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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窄軌運輸技術操作規程

煤礦窄軌運輸技術操作規程 窄軌電機車司機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14噸及以下電機車) 礦車修理工 翻車機司機 窄軌軌道工 架線工(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路) 斜井人車修理工 人車跟車工 行車調度工 小絞車司機
目 錄
窄軌電機車司機·····························1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6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14噸及以下電機車)····· 10
礦車修理工································13
翻車機司機································17
窄軌軌道工································19
架線工(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路)···········25
斜井人車修理工····························29
人車跟車工································32
行車調度工································35
立井信號工································38
立井把鉤工································41
斜井信號工································44
斜井把鉤工································47
小絞車司機································51


窄軌電機車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電機車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
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并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規程中未
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3條 操作時,應保持的正常姿勢為:坐在座位上,經
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動手動(手
拉桿)。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制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
的范圍內。
第4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
絲、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第5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
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
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
燈。在有坡度的地方,還應用木楔等將車輪楔住。
第6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7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復軌
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復軌器等。
二、準備工作
第8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
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并對電機車認
真進行如下檢查:
1.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乙連接器是否良好。
3.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
4.照明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
7.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制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是否靈
活,閉鎖是否可靠。
9、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第9條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匯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不包括3噸及其以下電機車)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以上情況都應記入接班記錄簿中。
第10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干燥細砂。
第ll條 開車前應督促跟車工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
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不包括跟車工及特許人員)。
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6.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在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7.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三、起動
第12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表、儀器,點亮照燈、紅尾燈。
第13條 接到發車信號后,將控制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后松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松閘就開車。
第14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 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沖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松連接鏈環,然后重新撒砂起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曳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拖閘起動。
第15條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擋,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沖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四、運行
第16條 運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 防止過熱。
第17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復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制車速。
第18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對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19條 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嘹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20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間距。
第21條 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5米/秒;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2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面有
人、有機車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
號。
第2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第24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五、減速停車
第25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
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
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并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
第26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制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風閘)并用,并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27條 制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松閘緩解而后重新施閘。
第28條 制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制器換向手把轉至零位。
第29條 列車制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米;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
第30條 途中因故停車后,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后設置防護,然后才能檢查機車(列車)等,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第31條 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
定:
1.在道岔警沖標位置以外停車。
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充電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
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2條 應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及供電系統。能
正確處理一般故障,能熟練地按操作規程進行充電作業。
第3條 對于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經過
專業培訓并取得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
擔任。
第4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5條 充電工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
二、準備工作
第6條 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1.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志齊全。
2.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第7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
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第8條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
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四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9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制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再行起吊。吊車升起后,起
重物下不準站人。
第10條 充電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
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再行送電。
第11條 先擦凈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后,打開電池箱,清洗干凈。
第12條 電源裝置每次充電前都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3條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14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負極)。
第15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它代用。
第16條 打開全部電池旋塞,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臟物。
三、充電作業
第17條 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
電壓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記錄。然后起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18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19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第20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才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汽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土
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于1.270時)或比重為1.300
的稀硫酸(當小于1.250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15—30毫米。
第22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C;苛性鈉電解液35℃;硫酸電解液45C。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后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于3塊電池。
第23條 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松動情況。
第24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凈。
第25條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后再充電。
第26條 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第27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面、比重和溫度,并做好記錄。
四、收尾工作
第28條 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小時,待冷卻后,才準蓋上電池旋塞。擦凈注液口的酸堿跡,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待用。
第29條 工作結束后,打掃好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儀表,填好當班工作日記及交接班記錄,再行交班。
五、充電室設施
第30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水源,以備沖洗蓄電池之用。
第31條 必須設置電壓表、點溫計、比重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
第32條 必須設置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
第33條 必須設置充電架及推移電瓶箱的設備或起吊設備。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34條 必須放置有護目眼鏡、橡膠手套、膠靴及橡皮
圍裙等,以備配制電解液時使用。
第35條 盛電解液的容器必須堅固耐酸堿。在調合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誅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36條 配制酸性電解液時,充電室內必須備有中和電解液的5%的硫酸鈉溶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應先用其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
第37條 配制堿性電解液時,事先準備好足夠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備皮膚沾有堿液時,立即用以沖洗。
六、其它規定
第38條 每周測量一次漏泄電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39條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只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
第40條 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并進行清洗,然后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41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均衡充電一次。
配制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
(14噸及以下電機車)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必須經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才能從事本工作。
第2條 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操作。
第3條 修理工作必須是在機車停止運行的權態下進行。檢修一般在機車庫內進行,臨時小故障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要采取措施,防止其它車輛沖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
第4條 被檢修的機車停穩后,要用止輪器、木楔等將車穩住。架線機車要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切斷機車架線電源;蓄電池機車要撥開電池插銷。
第5條 修理電器設備時,要切斷電源后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后再行作業。
井下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只允許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二、準備工作
第6條 必須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防護晶以及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須齊全、完好,并備齊所需材料配件;
三、檢修作業
第7條 拆裝電機、減速箱、輪對、電源箱等重大部件
時,應使用起重設備,并由專人指揮,起吊所用工、機具必
須合乎要求,嚴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
利用千斤頂升起重物件時必須注意使物體的重心作用在支點的中心范圍之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8條 修理人員工作位置應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工具對自身或他人的傷害。
第9條 使用手錘、手鉗、改錐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0條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鉆、手砂輪)應注意電機外殼必須接地,并按其使用要求使用。
第11條 工件鉆孔時應用夾具夾緊工件,嚴禁用手持工件鉆孔。
第12條 電焊、氣焊、噴燈焊接等工作,要由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承擔。
第13條 大型專用機床要由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的人員進行操作。
第14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銅棒平衡敲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C~100C的油中加熱10~15分鐘再行裝配。
第15條 部件的拆裝應按順序進行。拆卸下來的零件應當加以標記,并用煤油清洗干凈(軸承清洗后要用細白布擦拭干凈)。清洗軸承箱、齒輪箱后,必須檢查,防止留有雜物。
第16條 磨損超限未經修復的零件不得使用。軸與軸孔磨損后允許采用涂鍍、電鍍式噴涂工藝修復,在滿足強度要求的條件下,也可以鑲套處理,但不得用屯焊修補。鍵槽之間不得加墊,平鍵槽磨損后,輪、軸、鍵槽允許同時加寬5%。裝配軸承時軸徑不得沖麻面。
第17條 熱裝輪箍時,必須注意保護輪轂、軸及齒輪不受熱。熱裝輪箍用小錘敲擊聲音清脆為合格,聲音沙啞為松動,不得裝車使用。
第18條 整流子面受損需要車削時,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19條 同一臺電機應用相同規格型號的炭刷。新炭刷裝配前必須在整流子上或與其相同的圓柱面上用細砂紙打磨吻合。
第20條 炭刷壓力的調整與集電弓接觸壓力的調整都應使用彈簧秤稱或用其它方法測定。
第21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2—83的有關規定。
第22條 必須注意保護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面。防爆面可以化學處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不得涂油漆。
第23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定進行試運轉,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須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四、收尾工作
第24條 檢修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后,要填寫檢修記錄,寫明檢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驗收人等有關內容。
第25條 工作結束后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離開工作現場時要切斷有關的風、水、電源。
五、有關說明
第26條 本規程只做為礦用窄軌14噸以下電機車修理工操作依據。檢修質量標準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執行。
第27條 本標準未盡部分按部有關規定及產品說明書中要求進行。

礦車修理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礦車修理工應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未經考試合格,不得獨立進行修理作業。助手和學徒工可在合格的正式修理工指導下作業。
第2條 礦車修理工必須熟悉礦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熟悉本工種所使用的工具,設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和完好標準。
第3條 所有礦車都要編號,并建立檢查、檢修記錄簿,并注明礦車的型號、編號、檢查、檢修日期、檢查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內容、以及所存在的問題。
第4條 檢修、檢查電器及電力拖動設備時,必須停電作業,并懸掛停電作業標志牌。
第5條 機械設備運轉中,禁止人員接觸轉動部位。處理故障時必須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
第6條 多人工作的場地,要分工明確,指揮統一,行動一致,但不得平行作業。
第7條 有關車、鉗、鍛、鉚、焊、起重等工作,應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人員承擔,并分別遵守有關工種的操作規程。
第8條 操作電力設備,禁止帶負荷停送電。
第9條 操作起吊、行走時,一定要看清周圍有無障礙,
看清操作按鈕(或開關),防止開錯。重物下放運行時前方嚴禁站人。
第10條 在操作運轉設備當中,發現異聲、異狀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運轉,進行處理。
第11條 工作時必須身著工作服,穿戴好其它防護用品。女工必須戴防護帽,辮子、長發不得外露。
二、準備工作
第12條 根據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備品、配件等。并檢查是否齊全、完整、可靠。
要詳細檢查退輪機、裝輪機、整形機等設備是否處于完
好狀態,運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三、檢修作業
第13條 按規定在車場進行“列檢”工作時,要設置明顯的“列檢”標志,列檢人員要注意來往車輛。列檢過程中,發現需要修理的礦車,應將其摘出待修。
第14條 礦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修理:
1.碰頭損壞或缺少,碰頭彈簧損壞,螺栓斷裂、松動。
2.礦車底盤變形超限,底梁開裂或鉚固件松動。
3.輪軸彎曲變形,輪對擺動超限或不轉動(俗稱死輪)。
4.礦車箱體有裂紋、破損或變形超限。
5.連接器磨損超限或斷裂,防脫裝置損壞。
6.連接螺栓、銷軸等零部件損壞或缺少。
第15條 地面修理礦車,應在專用場地或車間內進行,井下應在專用巷道或硐室內進行。
第16條 凡必須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應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施工。
第17條 凡中修、大修礦車時,應首先檢查礦車狀況,
確定檢修部位、內容及檢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條 礦車輪對軸承應注入適量的潤滑油脂,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每半年內至少注油1次,每1年內必須清洗檢查1次。凡損壞的軸承,彈性擋圈等零件必須及時更換。
第19條 礦車整形前,應對礦車進行檢查,確認箱體內無雜物后,方可啟動整形機慢慢下放于車箱內進行整形。人工整形時,手錘前方禁止站人,嚴防飛錘傷人。
第20條 在拆、裝礦車碰頭時,要使用專用工具,碰頭正面禁止站人,以防止彈簧傷人。
第2l條 裝卸車輪要用專用工具或退輪機、裝輪機,禁止敲打,并注意保護零件不受損壞或丟失;在裝卡工件時要放穩擺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脫傷人。
第22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安裝軸承時應事先放在75~85C(最高不得超過100,C)的油中加熱,10~15分鐘后再行裝配。
第23條 人工拆卸、裝配軸承時,要選用銅棒、鋁棒等軟金屬平穩擊軸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裝配好,防止損壞軸承及軸頭。
第24條 應將每次檢查、檢修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詳細記錄在檢查、檢修簿上。
第25條 工作結束后應清理工作場地,打掃環境衛生。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切斷電源并閉鎖。
四、驗收
第26條 凡修理后的礦車必須按完好標準驗收;大修后的礦車按檢修質量標準組織驗收。
第27條 必須按礦車編號將驗收日期、驗收結果、驗收人員記錄在礦車臺帳上。
修理后的礦車必須經驗收合格方準投入使用。
 

翻車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l條 翻車機司機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的人擔任。
第2條 應熟悉本崗位的機械設備性能、供電系統、信號聯絡方式及一般故障的處理方法。
第3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4條 上崗時應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
二、準備工作
第5條 翻車機開動前應檢查電動機、減速器、制動裝置、內外阻車器、滾圈、滾輪、軸承、開關及信號裝置等是否完好。
第6條 開動前應向各部軸承、回轉部位等注油,并檢查減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標準。
第7條 檢查各回轉部位的保護罩及危險部位的護欄是否齊全完好。
第8條 檢查灑水除塵裝置使用是否可靠。
三、翻車作業
第9條 翻車前應先開空車運轉,以便觀察各部機構運轉情況,確認無誤再行翻車。
第10條 翻車前向貨倉下口崗位人員發送翻車聯絡信號,待收到準許翻車的信號后,才能翻車。
第11條 向翻車機內推車時,推進速度不能大于1米/
秒。
第12條 在翻車機前摘鏈時必須停車,并使用專用工具摘鏈。
第13條 開動翻車機到裝車位置(即內外軌道對正)停穩,打開阻車器,推進重車,頂出空車后,再行翻車。
第14條 設備運轉時,翻車工不得離開操縱臺,要監視運行狀態,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停機。
第15條 礦車翻完后,要用專用工具掛鏈,嚴禁用手直 接掛鏈。
四、收尾工作
第16條 工作結束后,打掃好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填寫好工作日記及交接班記錄,再行交班。
五、安全注意事項
第17條 檢查各部機件和注油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轉,并掛上停電作業的標志牌。
第18條 礦車在翻車機內掉道時,必須切斷電源,再進行處理,并設人監護。
第19條 如果必須進入貨倉處理故障應關閉外阻車器,切斷電源,系好安全帶,再行處理。
第20條 翻車過程中如煤塵較大時,應灑水除塵。
第2l條 保管好防火工具及防火器材。

窄軌軌道工

一、一般規定
第l條 軌道工應熟悉掌握軌道量具及施工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
第2條 凡鋪設、維修軌道前,必須經調度及有關人員同意方準施工;同時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本規程。
第3條 開工前,首先檢查所用工具是否齊全、完好。
第4條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須有專人檢查巷道的支護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第5條 用釬子和錘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垛斧鏟螺絲時,掌釬人要戴防護手套,打錘人操作時不準戴手套,不準和掌釬人站在一條線上,防止走錘傷人。打錘人應注意周圍環境,防止意外。
第6條 搗固道床或臥底(拉底)時,前后間隔距離不少于2米。
第7條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釘時,不準手握滿把,以防壓手。
第8條 砸道釘時,必須手心向上栽道釘,用錘輕輕穩牢,隨后再加力釘進去;防止砸手或道釘崩起傷人。嚴禁在鋼軌上或軌縫處直道釘。
第9條 施工作業時,所用的工具不準碰觸電纜、電話線等電氣設備
第10條 使用起道機或千斤頂時,要垂直放正,不準歪斜,鉤腳要牢固地掛在鋼軌上,操作人員的頭部和手臂要躲開壓桿或千斤頂。
第11條 用起道機或千斤頂起道時,鋼軌頂起后要隨起隨墊,所有作業人員的手、腳不準伸入軌底或軌枕下面,以防傷人。
第12條 軌道工使用氧氣或電焊工具進行長軌焊接時,應按電氣焊工的技術操作規程執行并符合《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
第13條 施工過的非焊接軌道,必須用導線連接,連接后每個接縫處的電阻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29條的規定。
第14條 更換翻修軌道及道岔工作結束后,必須試車、驗道,并經班(組)長驗收,確認無問題后方可撤離現場。
第15條 手工鋸軌時將要鋸的鋼軌墊平、擺正,丈量長度,并在鋸口的側面及頂面劃線。
第16條 軌道鉆孔,必須劃好孔印,將卡子掛住軌底,手搬鉆的兩端頂緊,并與鋼軌垂直。一只手搬鉆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鉆頭均勻受力,快要鉆透時,要輕鉆、慢鉆,防止鉆孔出口不整齊。上螺栓時,不準用手指探測螺栓孔,不準用錘敲打魚尾板和螺栓。
第17條 井上、井下的軌道線路,每班必須巡道,按檢查、檢修周期經常巡回檢查和處理故障,保證線路處于完好狀態。
第18條 軌道工每班結束時,必須填寫本班工作匯報日志。
二、平巷施工
第19條 在有機車運行的線路上施工時,施工區段的兩
端40米以外必須設紅燈示警,并設專人防護并指揮機車的停止。
第20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前,必須經專人檢查軌道線路,確認無影響列車安全通過的隱患后方可放行。車輛通過時,所有工作人員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第21條 在有架線的地點施工時,長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應用時不準碰架線,以防觸電。
第22條 凡雙軌運輸,遇特殊情況不能行駛機車時,必須在此線路的兩端用明顯的標志示警,并通知調度。
第23條 在主要運輸大巷施工時,應注意:
1.防護人員與施工地點之間的距離應不少于60米。
2.遇有彎道時;防護人員必須在直道部位。
第24條 裝卸鋼軌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1.人工裝鋼軌要使用專用車或平車、材料車。
2.裝卸鋼軌時要由一個喊號,一頭先起或一頭先放。
3.運送鋼軌的專車不準乘人,并有專人前后監護。車速不得大于2米/秒,嚴禁在曲線段會車。
4.人工用煤車送鋼軌時,車的四角要鍤擋柱,鋼軌用繩索拴牢,停車時鋼軌的兩側不準站人。
5.在主要運輸巷道人力推車運送鋼軌時,在鋼軌車前50米以外必須有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紅燈警戒。
第25條 有架線的巷道,從礦車內往外卸物料,必須切斷電源。
第26條 用煤車或材料車裝料時,其物料不得超出車沿0.2米,兩側不得超過車寬。
第27條 使用彎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將加工的鋼軌放平穩,軌底向下。
2.彎道器要放平、墊穩,并使兩鉤爪牢固地卡住鋼軌。
3.用絞杠或釬子擰緊絲杠,兩人用力要均勻,不得用力過猛,并墊好保險杠,防止壓手。
第28條 鋪設曲線軌道的規定:
1.鋪設曲線軌道,必須從曲線的一端向另——端進行,不應在緩和曲線的起點設有接頭。
2.在曲線的外側不準有人同時作業。
三、斜巷施工
第29條 開工前要關閉好上車場阻車器,方可進入現場。
第30條 進入現場之前,必須將斜巷上口附過5米以內的浮雜物清理干凈,并設專人監護看守,以防異物墜落傷人。
第31條 工作時,必須由下往上進行。上端工作人員要注意保護下邊工作人員的安全。
第32條 工作人員要站在平穩可靠地點,所用工具要放穩、放牢,傳遞工具時,要互叫互應,不準亂扔。
第33條 工作中清理出來的煤、矸石及雜物,應及時裝車運走;施工完畢后,必須將矸石、物料清裝干凈,不準影響安全行車。
第34條 需要運送鋼軌或物料時,必須和斜巷上、下井口的信號工及絞車司機聯系好,說明運送地點、行車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第35條 運送鋼軌時,要捆綁牢固,下端必須兜攬防護罩,防止鋼軌在運行中脫落或串出。
第36條 使用特別車輛運送鋼軌、物料、器材等(簡稱物件),需要裝卸或跟送(監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向上運行時,裝卸人員不準跟車,必須提前到達工作地點。
2.當物件車向下運行時,跟車人應與物件車保持5米以外的距離。
3.監護物件的跟車人員,必須精神集中,發現物件車刮碰或脫軌,必須立即停車。
第37條 裝卸物件時,必須用繩扣將車拴牢后方可進行。
第38條 施工地點的新舊鋼軌、軌枕都必須整齊地碼放在寬闊地帶。
第39條 除按上述要求外,還必須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四、軌道維修
第40條 軌道維修,不準單人作業。
第4l條 使用大頭鎬進行搗固時,工作人員的前腳站在被搗固的軌枕上,腳尖不準伸出軌枕邊緣;后腳站在兩根軌枕中間,并不準踏入軌底,搗固范圍自鋼軌中心向兩側各200~250毫米。
第42條 多人進行搗固作業時,要統一行動,不準打飛鎬,不準亂打道碴、軌枕和鋼軌,防止飛起石頭傷人。
第43條 調整軌道方向,要由一個指揮。撥道前應撥開軌枕端部和防爬木撐撥移方向一側的道碴;撥曲線時,應先將曲線兩端直線撥直,將彎曲線撥入曲線范圍以內,統一進行調整。
第44條 空重車道在同一條巷道內時,巡查線路的兩人不準沿同一條軌線行走,且各自應有前后警戒的分工。
第45條 處理故障時,必須有一人注意觀察來往的車
輛;遇有彎道時,必須有人到來車方向設置防護,
第46條 必須認真檢查線路,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對影響通車而短時間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須在隱患地點前后各60米處設置防護,并通知調度。
第47條 應掌握軌道絕緣的檢查及維修情況,每月必須檢查二次。并做好記錄;做到管套、絕緣板、絕緣軌頭數量齊全、緊固有效。
第48條 經常清除道床淤泥積水,防止泥水導電。

架 線 工
(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路)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作業前由施工負責人召集全體施工人員聽取技術負責人講解安全技術措施。
第2條 架線工在作業前應認真檢查工具、材料和所需用設備是否良好,作業環境是否安全。
第3條 檢修、更換、延長牽引網路都必須征得運輸調度的同意。
第4條 在牽引網路上施工,必須停電作業,停送電步驟如下:
1.停電。
2.驗電。
3.接地。
接地線必須打在電源側施工地點前10米處。施工地點兩端設專人嘹望(帶信號)。施工完畢,待施工負責人檢查線路,確認無問題,清理現場,拆除接地線后,方可送電。
第5條 短路接地線應用8號鐵絲雙股,一端緊固在接觸線上,另一端緊固在鋼軌上。
第6條 地線接法:先接地,后接接觸線;拆除時, 摘接觸線,后摘地線。
第7條 空中作業上下傳遞工具、材料等,應使用繩索傳遞,禁止拋扔。
第8條 本操作規程有關部分按《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路維護及運行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執行。
二、新線架設
第9條 新線架設之前,必須檢查巷道所給出的懸掛點間距、懸掛高度、橫拉線兩端的線鉤固定情況和吊線鉤材質情況等是否符合《規程》中第4.7條1.2.之規定。
第10條 必須目測接觸線與軌道的中心線。
第11條 橫拉線可在施工之前按《規程》第4、7條6做好。
第12條 施工順序:設橫拉線,放線,掛吊線鉤(吊線鉤可用8號鐵絲做),掛接觸線入吊線鉤內,作好首端終端頭(首終端制作:將接觸線折回頭,穿上絕緣子,用兩股繩卡緊固好,中間段再打一道絕緣子,一端用接觸線絕緣子相連接,另一端為固定端),最后按順序分段緊線,全線路緊線完畢,在未拆除最后一道緊線器之前必須打好尾端終端頭(尾終端)[尾終端制作法同首終端,所不同處在固定端前加一組拉緊螺栓(花蘭螺栓)]。緊固牢尾終端后方可拆除最后—道緊線器。
第13條 新架設的接觸線(包括延長線段)。中,如有直線段和曲線段,應從直線段一端分段緊線和固定線。
第14條 必須分段拉緊曲線段內的接觸線,吊線鉤必須掛在吊線器外側。固定吊線器時,施工人員必須站在接觸線外側進行工作,以防接觸線傷人。
第15條 整盤運送接觸線,應采用平車。平車上面應放置轉盤,將整盤接觸線用鏈式起重機拉起,對準平車上的轉盤放好。轉盤中心要穿一根鐵管,最后將線盤用lo號以上鐵絲緊固在乎車上。確認緊固合格后,方可運行。
第16條 放線時,必須從一端向另一端緩慢釋放;線盤處至少有兩人以上監護;應用人工拉線;統一指揮。
第17條 緊線作業中,應使用滑車和緊線器,當線拉緊后,必須將緊線器手柄摘下來,以防跑滑手柄傷人。
第18條 新架設的接觸線必須全部符合《規程》中第4、7條的規定。
第19條 安裝饋電線之前,應用儀表測量接觸線對地電阻。饋電線安裝完畢試送電之前應再用儀表測量一次,符合《規程》中第4、7條12的規定后方可試送電。
第20條 在通車運行之前,應協助軌道工檢查各接縫處的回流線和應設的絕緣點,是否完全符合要求。
三、牽引網路的維修與更換
第21條 更換部分接觸線時,應用緊線器將新接觸線兩端拉緊,再將舊線拆除。
第22條 拆除接觸線,必須是先拆除兩頭終端,后拆除接觸線(拆除曲線段接觸線時,必須倆人進行)。
第23條 更換部分橫拉線之前,應確定好具體位置,計算好新線的尺寸,并做好一切準備再行施工。
第24條 處理接觸線故障,清掃絕緣子,更換部分吊線器時,不能全線路停電,必須執行分區段停電,并與運輸調度聯系好之后再施工。
第25條 立放電柱時,要使用滑板及叉桿(叉桿必須兩副,長、短各一副),麻繩作溜繩(拉溜繩分兩組,分別在叉桿對面的兩側),不得少于9人操作。翻電柱時,不準先拆坑木。用車運電柱時要連接好。立、翻、抬、運電柱時,都要由一人統一指揮,并做好警戒。
第26條 地面蹬桿或蹬梯作業時,在蹬桿前必須檢查電
桿根部腐朽情況,然后系好安全帶,再行作業。空中作業必須有監護人,監護人不準站在電桿底部。
第27條 大風大雨天,禁止空中作業,并應停止正常檢修(特殊情況須制定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28條 禁止站在電機車上檢查、檢修牽引網路。
 

斜井人車修理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斜井人車修理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并獲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2條 按有關規定檢查、檢修、試驗人車,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3條 檢查、檢修人車時,要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仔細檢查所用工具、器械、設備是否完好。
第4條 人車檢修應在修理車間或是井口平車道上進行。若在斜坡道上檢修時,一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井下硐室檢修人車,進行電焊、氣焊時,應嚴格按總工程師批準的措施執行。
第5條 多人作業或是起吊車體、部件等,要密切合作,互相照應,并由組長統一指揮。
第6條 檢修過程中應遵守鉗工、焊工、起重工等工種的有關操作規程。
二、檢修工作
第7條 自動落閘機構
1.勾頭拉桿偏轉角度應小于15度,插銷防脫裝置有效。
2.開動大彈簧,不變形不失效(按說明書調整彈簧尺寸長度,試驗時閘不落為彈簧失效)。
3.撞塊與扭桿間距,應符合說明書規定,但必須小于人車正常提升時下連桿(前連桿)凸臺與導向箱之間的距離。
第8條 手動落閘機構
1.手閘搬把安裝正確,操作時帶動手拉桿或手拉繩的行程應大于50毫米。
2.拉桿(或拉繩)機構零件齊全、平直、操作靈活可靠,彈簧不失效(即手把松開后,彈簧能將手把彈回原位)。
3.XRC型人車撞塊與扭桿間距一般應小于45毫米,但要保證手閘操作靈活:XRB型人車手拉鎖頭靈活可靠。
第9條 制動器
1.XRC型人車
(1)剎車軸、扭桿、扭簧等應齊全有效,轉動靈活,扭簧不失效(即抬起插爪擋器應與掛鐵相嚙合)。
(2)插爪、固定軸、限位器、插腳、軸、、墊、銷應齊全有效,位置正確。
(3)制動壓板不變形,螺栓緊固與車體槽鋼間隙為2—3毫米。
2.XRB型人車
(1)抱爪、牙片、扁軸、斜形箱等應齊全完好,抱爪下落后與軌面夾角:靜止脫鉤試驗為700~750,空車全速試驗為900~950,重載脫勾試驗小于1050。
(2)楔形箱:固定壓板螺栓緊固,斜形箱左右移動距離為20~24毫米。
第10條 緩沖裝置
1.XRC型人車
(1)緩沖木應為紅松木,椴木也可以,但插腳滑過部分不許有節疤,安裝要牢固。
(2)插腳劃深一般為25~30毫米,未劃長度不小于1000
毫米(10型)、1200毫米(15型)。
2.XRB型人車
(1)緩沖繩規格應符合按說明書要求,安裝要牢固,索節應可靠。
(2)緩沖繩應按說明書調整,但一次拉出長度不得大于1.4米。緩沖繩最小余長不得小于1.6米。
第11條 轉向架、軸輪組
1.軸輪組應轉動靈活不晃動;踏面磨損不得超限。
2.輪組與枕座心盤‘等,安裝要牢固可靠。
3.旁邊枕座與車體間隙用墊調整,一般上部1毫米,下部4毫米,不應過大,以免車體擺動過大。
第12條 車間聯結件、保護鏈應齊全,磨損量不得超過原尺寸的1()%。
第13條 車體槽鋼應平行,不平行度應小于0.4%,全長小于10毫米:車體槽鋼應平直,不直度應小于0.3%,全長小于10毫米,座席、扶手等應齊全。
第14條 XRB型人車支承桿與軸間隙應小于10毫米,碰頭應完整。
三、收尾工作
第15條 檢查檢修后的人車必須做手動落閘和松繩落閘試驗,并做好詳細檢修試驗記錄。
第16條 清掃工作現場,做到文明生產。







人車跟車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人車跟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懂得人車的基本構造原理,并能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經考試合格發證后,方可上崗。
第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不來交班人不準脫離工作現場。
第3條 交接班應做下列工作:
1.交待上班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事故的因素。
2.交待上班發生事故的情況和原因。
3.交待運行線路、道岔、信號、路燈、路標等情況。
4.填好交接班記錄,并向領導匯報。
第4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負責每班作一次人車手動落閘試驗,并協助人車專職維修工做好有關的人車檢查和試驗工作。
第5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負責摘掛紅尾燈。
二、運行前檢查
第6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應做下列檢查:
1.接班后檢查人車的各部件、連接裝置、手動落閘機構 等,特別要使人車自動落閘機構閉鎖處于打開位置;檢查制動裝置是否靈活可靠,——切檢查合格后才能運行。
2.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不得超員;人車聯接處嚴禁站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必須掛好。
3.檢查乘員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火藥、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它物料帶入車內。
第7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應做下列檢查:
1.接班后檢查連接插銷、鏈環、人車聯接裝置、碰頭等各部件是否良好。
2.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不得超員,人車聯接處嚴禁站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應掛好。
3.檢查乘員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火藥、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它物料帶入車內。
三、運行操作
第8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確無引起掉道危險后,方可運行。
2.要熟悉信號,必須隨身攜帶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發送信號時必須準確。下班時必須將信號機交回充電室按時充電。
3.行車時必須坐在人車運行方向的第一節車的第一個座位上,注意嘹望,隨時做好正常停車和緊急手動落閘停車的準備。
4.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果斷地扳動手閘停車:
(1)線路或巷道遇有障礙物,或有其它危險情況時,已發出停車信號絞車沒有停車或來不及通知絞車司機時。
(2)絞車失控,人車下行速度超過正常速度時(即帶繩跑車)。
第9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必須隨身攜帶口笛,用鳴笛做為同電機車司機的信號
聯絡。待全面檢查工作完畢并合格后,向司機發出開車信號。
發送信號要清晰、準確,嚴禁用手勢或口頭喊話代替信號。
2.行車時必須坐在列車尾車的最后一排座位上,注意嘹望,發生特殊情況及時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3.運行中發現同一線路后面有列車開來,應搖動紅燈向后面列車司機發出警號,防止追尾。
四、收尾工作
第10條 下班時將列車紅尾燈交送充電室及時充電,并將車廂內清掃干凈。


行車調度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工應熟悉本礦運輸系統圖。能繪制電機車運行圖表和填寫行車記錄。
第2條 必須熟悉本規程,掌握運輸系統各個環節的車場、巷道、各巷道的長短、行車時間、軌道、道岔、行車信號、通訊設備、煤倉、翻車機、機車、礦車和提升主副井的情況,還要掌握各機車司機的情況,掌握各采、掘區本班的生產情況。
第3條 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調度。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離崗時,必須由熟悉調度工作的運輸隊、組領導人員頂崗。調,度工要向頂崗人員交清注意事項。
第4條 對運輸系統的信號集中閉塞裝置或通訊、信號等設施要嚴格管理,正確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5條 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交接班時要交清下列情況:
1.上一班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和煤倉貯煤情況。
2.行車信號、安全設施情況:有無事故及事故處理情況。
3.線路上有無施工人員及施工地點、時間、內容、負責人等情況。
4.機車和礦車的數量及分布情況。
5.各級領導的指示和上級調度部門的通知等。
二、行車調度
第6條 要根據礦(區、科、隊)領導的指示或上級調度部門的調度,根據上一班留下的條件和本班的運輸任務,統籌安排,及時調配車輛運送,努力提高電機車運輸效率和礦車周轉率。
第7條 要隨時了解各采區出煤和煤倉貯煤情況,對于出煤集中、煤倉容量小的采區,要作為重點優先供車,盡量做到均衡運輸,做到既不影響生產,又不積壓車輛。
第8條 要隨時掌握各掘進區(隊)用車及存車情況,以便及時供車。
第9條 如有個別采區出水較多時,調度工要及時匯報有關領導,采取措施處理。
第10條 在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的行車調度要按下列要求進行調度。
1.要利用信號集中閉塞系統或通訊、信號等手段及時掌握空、重車進出情況。
2.如有兩個方向列車要同時經過一個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時,要監視信號、集中閉塞裝置的自動閉塞情況。
3.如無自動控制裝置,要提前用信號燈給一方紅色信號,使一方停車,另一方行駛;如有一方是重車時,一般情況要停空車,讓重車。
第11條 在運輸線路上如有人要求施工或維修時,調度工應按下列情況辦理:
1.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車安全的施工或維修,可利用行車間隔時間進行,并告訴電機車司機前段有維修工應注意。
2.凡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須持礦(運輸區或主管單
位)批準,簽發的施工單,在施工地點可能來車方向各端60米處設置停車防護信號,方準施工。
3.要根據施工或維修現場情況通知電機車司機在經過該施工區段前停車或慢速通過。
第12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遇到列車中有損壞的礦車或運煤列車中有裝矸石、設備、雜物的車輛時,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三、事故處理
第13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運輸設備、行車信號等發生故障時,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
第“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發生較大事故時,要及時匯報有關領導,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15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發生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時,要立即向領導和上級調度部門匯報,并采取應急措施,凋動人力、物力、車輛進行搶救。
四、記錄
第16條 要根據本班的實際運輸情況(包括運輸任務、車輛周轉、事故情況等),按時準確地繪制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圖表,填寫其它有關記錄,并按要求及時上報。



立井信號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立井信號工必須由責任心強,精力充沛、具有一定井口工作實踐經驗、經過正規培訓、熟悉本豎井提升設備、信號設施等情況,經考試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第2條 應在便于觀察嘹望及收發信號的信號工房(室)內工作。
第3條 當班期間應遵守崗位責任制,并集中精力按各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準信號。
二、交接班
第4條 罐籠等提升容器在運行中,一律不準進行交接班,須待罐籠到位停穩,并打定點信號后才準交接。交接班雙方均應履行正規交接手續。
第5條 交接班時,應現場交待清楚以下內容:
1.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2.其它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3.上一班有關運行工作情況。
4.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第6條 發現以下兩種情況,交接班雙方均不得私自交接,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后方準交接: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
2.交班人交待不清當班情況。
第7條 信號工接班后,應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它信號工聯系好,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提升操作。
三、信號發送
第8條 在上崗期間,應主動與把罐工密切配合,當把罐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后,信號工有責任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第9條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工房(室)并應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鉤頭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運行與發送信號不符等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手事故隱患,應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第10條 在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應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 提升運輸。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發送運送爆破材料的信號。
第11條 多層罐籠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序操作:
1.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2.上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絞車房司機發送信號。
3.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此時可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12條 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
殊情況需要改變時,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它種類
信號。
第13條 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主用信號系統發生故障時,才準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立即恢復使用主用信號系統。
第14條 上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定點閉鎖信號,并與有關領導請假。
第15條 當絞車連續停運6小時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準發送提升信號
第16條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立井把鉤工

一、一般規定
第l條 把鉤工必須具有立井把鉤的工作經歷,熟悉把鉤工作,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發證后方可上崗。
第2條 在絞車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第3條 不準有閑人在井口棚內逗留,嚴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
第4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班者要交清本班安全情況和機器運轉情況;接班者要檢查所有安全設施的完好狀況,確認—切正常方可開始工作。
二、提升物料
第5條 升降物料時,檢查裝車數和重量是否超過規定。
第6條 升降物料時,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籠到停罐位置立即推上罐座。
2.罐停穩后拉開井口安全門和罐門。
3.打開罐內大小罐擋,搬開進罐側阻車器,向罐內推車裝罐。
4.車進罐后立即合上罐擋。
5.經檢查無誤,關上罐門和安全門,搬開罐座后,向信號工發出可向下放罐信號。
第7條 推車時,把裝罐的車放過擋車器后立即搬回擋
車器擋好后邊的車;任何時候不得把車輛提前放過擋車器。
第8條 道心有人時,嚴禁操作推車機。
第9條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同時既乘人又裝物料。
第10條 使用平板車、特殊型專用車提升物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超重、超長、超高和超寬。
2.裝車物料必須穩固,不偏載,捆綁牢靠。
3.車輛在罐內位置適當,穩固、牢靠。
第11條 升降管子、軌道等長料時,按專項措施進行。
第12條 升降爆破材料時,火工人員應事先與井上下把鉤工聯系,并經礦當日值班領導批準后才準裝罐。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破材料。
第13條 遇到罐內卡車或車在罐內掉道時,要與信號工聯系后,應使用繩索系著的長柄工具處理。
三、提升人員
第14條 每罐所乘人數不得超過定員。
第15條 提升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16條 當罐停穩后,必須先打開一側安全門和罐門,待人員下完之后,上罐人員再從另一側進罐,任何人不得私自開罐門搶上搶下。
第17條 攜帶爆破材料的火工人員乘罐時,每層罐籠不得超過4人,其它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第18條 開車信號未發之前,必須檢查乘罐人員肢體或攜帶工具有無伸出罐外的情況,如有,則須糾正后才準發出開車信號。
第19條 攜帶工具材料影響他人安全者,需安排妥善,可放在罐內或乘專罐上下。
第20條 人員不得與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第21條 升降人員時,進車側的擋車器必須閉合,一切車輛停止往井筒方面運動。

 

斜井信號工

一、一般規定
第l條 斜井信號工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有一定的提升把鉤工作實踐經驗,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第2條 提升信號的設置,要求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要設置紅燈信號,行車時紅燈亮。
第3條 絞車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后,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系明確后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后,方可作業。
二、收發信號
第4條 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系工作中(如用電話或口頭與他人聯系時)發送信號,必須精力集中,細心操作。
第5條 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送開車信號,同時可用電話或回點等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廢除本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6條 發出信號后,發現提升容器的運行方向與所發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發出信號。
工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聯系信號要清
晰準確。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信號工應確認安全可靠后,
方可發出信號。
第8條 信號發出后,不得離開信號機旁,要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系統,如有緊急情況,可隨日寸發出停車信號。
第9條 多水平提升時,信號工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2.在中部車場操作信號時,除嚴格執行“第7條”外,還必須做到彎道處嚴禁站人。
第10條 斜井升降人員時,信號工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班掛人車時或斜井井筒檢修后,信號工必須與絞車房聯系,進行一次空人車試道運行。
2.信號工發出人車發車信號后,嚴禁再上、下人員,也不準廢除本次信號再上、下人員。
第11條 矸石山信號工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接班后的信號試驗按“第3條”進行。
2.開車前,應檢查并確認山上、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時,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系后操作停車信號,同時監護好信號機,停止信號至卸矸完畢后廢除。
4.矸石山信號工必須同時執行本操作規程的其他各項。
三、其它規定
第12條 各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必須用礦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系,不得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
運輸大件、井筒檢修、處理事故、運送火藥等
特殊運行,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系明確,以便按措施要求及
《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14條 在崗時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需離崗時,必須請示領導。
第15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斜井把鉤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斜井把鉤工必須懂得所使用車輛、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以及使用性能,并能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經培訓考試合格發證后,方可上崗。
第2條 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把鉤工負責監督執行。
第3條 凡是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于關閉狀態,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4條 超過120的斜井提升,應加裝保險繩。
第5條 上崗前必須扎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二、準備工作
第6條 上崗后,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并查看鉤頭15米以內的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不安全隱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嚴禁提升。
第7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有無障礙或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其它工作人員進行工作,如有,則應及時處理消除,
應通知那些工作人員撤到安全地帶,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提升。
第8條 認真檢查設備、材料必須捆綁固定牢靠,重心必須穩定。
第9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0條 運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設備、材料等物件應有安全提升措施,方準提升。
第11條 斜井運送爆破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檢查信號裝置是否可靠。如果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嚴禁運送。
2.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本質隔板的車箱內,車箱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一層爆破材料,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碼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否則嚴禁運送。
3.必須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把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4.運送爆破材料時,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它設備、材料或工具等。
三、摘掛鉤操作
第12條 待車停穩后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
第13條 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3.在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4.在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橫道一側。
5.摘掛完畢需越過串車時,必須從車輛運行上方越過,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4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15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所帶的防墜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后掛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它人員禁止乘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運送人員。
第16條 提升物料時,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都不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17條 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提升措施作業,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并由專人指揮進行提升。
第18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看是否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后隙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后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洞、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給信號工開車指令。
第19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系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20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余不用的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上部車場(或井口)把鉤工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于關閉狀態,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以防發生意外。
四、其它規定
第2l條 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并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沒有問題后,方準提升。
第22條 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 合默契,以便做好隨時發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第23條 在傾斜井巷設置的風門,當車輛通過后,必須能夠自動關閉并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防止風流短路,造成意外事故。
第24條 上崗期間必須忠于職守,對于不符合提升規定以及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嚴禁提升。
第25條 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嚴格執行斜井的有關安全規定。









小絞車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l條 小絞車(指各種內齒輪絞車及滾筒直徑小于1.2m的運搬絞車)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2條 必須了解本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牽引能力及完好標準等,并會一般性檢查、維修、潤滑保養及故障處理。
第3條 必須了解該絞車斜巷的基本情況,如斜長、坡度、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式、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系方法、牽引長度及規定牽引車數等。
第4條 小絞車硐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制和小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及最大載荷、斜巷長度及坡度等)。
第5條 必須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并在斜巷上下口、中間水平車場等處安裝示警紅燈,由司機操縱,開車紅燈亮,停車紅燈滅。
第6條 必須穿工作服,扎緊袖口,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情,行車時不準與他人交談。
二、準備工作
第7條 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硐室),頂幫支護必須安
全可靠,便于操作和嘹望,無雜亂異物。
第8條 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穩牢固,穩壓支柱底座墊木無松動腐朽。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的小絞車要檢查地錨,基礎螺栓無松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與斜巷軌道中線(提升中線)一致,安裝在巷道一幫的絞車,其最突出部位應距軌道外側不小于400毫米。
第9條 檢查小絞車制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余厚不得小于4毫米,銅或鋁鉚釘不得磨閘輪,閘輪磨損不得大于2毫米,表面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后,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0~400。即可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于水平線(其它小絞車閘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應閘死)。
第10條 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銹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固,不準剁股穿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過絞車規定允許容繩量,繩徑符合要求。松繩至終點,滾筒上余繩不得少于3圈。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并連結牢固。繩端連結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可靠的護繩板。
第11條 檢查小絞車控制開關,操縱按鈕、電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12條 試空車:可松開離合閘,壓緊制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第13條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上級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開車。
三、起動
第14條 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后,首先應送上紅燈,向行人示警。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空轉。
第15條 緩緩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松開制動閘把,使滾筒慢轉,平穩起動加速,最后壓緊離合閘,松開制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第16條 必須在護繩板后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第17條 下放礦車時,應與把勾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不準留有余繩,以免車過變坡點,突然加速崩斷鋼絲繩。
第18條 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
第1:9條 如起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起動。
四、運行
第20條 小絞車運行當中,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21條 注意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再運行:
1.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載增大,或突然松弛。
3.穩壓支柱有松動現象。
4.有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5. 電機單相運轉或冒煙。
6.突然斷電或有其它險情時。
第22條 司機應根據提放煤、矸、設備、材料等載荷不同,根據斜巷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車速。嚴禁不帶電放飛車。
五、停車
第23條 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制動閘,同時逐漸松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后,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第24條 上提礦車,車過變坡點后,司機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第25條 正常停車后(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應拉滅示警紅燈;司機需離崗時,必須切斷電源。
六、其它規定
第26條 嚴禁超載、超掛、蹬勾、扒車。
第27條 礦車掉道,禁止用小絞車硬拉復位。
第28條 如在斜巷中施工,或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應按專項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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