規定對氣體進行監測;
——在下水道、儲油容器、報廢盲巷、盲井中爆破時,作業人員進入之前應先對空氣取樣
檢驗。
13.8.1.2 預防瓦斯爆炸應采取下列措施:
——爆破工作面的瓦斯超標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
——在有瓦斯爆炸危險的礦井中,嚴格按規程進行布孔、裝藥、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
爆瓦斯;
——通風良好,防止瓦斯積累;
——封閉采空區,以防氧氣進入和瓦斯逸出;
——采用防爆型電器設備,嚴格控制雜散電流。
13.8.1.3 地下爆破作業點有害氣體的濃度,不應超過表 13-14 的標準。
表 13-14 地下爆破作業點有害氣體允許濃度
有害氣體名稱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
按體積(%) 0.00240 0.00025 0.00050 0.00066 0.00400 3700Bq/m
3
按質量/mg/m
3 30 5 15 10 30
13.8.1.4 有害氣體監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按 GB18098 規定的方法監測爆破后作業面和重點區域有害氣體的濃度,且不應超過
表 13-14 的規定值;66
——露天硐室爆破后,24 小時內,應多次檢查與爆區相鄰的井、巷、涵洞內的有毒、有害
氣體濃度,防止人員誤入中毒;
——地下爆破作業面有害氣體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爆破炸藥量增加或更換炸藥品種時,
應在爆破前后各測定一次爆破有害氣體濃度。
13.8.1.5 預防有害氣體中毒應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藥;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處理,確保裝藥和填塞質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后加強通風,應采取措施向死角和盲區引入風流;
——加強有毒氣體監測,不盲目進入可能聚藏有害氣體的死角;
——對封閉礦井應作監管,防止盜采和人員侮辱造成中毒事故。
13.8.2 防塵與預防粉塵爆炸
13.8.2.1 城鎮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確保爆破作業安全的條件下應采取以下措施,減少粉塵
污染:
——適當預拆非承重墻,清理構件上的積塵;
——建筑物內部灑水或采用泡沫吸塵措施;
——各層樓板設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后組織消防車或其他噴水裝置噴水降塵。
13.8.2.2 在有煤塵、硫塵、硫化物粉塵的礦井中進行爆破作業,應遵守有關粉塵防爆的規
定。
13.8.2.3 在面粉廠、亞麻廠等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地點進行爆破時,離爆區 10m 范圍內的空
間和表面應作噴水降塵處理。
13.8.3 噪聲控制
13.8.3.2 城鎮拆除及巖石爆破,應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聲: ——嚴禁使用導爆索起爆網路,在地表空間不應有裸露導爆索;
——嚴格控制單位耗藥量、單孔藥量和一次起爆藥量;
——實施毫秒延時爆破;
——保證填塞質量和長度;
——加強對爆破體的覆蓋。
13.8.3.3 爆區周圍有學校、醫院、居民點時,應與各有關單位協商,實施定點、準時爆破。
13.8.4 水下爆破對水生物的保護
13.8.4.1 水下爆破前應詳細了解爆破影響范圍內水生物及水產養殖的基本情況。并評估水
中沖擊波、涌浪及爆渣落水對水生物的影響。
13.8.4.2 應盡量避開水生物的主要洄游、產卵季節,避開產卵區域或水生物幼苗生長區域。
并應選用無污染或污染小的爆破器材。67
13.8.4.3 可采取以下措施減少爆破有害效應對水生物的影響:
——優先采用水下鉆孔爆破并保證孔口填塞長度與質量,避免采用水中裸露爆破;
——采用毫秒延時起爆技術并控制單段起爆藥量;
——采用氣泡帷幕等防護技術;
——減少爆破巖石向水域中的拋擲量。
13.8.4.4 受影響水域內有重點保護生物時,應與生物保護管理單位協商制定保護措施。
13.8.5 振動液化控制
13.8.5.1 在飽和砂(土)地基附近進行爆破作業時,應邀請專家評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動液化
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預防土層受爆破振動壓密、孔隙水壓力驟升的措施;評估因土體“液
化”對建筑物及其基礎產生的危害。
13.8.5.2 實施爆破前,應查明可能產生液化土層的分布范圍,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 增加土體相對密度,降低浸潤線,加強排水,減小飽和程度;控制爆破規模,降低爆破振動強
度,增大振動頻率,縮短振動持續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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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爆破器材的儲存及安全管理
14.1 一般規定
14.1.1 爆破作業單位均應有經安全評價合格、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破器材庫。
14.1.2 爆破器材應儲存在爆破器材庫內,任何個人不得非法儲存爆破器材。
14.1.3 單庫允許存放量及存放方式執行 GB50089 的規定,總庫的總容量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炸藥為本單位半年用量;起爆器材為本單位年用量。
14.1.4 爆破器材單一品種專庫存放。若受條件限制,同庫存放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則應符
合下列規定:
——炸藥類、射孔彈類和導爆索、導爆管可以同庫混存。
——雷管類起爆器材應單獨庫房存放;
——黑火藥應單獨庫房存放;
——硝酸銨不應和任何物品同庫存放。
當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單庫允許的最大存藥量應符合 GB50089 的規定。
14.1.5 鄉、鎮所屬以及個體經營的礦場、采石場及巖土工程等使用單位,其集中管理的小
型爆破器材庫的最大儲存量應不超過一個月的用量,并應不大于表 14-7 的規定。
表 14-7 小型爆破器材儲存庫單庫單一品種最大允許儲存量
序號 產品類別 最大允許儲存量
1 工業炸藥及制品 5000kg
2 黑火藥 3000kg
3 工業導爆索 50000 m(計算藥量 600kg)68
4 工業雷管 20000 發(計算藥量 20kg)
5 塑料導爆管 100000 m 注 1:工業炸藥及制品包括銨油類炸藥、硝化甘油炸藥、乳化炸藥、水膠炸藥、膨化硝銨炸藥、射孔
彈、起爆藥柱、震源藥柱等。
注 2:工業雷管包括電雷管、電子雷管、電磁雷管和導爆管雷管以及繼爆管等。
注 3:工業導爆索包括導爆索和爆裂管等。
注 4:其他爆破器材按與本表中產品相近特性歸類確定儲存量;普通型導爆索藥量為 12g/m,常規雷
管藥量為 1g/發,特殊規格產品的計算藥量按照產品說明書給出的數值計算。
14.2 永久性地面倉庫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庫的位置、內外部允許距離、庫房結構、設施應符合 GB50089 的規定。
14.3 永久性地下及覆土倉庫
永久性地下及覆土爆破器材庫的位置、內外部允許距離、庫房結構、設施應符合 GB50154
的規定。
14.4 可移動性倉庫
14.4.1 可移動爆破器材庫的位置及外部安全距離應根據實際儲存藥量,按 GB50089 的相關
規定執行。
14.4.2 不超過六個月的野外流動性爆破作業,采用移動式炸藥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24 小時均應有人警衛;
——加工起爆體和檢測電雷管電阻,應在離移動式庫房 50m 以外的地方進行。
14.4.3 移動式庫房的最大儲存量為:炸藥 10t,雷管 20000 發,導爆索 10000m,導爆管
10000m。
14.5 地下礦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庫及發放站
14.5.1 井下只準建分庫,庫容量不應超過:炸藥三晝夜的生產用量;起爆器材十晝夜的生
產用量;
14.5.2 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布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井下爆破器材庫不應設在含水層或巖體破碎帶內;
——炸藥庫距井筒、井底車場和主要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于 100m ,壁槽式庫不小于
60m;
——炸藥庫距行人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于 25m ,壁槽式庫不小于 20m;
——炸藥庫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于 30m ,壁槽式庫不小于 15m;
——井下炸藥庫應設防爆門,防爆門在發生意外爆炸事故時應可自動關閉,且能限制大量
爆炸氣體外溢;69
——井下爆破器材庫除設專門儲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還應設聯通硐室或壁槽的巷
道和若干輔助硐室;
——儲存雷管和硝化甘油類炸藥的硐室或壁槽,應設金屬絲網門;
——儲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間距應大于殉爆安全距離。
14.5.3 井下爆破器材庫和距庫房 15m 以內的聯通巷道,需要支護時應用不燃材料支護。庫
內應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14.5.4 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井下爆破器材庫附近,應設置巖粉棚,并應定期更換巖粉。
14.5.5 井下爆破器材庫單個硐室儲存的炸藥,不應超過 2t;單個壁槽不應超過 0.4t。
14.5.6 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爆破器材庫距工作面超過 2.5km 或井下不設爆破器材庫時,
允許在各水平設置發放站。
14.5.7 井下爆破器材發放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發放站存放的炸藥不應超過 0.5t;雷管不應超過 1000 發;
——炸藥與雷管應分開存放,并用磚或混凝土墻隔開,墻的厚度不小于 0.25m;
14.5.8 井下爆破器材庫區,不應設爆破器材檢驗與銷毀場。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與銷
毀,應在地面指定的地點進行。
14.5.9 不應在井下爆破器材庫房對應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應在距庫房 30m 范圍
內掘進巷道。
14.5.10 井下爆破器材庫應安裝熱線電話并裝備報警器。
14.5.11 井下爆破器材庫的電氣照明,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采用防爆型或礦用密閉型電氣設備,電線應采用銅芯鎧裝電纜;
——井下庫區的電壓應為 36V;
——儲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應安裝燈具;
——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鐵制的配電箱內,該箱應設在輔助硐室里;
——有可燃性氣體和粉塵爆炸危險的井下庫區,應使用防爆型移動燈具和防爆手電筒;其
他井下庫區應使用蓄電池、燈、防爆手電筒或汽油安全燈作為移動式照明。
14.6 混裝炸藥車地面站
現場混裝炸藥車的原材料儲存,氧化劑溶液,油相及乳膠基質制備采用的固定式輔助設施
和移動式輔助設施均應執行 GB50089 的規定。
14.7 臨時性爆破器材庫和臨時性存放爆破器材
14.7.1 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設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脅的地方。允許利用結構
堅固但不住人的各種房屋、土窯和車棚等作為臨時性爆破器材庫。
14.7.2 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庫房應為單層結構;
——庫房地面應平整無縫;70
——墻、地板、屋頂和門為木結構者,應涂防火漆;窗、門應為有一層外包鐵皮的板窗、
門;
——宜設簡易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小于 2m;
——庫內應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庫內應設置獨立的發放間,面積不小于 9m
2;
——應設獨立的雷管庫房。
14.7.3 臨時性爆破器材庫的最大儲存量應符合 14.4.3 的規定。
14.7.4 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應停泊在航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距碼頭、建筑物、其他船只和
爆破作業地點不應少于 250m;
——船上應設有單獨的炸藥艙和雷管艙,各艙應有單獨的出入口并與機艙和熱源隔離;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應超過 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應設凸緣,裝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固定牢固;
——船上應懸掛危險標志,夜間掛紅燈;
——船上應有人員警衛;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艙,應用移動式防爆蓄電池提燈或安全手電筒照明;
——船上嚴禁煙火,并應備有消防器材;
——船靠岸時,岸上 50m 以內不準無關人員進入;
——海上不應使用非機動船存放爆破器材。
14.7.5 在地面作業地點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運至作業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作業地點只應存放當班作業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
器材;雷管或起爆體應和炸藥分別存放,間隔距離應確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藥;
——拆除爆破、地震勘探及油氣井爆破時,不應將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應放在外包鐵
皮的木箱里,箱應加鎖。
14.7.6 經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爆破器材可臨時存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
定:
——存放場應選擇在安全地方,懸掛醒目標志(白天插紅旗,晚上掛紅燈);
——爆破器材應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
——存放爆破器材的場地不應堆放任何雜物;
——炸藥堆與雷管不應混放,其間距離應不小于 25m;
——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不應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的帳棚;
——距存放場周邊 50m 范圍內嚴禁煙火。71
14.8 爆破器材的購買和運輸
14.8.1 一般規定
14.8.1.1 爆破器材應持證購買,并按指定線路運輸。
14.8.1.2 爆破器材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指派專人領取,認真檢查爆破器材的包裝、
數量和質量;如果包裝破損,數量與質量不符,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局,并
在有關代表參加下編制報告書,分送有關部門。
14.8.1.3 應用專用車船運輸爆破器材。
14.8.1.4 裝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工具內一切雜物;
——有專人在場監督;
——設置警衛,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爆破器材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工業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及其制品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破器材;
——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遠離人口稠密區,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
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裝卸爆破器材應輕拿輕放,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
——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應腳踩下層箱(袋)。
14.8.1.5 同車(船)運輸兩種以上的爆破器材時,應遵守 14.1.4 的規定。
14.8.1.6 當需要將雷管與炸藥裝載在同一車內運輸時,應采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專用的同載
車運輸。
14.8.1.7 待運雷管箱未裝滿雷管時,其空隙部分應用不產生靜電的柔軟材料塞滿。
14.8.1.8 裝運爆破器材的車(船),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運人員不應乘坐;
——按指定路線行駛;
——運輸工具應符合有關安全規范的要求,并設警示標志;
——不準在人員聚集的地點、交叉路口、橋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時,應有
專人看管,不準吸煙、用火, 開車(船)前應檢查碼放和捆綁有無異常;
——運輸特殊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應按照生產企業提供的安全要求進行;
——車(船)完成運輸后應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運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14.8.2 鐵路運輸
鐵路運輸爆破器材,除執行鐵道部門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不應溜放;72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應專線停放,與其他線路隔開;通往該線路的轉轍器應鎖住,
車輛應鍥牢,其前后 50m 處應設“危險”警示標志;機車停放位置與最近的爆破器材庫房的距
離,不應小于 50m;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炸藥車廂與起爆器材車廂之間,應用一節以上未裝
有爆破器材的車廂隔開;
——車輛運行的速度,在礦區內不應超過 30km/h、廠區內不超過 15km/h、庫區內不超過
10km/h。
14.8.3 水路運輸
14.8.3.1 水路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應用筏類工具運輸爆破器材;
——船上配備消防器材;
——船頭和船尾設“危險”警示標志,夜間及霧天設警示燈;
——停泊地點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 250m。
14.8.3.2 運輸爆破器材的機動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裝爆破器材的船艙不應有電源;
——底板和艙壁應無縫隙,艙口應關嚴;
——與機艙相鄰的船艙隔墻,應采取隔熱措施;
——對鄰近的蒸汽管路進行可靠的隔熱。
14.8.4 公路運輸
14.8.4.1 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出車前,車庫主任(或隊長)應認真檢查車輛狀況,并在出車單上注明“該車經檢查合
格,準許運輸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
——汽車行駛速度:能見度良好時應符合所行駛道路規定的車速下限;
——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前后兩部汽車距離不應小于 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 300m;
——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車上應配備消防器材,并按規定配掛明顯的危險標志;
——在高速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4.8.4.2 公路運輸爆破器材途中應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點、行人稠密的鬧市區、名
勝古跡、風景游覽區、重要建筑設施等附近停留。確需停留住宿的必須報告投宿地公安機關。
14.8.5 航空運輸
用飛機運輸爆破器材,應嚴格遵守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和我國航空運輸危險品的有關規定。73
14.8.6 往爆破作業地點運輸爆破器材
14.8.6.1 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 1 層爆破器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
他類炸藥時,炸藥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 2/3;
——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 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設
備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 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14.8.6.2 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列車前后設“危險”警示標志;
——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超過 2m/s;
——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
空車廂隔開;
——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爆破器材,在裝卸時機車應斷電。
14.8.6.3 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行駛速度不超過 10km/h;
——不應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
14.8.6.4 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燈具;
——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
衣袋里;
——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超過:
雷管,1000 發;
拆箱(袋)運搬炸藥,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
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 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
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74
14.9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14.9.1 庫區及庫房管理
14.9.1.1 進入庫區不應帶煙火及其他引火物。
14.9.1.2 進入庫區不應穿帶釘鞋和易產生靜電衣服,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
雷管箱。
14.9.1.3 庫區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警報裝置和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
14.9.1.4 庫區應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庫區。
14.9.1.5 庫區不應存放與管理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14.9.1.6 爆破器材庫房的管理,應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治安保衛制度、防火制度、保
密制度等,應分區分庫分品種儲存,分類管理。
14.9.1.7 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杜絕鼠害。
14.9.1.8 每間庫房儲存爆破器材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儲存藥量。
14.9.1.9 爆破器材的儲存,應遵守下列規定:
——爆破器材應碼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
——爆破器材包裝箱下,應墊有高度大于 0.1m 的墊木;
——爆破器材的碼放,應有寬度 0.8m 以上的檢查通道和寬度不小于 1.2m 的裝運通道。爆
破器材包裝箱與墻距離應大于 0.4m;
——爆破器材的碼放高度,不應超過 1.6m;
——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
度超過 1.6m 時,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或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14.9.1.10 應經常測定庫房的溫度和濕度,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
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
14.9.2 爆破器材的收發
14.9.2.1 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測;
14.9.2.2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賬、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賬目,應做到賬物相符;
14.9.2.3 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應發放使用;
14.9.2.4 爆破器材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14.9.2.5 總庫區內不準許拆箱(袋)發放爆破器材,只準許整箱(袋)發放;
14.9.2.6 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
發放;
14.9.2.7 退庫的爆破器材應單獨建賬、單獨存放。
14.9.3 爆破器材的檢驗75
14.9.3.1 各類爆破器材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
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在爆破器材性能試驗場進行性能試驗時,應遵守 GB50089 的
有關規定。
14.9.3.2 爆破器材的外觀檢驗應由保管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14.9.3.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14.9.3.4 對新入庫的爆破器材,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有效期內的爆破器材,應定期進行
主要性能檢驗。
14.9.4 爆破器材的銷毀
14.9.4.1 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技術條件要求或的爆破器材,均應銷毀
或退回原發放單位;包裝過硝化甘油類炸藥有滲油痕跡的藥箱(袋、盒),應予銷毀。
14.9.4.2 不應在陽光下暴曬待銷毀的爆破器材。
14.9.4.3 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
14.9.4.4 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在銷毀場進行,銷毀場應符合 GB50089 的
規定。
14.9.4.5 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應按銷毀技術設計進行,技術設計由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
批準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14.9.4.6 燃燒不會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燒法銷毀。焚燒前,應仔細檢查,嚴防其
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14.9.4.7 不抗水的硝銨類炸藥和黑火藥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銷毀。不應直接將爆破器材
直接丟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銷毀。
14.9.4.8 采用化學分解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使爆破器材達到完全分解,其溶液應經處理
符合有關規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14.9.4.9 每次銷毀爆破器材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如發現有殘存爆破器材,應收集起來,
進行再次銷毀。
14.9.5 炸藥的再加工
14.9.5.1 炸藥的再加工應由具備加工資質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單位進行。
14.9.5.2 再加工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加工工藝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經爆破技術負責人審
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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