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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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用KS-8型礦燈工操作規程 煤礦用礦燈工操作規程 本規程適用于礦燈房的值班人員和對礦燈充電實行自我服務的礦燈使用人員。本規程中規定了山東煤礦常用的KS-8型礦燈操作要求,其他型號礦燈另有規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規定執行。 煤礦用礦燈充電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礦燈房的值班人員和對礦燈充電實行自我服務的礦燈使用人員。 第2條 本規程中規定了山東煤礦常用的KS-8型礦燈操作要求,其他型號礦燈另有規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規定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4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定,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5條 日常充電操作,對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基。 3、發現本規程所列礦燈缺陷之一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三、安全規定 第6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8條 應保持礦燈房內充電間和修理間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禁止煙火,安全滅火設備完好。上、下水道暢通,耐酸地面清潔無腐蝕性殘液。 第9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松動。 5、玻璃破裂。 6、燈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11條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四、操作準備 第12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 第13條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須經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第14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15條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具。 五、操作順序 第16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的充電程序如下: 1、日常充電: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2、初次充電:注液→靜置2~4小時→調整液面高度,封蓋→進入恒流式充電方式充電過程→完成充電,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六、正常操作 第17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18條 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伏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19條 KS—8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第21條 連續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期進行(充電9~10小時后)。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餾水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22條 調整電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后,電解液比重應為1.28±0.01(30℃)。 2、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后第二天進行。 第23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開關、燈炮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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