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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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房管理制度 礦燈房管理制度:礦燈工操作規程、礦燈工交接班制度、 崗位責任制、礦燈損壞賠償制度、礦燈定期檢查維修制度、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礦燈工操作規程一、收燈工作1、收燈時,必須隨時檢查礦燈所屬部件有無損壞,如燈頭破裂和電池有損壞、燈線斷裂等時,應追查交燈者責任,并對存在問題的礦燈及時維修。 2、要檢查收回礦燈的完好情況,對不完好的礦燈要及時維修,清潔后再上架充電。 3、換班兩個小時后,仍有未交燈的人員,燈房負責人應將未交燈人員數量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匯報,并找其原因。 4、燈房把口人員要在本窗口守職,不允許交燈人員進入燈房私自取走礦燈牌或礦燈。 二、礦燈的正常充電 1、將充電架電壓調節器置于最低或所需電壓的位置,再將已放電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燈泡熄滅),把燈頭充電插孔套在充電架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方向旋轉180度,接通電路,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說明正常充電在進行。 2、完全放電后,充電時間嚴格按各型號礦燈生產廠家使用說明上規定的充電時間充電。 3、正常充電電壓空載調至5.0±0.2伏時,礦燈上架即可正常充電。 4、充電前務必關閉燈頭開關,以防由于充電電壓高于電池電壓而損壞發光二極管裝置,充電中不準打開燈頭開關,充電結束后,應先斷開充電回路(反旋90度),最好再等待30分鐘,才發燈(或打開燈頭開關)。 5、充電中如電源突然中斷,應即將每個燈的燈頭逆時針方向轉90度,切斷充電電路,以免電池通過預負荷、電壓調節器或電池相互間充放電。同時應將電壓調節器置零位,切斷電源開關。 三、發燈工作 1、發燈時需按燈牌對號發放。 2、發燈時不許用燈人員進入燈房私自取燈。 3、發燈時發燈人要對礦燈各部位進行檢查,如果有電池破損、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出。 4、發出的所有礦燈,主光源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四、充燈工工作時,要配戴好勞保用品,持證上崗。 交接班制度1、為確保安全生產,堅持八小時工作制,在工作地點集體交接班。2、接班人需按規定時間到工作地點,了解上班礦燈發放和礦燈維護情況,查閱上班記錄。 3、交接班時接班人和交班人共同巡檢燈房設備,按操作規程共同檢查現場衛生、設備各部情況。 4、交班人必須將當班工作情況、充電架運行情況、檢修和事故處理情況,遺留問題和可能發生的隱患,向接班人交待清楚,點清儀表工具,然后將上述交接事宜在交接記錄本中詳細證明,雙方簽字備查。 5、接班人未能按時接班、交班人不能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可直接報生產管理負責人或值班人,并堅守工作崗位,辦清交接班手續后,方可下班。 6、交班人必須交清公用工具,儀表備件,如有丟失交班人負責。 7、在交接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交接雙方共同負責處理,事故未處理完畢時,交班人未經接班人同意或科值班同意,不得下班。 8、因交班不清或交班人不在工作地點交班,由此發生的問題,由交班人負責。 9、燈房工作人員交接班時,必須核對當班出入井人員情況,當班出井時間超過2小時后未交礦燈者,燈房必須及時將持燈人姓名、隊別、班次匯報調度室。 10、接班人接班時不認真檢查,不詳細填寫交接班記錄,發生一切問題由接班人負責。 崗位責任制1、嚴守工作崗位,堅持八小時責任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確保礦燈質量。2、不干私活,不說閑話,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配液和修礦燈任務,保證滅燈率不超過上級規定。 3、要按規定修理礦燈,使其達到壽命長,零部件齊全完整,亮度、光度達到完好要求。 4、熟知整流設備的性能、原理,做好維修保養工作,保證各設備完全運行,做到會使用、會管理、會檢查問題、會排除故障,做到用好、管好、維護好。 5、保證材料、配件和工具不丟失、不損壞,在工作地點和庫房禁止吸煙。 6、鉆研技術,提高工藝水平,保持清潔衛生和各設備處于完好狀態,按時做記錄。 7、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會客,不睡覺,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不干與本工作無關的事。 8、搞好團結,經常檢查和掌握各礦燈情況,確保井下作業人員安全用燈 。 礦燈損壞賠償制度一、發放人員對收回的礦燈要全面檢查,如發現下列情況,應當場向交燈人說明,按規定限期一天,辦理賠償手續,否則不發燈,由此影響工作及其它后果由責任者自負。1、無故拆卸礦燈,造成缺少零件者,罰責任者50元。 2、造成接反正負極使充電架電流表燒壞,罰責任者100元。 3、無故敲打撞壞造成電池損壞者,照原價賠償。 4、如因公掛斷燈頭,由本單位人員出示書面證明,免于罰款,否則按規定處理。 二、職工升井后,應立即將礦燈交回燈房,凡延期不交者超過11小時或私自存放礦燈,按礦燈價格的50%罰款,造成礦燈損壞或私自換電池者,經查出后按礦燈價格的50%罰款。因公加班由單位證明認可。 三、無故丟失礦燈照價賠償,如工作意外或事故引起丟燈或損壞,必須由本單位事故分析會記錄,經檢查科、礦調度、運轉隊核對,并由當班隊長簽字證明,才可換燈,如無本單位事故分析會,一律照價賠償,在此期間不發臨時燈。 四、燈房值班人員,在接班5小時后,必須將未交燈人員統計、匯總,交礦調度和運轉隊,由調度室通知本單位人員交燈,如過期不交礦燈者,按規定罰款(連班、加班者例外)。 五、燈房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運轉隊各項規章制度,對發出的礦燈禁止有漏液、燈線破裂、燈圈松動、缺少零件等現象。 定期檢查維修制度1、交接班前,必須對所管理的礦燈、設備進行檢查。2、檢查各部件、閉鎖螺栓(封鉤)是否齊全、緊固可靠、發光體聯接是否良好,不眨眼,不滅燈。 3、檢查燈線有無破裂,包線口密封應良好,長度不得少于1m,接線必須使用線鼻子。。 4、絕緣應良好,不漏電;燈鎖性能良好,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方可打開。 5、檢查燈架、礦燈、燈牌是否對號、齊全、各部有無異常,儀表指示是否正確。 6、維修工每星期對架子上的礦燈檢查一次。 7、每個月工長對所有的礦燈、充電架等全面檢查并作記錄。 8、每月機運科干部不定期組織檢查一次,對各組所管理的礦燈、設備進行全面細致地檢查一遍(衛生完好和礦燈使用放電時間情況)。 9、對使用在三個月以上的礦燈每月檢查一次各部件接線情況,如發現接線有松動和銹蝕的現象,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10、對在使用中的礦燈經檢查、檢修,按技術要求試驗達到礦燈的技術要求后,才能進行使用,必須保證礦燈的檢修質量。 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一、礦燈使用集中管理、固定的管理方法,集中管理全礦礦燈,統一由礦燈房保管發放。礦燈與充電架對號,礦燈與燈牌對號。經常用燈的人員要固定燈并統一編號,礦燈充電固定充電架(及窗口),人員收發、充電、維修要固定燈,以使分工明確,加強責任心。二、嚴格執行礦燈七不發制度。 發光亮度不夠不發;電線破損不發;燈鎖閉鎖不良不發;燈頭密封不嚴不發;燈頭圈松動不發;玻璃破裂不發;電池盒破損不發。 三、下井人員一律憑燈牌領燈,嚴禁將自己的燈牌轉借給別人使用,否則按礦燈損壞賠償制度罰款。 四、地面臨時下井者,應由本單位開信、機運科值班簽字后或由礦調度開具證明方可發燈,外單位來人下井者,應由相關部門領導帶隊,才可發燈。 五、對礦燈進行考勤,對每架每盞燈進行建卡考勤,本卡片根據礦燈的實際使用情況,按照廠家規定,使用到期限必須更換礦燈,以保證礦燈的放電時間。 六、工作人員文明、精心操作,服務態度好,不出責任事故,執證上崗,遵守勞動紀律,不脫崗,保質、保量,嚴格把好質量安全關。 干部上崗檢查制度1、領導干部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崗檢查,上崗時要認真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2、礦機電總工、機電礦長每月上崗不少于一次。機運科長、機運副科長、技術員每月到崗檢查不少于三次。 3、干部上崗時,檢查值班人員對交接班制度、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檢查保護用具、防護用具是否齊全;檢查各種記錄是否齊全符合要求;檢查和了解充電架、礦燈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狀況。 4、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或指定專人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必要時安排檢修。 5、對違章值班人員違反規定、規程和制度、檢修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必須立即制止。 自救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管理制度 1、充燈工兼自救器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管理發放 2、自救器隨礦燈憑燈牌一同發放和回收并做記錄。 3、職工交回自救器后要對自救器的外觀、形狀保險卡鎖等進行檢查,如有問題及時上報機運科;對人為損壞的對照燈牌確認責任人,上報有關領導部門進行照原價賠償,故意損壞的,除進行照原價賠償外,視情節對其進行罰款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4、便攜式瓦斯檢測儀除科級以上領導和特殊崗位作業人員隨燈發放以外,其他作業人員不發放,如確需使用,由所在單位開椐申請,機運科值班同意簽字后方可隨燈發放并做記錄。 5、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屬計量測試儀器,任何人不得隨意調整其原有設置,否則按破壞安全生產移交礦處理。 6、做好自救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使用記錄工作,對自救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使用起始日期、使用期間出現的問題、以及維修等建立使用檔案記錄,以便確定每臺自救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狀態壽命。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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