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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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管理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礦燈管理工操作規程-礦燈管理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礦燈管理與維修作業。二、上崗條件 三、安全操作 五、操作順序六、正常操作 (一)酸性礦燈部分 礦燈初充電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二)堿性礦燈部分 日常充電注意事項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礦燈管理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礦燈管理與維修作業。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進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了解充電架的基本工作原理,自救器的完好標準,掌握本操作規程和有關標準、規定,能夠獨立操作。 三、安全操作 第4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5條 新領取的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集中管理。礦燈的總數,要比經正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自救器按規定每季度檢驗一次。 第6條 礦燈使用前先進行充電,充電前應關閉燈頭上的電源開關,燈熄滅后將燈頭插到充電架上充電(順時針方向旋轉180 度),觀察充電架上紅色充電指示燈亮,表示充電開始;當充電架上紅色“充電” 指示燈熄滅,綠色指示燈亮表示充電完成。 第7條 礦燈管理工在值班時,認真檢查巡視各充電設備運行狀況,及時做好記錄,發現異常迅速處理,確保礦燈正常使用。 第8條 對不經常使用的礦燈要進行放電處理,礦燈出現問題要馬上處理。 第9條 每班應對整個充電室及走廊的環境和設備衛生清掃,保證設備及室內外衛生清潔。 第10條 礦燈管理工有權按照以下情況作出提示。 1、入井人員升井礦燈、自救器上架前,不準將帶有油污、灰塵、水滴的燈、自救器放入燈架。 2、進入燈房人員要文明禮貌,按自取燈程序取還礦燈、自救器。 3、嚴禁閑雜人員進入燈房。 4、嚴禁取、放燈人員在燈房內大聲喧嘩、長時間逗留。 5、升井后應及時將礦燈和自救器上架。 6、使用人員要愛護礦燈、自救器,嚴禁丟失或損壞礦燈及自救器。 第12條 值班人員對收回的礦燈、自救器進行下列檢查: 1.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損壞;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做好詳細記錄。 2.是否有破損變形。 3.礦燈是否衛生清潔。 4.礦燈的兩光源是否正常。 5. 對下班兩小時后未歸的礦燈,應立即上報礦調度室。 6. 自救器外觀無變形開裂、封條無斷裂、護套完整、編號字跡清晰對號入架、有發放卡、有出勤臺帳。 礦燈管理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對煤礦常用的酸性礦燈和堿性礦燈的操作與維護作業的工種。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了解充電架的基本工作原理,掌握本操作規程和有關標準、規定,能夠獨立操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5條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6條 應保持礦燈房內充電間和修理問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禁止煙火,安全滅火設備完好。上、下水道暢通,耐酸地面清潔無腐蝕性殘液。 第7條 礦燈應完好,如果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第8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9條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第10 條 每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四、操作準備 第11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 第12條 礦燈使用的酸、堿、蒸餾水須經化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用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 第13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14條 準備和裝添電解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陶質、瓷質、玻璃、鉛質)。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膠鞋。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礦燈要經過以下充電程序: 1.初充電:初充電是新蓄電池(包括大修后的)在開始使用前采用的充電方式。注液、靜止2~4h、調整液面、封蓋、充電、完成充電、切斷充電回路。 2.日常充電:日常充電是正常使用中的蓄電池采用的充電方式。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六、正常操作 (一)酸性礦燈部分 第16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17條 日常充電。 1.將充電架電壓調節器置于最低或所需電壓的位置,再將已放電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V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隨時注意調節。 3.正常充電時間不得少于12h,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于0.1A。 4.礦燈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按日常充電方法連續充電24h。 第18條 日常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3℃。 3.充電時應關閉燈頭開關,使燈熄滅。 4.在充電過程中,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一般經過正常放電的蓄電池,充電開始時的充電電流約為2A,如有個別的充電電流特別小,則應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線和觸點。 5.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逆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6.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每個燈的燈頭逆時針旋轉180。。 7.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h,充電電流降至0.1A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8.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9.礦燈放完電后必須及時充電,以免長期擱置引起極板硫酸化。 10.使用中的礦燈應避免過放電,如有過放電,應進行過充電處理(適當延長日常充電時間)。 第19條 連續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期進行(充電9~10h后), 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餾水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20條 調整電解液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后,電解液相對密度應為1.28±0.01(30℃)。 2.調整電解液相對密度應在補充蒸餾水后第二天進行。 第21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墊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后應擰緊、放松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mm(電纜長度不小于1.1m),在割掉護套8mm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其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問,然后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22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23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在充足電后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凈,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2.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后,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未斷,玻璃絲管尚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不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清洗后立即將負極板浸入蒸餾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極板清洗后在60~70℃下烘干或在室溫下晾干,準備重新組裝。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凈后,再用蒸餾水浸泡擠干。 3.將電池槽清洗干凈,晾干待用。電池槽內壁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應用砂紙打光。 4.將正負極板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面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面裝微孔塑料腩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松緊適度。然后將電池槽內壁、極柱孔及電池蓋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凈,涂上封口膠,再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h后,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補涂一次封口膠,使之黏合牢固。 5.電池裝配完畢后,注入電解液,相對密度為1.28~1.30.靜置2~4h后,將電池直立使液面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和極柱墊,最后安上部構件。 6.裝配完畢、檢查液面合格后,充電24h,再測電解液相對密度,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整,合格后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后即可投入使用。 7.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初充電后方可使用。 第24條 在電池的組裝過程中必須注意: 1.在極板群中,不許存有因燒焊溢流出來的鉛疙瘩,否則會造成蓄電池正負極板短路。 2.在極板群中,正負極板必須面面相對,不許上下、左右參差不齊,因為不相對那部分活性物質不能發揮作用,會影響電池容量。 第25條 配制電解液的器具應用耐酸槽,并應耐溫100℃,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須用蒸餾水洗凈。 第26條 調配電解液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應將硫酸從2~3L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合均勻、散熱迅速。 2.絕對禁止將水倒人濃硫酸,以免產生劇熱反應而引起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3.應備有5%的碳酸鈉溶液,以備萬一硫酸飛濺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時洗滌用。 第27條 蒸餾水、濃硫酸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雜質進入。 第28條 調制電解液時,濃硫酸與蒸餾水的調配比例如下:
1.用濃硫酸和蒸餾水調和時:
2.如用相對密度1.4(30℃)的稀硫酸調制成1.26(30℃)時,可用1份稀硫酸對0.59份蒸餾水。
3.調制電解液時,如果溫度不是30℃,相對密度應進行換算:
S30=St+0.0007(t一30)
式中 S30——30℃時電解液相對密度;
St——t℃時電解液相對密度;
t ——電解液的溫度,℃。
4.常溫下電解液相對密度如下表:
第29條 礦燈初充電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膠堵。 2.把電池向后傾斜45。,用注液器注入相對密度為1.26的電解液,每單格電池注入120mL。 3.注液后,電池靜置2~4h,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并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以下,然后將電池直立起來,檢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需調整液面高度。 4.液面調整合格后,將外殼上的漏液擦凈,裝上堵頭、墊詞、透氣蓋,并把透氣蓋擰緊。 5.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后,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A,連續充電72h,每小時調整一次電流。 6.當充電48h后,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面與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繼續充電至72h。 7.充電72h后,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h,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相對密度至1.28±0.01(30℃),然后再充2h,至此初充電結束。 8.礦燈初充電后,放置2小時,進行放電試驗。用0.7A燈泡放電11h后,電池電壓不低于3.5V則認為合格。對于不合格電池,可使用1A電流充電24~28h后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復直至合格為止。 第30條 初充電時的注意事項。 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1A,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h。 2.初充電24h后,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1A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充電最后2h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定,如果充電72h后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二)堿性礦燈部分 第31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32條 日常充電操作方法。 1.將充電架電壓調節器置于最低或所需電壓的位置,再將已放電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3.5±0.05)V范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隨時注意調節。 3.正常充電時問不得少于12h,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于0.5A。 4.礦燈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采用過充電制,3.5V充電5h,再用4.0V充電11h,約充入40A·h。 第33條 日常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0℃。 3.充電時應關閉燈頭開關,使燈熄滅。 4.在充電過程中,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一般經過正常放電的蓄電池,充電開始時的充電電流約為7A,如有個別的充電電流特別小,則應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線和觸點。 5.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逆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6.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每個燈的燈頭逆時針旋轉180。。 7.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h,充電電流降至0.5A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8.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9.礦燈電池停用時,只能短期帶液貯存,并按過充電制充電。 10.在日常充電中還要定期檢查透氣閥性能,如有變形、發粘、膨脹、失去彈性,使充電時排氣不通暢或有漏液等現象,應進行更換。透氣閥一般每兩個月用溫水清洗一次,半年更換一次。 第34條 連續使用的礦燈,每周補一次液(用相對密度1.02~1.05的堿液)。在氣溫較高的地區,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將堿液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后液面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液后,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4.補液時要適量,補液所使用的器具、工具應保持干凈。 5.礦燈補液后,應再充電2h,仔細檢查合格后即可發出。 第35條 調整電解液相對密度。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兩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相對密度。電池在充足電后,電解液相對密度應為:氫氧化鉀溶液1.19~1.21,氫氧化鈉溶液1.17~1.19。 2.調整電解液相對密度,應在補充電液和充足電后進行。 第36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松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墊圈、燈面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松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后應擰緊、放松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又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mm(電纜長度不小于1.1m),在割掉護套8mm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其位于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后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37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后,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松,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后,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38條 礦燈蓄電池拆裝方法。 礦燈蓄電池拆裝必須在放電后終止電壓為2.1~2.2v時進行: 1.用內六角改錐及鉗子擰下兩個M5螺釘,打開上蓋,去掉上部構件,然后用木改錐擰下8個M4螺釘,將極板連同電池蓋一起抽出。注意,極板在空氣中不能久放,防止因接觸空氣而氧化。 2.將正、負極板與極柱連接的螺釘松開,取下極板,放入蒸餾水中。 3.對電池蓋(及其防沫套、防沫擋套)、電池槽、隔板、氣塞蓋、透氣柱、氣塞密封圈、透氣閥等進行檢修或清洗及更換。 4.組裝時,用螺釘、彈簧墊圈將兩片正極板和一片負極板連同塑料隔板組合,安裝到正、負極柱上。注意極板的正負極性要相對應,防止裝錯或短路。 5.將電池密封圈套在電池蓋上。 6.將電池組連同電池蓋(蓋下面已裝好防沫套、防沫擋套)一起放入電池槽內,擰緊8個M4固定螺釘。 7.由氣塞孔往電池中注入電解液至液面達上橫線為止,再裝上透氣柱及密封圈、透氣閥,然后擰上氣塞蓋。 8.將凹形密封圈套在電池蓋上,然后將電纜接到正、負極柱上,上好上蓋。注意極板人槽后,應立即灌入電解液,以免生銹。 第39條 電解液的調制方法。 1.配制時,氫氧化鉀或氫氧化鈉與蒸餾水應按一定的比例,即重量比為1:2.2(氫氧化鉀)和1:2.4(氫氧化鈉)。先將少量氫氧化鉀溶于全部水中,用清潔小鐵棒攪拌,再加其余氫氧化鉀繼續攪拌至全部溶解為止,調整相對密度至1.18~1.19(此時,可以加入氫氧化鋰LiOH·H20,按每升電解液加20~50g,攪拌,調整相對密度至1.19~1.20),靜置6~12h,待溶液澄清透 明后再進行過濾,然后存放于干凈容器內備用。 2.應備有3%的硼酸水和清水,萬一堿液濺到人體或眼睛上,可用以清洗,嚴重者清洗后立即送醫院治療。 ’ 3.配制用的容器須用干凈鐵質制品,其次可用陶瓷質或耐堿塑料制品,配制或存放過程中,嚴禁碰到酸液。 4.配制工作應迅速進行,溶解固體電解質或稀釋電解液時,均會產生高溫,應待溶液溫度降到(25±10)℃時,再測試或調整其比重。 第40條 蒸餾水、氫氧化鉀、氫氧化鈉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雜質進入。 第41條 礦燈初充電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打開蓄電池小側面上的補液蓋,取下補液墊片和堵頭,加入相對密度1.19~1.2l的氫氧化鉀或1.17~1.19的氫氧化鈉電解液至規定的液面上橫線,靜置2~4h,使極板浸透電解液,此時再觀察液面,如果下降,仍應補足,然后裝上堵頭、墊片和補液蓋。 2.打開燈頭開關,觀察燈泡能否點亮,以檢查蓄電池有無 電壓和放電線路是否正確,然后按過充電制開始初充電。 3.置關閉狀態下的礦燈于充電架上,將燈頭充電插孔套進充電架的充電插頭,按過充電制方式調節好整流器的輸出直流電壓至3.5V,充電5h,然后將電壓調到4V,充電1lh。開始充電時,嘏檢查充電指示器有無指示,如果異常,應檢查處理。 4.補充電開始時,應檢查充電架的充電電流不應超過整流器額定電流(300A),否則應減少礦燈數量,錯開各批礦燈開始初充電的時間。初充電按過充電制,即3.5V充電5h,再用4.0V充電11h,約充入40A·h。 5.初充電完畢后,應用本燈頭的燈泡放電7h,再按過充電制充電,并進行第二次放電10h。同上再充,進行第三次放電12h,且蓄電池端電壓為2.1~2.2V以上時,可認為初充電已完成,允許投入正常使用(正常使用前應檢查液面高度,液面低于下橫線時,應補加蒸餾水至上橫線)。 6.第三次放電時間不足12h的礦燈,應做全面檢查,例如有無螺栓松動、燈線損壞等,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并調整電液相對密度,更換電解液,補液至上橫線等。然后,再次進行過充電,再做放電試驗。如果放電能達12h,即可投入正常使用。 七、收尾工作 第42條 本班工作結束后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第43條 濃硫酸、氫氧化鉀、氫氧化鈉、電解液等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干凈。 第44條 廢棄的電解液應酸堿中和后,方可倒入下水道中。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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