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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電子版下載標簽:關注:9097 ℃<發布時間:2014-11-11
山東卓力工礦是知名道岔廠家,專業生產:往復式給煤機,恒阻器,煤礦道岔,鐵路道岔.道岔型號齊全,價格實在!Tel:13280082001. 2014 新技規《鐵路技術管理規程》(2014年7月新發,11月1開始實施) 2014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高速鐵路部分) 免費下載.pdf 2014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普速鐵路部分)免費下載.pdf
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高速鐵路部分)
2014 年 7 月·北 京 目 錄 總 則 ................................................................................................................ 1 第一編 技術設備 ................................................................................................ 2 第一章 基本要求 ................................................................................................................ 2 基建、制造及其驗收交接 ............................................................................................. 2 限界、安全保護區 ......................................................................................................... 3 養護維修及檢查 ............................................................................................................. 5 救援設備 ......................................................................................................................... 6 災害防護 ......................................................................................................................... 6 行車安全監測設備 ......................................................................................................... 7 第二章 線路、橋梁及隧道 ................................................................................................ 9 一般要求 ......................................................................................................................... 9 鐵路線路 ......................................................................................................................... 9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 ....................................................................................................... 10 路 基 ....................................................................................................................... 10 橋隧建(構)筑物 ............................................................................................................ 11 軌 道 ....................................................................................................................... 12 線路交叉及接軌 ........................................................................................................... 13 防護柵欄 ....................................................................................................................... 13 聲 屏 障 ....................................................................................................................... 14 第三章 信號、通信 .......................................................................................................... 15 一般要求 ....................................................................................................................... 15 信 號 ....................................................................................................................... 15 聯 鎖 ....................................................................................................................... 17 閉 塞 ....................................................................................................................... 18 調度集中系統 ............................................................................................................... 18 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控裝置、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 ........................................... 19 列車運行控制系統 ....................................................................................................... 19 信號集中監測系統 ....................................................................................................... 23 通 信 ....................................................................................................................... 23 承 載 網 ....................................................................................................................... 24 業 務 網 ....................................................................................................................... 24 支 撐 網 ....................................................................................................................... 25 信號、通信線路及其他 ............................................................................................... 25 第四章 鐵路信息系統 ...................................................................................................... 27 第五章 車站及樞紐 .......................................................................................................... 29 站場設備 ....................................................................................................................... 29 II 客運設備 ....................................................................................................................... 29 第六章 機車車輛 .............................................................................................................. 31 機車設備 ....................................................................................................................... 31 機 車 ....................................................................................................................... 31 車輛設備 ....................................................................................................................... 33 車 輛 ....................................................................................................................... 33 動車組設備 ................................................................................................................... 34 動 車 組 ....................................................................................................................... 35 自輪運轉特種設備 ....................................................................................................... 35 第七章 供電、給水 .......................................................................................................... 37 牽引供電 ....................................................................................................................... 37 電力、給水 ................................................................................................................... 39 第八章 房屋建筑 .............................................................................................................. 41 第九章 鐵路用地 .............................................................................................................. 42 第二編 行車組織 .............................................................................................. 43 第十章 基本要求 .............................................................................................................. 43 行車組織原則 ............................................................................................................... 43 列車乘務 ....................................................................................................................... 45 車站值守 ....................................................................................................................... 48 車站技術管理 ............................................................................................................... 49 對行車有關人員的要求 ............................................................................................... 49 第十一章 編組列車 .......................................................................................................... 51 列車編組 ....................................................................................................................... 51 列車中機車車輛的編掛和連掛 ................................................................................... 51 列尾裝置的摘掛及運用 ............................................................................................... 53 列車中車輛的檢查 ....................................................................................................... 53 列車制動 ....................................................................................................................... 55 第十二章 調度指揮 .......................................................................................................... 61 調度日計劃 ................................................................................................................... 61 日常運輸組織 ............................................................................................................... 62 調度命令 ....................................................................................................................... 62 第十三章 列車運行 .......................................................................................................... 66 行車閉塞 ....................................................................................................................... 66 接發列車 ....................................................................................................................... 71 列車運行 ....................................................................................................................... 75 跨線運行 ....................................................................................................................... 75 車底回送 ....................................................................................................................... 76 第十四章 限速管理 .......................................................................................................... 77 臨時限速管理 ............................................................................................................... 77 列控限速管理 ............................................................................................................... 77 第十五章 調車工作 .......................................................................................................... 79 調車工作 ....................................................................................................................... 79 機車車輛的停留 ........................................................................................................... 83 III 第十六章 施工維修 .......................................................................................................... 85 施工維修基本要求 ....................................................................................................... 85 施工維修防護 ............................................................................................................... 85 施工路用列車開行 ....................................................................................................... 94 確認列車開行 ............................................................................................................... 95 設備故障及搶修 ........................................................................................................... 96 第十七章 災害天氣行車 .................................................................................................. 98 大風天氣行車 ............................................................................................................... 98 雨天行車 ....................................................................................................................... 99 冰雪天氣行車 ............................................................................................................. 100 異物侵限報警 ............................................................................................................. 101 地震監測報警 ............................................................................................................. 103 天氣惡劣難以辨認信號行車 ..................................................................................... 103 第十八章 設備故障行車 ................................................................................................ 105 列控車載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 105 LKJ、GYK、機車信號故障 ..................................................................................... 105 CTC 故障 .................................................................................................................... 106 進站、出站、進路信號機、線路所通過信號機故障或車站(線路所) 道岔失去表示、軌道電路非列車占用紅光帶 ................................................................. 107 區間通過信號機故障或閉塞分區軌道電路非列車 占用紅光帶 (異物侵限報警紅光帶除外) ......................................................................................... 110 站內軌道電路分路不良 ............................................................................................. 111 列車占用丟失 ............................................................................................................. 111 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故障 ..................................................................................... 112 接觸網停電 ................................................................................................................. 113 接觸網上掛有異物 ..................................................................................................... 114 受電弓掛有異物 ......................................................................................................... 115 運行途中自動降弓 ..................................................................................................... 116 自動過分相地面設備故障 ......................................................................................... 116 動車組列車空調失效 ................................................................................................. 117 列車運行途中車輛故障 ............................................................................................. 117 第十九章 非正常行車組織 ............................................................................................ 120 雙線區間反方向行車 ................................................................................................. 120 列車被迫停車后的處理 ............................................................................................. 120 列車在區間退行、返回 ............................................................................................. 121 列車分部運行 ............................................................................................................. 122 列車冒進信號機 ......................................................................................................... 122 列車運行晃車 ............................................................................................................. 123 列車停在接觸網分相無電區 ..................................................................................... 123 列車碰撞異物 ............................................................................................................. 124 列車發生火災、爆炸 ................................................................................................. 125 第二十章 救 援 ........................................................................................................ 126 使用機車、救援列車救援 ......................................................................................... 126 動車組救援動車組 ..................................................................................................... 127 IV 啟用熱備動車組 ......................................................................................................... 128 第三編 信號顯示 .............................................................................................129 第二十一章 基本要求 .................................................................................................... 129 第二十二章 固定信號 .................................................................................................... 132 色燈信號機 ................................................................................................................. 132 車載信號 ..................................................................................................................... 139 第二十三章 移動信號及手信號 .................................................................................... 144 移動信號 ..................................................................................................................... 144 無線調車燈顯信號 ..................................................................................................... 145 手信號 ......................................................................................................................... 146 第二十四章 信號表示器及標志 .................................................................................... 155 信號表示器 ................................................................................................................. 155 線路標志及信號標志 ................................................................................................. 159 線路安全保護標志 ..................................................................................................... 164 動車組列車標志 ......................................................................................................... 165 第二十五章 聽覺信號 .................................................................................................... 167 附圖 1 客運專線鐵路建筑限界 ..................................................................................... 170 附圖 2 客運專線鐵路機車車輛限界 ............................................................................. 173 附件 1 調度命令 ............................................................................................................. 174 附件 2 調度命令登記簿 ................................................................................................. 175 附件 3 CTC 控制模式轉換登記簿 ................................................................................ 176 縮寫詞對照表 .................................................................................................................... 177 計量單位符號 .................................................................................................................... 178
總 則
鐵路是國民經濟大動脈、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大眾化交通工具,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運輸方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
位至關重要。
鐵路運輸具有高度集中的特點,各工作環節須緊密聯系、協同配合。為加強中國鐵路
總公司(簡稱鐵路總公司)鐵路技術管理,確保國家鐵路安全正點、方便快捷、高速高效,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等制定本規程。本規程適用于國家鐵路。
本規程包括高速鐵路和普速鐵路兩部分,本部分為高速鐵路部分,適用于 200 km/h
及以上的鐵路和 200 km/h 以下僅運行動車組列車的鐵路。200km/h 客貨共線鐵路有關貨運
技術設備的要求參照本規程普速鐵路部分執行。
本規程是國家鐵路技術管理的基本規章,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技術管理文件等,都
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在鐵路總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門、任何單位、任何人員都
不得違反本規程的規定。
國家鐵路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以對國
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保證安全生產。各單位對遵守本規程成績突出者,應予表揚或按有
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者,應視其違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質、情節及后果,給予教育、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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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技術設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驗收交接
第 1 條 鐵路的基本建設、產品制造應綜合配套,保證質量,采用系統集成技術,實
現各子系統頂層協調統一,采用保證行車安全的技術設備,實現技術設備標準化、系列化、
模塊化、信息化,不斷提高運輸能力。
第 2 條 鐵路基本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
規,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設計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根據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
并充分聽取建設單位、使用部門的意見。
設計文件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并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
第 3 條 工程施工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和監理制度。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
按照方案進行施工,加強環境保護,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
鐵路運營安全。
涉及營業線施工時,須按鐵路總公司規定程序審批,且必須保證行車安全,減少對運
輸的影響。
第 4 條 新建工程竣工后,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并進行安全評估。改建工程竣工后,
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在確認工程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的要求,并檢查竣工文件和技
術設備使用說明書等資料齊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設施必須有明確的質量
保證期。
如運輸生產急需,可按上述原則分段驗收交接。
第 5 條 鐵路基本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節能、水土保持、勞動安全、職業衛生、
消防、安全防護、公共安全等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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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鐵路重要產品須按有關規定,執行行政許可、產品認證等鐵路產品準入制度。
第 7 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進入鐵路的產品質量,建立必要的產品
質量檢驗和質量問題追究制度。質量抽查不合格或實行準入管理但未獲得相關資質的產
品,不得在鐵路使用。
制造、檢修的機車車輛及其重要配件須經鐵路總公司指派的監造機構監造,符合要求
后,方準交付使用。
第 8 條 新設備(包括改造后的設備)投入使用前須有操作規程、竣工圖紙等技術文
件和保證安全生產的辦法與管理細則,經過技術測驗合格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可
使用。
第 9 條 鐵路機車車輛、線路、橋隧、通信、信號、牽引供電、電力、信息、安全、
給水、房建等技術設備,均須有完整和正確反映其技術狀態的文件及技術履歷等有關資料。
上述技術資料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妥善保管,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記載修訂。
第 10 條 機車車輛等技術設備須有鐵路總公司統一規定的標記。隱蔽的建(構)筑物及
設備須在地面上設有標志。
第 11 條 機車、客車、動車組等主要設備的報廢、調撥及其重大改變須經鐵路總公
司批準。
第 12 條 200 km/h 及以上鐵路應建立勘察設計、工程施工、運營維護“三網合一”
的精密測量控制網。
第 13 條 對現有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標準的技術設備,應有計劃地逐步改造或更換。
限界、安全保護區
第 14 條 一切建(構)筑物、設備,均不得侵入鐵路建筑限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
互相作用的設備,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侵入范圍。客運專線鐵路建筑限界見附圖 1。
在設計建(構)筑物或設備時,距鋼軌頂面的距離應附加鋼軌頂面標高可能的變動量(路
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換重軌等)。
機車車輛無論空、重狀態,均不得超出機車車輛限界。客運專線鐵路機車車輛限界見
附圖 2。
第 15 條 區間及站內兩相鄰線路中心線間的最小距離規定如下:
1.直線部分
直線部分鐵路線間距見第 1 表。
4
第 1 表 鐵路線間距
序號
名 稱
線間最小距離
(mm)
1
區間雙線
v=160 km/h
4 200
160 km/h<v≤200 km/h
4 400
200 km/h<v≤25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2
三線及四線區間的第二線與第三線
5 300
3
站內正線
v≤25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4
站內正線與相鄰到發線
5 000
5
到發線與相鄰到發線
5 000
6
安全線與其他線路
5 000
注:線間有建(構)筑物或有影響限界的設施,最小線間距按建筑限界計算確定。
進出樞紐或大型車站兩端的加減速地段的線間距根據列車運行速度確定;區間正線與
站內正線線間距不同時,宜利用鄰近曲線完成過渡。
2.曲線部分
曲線地段線路中心線間水平距離可不加寬。
第 16 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設置圍墻、柵欄、防護樁等安全防護設施,并按規定設立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置標樁。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修建各種建(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
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
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外、影響范圍內進行影響鐵路線路安全穩定的作業時,應當
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
第 17 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
道路橋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
護設施和警示標志。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
架。
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要與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等設施交叉的,應優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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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鐵路上跨方案。
養護維修及檢查
第 18 條 鐵路技術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應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專業化、信息化,
落實責任制和檢驗制,堅持以預防為主、檢修與保養并重、預防與整治相結合的原則,合
理確定檢修項目和檢修周期,組織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修,提高設備質量。
基礎設施實行天窗修制度,優先采用綜合維修模式,并應堅持“嚴檢慎修”的原則,
實現設備狀態修與預防性計劃修相結合的維修方式。
第 19 條 鐵路技術設備應保持完整良好狀態。根據設備變化規律、季節特點,安排
設備檢修。檢修單位應保證檢修質量符合規定的標準和使用期限,并經檢驗合格后,方準
交付運用。
第 20 條 為滿足檢修需要,應建立檢修基地,設置檢修、試驗設備(包括檢查車、
試驗車)、運輸工具、必要的生產輔助車間和生產房屋,并應儲備定量的器材和備品,以
備急需和替換時使用。儲備的器材和備品動用后,應及時補齊。
對各種機械設備應制定相應的檢修、保養范圍及安全操作規程。有關人員應做到正確
使用,精心保養,細心檢修,保持其良好狀態。
第 21 條 鐵路技術設備,除由直接負責維修及管理的部門經常檢查、周期維修外,
鐵路局還應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定期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固定行車設備定期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的檢查結果記入《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
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對危及行車安全的,須立即采取措施;當時不能解決的,
要安排計劃,限期完成,并進行復查;需要上級解決的,要按程序上報。
第 22 條 鐵路局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組織專項檢查。其中:
1.對線路的平面及縱斷面復測、限界檢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術復雜及重要的
橋梁、隧道檢定,每十年不少于一次。
2.登乘機車、動車組列車或其他旅客列車尾部對線路全面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對線路地面信號、機車信號、軌道電路設備、應答器和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等
的運用狀態,每月檢查一次;場強覆蓋每季度檢查一次。登乘動車組列車檢查車載信號顯
示狀態及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運用質量,每月不少于一次。
4.對接觸網狀態,每月檢查一次;對接觸網設備限界檢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對
其他供電設備定期檢查。
5.對為客運服務的建(構)筑物(包括限界)和生產、辦公房屋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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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客運服務設備每年春運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鐵路局根據需要可加密檢查或隨時檢查。
鐵路總公司專業技術機構根據線路的年通過總重、線路允許速度,使用專用設備定期
對主要線路進行軌道、通信信號、接觸網檢查和鋼軌探傷。
救援設備
第 23 條 在鐵路總公司指定地點設事故救援列車、電線路修復車、接觸網搶修車,
配備應急通信設備,并處于整備待發狀態,其工具備品應保持齊全整潔,作用良好。
根據運輸生產需要,鐵路局應在無救援列車的二等以上車站成立事故救援隊,配備簡
易起復設備和工具。
鐵路總公司、鐵路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建設應急平臺,配備相應的應急指揮設施和
通信等設備,確保事故現場的圖像、話音及數據在規定的時限內傳送至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機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上均應備有復軌器和鐵鞋(止輪器)。
動車組應配備止輪器(鐵鞋)、緊急用渡板、應急梯、過渡車鉤和專用風管。
災害防護
第 24 條 鐵路應根據沿線的風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地質條件
以及線路環境、設計速度等情況,建立相應的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對風雨雪、
地震災害和異物侵限等實時監測報警或預警。
對于常年大風區段,根據需要設置防風設施。
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現場監測設備、基站、區間中繼站、無人值守變配電所
和緊急疏散通道按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第 25 條 鐵路局應根據歷年降雨、洪水規律和當年的氣候趨勢預測,發布防洪命令,
制定防洪預案,汛期前進行防洪檢查處理,完成防洪工程和預搶工程,儲備足夠的搶險材
料及機具,組織搶修隊伍并進行演練,發動沿線群眾建立路地聯防機制。加強雨中和雨后
的設備檢查,嚴格執行汛期安全行車措施,強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點處所
監護制度。對于防洪重點處所,有條件的應安裝自動報警裝置。對水流量大、河床不穩定
的橋梁,要設置必要的監測裝置,建立觀測制度,掌握橋梁水文及河床變化情況,及時采
取預防和整治措施。汛前,須將防洪重點處所抄送相鄰相關鐵路局。
一旦發生災害,積極組織搶修,盡快修復,爭取不中斷行車或減少中斷行車時間。設
備修復后,須達到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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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電子電氣設備的雷電防護及電磁兼容防護工作,逐步建立雷電預警系統,減少
或防止雷電等自然災害對設備的影響。
應采用綜合接地系統。貫通地線的接地電阻不大于 1 Ω。
第 26 條 對防寒工作,應提前做好準備。鐵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對有關人員進行防寒過冬培訓,并按規定做好防寒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發放工作;
2.對鐵路技術設備進行防寒過冬檢查、整修,并根據需要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凍設備、物資的防凍解凍工作;
4.儲備足夠的防寒過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檢修好除冰雪機具和防雪設備,組織好
除冰雪隊伍。
第 27 條 在需要進行防暑工作的調度室、行車人員值班室、較大車站的生產車間、
作業人員間休室等重要生產房屋,應設有降溫設備。露天作業場所根據需要設置涼棚。
在炎熱季節應有足夠的防暑用品和藥物,并應有供職工飲用的清涼飲料。
在暑季前,應對防暑降溫設備進行檢查、整修。
第 28 條 有火災危險的機車車輛內均須備有滅火器。客車內的茶爐,餐車低壓鍋爐、
爐灶須有防火措施。餐車低壓鍋爐還須有防爆措施。
機車車輛停車及檢修庫、油脂庫、洗罐所、通信信號機械室、計算機機房、牽引變電所
控制室及為客運服務的建(構)筑物等主要處所,均須備有完好的消防專用器具。
有關單位應建立和健全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檢查。
行車安全監測設備
第 29 條 鐵路行車安全監測設備是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技術設備,應具備監測、
記錄、報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準確可靠,并定期進行計量校準。
鐵路行車安全監測設備主要包括:
1.機車車輛的車載監測設備;
2.機車車輛的地面監測設備;
3.軌道、通信、信號、牽引供電、電力等固定設備的移動檢測設備;
4.線路、橋梁、隧道、通信、信號、牽引供電、電力等固定設備的在線自動監測設備;
5.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
6.列車安全防護預警系統及施工防護設備。
第 30 條 鐵路行車安全監測設備應實現信息共享,為運輸組織、行車指揮、設備檢
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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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線路、橋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 31 條 為了保證線路、橋隧、路基等設備質量,應設工務段等工務維修機構。
工務段管轄正線長度,應根據單線或雙線、平原或山區等條件確定。在工務段管轄范
圍內有動車段、樞紐或編組站時,應適當減少正線管轄長度。
鐵路局根據需要和條件,設供鐵路專用的采石場和林場。
第 32 條 工務維修機構應有機具檢修、配件修理、輔助加工等設施,動力、機修、
起重、試驗等設備,以及軌道車和汽車等運輸工具;根據養護維修需要還應有大型養路機
械、工務專用機械設備、移動檢測設備,以及檢修、焊軌基地等。
鐵路線路
第 33 條 鐵路線路分為正線、站線、段管線、岔線及安全線等。
正線是指連接車站并貫穿或直股伸入車站的線路。
站線是指到發線、調車線、牽出線、貨物線及站內指定用途的其他線路。
段管線是指機務、車輛、工務、電務、供電等段專用并由其管理的線路。
岔線是指在區間或站內接軌,通向路內外單位的專用線路。
安全線是為防止列車或機車車輛從一進路進入另一列車或機車車輛占用的進路而發
生沖突的一種安全隔開設備。
第 34 條 鐵路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規定見第 2 表;最大曲線半徑為 12 000 m。
第 2 表 鐵路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
限速地段曲線半徑應符合有關設計規范的規定。
區間正線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20‰,困難條件下經技術經濟比較后不應大于 30‰。
動車組走行線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30‰,困難條件下不應大于 35‰。當動車組走行線的
最大坡度大于 30‰時,宜鋪設無砟軌道。
第 35 條 中間站、越行站應設在直線上。始發站宜設在直線上,困難條件下設在曲
線上時,曲線半徑不應小于相應路段設計速度的最小曲線半徑。
到發線有效長度范圍內應設在平道上,當設在坡道上時不大于 1‰,越行站可設在不
大于 6‰的坡道上。車站咽喉區的正線坡度宜與到發線有效長度范圍內坡度一致;困難條
件下,始發終到站不宜大于 2.5‰,中間站不宜大于 6‰。到發線有效長度范圍內應采用
一個坡段。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
第 36 條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保持原有標準狀態。區間線路變動時,須經鐵路局批
準,但曲線半徑不得小于該區間規定的最小曲線半徑,坡度不得大于該區間規定的最大限
制坡度。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有變動時,必須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凡變更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竣工后由施工單位立即檢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資料,移
交負責維修和使用的單位。
在任何情況下,線路平面及縱斷面的變動,必須滿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 37 條 路基面的寬度,應考慮設計速度、軌道類型、線間距、電纜槽、接觸網支
柱、路肩寬度等計算確定。
有砟軌道路肩寬度:線路設計速度為 200 km/h 區段的路肩寬度不應小于 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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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km/h 及以上區段雙線不應小于 1.4 m,單線不應小于 1.5 m。無砟軌道路肩寬度:根據
無砟軌道形式、電纜槽和接觸網基礎類型等確定。
曲線地段路基外側加寬辦法按鐵路有關規定、規范執行。
路基應避免高堤深塹。
路基兩側應留有足夠寬度的鐵路用地,保證路基穩定,滿足維修檢查通道、柵欄設置、
綠色通道建設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 38 條 路基應采用優質填料填筑堅實,基床及過渡段應強化處理,并設置良好的
防排水設備、完善的防排水系統、安全可靠的防護設施和支擋結構,工后沉降應滿足相應
的限值要求。對不良地質條件、特殊土及特殊環境等地段的路基,應采取可靠的加固處理
措施,困難時應以橋梁等結構物代替。
在路基范圍內埋設電纜和接觸網支柱基礎時,必須保證路基的穩定和堅固及排水等設
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優先采用有利于環保的植物(以灌木為主)保護,植物選擇應根據當地條件、
種植目的及經濟適用性等確定,以優良的鄉土植物為主。
第 39 條 無砟軌道路基工后沉降應當滿足線路平順性、結構穩定性和扣件調整能力
的要求。有砟軌道路基工后沉降應滿足線路平順性和養護維修工作量的要求。具體限值執
行相關規定。
橋隧建(構)筑物
第 40 條 鐵路橋梁、涵洞及隧道,均應修建為永久性結構,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
合工程結構抗震和相應的技術規范要求,橋上和隧道內有砟軌道應滿足大型養路機械清篩
作業的要求,其限界應根據規劃考慮發展的需要。
橋涵的承載能力、動力性能和墩臺基礎工后沉降,應符合有關的技術要求。橋涵建(構)
筑物應確保通過的線路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平順性,結構構造應便于檢查和養護,并設置
檢查設施。橋上通過重型鐵路救援起重機前,應進行承載性能檢算。
隧道斷面面積應滿足旅客舒適性要求,襯砌、洞門結構、洞口仰坡、軌下基礎應安全
穩定,并具備良好的防排水系統。
第 41 條 橋梁、涵洞孔徑及凈空,應滿足國家防洪設防標準,能保證設計的最大洪
水正常通過,并保證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橋梁墩臺基礎應有足夠的埋置深度,滿足抗沖刷要求。
橋梁、涵洞應考慮排洪和灌溉等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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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橋梁、隧道應按規定設置作業通道、專用洞室、電纜溝(槽)、電氣化預埋
件及必要的檢查和消防設備等,應預留軌旁設備安裝條件。鐵路橋梁作業通道和隧道內安
全空間、救援通道、應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設置等應符合有關設計規范規定。
隧道內空氣標準達不到規定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瓦斯隧道還應設置必要的瓦斯監測
設備。
直線橋梁自線路中心至作業通道欄桿內側的凈距:200 km/h 以上鐵路無砟軌道橋面應
不小于 3.45 m,有砟軌道橋面應不小于 3.75 m;200 km/h 及以下鐵路應不小于 3.25 m。作
業通道寬度應不小于 0.8 m。
橋長超過 3 km 時,應每隔約 3 km(單側約 6 km)在線路兩側交錯設置 1 處可上下橋
的救援疏散通道,并設置防護門。長度 3~20 km 的隧道,應按相應規定設置緊急出口或
避難所;長度超過 20 km 的隧道或隧道群,應設置緊急救援站。
軌 道
第 43 條 新建 300 km/h 及以上鐵路、長度超過 1 km 的隧道及隧道群地段,可采用
無砟軌道。
正線及到發線軌道應采用一次鋪設跨區間無縫線路,正線鋼軌應采用 100 m 長定尺的
60 kg/m 鋼軌。絕緣接頭應采用膠接絕緣接頭。高速鐵路有砟軌道正線應采用特級碎石道
砟。
第 44 條 軌距是鋼軌頭部踏面下 16 mm 范圍內兩股鋼軌工作邊之間的最小距離。直
線軌距標準為 1 435 mm。
第 45 條 線路兩股鋼軌頂面,在直線地段應保持同一水平。
曲線地段的外軌超高,應按有關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確定。
第 46 條 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正線道岔不得與豎曲線重疊。車站正線及到發進路
上的道岔宜采用可動心軌道岔,道岔軌型應與正線和到發線的軌型相同。
鋼軌伸縮調節器應鋪設在直線上,避免與豎曲線重疊。
第 47 條 道岔轍叉號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正線道岔的直向通過速度不應小于路段設計行車速度。
2.正線與到發線連接應采用 18 號道岔。兩正線間的渡線應按功能需要選用 18 號及
以上道岔。
3.始發或終到車站以及改、擴建車站,在特別困難條件下,可采用 12 號道岔。
4.正線與聯絡線連接的道岔轍叉號數應按聯絡線設計行車速度選用,并宜選用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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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道岔。
第 48 條 道岔應保持良好狀態,道岔各零部件應齊全,作用良好,缺少時應及時補
充。道岔出現傷損或病害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 49 條 聯鎖道岔應配備緊固、加鎖裝置,以備聯鎖失效時用以鎖閉道岔。鐵路局
應制定聯鎖失效時防止扳動的辦法。
緊固裝置采用緊固器,加鎖裝置采用勾鎖器。
線路交叉及接軌
第 50 條 線路應全封閉、全立交,線路兩側按標準進行柵欄封閉,對鐵路技術作業
的專用通道和處所,須設置“非鐵路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的警示標志。站內不得設置平過
道。
第 51 條 安全線設置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絡線、動車組走行線與正線接軌時應設置安全線,與到發線接軌時可不設安全
線。
2.維修工區(車間)等線路與到發線或其他站線接軌時,應在接軌處設置安全線。
3.有折返列車作業的中間站,有動車組長時間停留的到發線兩端應設置安全線。
4.接車線末端、接軌處能利用其他站線及道岔作為隔開設備并有聯鎖裝置時,可不
另設安全線。
安全線的設計應符合相關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 52 條 各種建(構)筑物、電線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鐵路,橫穿路基,或在橋梁上下、
涵洞內通過鐵路時,應提出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經鐵路局同意,并派員對
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下,方可施工。
防護柵欄
第 53 條 防護柵欄設置應符合鐵路線路防護柵欄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 54 條 防護柵欄的設備管理由工務部門負責,治安管理由鐵路公安部門負責。
第 55 條 對各類通道須設門加鎖,由使用單位落實管理責任。
鐵路工務、電務、車務、供電等部門因作業需要設置作業門時,按照“誰使用,誰申
請,誰管理”的原則,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鐵路局柵欄設備管理部門批準,站區內還需
經車務部門批準,經與柵欄設備管理單位和屬地鐵路公安部門辦理書面手續后方可設置。
鐵路工作人員專用通道、作業門應有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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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屏 障
第 56 條 根據鐵路噪聲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鐵路兩側設置聲屏障。聲屏障應滿足國
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聲屏障設置應符合鐵路建筑限界的規定,安裝強度須保證運輸安全,并滿足鐵路設施
檢修和維護的要求,不得影響其他行車設備的安全運行。
聲屏障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
第 57 條 路基聲屏障連續長度超過 500 m 時,應根據疏散和檢修要求統一設置安全
通道,安全通道外邊坡處應有安全通行條件;橋梁聲屏障安全通道應結合救援疏散通道設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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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號、通信
一般要求
第 58 條 為保證信號、通信設備的質量,應設電務段、通信段等電務維修機構。
電務段、通信段管轄范圍應根據信號、通信設備等條件確定。
第 59 條 電務維修機構應具備設備檢修、測試場所,配置相應的儀器儀表、工裝機
具以及交通工具、應急通信設備等。
在動車組、機車和軌道車的檢修地點應設列控車載設備、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控裝
置(LKJ)、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GYK)及車載無線通信設備等的檢修與測試場所。
鐵路電務設備維護工作應按設備技術狀態進行維修,并按周期進行中修和大修。電務
車載設備結合動車組、機車和軌道車各級檢修修程,同步進行檢修。
第 60 條 對設有加鎖加封的信號設備,應加鎖加封,必要時可設置計數器,使用人
員應負責其完整。對加封設備啟封使用或對設有計數器的設備每計數一次時,使用人員均
須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寫明啟封或計數原因。加封設備啟封使用后,應及
時通知信號部門加封。
使用計算機技術控制的信號設備實現加鎖加封功能時,應使用密碼方式操作。
第 61 條 集中聯鎖車站和自動閉塞區段應裝設信號集中監測系統,對信號設備運用
狀態進行實時監測,實現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 62 條 信號、通信設備及機房,應采取綜合防雷措施,設置機房專用空調。信號
及通信設備,應裝有防止強電及雷電危害的浪涌保護器等保安設備,電子設備應符合電磁
兼容有關規定。
第 63 條 列控車載設備、機車信號設備、列車運行監控裝置(LKJ)、軌道車運行控
制設備(GYK)和車載無線通信設備等的電源,均應取自車上直流控制電源系統,直流輸
出電壓為 110 V 時,電壓波動允許范圍為-20%~+5%。
信 號
第 64 條 信號機按用途分為進站、出站、通過、進路、復示、調車信號機等。
第 65 條 各種信號機及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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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柱進站、高柱通過信號機,不得小于 1 000 m;
2.高柱出站、高柱進路信號機,不得小于 800 m;
3.調車、矮型進站、矮型出站、矮型進路、矮型通過、復示信號機,引導信號及各
種表示器,不得小于 200 m。
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的條件下,不
得小于 200 m。
第 66 條 鐵路信號機應采用色燈信號機。
區間不設通過信號機的線路,車站信號機宜采用矮型信號機。
區間設通過信號機的線路,信號機應采用高柱信號機,在下列處所可采用矮型信號機:
1.不辦理通過列車的到發線上的出站、發車進路信號機;
2.道岔區內的調車信號機;
3.橋梁、隧道內的通過信號機。
特殊情況需設矮型信號機時,須經鐵路局批準。
第 67 條 信號機、區間信號標志牌應設在列車運行方向的左側。反方向運行進站信
號機可設在列車運行方向的右側;其他特殊地段因條件限制,需設于右側時,須經鐵路局
批準。
在確定設置信號機地點時,除滿足信號顯示距離的要求外,還應考慮到該信號機不致
被誤認為鄰線的信號機。
第 68 條 車站必須設進站信號機。進站信號機應設在距進站最外方道岔尖軌尖端(順
向為警沖標)不小于 50 m 的地點,根據需要可適當延長。
進站信號機及防護分歧道岔的通過信號機外方,無同方向的通過信號機時,應設置預
告標。
第 69 條 在車站的正線和到發線上,應設出站信號機。出站信號機應設在每一發車
線的警沖標內方(對向道岔為尖軌尖端外方)適當地點。
第 70 條 通過信號機或區間信號標志牌應設在閉塞分區或所間區間的分界處,不應
設在牽引供電分相的處所。
高速鐵路閉塞分區的劃分,應滿足動車組列控車載設備按照目標距離模式控車和未裝
備列控車載設備的列車按四顯示自動閉塞行車的要求。
進站信號機前方第一、第二架通過信號機的機柱上,應分別涂三條、一條黑斜線。
第 71 條 特殊地段因條件限制,同方向相鄰兩架指示列車運行的信號機間的距離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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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列車規定速度的制動距離時,應采取必要的降級或重復顯示措施。
第 72 條 出站信號機有兩個及以上的運行方向,而信號顯示不能分別表示進路方向
時,應在信號機上裝設進路表示器。
發車進路兼出站信號機,根據需要可裝設進路表示器,區分進路方向。
第 73 條 為滿足調車作業的需要,應設調車色燈信號機。
正線、到發線不宜設置調車信號機,岔線、段管線、動車段(所)根據需要設置調車
信號機。
第 74 條 設有兩個及以上車場的車站,轉場進路應設進路色燈信號機。
第 75 條 進站、接車進路及線路所通過信號機,均應設引導信號。出站、發車進路
信號機可設引導信號。
第 76 條 進站、出站、進路信號機及線路所通過信號機,因受地形、地物影響,達
不到規定的顯示距離時,應設復示信號機。
設在車站岔線入口處的調車色燈信號機,達不到規定的顯示距離時,根據需要可設調
車復示信號機。
聯 鎖
第 77 條 車站、線路所、動車段(所)應采用計算機聯鎖設備。計算機聯鎖設備具備與
列控中心(TCC)、信號集中監測系統、調度集中系統(CTC)或列車調度指揮系統(TDCS)的
接口功能,在 CTCS-3 級區段還應具有與無線閉塞中心(RBC)等設備的接口功能。
第 78 條 站內正線及到發線上的道岔,均須與有關信號機聯鎖。區間內正線上的道
岔,須與有關信號機或閉塞設備聯鎖。各種聯鎖設備應滿足下列條件:
1.當進路上的有關道岔開通位置不對或敵對信號機未關閉時,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
不能開放;信號機開放后,該進路上的有關道岔不能扳動,其敵對信號機不能開放。
2.裝有轉轍機(轉換鎖閉器)的道岔,當第一連接桿處(分動外鎖閉道岔為鎖閉桿
處)的尖軌與基本軌間、心軌與翼軌間有 4 mm 及以上水平間隙時,不能鎖閉或開放信號
機。
第 79 條 集中聯鎖設備應保證:當進路建立后,該進路上的道岔不能轉換;當道岔
區段有車占用時,該區段的道岔不能轉換;列車進路向占用線路上開通時,有關信號機不
能開放(引導信號除外);能監督是否擠岔,并于擠岔的同時,使防護該進路的信號機自
動關閉,被擠道岔未恢復前,有關信號機不能開放。
集中聯鎖設備,在控制臺(或操縱、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盤及監視器)上應能監督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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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道岔區段是否占用、進路開通及鎖閉,復示有關信號機的顯示。
第 80 條 信號設備聯鎖關系的臨時變更或停止使用,須經鐵路局批準。
第 81 條 站內最小軌道區段長度應滿足動車組按該區段線路允許速度運行時列控車
載設備可靠工作的條件。
第 82 條 根據需要在車站列車進路上的道岔及其聯動道岔可設置道岔融雪裝置。
道岔融雪裝置不得影響道岔和軌道電路的正常工作。
道岔融雪裝置應具備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
閉 塞
第 83 條 雙線區段自動閉塞設備應具備正方向自動閉塞、反方向自動站間閉塞的功
能。
第 84 條 區間及無配線車站占用時不應改變區間方向。無配線車站兩端同一條線路
的區間方向應保持一致。
調度集中系統
第 85 條 鐵路運輸指揮應采用調度集中系統(CTC)。
第 86 條 CTC 由鐵路局、車站兩級構成。調度集中區段,車站應設集中聯鎖,區間
應設自動閉塞或自動站間閉塞。
CTC 應能實時自動采集列車運行及現場信號設備狀態信息,并傳送到鐵路總公司調度
指揮中心和鐵路局調度所,完成列車運行實時追蹤、無線車次號校核、自動報點、正晚點
統計分析、交接車自動統計、列車實際運行圖自動繪制、階段計劃人工和自動調整、調度
命令及列車計劃下達、站間透明、行車日志自動生成等功能,還應實現列車編組信息管理、
調車作業管理、綜合維修管理、列車/調車進路人工和計劃自動選排、分散自律控制和臨
時限速設置等功能。
CTC 具備與 RBC、GSM-R、臨時限速服務器(TSRS)、相鄰調度區段的 CTC/TDCS、
計算機聯鎖、列控中心、信號集中監測系統、運輸調度管理系統(TDMS)的接口能力。
CTC 應具備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兩種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是通過調度集中設
備,實現進路自動和人工辦理的模式;非常站控模式是遇行車設備故障、施工、維修需要
時,脫離調度集中系統控制轉為車站聯鎖控制臺人工辦理的模式。
第 87 條 CTC 配置獨立的處理平臺,設備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協議與 TDCS 一致。
CTC 采用獨立的業務專網,各級采用雙局域網并通過專用數字通道組成雙環形廣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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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CTC 與 GSM-R 數字移動通信系統結合,實現調度命令、接車進路預告信
息、調車作業通知單等向司機的傳送,并能通過無線通信系統獲取車次號校核、調車請求
及簽收回執等信息。
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控裝置、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
第 89 條 最高運行速度不超過 160 km/h 的機車,機車信號設備與列車運行監控裝置
(LKJ)結合使用,軌道車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使用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GYK)。
機車應裝設連續式機車信號。機車信號的顯示,應與線路上列車接近的地面信號機的
顯示含義相符。機車停車位置,應以地面信號機或有關停車標志為依據。
第 90 條 列車運行監控裝置(LKJ)具有監控、記錄、顯示及報警等功能。
LKJ 軟件、基礎數據和控制模式設定的管理,按鐵路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各機車、
動車組運用區段車載數據文件的編制和控制模式的設定和調整,應由鐵路局專業機構實
施,由鐵路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裝備在動車組上的 LKJ 設備應按高于線路允許速度 2 km/h 報警、5 km/h 常用制動、
10 km/h 緊急制動設置模式曲線。
LKJ 產生的列車運行記錄數據是行車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更
改。電務維修機構應妥善保存 LKJ 列車運行記錄數據。
第 91 條 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GYK)具有軌道電路信息接收、運行監控、警醒、
數據記錄、語音記錄及人機交互等功能。
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GYK)具有正常監控模式、目視行車模式、調車模式、區間作
業模式和非正常行車模式等控制模式。
列車運行控制系統
第 92 條 CTCS-3 級列控系統基于 GSM-R 無線通信實現車地信息雙向傳輸,無線閉
塞中心生成行車許可,軌道電路實現列車占用檢查,應答器實現列車定位,并具備 CTCS-2
級功能。
CTCS-2 級列控系統基于軌道電路和點式應答器傳輸行車許可信息,采用目標距離連
續速度控制模式監控列車運行。
運行速度 250 km/h 及以下時,完全監控模式下 CTCS-2/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應
按高于線路允許速度 2 km/h 報警、5 km/h 常用制動、10 km/h 緊急制動設置模式曲線。運
行速度 250 km/h 以上時,完全監控模式下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含CTCS-2 級后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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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高于線路允許速度 2 km/h 報警、5 km/h 常用制動、15 km/h 緊急制動設置模式曲線。
第 93 條 列車運行控制系統裝備等級根據線路允許速度選用。250 km/h 以下鐵路采
用 CTCS-2 級列控系統,250 km/h 鐵路宜采用 CTCS-3 級列控系統,300 km/h 及以上鐵路
采用 CTCS-3 級列控系統。
第 94 條 CTCS-3 級列控系統由列控車載設備和地面設備組成。
列控車載設備主要由車載安全計算機、軌道電路信息讀取器、應答器信息接收單元、
列車接口單元、記錄單元、人機界面、GSM-R 無線通信單元等部件組成。
列控地面設備由列控中心、臨時限速服務器、ZPW-2000 系列軌道電路、應答器、無
線閉塞中心(RBC)、GSM-R 接口設備等組成。
第 95 條 CTCS-2/CTCS-3 級區段臨時限速服務器集中管理列控限速調度命令,具
備列控限速調度命令的存儲、校驗、撤銷、拆分、設置、取消的管理功能,具備列控限速
設置時機的輔助提示功能。
第 96 條 CTCS-3 級區段應答器提供線路數據、臨時限速、過分相、定位、級間轉換、
公里標、車站名、無線閉塞中心切換等信息。應答器組設置、報文定義及組間距離等應滿
足列控車載設備控車要求。
第97 條 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按CTCS-3 級控車時的模式有完全監控、引導、目視行
車、調車、休眠、隔離和待機等模式;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按CTCS-2 級控車時的模式有
完全監控、部分監控、引導、目視行車、調車、休眠、隔離、待機和機車信號等模式。
第 98 條 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的七種模式:
1.完全監控模式是列車的正常運行模式。列控車載設備根據控車數據自動生成目標
距離模式曲線,司機依據人機界面顯示的列車運行速度、允許速度、目標速度和目標距離
等信息控制列車運行。
2.引導模式是在進站或出站建立引導進路后,列控車載設備按照最高限速 40 km/h
控車的模式。
3.目視行車模式是司機控車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為 40 km/h。列控車載設備顯示停
車信號或位置不確定時,在停車狀態下司機按規定操作轉入目視行車模式。
4.調車模式是動車組進行調車作業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為 40 km/h。司機按壓專
用按鈕使列控車載設備轉入調車模式。只有在列車停車時,司機才可以選擇進入或退出調
車模式。CTCS-3 級控車時,只能在車站內轉入調車模式。
5.休眠模式是非本務端車載設備不監控列車運行,但仍執行列車定位、記錄等級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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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等功能的模式。
6.隔離模式是列控車載設備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車停車后,根據規定,司機操
作隔離裝置使列控車載設備轉入隔離模式。
7.待機模式是列控車載設備上電后的默認模式。列控車載設備自檢和外部設備測試
后,自動處于待機模式。在待機模式下,列控車載設備正常接收軌道電路及應答器信息。
第99條 CTCS-3級列控車載設備按CTCS-3級控車時七種模式之間的轉換見第3表。
第 3 表 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按 CTCS-3 級控車時七種模式之間的轉換
第 100 條 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按 CTCS-2 級控車時的部分監控模式,是列控車
載設備接收到軌道電路允許行車信息,而缺少應答器提供的線路數據或限速數據時使用的
模式。在部分監控模式下,限速值為 45 km/h。
第 101 條 機車信號模式是裝備 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的動車組在 CTCS-0/1 級區
段運行時使用的模式。經司機操作后,列控車載設備轉為最高限速 80 km/h 控車模式。在
機車信號模式下,按地面信號顯示運行。
第102 條 CTCS-3級列控車載設備按CTCS-2級控車時九種模式之間的轉換見第4表。
第 4 表 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按 CTCS-2 級控車時九種模式之間的轉換
第 103 條 CTCS-3 級列控車載設備,在完全監控模式下根據列控地面設備提供的信
息,結合動車組運行速度,向動車組提供自動過電分相信息。
第 104 條 CTCS-2 級列控系統由列控車載設備和地面設備組成。
列控車載設備主要由車載安全計算機、軌道電路信息讀取器、應答器信息接收單元、
列車接口單元、記錄單元、人機界面等部件組成。
列控地面設備由列控中心、臨時限速服務器、ZPW-2000 系列軌道電路、應答器等設
備組成。
第 105 條 CTCS-2 級區段應答器提供線路數據、臨時限速、級間轉換等信息。應答
器組設置、報文定義及組間距離等應滿足列控車載設備控車要求。
第 106 條 裝備 CTCS-2 級列控車載設備的動車組應裝設 LKJ 設備。
第 107 條 CTCS-2 級列控車載設備的控車模式有完全監控、部分監控、引導、目視
行車、調車、隔離和待機等模式。
1.完全監控模式是列車的正常運行模式。列控車載設備根據控車數據自動生成目標
距離模式曲線,司機依據人機界面顯示的列車運行速度、允許速度、目標速度和目標距離
等信息控制列車運行。
2.部分監控模式是列控車載設備接收到軌道電路允許行車信息,而缺少應答器提供
的線路數據或限速數據時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監控模式下,限速值為 45 km/h。
3.引導模式是在進站或出站建立引導進路后,列控車載設備按照最高限速 40 km/h
控車的模式。
4.目視行車模式是司機控車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為 40 km/h。列控車載設備顯示
停車信號停車后,司機按規定操作轉入目視行車模式。
5.調車模式是動車組進行調車作業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為 40 km/h。司機按壓專
用按鈕使列控車載設備轉入調車模式。只有在列車停車時,司機才可以選擇進入或退出調
車模式。
6.隔離模式是列控車載設備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車停車后,根據規定,司機操
作隔離裝置使列控車載設備轉入隔離模式。
7.待機模式是列控車載設備上電后的默認模式。列控車載設備自檢后,自動處于待
機模式。在待機模式下,列控車載設備正常接收軌道電路及應答器信息。
23
第 108 條 CTCS-2 級列控車載設備七種模式之間的轉換見第 5 表。
第 5 表 CTCS-2 級列控車載設備七種模式之間的轉換
第 109 條 信號安全數據網應采用專用光纖、不同物理徑路冗余配置,確保列控中心
(TCC)、計算機聯鎖(CBI)、臨時限速服務器(TSRS)和無線閉塞中心(RBC)等信號
系統安全信息可靠傳輸。
信號集中監測系統
第 110 條 信號集中監測系統包括站機、采集設備、服務器、各級終端及數據傳輸設
備,應全程聯網,實現遠程診斷和故障報警功能。
信號集中監測系統監測范圍應包括計算機聯鎖設備、列控地面設備(無源應答器除
外)、調度集中設備、電源屏等信號系統設備,同時還應具備與防災、環境監測等系統的
接口。
通 信
第 111 條 鐵路通信網是覆蓋鐵路的統一、完整的專用通信網,為運輸生產和經營管
理提供話音、數據和圖像通信業務。
鐵路通信應符合國家、鐵道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確保全程全網安全、可
靠、迅捷、暢通。
第 112 條 鐵路通信應根據下列主要通信業務,配置相應通信設備:
1.普通電話(固定、移動);
2.專用電話(固定、移動),包括調度電話、車站(場)電話、站間行車電話等;
3.數據承載;
24
4.數據終端(鐵路電報、列車調度命令信息無線傳送、車次號校核信息無線傳送、
列車尾部風壓信息傳送、列車安全防護預警信息傳送等);
5.圖像通信(會議電視、綜合視頻監控等);
6.應急通信;
7.時鐘、時間同步基準信號。
承 載 網
第 113 條 傳輸網應提供多種速率、類型的通信通道。傳輸網應對重要業務通道進行
保護,重要業務節點的系統和設備應采用冗余配置。
第 114 條 數據通信網應為鐵路運輸組織、客貨營銷、經營管理等信息系統和綜合視
頻監控、會議電視、應急通信、GPRS、旅客服務等業務提供承載平臺。
數據通信網中的重要節點設備應冗余配置,其設備間的連接應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
業 務 網
第 115 條 鐵路各調度區段應設置調度通信系統,提供調度電話、車站(場)電話、
站間行車電話等專用電話業務,滿足鐵路運輸組織和生產指揮的需要。調度通信網絡應保
持相對獨立和專用。
第 116 條 列車調度電話準許列車調度員、動車(機車)調度員、供電調度員、車站
值班員、助理值班員、動車組(機車)司機、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司機、動車段(所)值班
員加入通話,根據需要允許動車組隨車機械師(簡稱隨車機械師)、車輛乘務員、客運調
度員、列車長、牽引配電所值班員、客運值班員、救援列車主任和施工負責人及巡守人員
加入通話。
站間行車電話禁止其他電話接入。
第 117 條 調度所、車站和機車、動車組裝備的列車調度通信設備應連接語音記錄裝
置,對列車調度、站間行車的通話進行錄音。
第 118 條 動車組(機車)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應裝備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CIR),
應能實現列車調度語音通信、列車調度命令信息無線傳送、車次號校核信息無線傳送、列
車防護報警等功能。
第 119 條 司機、隨車機械師(車輛乘務員)、列車長、乘警均應配備 GSM-R 手持
終端和無線對講設備。辦理客運業務的車站,車站客運值班員應配備與司機通信聯絡用的
無線對講設備。
25
第 120 條 移動語音通信、電路域及分組域數據傳送等業務采用 GSM-R 數字移動通
信系統實現。GSM-R 系統的場強覆蓋、服務質量應符合鐵路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
并滿足車載無線通信設備檢修、維護的需要。
第 121 條 在鐵路運輸生產中,凡設置使用無線電設備的單位,都必須遵守國家和鐵
路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對鐵路專用無線電頻率,應采取必要的監測和保護措施。
第 122 條 鐵路自動電話網的本地網設置應與鐵路局設置相適應。
第 123 條 綜合視頻監控系統應按照視頻核心節點、區域節點和接入節點設置,根據
需要,為調度、設備維修、公安等業務部門配置視頻顯示終端,支持公安系統、客服系統
對視頻圖像的實時調用。
視頻圖像采集設備根據監控需要設置。
第 124 條 鐵路應急通信由鐵路總公司、鐵路局應急通信中心設備和現場設備組成。
應急通信應充分利用既有各種通信資源和手段,在處理突發事件時,提供事件現場與指揮
中心的話音、數據、圖像通信。
支 撐 網
第 125 條 在鐵路總公司調度指揮中心、鐵路局調度所、車站等節點根據需要設置時
鐘同步及時間同步系統設備,為鐵路各專業系統及地面電子時間顯示設備提供統一的時
鐘、時間同步基準信號源。
第 126 條 在通信、信號機房,設置電源及機房環境監控系統,對溫度、濕度、門禁、
電源系統等狀況進行統一監控。
第 127 條 鐵路通信網應設置網元管理和綜合網管系統。根據需要設置光纜監測、漏
纜監測、鐵塔安全監測、無線電頻率干擾監測、GSM-R 網絡接口監測等系統。
信號、通信線路及其他
第 128 條 干線光、電纜應敷設在鐵路兩側的預制電纜槽或預埋管道內,地區及站場
光、電纜宜敷設在預制電纜槽或預埋管道內。調度所、通信樞紐、車站、區間信號中繼站、
通信基站、牽引變電所等重要業務站點應采用不同物理路由的光纜引入。
第 129 條 通信線路或設備損壞時,應按下列順序搶通和恢復:
1.列車調度電話;
2.站間行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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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車調度指揮系統和調度集中系統的通道;
4.牽引供電遠動通道;
5.信號安全數據網通道;
6.旅客服務系統通道;
7.客票系統通道;
8.其他。
第 130 條 各類通信機房、通信設備、鐵塔、通信光電纜線路等設施均應接地,并充
分利用綜合接地系統。
第 131 條 鄰近線路的通信桿、塔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桿、塔傾倒侵入鐵路
限界。
27
第四章 鐵路信息系統
第 132 條 鐵路信息系統是鐵路運輸生產和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系統建設應堅
持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做到資源集中、互聯互
通、信息共享、應用集成、業務協同、安全可靠。
新建和改建鐵路建設項目應同期建設配套的信息系統,并同步交付使用。
鐵路總公司及鐵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信息技術部門負責信息
系統運行維護工作;站、段根據需要設置信息技術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信息系統運行維護
工作。
第 133 條 信息系統建設應符合鐵路信息化規劃,實行立項申請、方案評審、可研設
計、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等建設流程。承擔鐵路信息系統設計、研發和施工的單位應符合
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條件。
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測試、評審。投入使用后的系統變更及應用軟件修
改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測試、驗證,并建立檔案,實行版本管理。
第 134 條 信息系統設備按其用途和性質分為兩類。
一類設備:用于鐵路運輸生產和經營管理并且要求不間斷運行的系統設備,主要為服
務器端設備、網絡設備和要求不間斷運行的客戶端設備等。
一類設備應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采用冗余和備份配置,采用監控診斷、數據備
份與恢復、安全防護等技術措施和設備,應提供 7×24 h 技術支持與維護服務,保證系統
安全可靠運行。
二類設備:一類設備之外的其他設備。
二類設備應配備一定比例的備用設備,采用相應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和設備,應提供
不低于 5×8 h 技術支持與維護服務,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
信息系統設備功能、性能和容量應滿足當前需要并考慮適量預留。
第 135 條 鐵路信息網絡由鐵路總公司、鐵路局、站段三級局域網及其互聯的廣域網
構成。鐵路總公司、鐵路局局域網分為安全生產網、內部服務網和外部服務網,站段局域
網分為安全生產網、內部服務網。直接關系鐵路運輸生產的信息系統應部署在安全生產網,
為鐵路內部提供一般性服務的信息系統應部署在內部服務網,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應用
系統應部署在外部服務網。
28
安全生產網與內部服務網間實行邏輯隔離。安全生產網、內部服務網與外部服務網間
實行安全隔離。禁止安全生產網和內部服務網直接與互聯網連接,禁止外部服務網用戶和
設備直接訪問安全生產網、內部服務網資源。
除國家有特殊要求的,不單獨組建鐵路業務專網。
第 136 條 應保證信息系統數據的安全、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建立數據保存、
備份、查詢和銷毀制度。
應確定合理的數據保存周期。重要數據的備份應異地存放。有保密要求的數據必須采
取保密措施。應保護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和產生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第 137 條 應加強鐵路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保障體系,采用相應的安全技術
措施和管理措施,對信息系統進行安全保護。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實施信息安全
風險管理,加強集中管控和實時監測。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測評,嚴格對第三方服務
的管理與控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業務運營需要,設置災難恢復系統。制定相應的應急預
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 138 條 信息系統機房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按等級設計、建設和管理。機房
溫度、濕度、防塵、防火、防雷、防電磁干擾、防靜電應達到有關標準。應采用機房專用
空調。采取機房環境及電源監控手段,對機房的溫度、濕度、空調、不間斷電源(UPS)等
狀況進行統一監控,設置機房門禁系統。重要機房不間斷電源(UPS)、空調設備應冗余配
置,采用一級負荷供電,滿足運用及檢修需要。信息配線及設備間應按機房標準建設。
第 139 條 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工作包括運行調度、系統監控、網絡維護、設備維護、
軟件維護、數據維護、技術支持和資產管理等,實行預防性維護、適應性維護,配備必要
的檢測設備及工器具,建立完整的技術文檔和臺賬。
應建立運行維護體系,制定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實施專業化運維管理。軟件納入資產
管理。
重要信息系統停機檢修和系統切換應制定嚴密的實施方案,做好風險評估和應急預
案,并履行報批手續。投入運行的信息系統設備不得兼做開發、測試環境。
29
第五章 車站及樞紐
站場設備
第 140 條 車站根據業務性質、運量大小及技術作業的需要,設置下列主要設備:
1.到發線;
2.折返線;
3.救援列車停留線、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停留線等;
4.與動車組運用所(簡稱動車所)、動車段相連接的車站,應設動車組走行線(當設
有專用的機車走行線并具有相同進路時,可以合設);
5.動車組長期停放的車站應設動車組存車線;
6.作業車輛停放線;
7.通信、信號、聯鎖、閉塞設備;
8.根據接發列車、調車作業的需要設置隔開設備等安全設施;
9.機車乘務組、動車組司機及隨車機械師、客運乘務組進行中途換乘作業的車站,
應配備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設施。
第 141 條 旅客列車始發終到站、客運樞紐站和上水站,應在到發線間設置列車上水
設施和節水裝置。
根據需要在始發終到站及客運樞紐站設置動車組、客車地面排污設施和移動卸污設
備。地面排污設施應防止泄漏和污染,排污能力滿足動車組、客車停留時間的要求。
客運設備
第 142 條 客運站房,應根據客運量設有便于購買車票、辦理行李包裹、候車、問詢、
引導、廣播、時鐘、攜帶品寄存,以及為旅客服務的文化、衛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設備。根
據規定還應設置實名制驗證和制證設備、安全檢查設備、客運信息查詢設備、視頻監控設
備、行李包裹到達查詢設備、垃圾存放設備、消防設備等,根據需要設置電梯、自動扶梯、
無障礙通道和相應的助殘設施、污物處理、自動售檢票和取票設備等。
辦理客運業務的車站應設旅客站臺,并應有照明、引導、廣播、時鐘和視頻監控設備。
車站應設置圍墻或柵欄。
30
客運站站前應有廣場,站臺應有雨棚,跨越線路應采用天橋或地道。大型客運站根據
需要設置用于行包、行郵、垃圾清運作業的通道。
設立旅客服務系統,支持鐵路局集中、中心代管小站和車站獨立運行等模式,配置相
應旅服集成管理平臺和車站應急處理平臺,實現對車站廣播、引導、時鐘、查詢、視頻監
控等客運業務的集中管理和控制。
第 143 條 旅客站臺應為高站臺,應設置安全標線和停車位置標,兩端應設置防護柵
欄,防護柵欄不得侵限,并懸掛禁行標志。
無列車通過或列車通過速度不大于 80 km/h 時,站臺邊緣距線路中心線的距離為
1 750 mm,安全標線距站臺邊緣 1 000 mm。列車通過速度大于 80 km/h 時,站臺邊緣
距線路中心線的距離為 1 800 mm,安全標線距站臺邊緣 1 500 mm,必要時在距站臺邊
緣 1 200 mm 處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有 200 km/h 及以上列車通過的須設置屏蔽門、安全門
等防護設施;列車通過最高速度不得超過 250 km/h。
應加強站臺限界的日常管理,與站臺限界有關的側線線路幾何尺寸偏差管理值應按正
線管理。
31
第六章 機車車輛
機車設備
第 144 條 為保證機車良好的技術狀態,應有進行檢修和整備作業的機務段、機車檢
修段等機務維修機構。
機務段宜設置在客、貨列車始發終到較多,車流大量集散的樞紐地區,有利于機車的
集中配置使用。段內停放機車和整備作業的線路應平直,線路縱斷面的坡度不得超過 1‰。
第 145 條 機務段、機車檢修段根據承擔機車運用、整備、檢修的范圍配備必要的機
車運用、整備、檢查、檢測、修理設備和設施。
機車整備根據需要應有股道管理自動化系統和整備庫(棚)、檢測棚、整備線檢查坑
和作業平臺等設施,設置機車補充砂、水、潤滑油、燃料及轉向、檢查、檢測、清洗、保
養、卸污、化驗等機車整備設備;配備機車檢修必要的設備、設施;電力機車整備線的接
觸網應有分段絕緣器、隔離開關設備及聯鎖標志燈等。
機車檢查、檢測、修理根據需要應有機車檢修庫和配件修理、輔助加工、動力、起重、
運輸、檢測、試驗、存儲等廠房及設備,應設置行車安全設備檢測、維修的設備和設施。
配屬、支配使用內燃機車的機務段根據運用整備需要還應有 1~2 個月的機車燃料儲
存油庫。
第 146 條 機車車輛輪渡應有船舶、棧橋、墩架、船舶整備和檢修等設備,并應經常
保持良好狀態。輪渡船舶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檢驗和檢修。
機 車
第 147 條 機車按牽引動力方式分為電力機車、內燃機車,傳動方式主要有交流傳動
和直流傳動。
第 148 條 機車應有識別的標記:路徽、配屬局段簡稱、車型、車號、最高運行速度、
制造廠名及日期。在機車主要部件上應有銘牌,在監督器上應有檢驗標記。電氣化區段運
行的機車應有“電化區段嚴禁攀登”的標識。內燃機車燃料箱上應標明燃料油裝載量。
機車須配備機車信號、列車運行安全監控系統(LKJ、機車安全信息綜合監測裝置 TAX
箱、機車語音記錄裝置、列車運行狀態信息系統車載設備、機車車號識別設備)、車載無
線通信設備、機車列尾控制設備等。機車應逐步配備機車車載安全防護系統、機車限鳴示
32
警系統及空氣防滑裝置等。機車應向車輛的空氣制動裝置提供風源,具有雙管供風裝置的
機車應向車輛空氣彈簧等其他用風裝置提供風源;具有直供電設備的機車應向車輛提供電
源。
電力機車還應配備自動過分相裝置,并根據需要裝設弓網檢測裝置等。
根據需要機車還可配備車內通信、空調、衛生及供氧等設備。
第 149 條 機車應實行計劃預防修,實施主要零部件的專業化集中修和定期檢測狀態
修。檢修周期應根據機車實際技術狀態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時間確定,機車檢修周期及技術
標準按鐵路總公司機車檢修規程執行。
交流傳動機車定期檢修的修程分為六年檢、二年檢、年檢、半年檢、季檢、月檢。直
流傳動機車定期檢修的修程分為大修、中修、小修和輔修。
機車實行年度鑒定。
第 150 條 機車乘務制度分為包乘制和輪乘制。機車乘務制度由鐵路局確定。
第 151 條 牽引列車的機車在出段前,必須達到運用狀態,主要部件和設備必須作用
良好,符合鐵路總公司有關機車運用、維修的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車鉤中心水平線距鋼軌頂面高度為 815~890 mm。
2.輪對:
(1)輪對內側距離為 1 353 mm,允許偏差為±3 mm;
(2)輪箍或輪轂不松弛;
(3)輪箍、輪轂、輻板(輻條)、輪輞無裂紋;
(4)輪緣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過 18 mm,并無碾堆;
(5)車輪踏面擦傷深度不超過 0.7 mm;
(6)車輪踏面上的缺陷或剝離長度不超過 40 mm,深度不超過 1 mm;
(7)輪緣厚度在距踏面基線向上 H 距離處測量應符合第 6 表的規定(輪緣原設計厚
度在 25 mm 及以下,由鐵路局規定);
第 6 表 機車輪緣厚限度
序號
車輪踏面類型
測量點與踏面基線
之間距離 H(mm)
輪緣厚限度
(mm)
1
JM2、JM3
10
34~23
2
JM
12
33~23
(8)車輪踏面磨耗深度不超過 7 mm;采用輪緣高度為 25 mm 磨耗型踏面時,磨耗
33
深度不超過 10 mm。
第 152 條 機務段對入段機車按規定進行整備、檢測、維修。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
控裝置(LKJ)、車載無線通信設備、機車列尾控制設備等須由相關專業維修機構進行檢測,
并及時互通信息。
各相關單位應對機車車載安全防護系統等行車安全設備記錄的運行信息進行轉儲、分
析。
車輛設備
第 153 條 為了保證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態,應有進行檢修和整備作業的車輛段等車輛
維修機構。
第 154 條 車輛段應設在編組站、國境站和樞紐,以及始發終到旅客列車較多的地區。
車輛段應有車輛修理庫、油漆庫、配件檢修庫、預修庫、車輛停留線和輪對存放庫,
并按車輛檢修作業要求配備相應的起重、動力、配件檢修、儲油、壓力容器、試驗、化驗、
探傷、照明及廢油、污水和污物處理等設備和設施,以及檢測、維修車輛運行安全監測系
統、軸溫報警、客車尾部安全防護裝置和車輛信息化系統、車輛集中空調及管道清洗消毒
等設備和設施。段內的車輛檢修、整備、停留的線路應平直,線路縱斷面的坡度不得超過
1‰。
第 155 條 客車技術整備場所須有車輛停留線、整備庫、臨修庫、材料配件庫,并有
相應的檢修地溝、地面電源、污水和污物處理、車頂作業等滿足檢修要求的設備和設施,
根據需要還須有帶動力電源的空調檢修庫、輪對鏇修、暖氣預熱等設備和設施。設置電動
脫軌器、微機控制列車制動機試驗設備和客車尾部安全防護裝置檢測設施。
車輛技術檢查作業場所須設有值班室、待檢室、待班室、材料配件庫及地面試風系統,
客列檢作業場所還須設置列車預確報、現在車管理等信息系統設備終端。
第 156 條 車輛段、客車技術整備場所根據需要設置固定或移動卸污設備。
車 輛
第 157 條 車輛按用途分為客車、貨車及特種用途車(如試驗車、發電車、軌道檢查
車、檢衡車等)。
第 158 條 車輛應有識別的標記:路徽、車型、車號、制造廠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
日期及處所、自重、載重、換長等;車輛應有車號自動識別標簽;客車上應有所屬局段的
簡稱;客車還應有車種、定員、最高運行速度標記;電氣化區段運行的客車應有“電化區
34
段嚴禁攀登”的標識。
第 159 條 車輛實行定期檢修,并逐步擴大實施狀態修、換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專業
化集中修。客車實行以走行公里為主、時間周期為輔的計劃預防修,最高運行速度超過
120 km/h 的客車修程分為 A4、A3、A2、A1。
檢修周期及技術標準,按鐵路總公司車輛檢修規程執行。
第 160 條 車輛須裝有自動制動機和人力制動機。車輛的制動梁、下拉桿、交叉桿、
橫向控制桿及抗側滾扭桿必須有保安裝置。
客車應裝有軸溫報警裝置,安裝客車行車安全監測系統;最高運行速度 120 km/h 及
以上的客車應裝有盤形制動裝置和防滑器,空氣制動系統用風應與空氣彈簧和集便裝置等
其他裝置用風分離;最高運行速度 160 km/h 及以上的客車應采用密接式車鉤和電空制動
機。
客車內應有緊急制動閥及壓力表,并均應保持作用良好,按規定時間進行檢查、校對
并施封。
第 161 條 車輛輪對在裝配前,應對車軸各部位進行探傷檢查。檢修時,按規定對軸
頸、防塵板座、輪座、制動盤座及軸身進行探傷檢查。最高運行速度超過 120 km/h 客車
的輪對裝車前,應進行動平衡試驗。
第 162 條 客車輪對的內側距離為 1 353 mm,v≤120km/h 客車其允許偏差為±3 mm,
120 km/h<v≤160 km/h 客車其允許偏差為±2 mm。
第 163 條 旅客列車應實行包乘制,檢修應實行包修制和專修制。
動車組設備
第 164 條 為保證動車組良好的技術狀態,應有進行檢修和整備作業的動車段、動車
所等維修機構。
第 165 條 動車段、動車所應具備動車組運用檢修、行車安全設備檢修、客運整備能
力及相應的存車條件;承擔動車組三、四、五級修程的動車段還應具備動車組相應修程的
檢修能力。
動車段、動車所應設有動車組管理信息系統。
第 166 條 動車所應設置存車線、檢查庫、軌道橋、立體作業平臺、臨修庫、洗車線、
備件存放庫、輪對故障動態檢測棚、空壓機室等設施,配備對轉向架、車下設備、車上以
及車頂設備進行檢查、維護、更換、檢修和清洗等作業的相應設備,滿足動車組一、二級
檢修需求。
35
第 167 條 動車段可根據需要設置檢修庫線、材料運輸線、試驗線、牽出線、解編線
等線路,整車檢修庫、轉向架檢修庫、車體檢修庫、油漆庫、調試整備庫、電機電器間、
制動空壓機間、空調檢修間、備件立體存儲庫等設施;并應配備整列架車機、移動式接觸
網、大部件起重運輸設備、電務車載設備,以及各類部件解體、清潔、測試、檢修、組裝、
調試等設備,滿足動車組相應級別檢修需求。
動 車 組
第 168 條 動車組應有識別的標記:路徽、配屬局段簡稱、車型、車號、定員、自重、
載重、全長、最高運行速度、制造廠名和日期、定期修理日期、修程和處所。動車組應有
“電化區段嚴禁攀登”的標識。
動車組應具有列車運行安全監控功能,對重要的運行部件和功能系統進行實時監測、
報警和記錄,并能及時向動車段、動車所傳輸。
動車組須配備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CIR)、列控車載設備、車載自動過電分相裝置
等,滿足相應速度等級運行需要。
第 169 條 動車組列車制動初速度為 200 km/h 時,緊急制動距離限值為 2 000 m;制
動初速度為 250 km/h 時,緊急制動距離限值為 3 200 m;制動初速度為 300 km/h 時,緊急
制動距離限值為 3 800 m;制動初速度為 350 km/h 時,緊急制動距離限值為 6 500 m。
第 170 條 動車組重聯或長編組時,工作受電弓間距為 200~215 m。在特殊情況下,
工作受電弓間距不滿足 200~215 m 時,須校核分相布置與工作受電弓間距匹配情況,并
通過上線運行試驗確認。
第 171 條 動車組實行以走行公里周期為主、時間周期為輔的計劃預防修,檢修方式
以換件修為主,主要零部件采用專業化集中修。動車組修程分為一、二、三、四、五級,
檢修周期及技術標準按鐵路總公司動車組檢修規程執行。
第 172 條 動車組日常運用的上水、保潔、排污等整備作業一般應在動車所完成。不
在動車所停留的動車組,需進行上水、保潔、排污等整備作業時,其停留地點根據需要應
具備相應的條件。
自輪運轉特種設備
第 173 條 自輪運轉特種設備是在鐵路營業線上運行的鐵路軌道車、救援起重機及鐵
路施工、維修專用車輛(包括架橋機、鋪軌機、接觸網作業車、大型養路機械等)。
第 174 條 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須符合國家和鐵道行業有關標準。軌道車等自輪運轉特
36
種設備按列車運行時,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應作用良好,運行狀
態下應滿足機車車輛限界的規定。
第 175 條 自輪運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審查、監造、驗收、試驗、運用、檢修
及過軌技術檢查,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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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供電、給水
牽引供電
第 176 條 為保持牽引供電設備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牽引供電系統安全運行,應設
供電段等供電維修機構。
供電維修機構管轄范圍應根據線路及供電設備條件確定。
牽引供電設備包括變電設備(變電所、開閉所、分區所、自耦變壓器所)、接觸網和
遠動系統。
第 177 條 牽引供電設備應保證不間斷行車的可靠供電。牽引供電能力應與線路的
運輸能力相適應,滿足規定的列車重量、列車密度和運行速度的要求。接觸網標稱電壓
值為 25 kV,最高工作電壓為 27.5 kV,短時(5 min)最高工作電壓為 29 kV,最低工作電
壓為 20 kV。
牽引變電所須具備雙電源、雙回路受電。牽引變壓器采用固定備用方式并具備自動投
切功能。當一個牽引變電所停電時,相鄰的牽引變電所能越區供電。運行期間平均功率因
數不低于 0.9。
第178條 供電調度系統應具備對牽引供電、電力設備狀況進行遠程實時監控的條件,
并納入調度系統集中統一管理。
第 179 條 接觸網的分段、分相設置應考慮檢修停電方便和縮小故障停電范圍,并充
分考慮電力牽引的列車、動車組正常運行和調車作業的需要。分相的位置應避免設在進出
站和變坡點區段。雙線電氣化區段應具備反方向行車條件。
負荷開關和電動隔離開關應納入遠動控制。
樞紐及較大車站應設開閉所。
接觸網不得引接非牽引負荷。
第 180 條 牽引供電設備檢修、試驗和搶修應配備牽引供電安全檢測監測系統,變電
檢測、試驗設備,接觸網檢修、檢測設備,接觸網搶修車列,絕緣子沖洗設備等設備、設
施。
第 181 條 接觸網一般采用鏈型懸掛方式,其最小張力見第 7 表。接觸線一般采用銅
合金材質。
38
第 7 表 接觸網最小張力
列車運行速度(km/h)
綜合張力(kN)
接觸線張力(kN)
160<v≤200
30
15
200<v≤300
40~45
25
300<v≤350
48~55
28.5
第 182 條 接觸線距鋼軌頂面的高度不超過 6 500 mm;接觸線懸掛點高度不宜小
于 5 300 mm,接觸線最低點高度不小于 5 150 mm,站場和區間接觸網的高度應一致。
在電氣化鐵路竣工時,由施工單位在接觸網支柱內緣或隧道邊墻標出線路的軌面標準
線,開通前供電、工務單位要共同復查確認,有砟軌道每年復測一次,復測結果與原軌面
標準線誤差不得大于±30 mm。特殊情況需調整軌面標準線時,由供電、工務部門共同確
認,并經鐵路局批準。
第 183 條 接觸網帶電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離,不小于 300 mm;至機車車輛或裝
載貨物的距離,不小于 350 mm。跨越電氣化鐵路的各種建(構)筑物與帶電部分最小距離,
不小于 500 mm。當海拔超過 1 000 m 時,上述數值應按規定相應增加。大風、嚴寒地區
應預留風力、覆冰對絕緣距離影響的安全余量。
在接觸網支柱及距接觸網帶電部分 5 000 mm 范圍內的金屬結構物須接地。天橋及跨
線橋跨越接觸網的地方,應按規定設置安全柵網。
有大型養路機械作業的路基地段,接觸網支柱內側距線路中心距離不小于 3 100 mm。
第 184 條 架空電線路跨越接觸網時,應符合第 8 表和第 9 表的規定。
第 8 表 跨越接觸網的架空電線路與接觸網的垂直距離
跨越接觸網的電力線路電壓等級(kV)
電力線至接觸網的垂直距離(mm)
35 以上至 110
≥3 000
220
≥4 000
330
≥5 000
500
≥6 000
第 9 表 跨越接觸網的超高壓架空電線路距軌面最小垂直距離
跨越接觸網的電力線路電壓等級(kV)
距軌面最小垂直距離(mm)
750
21 500
1 000
27 000(單回)
25 000(雙回)
直流±800
21 500
35 kV 及以下的電線路(包括通信線路、廣播電視線路等)不得跨越接觸網,應由地
39
下穿過鐵路。
接觸網支柱不應附掛通信、有線電視等非供電線路設施,特殊情況需附掛時,應經鐵
路總公司批準。
第 185 條 為保證人身安全,除專業人員執行有關規定外,其他人員(包括所攜帶的
物件)與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 2 000 mm。
在設有接觸網的線路上,嚴禁攀登車頂及在車輛裝載的貨物之上作業;如確需作業時,
須在指定的線路上,將接觸網停電接地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準進行。
雙線電氣化鐵路實行 V 形天窗作業時,為確保人身安全,應在設備、機具、照明、作
業組織等方面采取相應措施。
第 186 條 牽引、電力變配電所控制室,應采取防雷措施,設置機房專用空調。控制、
保護及通信設備,應裝有防止強電及雷電危害的浪涌保護器等保安設備,電子設備應符合
電磁兼容有關規定。
電力、給水
第 187 條 電力設備包括變電所、配電所、10 kV 電力電纜貫通線路(250 km/h 及以
上)、自閉貫通電線路(250km/h 以下)、箱式變電站等。
電力設備應具備:貫通線路由兩端變、配電所供電的互供條件,變、配電所跨所供電
的條件,遠程監控條件,電氣試驗設備,快速搶修能力。
電力變、配電所的控制保護測量設備,應納入遠動系統調度管理;箱式變電站應設置
遠動終端,納入遠動系統。
第 188 條 鐵路供電設備應滿足下列要求:
1.一級負荷應有兩個獨立電源,保證不間斷供電;二級負荷應有可靠的專用電源。
2.受電電壓根據用電容量、可靠性和輸電距離,可采用 110 kV、35(63)kV、10 kV
或 380 V/220 V。
3.用戶受電端供電電壓允許偏差:
(1)35 kV 及以上高壓供電線路,電壓正負偏差的絕對值之和不超過額定值的 10%;
(2)10 kV 及以下三相供電線路,為額定值的±7%;
(3)220 V 單相供電線路,為額定值的+7%~-10%。
在電力系統非正常情況下,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值允許偏差為額定值的±10%。
第 189 條 電力線路的電桿內緣至線路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小于桿高加 3 100 mm。
第 190 條 給水設備及建(構)筑物,應包括水源、輸水、揚水、凈水、消毒、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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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網、水源衛生防護、水源安全保護、節水等設備。為保證供水質量,應按需要配備制水
在線連續監控、水質檢驗和管網檢漏等設備。
給水設備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節應保證列車密度最大時的車輛供水和車站及其他
重要用水。客車上水設備應能滿足在列車站停時間內、各列車同時上滿水的需要。根據需
要可設自動給水設備。
大型及以上車站、有動車段(所)的車站及始發終到旅客列車的車站宜設旅客列車給
水站。
輸水管路一般設置一條,管網布置一般為枝狀。鐵路樞紐、旅客列車給水站,揚水管
路一般設置兩條,配水管環狀布設。
給水管道應盡量避免穿越鐵路線路,必須穿越時,應設防護涵洞。
第 191 條 旅客列車及生產生活用水,須進行凈化消毒處理;固定動力鍋爐用水應進
行爐外或爐內軟水處理。給水站須進行定期水質檢測。水質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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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房屋建筑
第 192 條 為保證房建設備良好的技術狀態,應設房建段等維修機構,根據檢查和維
修需要配備相應的維修工機具、備品備件及運輸工具。
第 193 條 鐵路運輸房建設備,包括為鐵路運輸服務的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備,是
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基礎設施,須滿足運輸生產、調度指揮及客貨營銷的需要,應保持完
好和使用安全。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影響房建設備安全使用時,應及時組織
搶修,迅速恢復使用。
第 194 條 鐵路局應定期組織對管內房建設備的技術狀態和使用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根據技術狀態實行分級管理和有計劃、按周期進行修繕(包括檢修、綜合維修和大修)。
對無站臺柱雨棚、大型鋼結構房屋及幕墻等房建設備應進行預防性修繕,實時掌握其結構
變化,及時消除病害隱患。
對有倒塌危險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建(構)筑物,應盡快排險解危,須停止使用
和整棟拆除的,應由房建單位書面通知使用單位。對技術狀態不良、條件差的房建設備,
要全面規劃,逐年進行大修和改造。
第 195 條 需要改變房建設備使用環境和用途時,須征得房建部門的同意,報鐵路局
相關部門批準。需要拆除或報廢房建設備時,須經房建部門審核,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報
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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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鐵路用地
第 196 條 鐵路用地是鐵路的重要資產和運輸生產的重要基礎,應以保障用地安全、
實現保值增值為目的,加強保護,合理利用。
鐵路用地分為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 197 條 鐵路土地利用規劃應依據鐵路發展規劃以及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
總體規劃進行編制,并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
第 198 條 鐵路用地應按規定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并集中保管。對涉
及鐵路用地的相關資料,應進行收集、分類、組卷、歸檔、統計。開展鐵路用地圖繪制和
定期修測。建立鐵路用地監察網絡,開展巡查和看護,對違法用地行為依法清理整治。
第 199 條 涉及鐵路用地改變權屬、用途等開發利用行為及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實施穿
越、跨越等工程,應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第 200 條 鐵路用地應按地界線埋設地界樁,地界樁制作和埋設應符合有關標準。
鐵路封閉設施應在地界線設置。需為通行、排水、耕作等提供便利條件的地段,可在
地界線內 0.5 m 處或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封閉設施設置在地界線上的,可不埋設地界樁。
第 201 條 鐵路建設應及時收集整理建設用地資料,編制建設用地竣工文件,按規定
標準繪制竣工用地平面圖。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組織建設用地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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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行車組織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車組織原則
第 202 條 高速鐵路行車組織工作,應根據本規程規定辦理。高速鐵路需開行貨物列
車時的行車組織辦法由鐵路局根據具體設備情況規定。
鐵路局應根據本規程規定的原則,結合管內高速鐵路具體條件,制定高速鐵路《行車
組織細則》。京津城際鐵路由于設備條件不同,由鐵路局根據具體設備情況規定。
第 203 條 鐵路行車組織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堅持高度集中、統一領導
的原則。運輸、機務、車輛、工務、電務、供電、信息、房建等部門要發揚協作精神,主
動配合,緊密聯系,協同動作,不斷提高效率,挖掘運輸潛力,完成和超額完成運輸任務。
第 204 條 列車運行圖是鐵路行車組織工作的基礎。所有與列車運行有關的鐵路各部
門,必須按列車運行圖的要求,組織本部門的工作,以保證列車按運行圖運行。
列車運行圖應根據客運量、區段通過能力等因素確定列車對數,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車運行、車站間隔、技術作業等時間標準;
2.迅速、便利地運輸旅客;
3.充分利用通過能力,經濟合理地運用機車車輛和安排施工、維修天窗;
4.做好列車運行線與客流和旅客出行規律的結合;
5.各站、各區段間的協調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務人員作息時間。
機車周轉圖應與列車運行圖同時編制。
第 205 條 調度集中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分為中心操作方式、車站調車操作方式和車站
操作方式。
1.在中心操作方式下,調度終端具有信號設備的全部控制權,列車調度員對列車及
調車進路均有操作權,車站對列車及調車進路均無操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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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車站調車操作方式下,列車調度員對列車進路有操作權,對調車進路無操作權。
而車站對調車進路有操作權,對列車進路無操作權。
3.在車站操作方式下,車務終端具有信號設備的全部控制權,車站對列車及調車進
路均有操作權,列車調度員對列車及調車進路均無操作權。
車站調度集中基本操作方式由鐵路局統一公布。
車站控制是指調度集中區段車站在車站操作方式或非常站控模式下,由車站值班員負
責辦理列車及調車進路的狀態。
第 206 條 遇下列情況可轉為非常站控模式:
1.調度集中設備故障;
2.行車設備施工、維修需要時;
3.發生危及行車安全的情況需要時。
第 207 條 高速鐵路車站分為集控站、非集控站。按調度集中基本操作方式,由列車
調度員直接辦理接發列車作業的車站(線路所)為集控站,其他車站(線路所)為非集控
站。
第 208 條 列車是指編成的車列并掛有機車及規定的列車標志。動車組列車為自走行
固定編組列車。
單機、大型養路機械及重型軌道車,雖未完全具備列車條件,亦應按列車辦理。
旅客列車的尾部標志應使用電燈,動車組以外的旅客列車尾部標志燈的摘掛、保管,
由車輛部門負責。對中途轉向的動車組以外的旅客列車應有備用標志燈,以備轉向時使用。
第 209 條 行車工作必須堅持集中領導、統一指揮、逐級負責的原則。
局與局間由鐵路總公司,局管內各區段間由鐵路局,一個調度區段內由本區段列車調
度員統一指揮。
高速鐵路列車調度臺原則上應獨立設置。高速鐵路與普速鐵路間聯絡線的行車調度指
揮原則上納入高速鐵路調度指揮。
集控站由該區段列車調度員直接指揮;轉為車站控制時,根據列車調度員指示,由車
站值班員指揮。非集控站由車站值班員統一指揮。
列車和單機由司機負責指揮。列車或單機在車站時,所有乘務人員應按列車調度員(車
站控制時為車站值班員)的指揮進行工作。
司機等相關人員應直接向列車調度員報告有關行車工作;在非集控站及轉為車站控制
的集控站,應向車站值班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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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0 條 高速鐵路的行車時刻,均以北京時間為標準,從零時起計算,實行 24 小
時制。
鐵路地面固定設備的系統時鐘,當具備條件時,應接入鐵路時間同步網;不具備條件
時,可獨立設置衛星授時設備。
鐵路行車房舍內和辦理行車工作的有關人員均應備有鐘表。鐘表的時刻應與調度所的
時鐘校對。
調度所的時鐘及各系統的時鐘須定期校準。鐘表的配置、校對、檢查、修理及時鐘校
準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 211 條 列車運行,原則上以開往北京方向為上行,反之為下行。
各線的列車運行方向,以鐵路總公司的規定為準,但樞紐地區的列車運行方向,由鐵
路局規定。
列車須按規定編定車次。上行列車編為雙數,下行列車編為單數。在個別區間,使用
直通車次時,可與規定方向不符。
第 212 條 遇發生影響行車的設備故障(列車設備故障除外)時,原則上應先處理故
障,后組織行車。設備故障暫時無法修復,確需組織行車時,應根據有關行車限制條件組
織行車。
第 213 條 遇有暴風雨雪天氣或地震,工務、電務、供電等設備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重
點地段和設備的檢查。在天窗時間外,檢查人員不得進入路肩和橋面范圍內,必要時應封
鎖或限速,并做好防護后再檢查。發現影響行車安全時,須及時通知列車調度員限速運行
或封鎖線路。
列車乘務
第 214 條 列車應設有列車乘務組。列車乘務組按下列規定組成:
1.動車組列車應有動車組司機,其他列車應有機車乘務人員;
2.動車組列車應有隨車機械師,其他旅客列車應有車輛乘務人員;
3.旅客列車應有客運乘務組。
第 215 條 動車組列車司機在列車運行中,應做到:
1.開車前司機要選定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通信模式和運行線路,機車綜合無線通
信設備、GSM-R 手持終端按規定注冊列車車次,并確認正確。裝備列車運行監控裝置的
動車組列車還應按規定輸入監控裝置有關數據。
2.遵守列車運行圖規定的運行時刻和各項允許及限制速度。徹底瞭望,確認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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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度,嚴格按信號顯示要求行車,確保列車安全正點。遇有信號顯示不
明或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采取減速或停車措施。
3.機車信號、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列車運行監控裝置、列控車載設備必須全程
運轉,嚴禁擅自關機、隔離。
4.起動穩,加速快,精心操縱,停車準確,按規定鳴笛。
5.注意操縱臺各種儀表及車載信息監控裝置的顯示。
6.正常情況在列車運行方向最前端司機室操縱,非操縱端司機室門、窗及各操縱開
關、手柄均應置于斷開或鎖閉位。關閉非操縱端司機室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電源。
7.動車組列車停車后,必須使列車保持制動狀態。更換動車組司機(同向換乘除外)
或司機室操縱端、使用緊急制動停車、重聯或解編后再開車前,必須進行相關試驗。
8.等會列車時,不準關閉輔助電源裝置,并應按規定顯示列車標志。
9.向列車有關乘務人員傳達列車調度員的有關命令、指示。
10.將列車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及使用緊急制動裝置的情況,及時報告列車調度員。
第 216 條 動車組以外的列車司機在列車運行中,應做到:
1.列車在出發前輸入監控裝置有關數據;按規定對列車自動制動機進行試驗,在制
動保壓狀態下列車制動主管的壓力 1 min 內漏泄不得超過 20 kPa,確認列尾裝置作用良好。
裝備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的機車,開車前司機要選定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通信模
式和運行線路。在 GSM-R 區段運行時,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GSM-R 手持終端按規定注
冊列車車次,并確認正確。
2.遵守列車運行圖規定的運行時刻和各項允許及限制速度。徹底瞭望,確認信號,
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度,嚴格按信號顯示要求行車,確保列車安全正點。遇有信號顯示不
明或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采取減速或停車措施。
3.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列車運行監控裝置(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
和列尾裝置必須全程運轉,嚴禁擅自關機。
4.起動穩,加速快,精心操縱,停車準確,按規定鳴笛,防止列車沖動和斷鉤。
5.隨時檢查機車總風缸、制動主管的壓力。檢查內燃機車柴油機的潤滑油壓力、冷
卻水的溫度及其轉數等情況。注意電力機車的各種儀表的顯示及接觸網狀態。
6.在區間內列車停車進行防護、分部運行、裝卸作業或使用緊急制動閥停車后再開
車時,司機必須檢查試驗列車制動主管的貫通狀態,確認列車完整,具備開車條件后,方
可起動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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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單機、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在自動閉塞區間緊急制動停車或被迫停在調諧區內后,
司機須立即通知后續列車司機、向列車調度員(兩端站)報告停車位置(具備移動條件時
司機須先將機車移動不少于 15 m),并在軌道電路調諧區外使用短路銅線短接軌道電路。
8.等會列車時,不準關閉空氣壓縮機,并應按規定顯示列車標志。
9.將列車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及使用緊急制動閥的情況,及時報告列車調度員。
第 217 條 隨車機械師應按技術作業過程的規定檢查動車組;在列車運行途中,應監
控動車組設備技術狀態,及時處理車輛故障,經處置確認無法正常運行時,通知司機選擇
維持運行或停車。隨車機械師應配備 GSM-R 手持終端和無線對講設備及響墩、火炬、短
路銅線、信號旗(燈)等防護用品(只在僅運行動車組列車的線路上運行時可不配備響墩、
火炬),在值乘中還應做到:
1.列車發生緊急制動停車后,聯系司機,檢查車輛技術狀態,可繼續運行時通知司
機開車;
2.向司機通報使用緊急制動裝置的情況,并協助司機處理有關行車事宜。
第 218 條 車輛乘務人員應按技術作業過程的規定檢查車輛,并參加制動試驗。在列
車運行途中,應監控車輛運用狀態,及時處理車輛故障,并將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車檢修
工作,預報前方站列檢。前方站列檢應積極組織人力修復車輛故障,保持原編組運用。是
否摘車檢修,由當地列檢決定并處理。
車輛乘務員應配備 GSM-R 手持終端和無線對講設備及響墩、火炬、短路銅線、信號
旗(燈)等防護用品,在值乘中還應做到:
1.列尾裝置故障時,列車出發前、停車站進站前和出站后,應按規定與司機核對列
車尾部風壓;
2.列車發生緊急制動停車后,聯系司機,檢查車輛技術狀態,可繼續運行時通知司
機開車;
3.向司機通報使用緊急制動閥的情況,并協助司機處理有關行車事宜。
第 219 條 車輛乘務員、客運乘務組等列車乘務人員發現下列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情
形時,應使用緊急制動閥(緊急制動裝置)停車:
1.車輛燃軸或重要部件損壞;
2.列車發生火災;
3.有人從列車上墜落或線路內有人死傷;
4.其他危及行車和人身安全必須緊急停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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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車輛緊急制動閥時,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將閥手把向全開位置拉動,直到全開為
止,不得停頓和關閉。遇彈簧手把時,在列車完全停車以前,不得松手。在長大下坡道上,
必須先看制動主管壓力表,如壓力表指針已由定壓下降 100 kPa 時,不得再行使用緊急制
動閥(遇折角塞門關閉時除外)。
動車組列車遇上述情況時,隨車機械師、客運乘務組等列車乘務人員應立即報告司機
采取停車措施;來不及報告時,應使用客室緊急制動裝置停車。
列車乘務人員應將使用緊急制動閥(緊急制動裝置)的情況報告司機。
第 220 條 機車乘務組以外人員登乘機車時,除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則指定的人員
外,須憑登乘機車證登乘。登乘動車組司機室須憑動車組司機室登乘證。
登乘機車、動車組司機室的人員,在不影響乘務人員工作的前提下,經檢驗準許后方
可登乘。
車站值守
第 221 條 集控站設車務應急值守人員,由車務具有車站值班員職名的人員擔任。
車務應急值守人員在車站行車室(設置有調度集中車站控制終端的處所)值守。具體
值守工作制度由鐵路局規定。
第 222 條 在正常情況下,車務應急值守人員不參與行車工作。
在設備故障、施工維修、非正常行車等情況下,根據列車調度員指示,車務應急值守
人員負責辦理以下行車作業:
1.向司機等相關人員遞交書面調度命令。
2.組織相關人員現場準備進路。
3.組織相關人員對故障設備進行檢查、確認。
4.按規定對站內到發線停留車輛的防溜措施進行檢查、確認。
5.在特殊情況下與司機辦理故障車、事故車有關隨車運輸票據和回送單據的交接、
保管工作。
6.組織應急救援,完成信息傳遞和其他需現場了解、檢查確認的工作。
電務、工務人員應根據車務應急值守人員指示,協助辦理 2、3、6 項有關作業。
采用車站調車操作方式的車站,車務應急值守人員還應擔當調車領導人并負責辦理調
車進路。
49
車站技術管理
第 223 條 有關技術設備和行車作業組織在高速鐵路《行車組織細則》中規定。集控
站不編制《車站行車工作細則》,非集控站是否編制《車站行車工作細則》由鐵路局根據
具體情況規定。
因新建、改建工程發生行車設備變化時,施工單位應在設備開通 30 天前向設備管理
單位、使用單位、鐵路局業務處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經審核后,鐵路局于開通 10 天前統
一公布。
機務、車輛、工務、電務、供電、通信、信息、房建等單位須及時向車站(車務段)
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 224 條 引向安全線的道岔除使用、清掃、檢查或修理時外,均須保持向安全線開
通的位置。
第 225 條 道岔編號,從列車到達方向起順序編號,上行為雙號,下行為單號;盡頭
線上,向線路終點方向順序編號。車站劃分車場時,每個車場的道岔單獨編號。一個車站
的道岔不得有相同的編號。
第 226 條 股道編號,單線區段內的車站,從靠近站舍的線路起,向遠離站舍方向順
序編號;雙線區段內的車站,從正線起順序編號,上行一側為雙號,下行一側為單號;盡
頭式車站,向終點方向由左側開始順序編號,如站舍位于線路一側時,從靠近站舍的線路
起,向遠離站舍方向順序編號。一個車站(分車場時一個車場)的股道不準有相同的編號。
特大、大型客運車站,股道編號以主站房基本站臺為基準,按順序編號;劃分多個車
場時,各車場股道應按順序連續編號,不按車場別單獨編號。
對行車有關人員的要求
第 227 條 嚴格執行高速鐵路主要行車工種崗位準入制度。高速鐵路主要行車工種崗
位人員的選拔,要按照崗位標準的基本素質要求,嚴格按條件、程序進行。
第 228 條 行車有關人員,在任職前必須經過健康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擬任崗位職
務要求的,不得上崗作業。
在任職期間,要定期進行身體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任職崗位要求的,應調整工作崗
位。
第 229 條 行車有關人員,在任職、提職、改職前,必須按照鐵路職業技能培訓規范
和相應崗位培訓規范要求,進行擬任崗位資格性培訓,并經職業技能鑒定和考試考核,取
50
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在任職期間,須按規定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和定期考核鑒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
續履職。
第 230 條 對行車有關人員,應進行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和勞動紀律的教育、考核,并
有計劃地組織好在職人員的日常政治和技術業務學習。
第 231 條 駕駛機車、動車組、自輪運轉特種設備的人員,必須持有國家鐵路局頒發
的駕駛證。變更駕駛機(車)型前,必須經過相應的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
實習和學習駕駛機車、動車組、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和操縱信號或重要機械、設備及辦
理行車作業的人員,必須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員的親自指導和負責下,方準操作。
第 232 條 行車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堅守崗位,穿著規定的服裝,佩戴易于
識別的證章或攜帶相應證件,講普通話。
第 233 條 行車有關人員,接班前須充分休息,嚴禁飲酒,如有違反,立即停止其所
承擔的任務。
第 234 條 建立高速鐵路主要行車工種崗位人員定期考核鑒定制度。對高速鐵路崗上
人員,依據個人專業技能水平、安全生產、工作業績等情況,按照崗位標準要求,進行定
期考核鑒定。對經考核不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 235 條 行車公寓是專為乘務人員服務的生產設施,應實行標準化管理。應有良好
的通信、網絡(鐵路辦公網)、叫班管理設備和乘務管理設備,有生活、服務、學習、文
娛、健身等設施和接送乘務人員的交通工具。應保證乘務人員隨到隨宿,不間斷地供給熱
食及開水。室內應有衛浴設施,經常保持適當的溫度,整潔和安靜的休息條件;室外應綠
化、美化。
鐵路各級領導應關心公寓工作,鐵路局長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公寓工作。
51
第十一章 編組列車
列車編組
第 236 條 列車應按本規程和列車運行圖規定的編掛條件、重量或長度編組。
動車組為固定編組。動車組以外的旅客列車按列車編組表編組,行李車、郵政車、發
電車等非乘坐旅客的車輛應分別掛于機車后第一位和列車尾部。
第 237 條 單組動車組運用狀態下不得解編,兩組短編組同型動車組可重聯運行。救
援等特殊情況下,兩組不同型號的動車組可重聯運行。
動車組禁止加掛各型機車車輛(無動力調車時的調車機車、救援機車、無動力回送時
的本務機車及回送過渡車除外),禁止編入其他列車。
超過檢修期限的動車組禁止上線運行(經車輛部門鑒定的回送動車組除外)。
第 238 條 下列機車車輛禁止編入列車:
1.插有扣修、倒裝色票的及車體傾斜超過規定限度的;
2.曾經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或曾編入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列車
內以及在自然災害中損壞,未經檢查確認可以運行的;
3.裝載貨物超出機車車輛限界,無掛運命令的;
4.裝載跨裝貨物(跨及兩平車的汽車除外)的平車,無跨裝特殊裝置的;
5.平車及敞車裝載貨物違反裝載和加固技術條件的;
6.未關閉側開門、底開門以及平車未關閉端、側板的(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7.由于裝載的貨物需停止自動制動機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業自備機車、車輛、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和城市軌道車輛、進出口機車車輛過軌
時,未經鐵路機車車輛人員檢查確認的;
9.缺少車門的(檢修回送車除外);
10.超過定期檢修期限的客車車輛(經車輛部門鑒定的回送客車除外)禁止編入旅客
列車。
列車中機車車輛的編掛和連掛
第 239 條 工作機車應掛于列車頭部,正向運行(牽引路用、救援列車的機車除外)。
雙機或多機牽引時,本務機車的職務由第一位機車擔當。
52
第 240 條 動車組以外的旅客列車遇特殊情況須附掛跨鐵路局的回送機車時,按鐵路
總公司調度命令辦理。
回送機車,應掛于本務機車次位,掛有重聯機車時為重聯機車次位。禁止辦理機車專
列回送。
不得辦理鐵路救援起重機回送作業(在高速鐵路救援時除外)。
第 241 條 旅客列車、回送客車底不準編掛貨車,編入的客車車輛最高運行速度等級
必須符合該列車規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車中,與機車相連接的客車端門及編掛在列車尾部的客車后端門須加鎖。動車
組駕駛室與旅客乘坐席間的門須鎖閉。
第 242 條 動車組以外的列車中相互連掛的車鉤中心水平線的高度差,不得超過
75 mm。
第 243 條 列車中車輛的連掛,由調車作業人員負責。軟管的連結,有列檢作業的始
發列車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的,由調車作業人員負責。
動車組采用機車調車作業時,隨車機械師或動車段(所)勝任人員負責過渡車鉤和專
用風管的安裝與拆卸、電氣連接線的連結與摘解并打開車門,調車人員負責車鉤連結與摘
解、軟管摘結。
動車組無動力回送或被救援時,過渡車鉤、專用風管的安裝與拆卸由隨車機械師負責,
司機配合。
第 244 條 列車機車與第一輛車的連掛,由機車乘務員負責。單班單司機值乘的由列檢
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的列車,由車輛乘務員負責;無車輛乘務員的列車,由車站人員負責。
列車機車與第一輛車的車鉤摘解、軟管摘結,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的列車,
車鉤、軟管摘解由機車乘務員(單班單司機值乘的由車輛乘務員)負責,軟管連結由車輛
乘務員負責;無車輛乘務員的列車,由機車乘務員(單班單司機值乘的由車站人員)負責。
列車機車與第一輛車電氣連接線的連結與摘解由客列檢作業人員負責,無客列檢作業
人員時,由車輛乘務員負責。
旅客列車在途中摘掛車輛時,車輛的摘掛和軟管摘結,由調車作業人員負責,密封風
擋和電氣連接線的連結與摘解由車輛乘務員負責,其他由列檢作業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
人員時,由車輛乘務員負責,必要時打開車門,以便于調車作業。裝有密接式車鉤的客車
車輛摘掛時,過渡車鉤的安裝與拆卸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人員時由車輛乘務員負責。
列車機車與動車組過渡車鉤的連結與摘解、軟管摘結、電氣連接線的連結與摘解,由
53
隨車機械師負責。
第 245 條 兩列動車組重聯或解編時,由動車組機械師負責引導,司機確認。動車組
重聯時,被控動車組應退出占用,主控動車組使用調車模式與被控動車組連接。解編操作
時,主控動車組轉換為調車模式后,必須一次移動 5 m 以上方可停車。
列尾裝置的摘掛及運用
第 246 條 動車組以外的旅客列車應安裝列尾裝置。特殊情況下,無法安裝或使用列
尾裝置時,應制定具體辦法。
第 247 條 旅客列車列尾裝置尾部主機的安裝與摘解、風管及電源的連結與摘解,由
車輛部門負責。
第 248 條 列尾裝置在使用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用。
第 249 條 路用列車尾部可不掛列尾裝置。
列車中車輛的檢查
第 250 條 列檢作業應按規定范圍和技術作業過程進行。應建立車輛故障診斷指導
組,對途中車輛故障進行遠程診斷、指導和故障處置確認。
動車組運行(含回送)途中不進行客列檢作業。
第 251 條 車輛編入列車須達到運用狀態。主要部件必須作用良好,符合質量要求。
自動制動機、人力制動機和貨車的自動制動機空重車調整裝置狀態良好、位置正確。
第 252 條 上線運營的動車組須符合出所質量標準。遇下述情況時,須安排動車組試運行:
1.新型動車組運營、新線開通前;
2.動車組新造出廠、高級檢修修竣后;
3.臨修更換轉向架、輪對、萬向軸、主變壓器、牽引電機后;
4.重要部件、軟件加裝、升級后。
第 253 條 在有列檢作業的車站,發現列車中有技術不良的車輛,因條件限制不能修
理時,應由列車中摘下修理。在其他車站發現列車中有技術不良的車輛,因特殊情況不能
摘下時,如能確保行車安全,經車輛調度員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裝有密接式車鉤的客車回送時,原則上應附掛旅客列車回送。
第 254 條 運用中的車輛應按規定的周期檢修。扣修和出入廠、段的車輛應建立定時
取送制度,并納入車站日班計劃。
第 255 條 動車組以外的列車自動制動機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54
1.全部試驗
(1)列檢作業場對運行途中自動制動機發生故障的到達列車;
(2)旅客列車庫內檢修作業;
(3)在有客列檢作業的車站折返的旅客列車。
站內設有試風裝置時,應使用列車試驗器試驗,連掛機車后只做簡略試驗。對裝有空
氣彈簧等裝置的旅客列車應同時檢查輔助用風系統的泄漏。
2.簡略試驗
(1)客列檢作業后和旅客列車始發前;
(2)更換機車或更換機車乘務組時;
(3)無列檢作業的始發列車發車前;
(4)列車軟管有分離情況時;
(5)列車停留超過 20 min 時;
(6)列車摘掛補機,或第一機車的自動制動機損壞交由第二機車操縱時;
(7)機車改變司機室操縱時;
(8)列車進行摘、掛作業開車前。
在站簡略試驗:有列檢作業的由列檢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的由車輛乘務員負責,無
車輛乘務員的由車站人員負責。掛有列尾裝置的列車由司機負責(掛有列尾裝置的旅客列
車,始發前、摘掛作業開車前及在途中換掛機車站、客列檢作業站,有列檢作業的由列檢
人員負責,無列檢作業的由車輛乘務員負責)。
3.持續一定時間的全部試驗
旅客列車出庫前應進行持續一定時間的全部試驗,在接近長大下坡道區間的車站,是
否進行持續一定時間的全部試驗,由鐵路局規定。
長大下坡道為:線路坡度超過 6‰,長度為 8 km 及以上;線路坡度超過 12‰,長度
為 5 km 及以上;線路坡度超過 20‰,長度為 2 km 及以上。
第 256 條 動車組制動試驗規定:
1.動車組在出段(所)前或折返地點停留出發前需要進行全部制動試驗,一級檢修
作業后的動車組在出發前不再進行全部制動試驗;
2.動車組列車在始發前需在操縱端進行簡略制動試驗;
3.動車組列車更換動車組司機(同向換乘除外)或操縱端后,需進行簡略制動試驗;
4.動車組列車在途中重聯或解編后,開車前需在操縱端進行簡略制動試驗;
55
5. 動車組列車使用緊急制動停車后,開車前需進行簡略制動試驗;
6.動車組在采用機車救援、無動力回送連掛機車或回送過渡車時,按動車組無動力
回送作業辦法進行制動性能確認。
第 257 條 動車組不辦理編組順序表交接。動車組以外的旅客列車編組順序表按以下
規定辦理交接:
1.在始發站由車站人員按列車編組順序表核對現車,無誤后,與司機辦理交接。
2.中途換掛機車時,到達司機與車站間、車站與出發司機間辦理交接。僅更換機車
乘務組時,機車乘務組之間辦理交接。
3.途中摘掛車輛時,車站負責修改列車編組順序表。
4.列車到達終到站后,司機與車站辦理交接。
車站與司機的交接地點均為機車停留位置。
列車制動
第 258 條 列車的換算閘瓦壓力,按第 10、11 表規定計算。
第 10 表 機車計算重量及每臺換算閘瓦壓力表
注:1.表中為按鑄鐵閘瓦換算閘瓦壓力。
2.新型機車根據 120 km/h 速度下緊急制動距離在 1 100 m 以內的要求計算,括弧內為按 H 高摩合成閘瓦換
算閘瓦壓力。
第 11 表 車輛換算閘瓦壓力表
種類
車 型
每輛換算閘瓦壓力(kN)
自動制動機列車主管壓
力按 600 kPa
人力
制動
機
客車
普通客車(120 km/h)
(踏面制動)
(350)
(80)
新型客車(盤形制
動,120 km/h,140 km/h,
160 km/h)
120 km/h
自重 41~45 t
137(412)
13
自重 46~50 t
147(441)
自重 51~55 t
159(477)
自重≥56 t
173(519)
雙層
178(534)
13
140 km/h 及
160 km/h
自重 41~45 t
146(438)
13
自重 46~50 t
156(468)
自重 51~55 t
167(501)
自重≥56 t
176(528)
注: 1.按 H 高摩合成閘瓦計算,括弧內為按鑄鐵閘瓦計算。
2.旅客列車自動制動機主管壓力為 600kPa。
3.客車車輛在列車主管壓力為 500kPa 時的閘瓦壓力,按 600kPa 時閘瓦壓力的 1:1.15 換算。
列車制動限速受每百噸列車重量換算閘瓦壓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普通旅客列車按第
12 表規定;140 km/h 旅客列車按第 13 表規定;160 km/h 旅客列車按第 14 表規定。列車
下坡道制動限速隨下坡道千分數的增加而遞減,坡道每增加 1‰,限速減少 1 km/h 左右。
第 12 表 旅客列車制動限速表(km/h)
(計算制動距離 800m,高磷鑄鐵閘瓦)
P
v
i
每百噸列車重量的換算閘瓦壓力(kN)
500
520
540
560
580
600
620
640
660
680
700
720
740
760
0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
105 107 108 109 110 111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8 119
2
105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8
3
104 105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4 115 116 117 117 118
4
103 105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7
5
102 104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6
57
注:1.每百噸列車重量的閘瓦壓力低于 760kN 需限速運行。例如 22 型客車(踏面制動)編成列車在每百噸列車
重量的閘瓦壓力 660 kN 條件下的制動限速為 115 km/h。
2.對于超過 20‰的下坡道,列車制動限速由鐵路局根據實際試驗規定。
3.i 為下坡道千分數(‰);P 為每百噸列車重量的換算閘瓦壓力,單位 kN;v 為旅客列車制動限速,單位
km/h。
4.本表每百噸列車重量的換算閘瓦壓力計算包括機車。
5.本表適用 120 km/h 旅客列車。
第 13 表 140 km/h 旅客列車制動限速表(km/h)
(計算制動距離 1 100 m,盤形制動)
注:1.新型客車(盤形制動)每百噸列車重量按高摩合成閘片換算閘瓦壓力應在 275 kN 以上。
2.對于超過 20‰的下坡道,列車制動限速由鐵路局根據實際試驗規定。
3.i 為下坡道千分數(‰);P 為每百噸列車重量的換算閘瓦壓力,單位 kN;v 為旅客列車制動限速,單位 km/h。
4.本表每百噸列車重量的換算閘瓦壓力計算包括機車。
第 259 條 列車中的機車和車輛的自動制動機,均應加入全列車的制動系統。
路用列車中因裝載的貨物規定需停止制動作用的車輛,自動制動機臨時發生故障的車
輛,準許關閉截斷塞門(簡稱關門車),編入路用列車的關門車數不得超過現車總輛數的
6%(尾數不足一輛按四舍五入計算)。關門車不得掛于機車后部三輛車之內;在列車中連
續連掛不得超過兩輛;列車最后一輛不得為關門車;列車最后第二、三輛不得連續關門。
旅客列車不準編掛關門車。在運行途中(包括在站折返)如遇自動制動機臨時故障,
在停車時間內不能修復時,準許關閉一輛,但列車最后一輛不得為關門車,120 km/h 速度
等級及編組小于8輛的140 km/h、160 km/h速度等級列車應按第258條規定計算閘瓦壓力。
第 260 條 列車在任何線路上的緊急制動距離限值按第 15 表規定。
第 15 表 列車緊急制動距離限值表
列車類型
最高運行速度(km/h)
緊急制動距離限值(m)
旅客列車(動車組列車除外)
120
800
140
1 100
160
1 400
第 261 條 動車組的長度、重量及最高運行速度按第 16 表規定。
第 16 表 動車組長度、重量及最高運行速度表
動車組類型
換算長度
整備重量(t)
計算重量(t) 最高運行速度
(km/h)
CRH1A-200
19.4
430.9
490.6
200
CRH1A-200 重聯
38.8
861.8
981.2
200
CRH1A-250
19.4
424.6
484.4
250
CRH1A-250 重聯
38.8
849.2
968.8
250
CRH1B
38.6
856
975
250
60
續上表
CRH1E
38.8
887.7
955.2
250
CRH2A
18.3
366.8
415.8
250
CRH2A 重聯
36.6
733.5
831.6
250
CRH2B
36.5
724.1
822.5
250
CRH2E
36.5
785.8
839.4
250
CRH5A
19.2
369.7
469.7
250
CRH5A 重聯
38.4
739.3
939.4
250
CRH2C 一階段
18.3
372.8
421.6
350
CRH2C 一階段 重聯
36.6
745.6
843.2
350
CRH2C 二階段
18.3
392.5
441.3
350
CRH2C 二階段 重聯
36.6
785
882.6
350
CRH3C
18.2
431.9
482.6
350
CRH3C 重聯
36.5
863.8
965.2
350
CRH380A
18.5
402.4
446.9
380
CRH380A 重聯
36.9
804.8
893.8
380
CRH380BG
18.2
488.5
535.5
380
CRH380BG 重聯
36.5
977
1071
380
CRH380B
18.5
494.6
542.2
380
CRH380B 重聯
36.9
989.2
1084.4
380
CRH380AL
36.6
818.5
906.4
380
CRH380BL
36.3
872.6
964.1
380
CRH380CL
36.4
889.4
981.7
380
61
第十二章 調度指揮
調度日計劃
第 262 條 調度日計劃是一日內的運輸工作計劃,包括列車開行計劃和施工、維修計
劃。
第 263 條 調度日計劃主要內容。
1.列車開行計劃主要內容:
(1)列車開行車次。
(2)臨時定點列車始發站、終到站、沿途客運業務辦理站及其到(發)時分、動車
組股道運用計劃。
(3)開行動車組列車所對應的車組(型號、重聯)、動車組車底運用方案及路用列車
開行計劃。
(4)重點事項。
2.施工計劃主要內容:
(1)施工編號、等級、項目。
(2)施工日期、作業內容、地點(含線別、區間、車站、股道、道岔、行別、里程)
和時間。
(3)施工限速、影響范圍、行車方式變化及設備變化。
(4)施工單位(含配合單位)、施工負責人。
(5)路用列車進出區間方案。
(6)區間及站內裝卸路料計劃。
3.維修計劃主要內容:
維修計劃主要包括作業項目、地點、時間、作業單位、配合作業單位、作業負責人、
影響范圍、路用列車進出區間方案等。
第 264 條 調度日計劃編制的主要依據:
1.基本列車運行圖(包括分號列車運行圖)。
2.有關文件、電報、調度命令。
3.動車組運用(車型、組數)、檢修計劃及回送申請。
62
4.月度施工計劃(含臨時文電批復的)及主管業務處提報的施工計劃、路用列車開
行、設備維修作業計劃申請。
日常運輸組織
第 265 條 有關行車人員必須執行列車調度員命令、口頭指示,服從調度指揮。
第 266 條 列車調度員負責組織實現列車運行圖、調度日計劃,應做到:
1.檢查列車運行圖和調度日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發布有關調度命令和口頭指示;
2.嚴格按列車運行圖指揮行車,遇列車發生晚點時,應積極采取措施,組織有關人
員恢復正點;
3.注意列車運行情況,正確、及時地處理臨時發生的問題。
第 267 條 列車按運輸性質的分類和運行等級順序如下:
1.按運輸性質分類
(1)旅客列車(動車組列車,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車);
(2)路用列車。
2.列車運行等級順序
(1)動車組列車;
(2)特快旅客列車;
(3)快速旅客列車;
(4)普通旅客列車;
(5)路用列車。
開往事故現場救援、搶修、搶救的列車,應優先辦理。
特殊指定的列車的等級,應在指定時確定。
調度命令
第 268 條 鐵路總公司、鐵路局調度在組織指揮日常運輸工作中,應及時正確發布與
運輸有關的調度命令,下級調度以及行車有關單位、人員必須執行。
第 269 條 指揮列車運行的命令(運行揭示調度命令除外)和口頭指示,只能由列車
調度員發布。
遇第 17 表所列情況,須發布調度命令。
63
第 17 表 行車調度命令項目表
序號
命令項目
受令者
司機
車站
值班員
1
封鎖、開通區間
○
2
向封鎖區間開行救援列車、路用列車
○
○
3
臨時變更或恢復原行車閉塞法
○
4
停止使用基本閉塞法發出列車
○
○
5
雙線反方向行車、由雙線改為單線或恢復雙線行車
○
○
6
變更列車徑路
○
○
7
動車組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后返回(退回)后方站
○
○
8
向區間發出停車作業的列車
○
○
9
在車站、區間臨時停車上、下人員
○
○
10
列車需臨時降弓運行
○
○
11
因行車設備故障、災害或施工,以及列車中掛有限速的機車車輛
等,需要使列車臨時限速運行(納入運行揭示調度命令或本務機車、
動車組自身設備原因限速時除外)
○
○
12
動車組列車空調失效需打開部分車門限速運行
○
○
13
車站使用總輔助按鈕
○
14
準許列車越過故障的進站、出站、進路信號機或線路所通過信號
機(能開放引導信號時除外)
○
○
15
調度日計劃以外,臨時加開或停運列車(單機除外)
○
○
16
按地面信號顯示運行的列車改按天氣惡劣難以辨認信號的辦法
行車或恢復正常行車
○
○
17
動車組列車轉入或退出隔離模式(被救援時除外)
○
○
18
動車組列車在列控車載設備控車和 LKJ 控車之間人工轉換
○
○
19
越出站界調車
○
○
20
利用天窗施工、維修作業
○
21
施工、維修作業較指定時間延遲結束
○
22
運行揭示調度命令與實際限速、行車方式或設備不符時
○
○
23
正線、到發線接觸網停電或送電(接觸網倒閘、跳閘后試送電、
向中性區送電或弓網故障排查除外)
○
24
正線、到發線接觸網停電后準許登頂作業
○
○
64
續上表
25
動車組列車按隔離模式運行需以不超過 80 km/h 的速度越過接觸
網分相
○
26
雙管供風旅客列車運行途中改為單管供風
○
○
27
列車調度員認為有必要記錄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有關人員
注:1.劃○者為受令人員。
2.受令者為車站值班員的調度命令,不發給集控站車務應急值守人員;集控站轉為車站控制由車站值班員指
揮行車時應發給車站值班員,并須將前發有關調度命令一并發給車站值班員。
3.動車組列車改按 LKJ 方式運行需將列控車載設備隔離時,列車調度員僅發布改按 LKJ 方式行車的調度命
令。
4.僅發給車站值班員的命令只涉及集控站時不發布(轉為車站控制時除外)。因調車作業動車組控車模式轉
換,不發布調度命令。
上述調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單位和人員時,應同時發給。
第 270 條 發布調度命令的基本規定:
1.調度命令發布前,應詳細了解現場情況,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命令內容、受令
處所必須正確、完整、清晰。
2.使用計算機、傳真機發布調度命令時,命令接受人員確認無誤后應及時反饋回執。
3.使用電話發收調度命令時,應填記《調度命令登記簿》(附件 2),指定受令人員
中一人復誦,并記明發收人員姓名及時刻。
4.列車調度員應使用調度命令無線傳送系統向司機發布書面調度命令,司機應及時
簽認接收,不再與列車調度員核對,有疑問時,須立即詢問列車調度員。調度命令無線傳
送系統故障時,可按規定使用語音記錄裝置良好的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發布,司機接到
命令后,須與列車調度員核對。由車站交付的調度命令,車站值班員可使用調度命令無線
傳送系統或按規定使用語音記錄裝置良好的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向司機轉達。
5.已發布的調度命令,遇有錯、漏或變化時,必須取消前發命令,重新發布全部內
容的調度命令。
第 271 條 發布行車調度命令的規定:
1.調度命令必須在列車進入關系區間(站)前交付;在未確認司機已收到調度命令
(得到回執)前,不得開放發接該次列車的出站或進站信號。
2.作為行車憑證的調度命令,在接發列車進路準備妥當后,方可向司機發布(轉達)。
3.使用調度命令無線傳送系統傳送行車憑證,列車調度員辦理接發列車時,由列車
調度員傳送,車站值班員辦理接發列車時,由車站值班員傳送。
4.對跨鐵路局(調度臺)的列車,接車局(調度臺)列車調度員可委托鄰局(調度
65
臺)列車調度員轉發調度命令,接車局(調度臺)要將需轉發的調度命令號碼和內容發給
鄰局(調度臺),鄰局(調度臺)將受令情況向接車局(調度臺)列車調度員通報。
5.遇調度命令需跨鐵路局(調度臺)執行時,發布調度命令的列車調度員須發布給
列車擔當全區段的調度命令,需要列車運行前方各調度指揮區段掌握和執行的調度命令,
還應將調度命令抄知相關調度臺。
6.更換機車或變更限速條件時,應由有關鐵路局列車調度員重新發給相關調度命令。
途中乘務人員換班時,應將調度命令內容交接清楚。
第 272 條 發布施工、維修作業調度命令的規定:
1.列車調度員根據施工、維修日計劃及開始作業的請求,發布準許進行施工、維修
作業調度命令。
2.施工作業結束并銷記后,列車調度員應及時發布施工作業結束的調度命令。天窗
維修作業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銷記時,列車調度員不再發布維修作業結束的調度命令。
3.施工開通后有第 1、2、3…列限速要求的列車,由列車調度員單獨發布限速調度
命令,可不設置列控限速。
4.因施工提前、延遲或其他原因造成運行揭示調度命令與實際限速、行車方式或設
備不符時,列車調度員應取消前發運行揭示調度命令,向有關司機、車站值班員、施工負
責人重新發布全部內容的調度命令;相符時仍按前發運行揭示調度命令執行。
第 273 條 發布運行揭示調度命令的規定:
1.運行揭示調度命令是指由調度所施工調度發布的涉及限速、行車方式發生變化和
設備變化的調度命令。
2.運行揭示調度命令應包括時間、地點、因由、速度、行車方式變化、設備變化等
內容,機務部門應根據運行揭示調度命令及時將有關內容寫入 IC 卡。
3.發布運行揭示調度命令,不得含有與受令處所無關的內容和命令。
66
第十三章 列車運行
行車閉塞
第 274 條 列車運行是以車站、線路所所劃分的區間及自動閉塞區間的通過信號機或
區間信號標志牌所劃分的閉塞分區作間隔。
區間及閉塞分區的界限,按下列規定劃分:
1. 站間區間
(1)在單線上,車站與車站間以進站信號機柱的中心線為車站與區間的分界線;
(2)在雙線或多線上,車站與車站間分別以各該線的進站信號機柱或站界標的中心
線為車站與區間的分界線。
2. 所間區間
兩線路所間或線路所與車站間,以該線上的通過信號機柱的中心線為所間區間的分界
線。設有進站信號機的線路所,所間區間的分界方法與站間區間相同。
3. 閉塞分區
自動閉塞區間同方向相鄰的兩架色燈信號機或區間信號標志牌間,以該線上的通過信
號機或區間信號標志牌機柱的中心線為閉塞分區的分界線。
第 275 條 車站均須裝設基本閉塞設備。行車基本閉塞法采用下列二種:
(1)自動閉塞;
(2)自動站間閉塞。
電話閉塞法是當基本閉塞法不能使用時所采用的代用閉塞法。
第 276 條 當基本閉塞法不能使用時,應根據列車調度員的命令采用電話閉塞法行
車。
基本閉塞法停用按電話閉塞法行車時,動車組列車司機應根據調度命令將列控車載設
備轉為 LKJ 方式運行,未裝備 LKJ 的動車組列車轉為隔離模式運行。
第 277 條 遇下列情況,應停止使用基本閉塞法,改用電話閉塞法行車:
(1)基本閉塞設備發生故障導致基本閉塞法不能使用時;
(2)自動站間閉塞區間,出站信號機故障且引導信號不能開放時發車。
第 278 條 自動閉塞區間,遇軌道電路發生故障等情況,需使用總輔助按鈕改變閉塞
67
方向,由車站辦理接發列車時,車站值班員確認區間空閑后,根據列車調度員命令,使用
總輔助按鈕改變閉塞方向,并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由列車調度員辦理接發
列車時,列車調度員確認區間空閑后,使用總輔助按鈕改變閉塞方向,并在《行車設備檢
查登記簿》內登記。
第 279 條 自動閉塞。
1.自動閉塞區段,正方向行車,列車按自動閉塞運行;反方向行車,列車按自動站
間閉塞運行。
使用自動閉塞法行車,動車組列車在完全監控、引導或部分監控模式下運行時,行車
憑證為列控車載設備顯示的允許運行的速度值。動車組列車按 LKJ 方式運行及動車組以外
的列車,在信號機常態點燈的區段,進入閉塞分區的行車憑證為出站或通過信號機顯示的
允許運行的信號;在信號機常態滅燈的區段,進入區間的行車憑證為出站信號機或線路所
通過信號機顯示的允許運行的信號,信號機應點燈。
調度集中區段,一個調度區段內可不辦理發車預告手續。兩相鄰調度集中的調度區段
間或調度集中區段車站(線路所)向非調度集中區段車站(線路所)發車時,由系統自動
辦理發車預告,遇設備故障無法自動辦理時,人工辦理發車預告(相鄰調度區段列車運行
調整計劃一致時可不辦理發車預告)。非調度集中區段車站(線路所)向調度集中區段車
站(線路所)發車時,車站值班員應向列車調度員(車站控制時為車站值班員)辦理發車
預告。
2.在信號機常態點燈的 CTCS-2 級自動閉塞區段,特殊情況下辦理發車的行車憑證
規定見第 18 表;CTCS-3 級以及信號機常態滅燈的 CTCS-2 級自動閉塞區段,特殊情況下
辦理發車的行車憑證規定見第 19 表。
第 18 表 信號機常態點燈的 CTCS-2 級自動閉塞區段特殊情況下辦理發車的行車憑證表
序號 特殊情況
控車方式
行車憑證
發給行車憑證的依據
附帶條件
1
出 站 信 號
機(線路所通
過信號機)故
障 時 發 出 列
車
LKJ (GYK)
控車
調度命令
1.確認第一個閉塞分
區空閑
2.確認道岔位置正確
及進路空閑
以不超過 20 km/h(動
車組列車為不超過 40
km/h)速度運行至第一
架通過信號機,按其顯
示的要求執行
2
隔 離 模 式
運行
1.確認區間空閑
2.確認道岔位置正確
及進路空閑
以不超過 40 km/h 速
度運行至前方站進站信
號機(線路所通過信號
機)
3
發 車 進 路
信 號 機 故 障
時發出列車
LKJ (GYK)
控車
調度命令
1.確認發車進路空閑
2.確認道岔位置正確
以不超過 20 km/h(動
車組列車為不超過 40
km/h)速度運行至次一
信號機
68
續上表
4
發 車 進 路
信 號 機 故 障
時發出列車
隔離模式運
行
調度命令
1.確認發車進路空閑
2.確認道岔位置正確
以不超過 40 km/h 速
度運行至次一信號機
5
區 間 一 架
及 以 上 通 過
信 號 機 故 障
時發出列車
CTCS-2 級
控車
列控車載設備顯示
的允許運行的速度值
確認區間空閑
6
LKJ(GYK)
控車
出站信號機(線路
所通過信號機)顯示
的允許運行的信號
7
反 方 向 發
出列車
CTCS-2 級
控車
列控車載設備顯示
的允許運行的速度值
1.確認區間空閑
2.反方向行車的調度
命令
8
LKJ(GYK)
控車
出站信號機(線路
所通過信號機)顯示
的允許運行的信號
第 19 表 CTCS-3 級以及信號機常態滅燈的 CTCS-2 級自動閉塞區段特殊情況下
辦理發車的行車憑證表
序號 特殊情況
控車方式
地面信
號機狀
態
行車憑證
發給行車憑證的依據
附帶條件
1
開放引導
信號發出列
車
CTCS-3 級
控車
CTCS-2 級
控車
滅燈
列控車載設備顯
示的允許運行的速
度值
1.確認第一個閉塞
分區空閑(發車進路信
號機開放引導信號時,
為確認至次一信號機
間空閑)
2.確認道岔位置正
確及進路空閑
2
LKJ(GYK)
控車
點燈
出站信號機(發
車進路信號機、線
路所通過信號機)
顯示的允許運行的
信號
1.確認區間空閑(發
車進路信號機開放引
導信號時,為確認至次
一信號機間空閑)
2.確認道岔位置正
確及進路空閑
3
出站信號
機(線路所通
過信號機)故
障且引導信
號不能開放
時發出列車
LKJ(GYK)
控車
點燈
調度命令
1.確認區間空閑
2.確認道岔位置正
確及進路空閑
4
隔離模式運
行
以不超過 40 km/h
速度運行至前方站
進站信號機(線路所
通過信號機)
5
發車進路
信號機故障
且引導信號
不能開放時
發出列車
LKJ(GYK)
控車
點燈
調度命令
1.確認發車進路空
閑
2.確認道岔位置正
確
以不超過 20 km/h
(動車組列車為不
超過 40 km/h)速度
運行至次一信號機
6
隔離模式運
行
以不超過 40 km/h
速度運行至次一信
號機
69
續上表
7 區間一個
及以上閉塞
分區軌道電
路紅光帶時
發出列車
CTCS-3 級
控車
CTCS-2 級
控車
滅燈
列控車載設備顯
示的允許運行的速
度值
確認區間空閑
8
LKJ(GYK)
控車
點燈
調度命令
1.確認區間空閑
2.確認道岔位置正
確及進路空閑
9
反方向發
出列車
CTCS-3 級
控車
CTCS-2 級
控車
滅燈
列控車載設備顯
示的允許運行的速
度值
1.確認區間空閑
2.反方向行車的調
度命令
10
LKJ(GYK)
控車
點燈
出站信號機(線
路所通過信號機)
顯示的允許運行的
信號
第 280 條 自動站間閉塞。
1.使用自動站間閉塞法行車,動車組列車在完全監控、引導或部分監控模式下運行
時,行車憑證為列控車載設備顯示的允許運行的速度值。動車組列車按 LKJ 方式運行及動
車組以外的列車,進入區間的行車憑證為出站信號機或線路所通過信號機顯示的允許運行
的信號(在信號機常態滅燈的區段,信號機應點燈)。
自動站間閉塞須與集中聯鎖設備結合使用,自動檢查區間空閑,發車站(線路所)辦
理發車進路后即自動構成站間閉塞。列車到達接車站(線路所)或返回發車站(線路所)
并出清區間后,自動解除閉塞。
人工辦理發車進路前,須確認區間空閑、接車站(線路所)未辦理同一區間的發車進路。
一個調度區段內可不辦理發車預告手續。兩相鄰調度集中的調度區段間或調度集中區
段車站(線路所)向非調度集中區段車站(線路所)發車時,應由系統自動辦理發車
預告,遇設備故障無法自動辦理時,人工辦理發車預告(相鄰調度區段列車運行調整
計劃一致時可不辦理發車預告)。非調度集中區段車站(線路所)向調度集中區段車
站(線路所)發車時,車站值班員應向列車調度員(車站控制時為車站值班員)辦理
發車預告。
2.在信號機常態點燈的 CTCS-2 級自動站間閉塞區段,特殊情況下辦理發車的行車
憑證規定見第 20 表;CTCS-3 級以及信號機常態滅燈的 CTCS-2 級自動站間閉塞區段,特
殊情況下辦理發車的行車憑證規定見第 21 表。
70
第 20 表 信號機常態點燈的 CTCS-2 級自動站間閉塞區段特殊情況下
辦理發車的行車憑證表
序號
特殊情況
控車方式
行車憑證
發給行車憑證
的依據
附帶條件
1
出站信號機(線
路所通過信號機)
故障時發出列車
LKJ(GYK)控
車
調度命令
1.確認區間空
閑
2.確認道岔位
置正確及進路空
閑
2
隔離模式運行
以不超過 40 km/h
速度運行至前方站
進站信號機(線路所
通過信號機)
3
發車進路信號
機故障時發出列
車
LKJ(GYK)控
車
調度命令
1.確認發車進
路空閑
2.確認道岔位
置正確
以不超過 20 km/h
(動車組列車為不
超過 40 km/h)速度
運行至次一信號機
4
隔離模式運行
以不超過 40 km/h
速度運行至次一信
號機
5
反方向發出列
車
CTCS-2 級控車
列控車載設備顯示
的允許運行的速度值
1.確認區間空
閑
2.反方向行車
的調度命令
6
LKJ(GYK)控
車
出站信號機(線路所
通過信號機)顯示的允
許運行的信號
第 21 表 CTCS-3 級以及信號機常態滅燈的 CTCS-2 級自動站間閉塞區段特殊
情況下辦理發車的行車憑證表
序號
特殊情況
控車方式 地面信號機狀態
行車憑證
發給行車憑證的
依據
附帶條件
1
開放引導信
號發出列車
CTCS-3級控
車
CTCS-2級控
車
滅燈
列控車載設
備顯示的允許
運行的速度值
1.確認區間空
閑(發車進路信
號機開放引導信
號時,為確認至
次一信號機間空
閑)
2.確認道岔位
置正確及進路空
閑
2
LKJ(GYK)
控車
點燈
出站信號機
(發車進路信
號機、線路所
通過信號機)
顯示的允許運
行的信號
3
出站信號機
(線路所通過
信號機)故障
且引導信號不
能開放時發出
列車
LKJ(GYK)
控車
點燈
調度命令
1.確認區間空
閑
2.確認道岔位
置正確及進路空
閑
4
隔離模式運
行
以 不 超 過 40
km/h 速度運行至
前方站進站信號
機(線路所通過
信號機)
71
續上表
5
發車進路信
號機故障且引
導信號不能開
放時發出列車
LKJ(GYK)
控車
點燈
調度命令
1.確認發車進
路空閑
2.確認道岔位
置正確
以不超過 20
km/h(動車組列
車為不超過 40
km/h)速度運行
至次一信號機
6
隔離模式運
行
以不超過 40
km/h 速度運行
至次一信號機
7
反方向發出
列車
CTCS-3級控
車
CTCS-2級控
車
滅燈
列控車載設
備顯示的允許
運行的速度值
1.確認區間空
閑
2.反方向行車
的調度命令
8
LKJ(GYK)
控車
點燈
出站信號機
(線路所通過
信號機)顯示
的允許運行的
信號
第 281 條 電話閉塞。
1.使用電話閉塞法行車時,列車占用區間的行車憑證為調度命令。
列車調度員辦理發車時,應查明區間空閑,接車站(線路所)為車站控制或鄰臺列車
調度員控制時,還應取得其承認的電話記錄號碼(雙線正方向首列后發車為取得前次列車
到達的電話記錄號碼);在發車進路準備妥當后,方可發布作為行車憑證的調度命令。
車站值班員辦理發車時,應查明區間空閑,并取得接車站(線路所)承認的電話記錄
號碼,但雙線正方向首列后發車為取得前次列車到達的電話記錄號碼(辦理發車及接車的
車站、線路所為同一車站值班員指揮時不辦理電話記錄號碼),在發車進路準備妥當后,
方可向列車調度員報告,請求發布作為行車憑證的調度命令。
2.辦理電話閉塞時,下列各項應發出電話記錄號碼(辦理發車及接車的車站、線路
所為同一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指揮時除外),并做好記錄:
(1)承認閉塞;
(2)列車到達;
(3)取消閉塞。
電話記錄號碼自每日 0 時起至 24 時止,按日循環編號,編號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接發列車
第 282 條 動車組列車由列車長確認旅客上下完畢后,通知司機關閉車門;列車進站
72
停車時,司機按動車組停車位置標停車,確認列車停穩、對準停車位置后開啟車門。按鈕
不在司機操作臺上的,由列車長通知隨車機械師關閉車門;列車到站停穩后,由隨車機械
師開啟車門。如自動開關門裝置故障或特殊情況需單獨開關車門時,由司機通知列車工作
人員手動開關車門。
動車組列車在車站出發,動車組列車司機在確認行車憑證和開車時間,車門關閉后,
即可起動列車。
動車組以外的其他列車在車站出發,司機確認行車憑證正確,發車條件完備后,直接
起動列車;辦理客運業務時,車站客運人員確認旅客乘降、上水、行包裝卸完畢后,通過
無線對講設備通知司機,司機須得到車站客運人員的報告后,方可起動列車。
第 283 條 車站應不間斷地接發列車,嚴格按列車運行圖行車。車站值班員辦理接發
列車(列車調度員人工辦理接發列車)時,應親自辦理閉塞、布置進路(包括聽取進路準
備妥當的報告)、開閉信號、交接憑證。由于設備或業務量關系,車站值班員除布置進路
(包括聽取進路準備妥當的報告)外,其他各項工作可指派信號員或其他人員辦理;列車
調度員人工辦理接發列車時,除辦理閉塞、布置進路(包括聽取進路準備妥當的報告)外,
其他各項工作可指派車務應急值守人員或其他人員辦理。
第 284 條 人工辦理進路接車前,必須親自或通過有關人員確認接車線路空閑、影響
進路的調車作業已經停止后,方可準備進路、開放進站信號機,準備接車;人工辦理進路
發車前,確認影響進路的調車作業已經停止后,方可準備進路、開放出站信號機,交付行
車憑證。
下達準備接發車進路命令時,必須簡明清楚,正確及時,講清車次和占用線路(一端
有兩個及以上列車運行方向或雙線反方向行車時,應講清方向、線別),并要受令人復誦,
核對無誤。
第 285 條 人工準備進路時,應嚴格按照接發列車命令、調車作業計劃執行。
在扳動道岔、操縱信號時,認真執行“一看、二扳(按)、三確認、四顯示(呼喚)”
制度;對進路上不該扳動的道岔,也應認真進行確認。
其他人員接發列車進路準備完了后,應及時報告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能從設備
上確認的除外)。
第 286 條 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進站方向為超過 6‰的下坡道,而接車線末端
無隔開設備時,禁止辦理相對方向同時接車和同方向同時發接列車(僅運行動車組列車的
區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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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發列車的同時,接入列控車載設備及列車運行監控裝置均故障的動車組列車、制
動力部分切除的動車組列車、列車運行監控裝置或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故障的其他列車,
而接車線末端無隔開設備時,禁止辦理相對方向同時接車和同方向同時發接列車。
相對方向不能同時接車時,應先接不適于在站外停車的列車、停車后起動困難的列車
或后面有續行列車的列車。
遇兩列車不能同時接發時,原則上應按列車運行計劃順序接發。
第 287 條 人工辦理時,開放信號機的時機在高速鐵路《行車組織細則》中規定。出
站信號機已開放或行車憑證已交付,如需取消發車進路,列車調度員(車站控制時為車站
值班員)應與司機聯系,確認列車尚未起動,收回行車憑證后,再取消發車進路。
第 288 條 接發列車應在正線或到發線上辦理,并應遵守下列原則:
1.旅客列車應接入規定線路。
2.動車組列車在車站辦理客運業務時,須固定股道、固定站臺、固定停車位置。動
車組列車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辦理客運業務的固定股道時,須經調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
任)準許。
3.通過列車原則上應在正線辦理。原規定為通過的旅客列車由正線變更為到發線接
車及動車組列車、特快旅客列車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基本進路時,須經列車調度員準許,
并預告司機;如來不及預告時,應使列車在站外停車后,開放信號機,再接入站內。
4.動車組列車按列控車載設備方式行車時,禁止在未設置列控信息的股道及進路上
接發。
第 289 條 在動車組列車運行時段內,特殊情況需開行路用、救援列車(利用動車組、
單機擔當救援時除外)時,列車調度員口頭通知鄰線會車范圍內運行的動車組列車司機限
速 160 km/h 運行。
第 290 條 列車調度員(車站控制時為車站值班員)應保證有不間斷接車的空閑線路。
在站內無空閑線路的特殊情況下,只準許接入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車輛等所
需要的救援列車、不掛車的單機及重型軌道車。上述列車均應在進站信號機外停車,由列
車調度員(車站控制時為車站值班員)指定的勝任人員向司機通知事由后,以調車手信號
旗(燈)將列車領入站內。
第 291 條 列車進站后,應停于接車線警沖標內方。在設有出站(進路)信號機的線
路,列車頭部不得越過出站(進路)信號機。
如列車尾部停在警沖標外方或壓軌道絕緣時,列車調度員(車站控制時為車站值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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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等通知司機,使列車向前移動。
第 292 條 進站、接車進路信號機不能使用時,應使用引導信號。引導信號無法使用
時,列車調度員應向司機發布調度命令,司機根據調度命令越過該信號機。
引導接車時,列車以不超過 20 km/h(動車組列車為不超過 40 km/h)速度進站,并做
好隨時停車的準備。
在無聯鎖的線路上接發列車時,除嚴格按接發列車手續辦理外,并應將進路上無聯鎖
的道岔及鄰線上防護道岔加鎖。進路上無聯鎖的分動外鎖閉道岔無論對向或順向,均應對
密貼尖軌、斥離尖軌和可動心軌加鎖。具體加鎖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 293 條 列車在站內臨時停車,待停車原因消除且繼續運行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司機主動停車時,自行起動列車;
2.其他列車乘務人員使用緊急制動裝置(緊急制動閥)停車時,由隨車機械師(車
輛乘務員)通知司機開車;
3.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使列車在站內臨時停車時,由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
員)通知司機開車;
4.其他原因的臨時停車,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應組織司機、隨車機械師(車
輛乘務員)等查明停車原因,在列車具備運行條件后,由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通知
司機開車。
上述第 1、2、4 項列車停車后,司機應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并說明
停車原因。
第 294 條 在非正常情況下,集控站轉為車站控制時,車務應急值守人員應報告站段
指派勝任人員趕赴現場,協助做好非正常行車工作。
除因危及行車安全必須立即轉換為非常站控外,列車調度員提出需轉為非常站控時,
須經調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準許。
轉為非常站控時,車務應急值守人員和列車調度員須在《CTC 控制模式轉換登記簿》
(附件 3)內登記,記明轉換的原因;車務應急值守人員與列車調度員核對設備狀況、站
內停留車情況、列車運行計劃、鄰站(線路所)控制模式及與本站(線路所)有關的調度
命令等情況。轉為非常站控后,應通知司機車站(線路所)轉為非常站控。
轉為非常站控的原因消除后,雙方在《CTC 控制模式轉換登記簿》(附件 3)內登記,
并及時轉回。
第 295 條 動車組列車按隔離模式由車站(線路所)開往區間時,須按站間組織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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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按地面信號顯示運行,待該列車到達前方站(線路所)后方可放行后續列車。
列車運行
第 296 條 列車在區間停車需下車處理時,列車調度員發布鄰線列車限速 160 km/h 及
以下的調度命令,限速位置按停車列車位置前后各 1 km 確定;司機在接到列車調度員已
發布相關調度命令的口頭指示后,通知有關作業人員辦理。需組織旅客疏散時,必須扣停
鄰線列車;司機在接到列車調度員已扣停鄰線列車的口頭指示后,通知有關作業人員辦理。
第 297 條 列車(動車組列車按列控車載設備方式行車時除外)運行限制速度規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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