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信息
|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二、安全規定 三、操作準備 四、操作順序 五、正常操作 六、特殊操作 七、收尾工作 窄軌電機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能使用該機車。 第6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和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9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10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第12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第13條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14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真進行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連接器是否完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象。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 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17條 開車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四、操作順序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車信號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松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啟動。 第21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五、正常操作 第22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輪(手拉桿)或右腳踏剎閘閥。 制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范圍內。 第23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留。如必須在其他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2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第28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 米/秒。 第29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六、特殊操作 第30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第31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時,必須服從現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迅通過。 第32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機車、剎緊車閘、下車扳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扳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制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剎緊車閘,確認無誤后方可處理。 第34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制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36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松閘,緩解后重新施閘。 第37條 制動結束后,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后,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后,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七、收尾工作 第39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開崗位。 【打印本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