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信息
|
單體液壓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山東卓力工礦是知名道岔廠家,專業生產:往復式給煤機,恒阻器,煤礦道岔,鐵路道岔.道岔型號齊全,價格實在!Tel:13280082001. 單體液壓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單體液壓支柱管理,預防支柱失修,降低損壞率,減小損耗,節約成本,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各單位要認真學習,根據部門職責,以服務安全生產,降低生產成本為理念,超前行動,切實抓好單體液壓支柱領取、使用、管理、維修、報廢等工作。 第二條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單體液壓支柱在井下儲存3個月以上或使用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必須再次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機電部必須建立單體液壓支柱管理檔案。 第二節 管理職責 礦成立單體支柱管理領導小組,分管機電的副總工程師為組長,其他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安檢部、調度室、物質管理部、質檢中心、供應部、企業管理部、機修廠、使用單體支柱的區隊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機電部,機電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條 單體使用計劃由各使用單位提報,經機電部審批后履行采購程序。 第四條 供應部負責落實規范進貨渠道,保證新購進單體支柱的質量。質檢中心聯合驗收,保證單體支柱防爆合格證、安全標志證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齊全。 安檢部負責監督落實單體支柱的井下使用、管理工作,凡是監督不到位的,每次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條 物資管理部負責新進和維修后的支柱儲存、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單體支柱儲存領用卡片,詳細記錄每根支柱編號、制造單位、型號規格、制造日期、進貨(維修)日期、領用日期、領用單位、領用人、發放人等;卡片記錄不全或是與實物不符合的,處罰責任人200元,連帶單位負責人100元。 第六條 機電部負責單體支柱的日常使用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對單體支柱進行統一的編號管理,建立支柱使用檔案,詳細記錄支柱編號、制造單位、型號規格、制造日期、數量、使用地點、使用時間等。卡片記錄不全或是與實物不符合的,處罰責任人200元,掛罰單位責任人100元。 第七條 各使用單位的機電區(隊)長是本單位的單體液壓支柱管理業務負責人,并設一名兼職的單體液壓支柱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單體液壓支柱的管理、移交、驗收和掛牌管理工作。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支柱使用卡片,詳細記錄每根支柱編號、型號規格、使用地點、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等,并由專人負責領取和移交,卡片記錄不全或是與實物不符合的,處罰責任人200元,連帶單位責任人100元。每班設專人對在用支柱進行一次編號、完好狀態、有無滲油(液)的檢查,及時更換失效或損壞的支柱,換下來的支柱要盡快升井檢修。 第八條 機修廠負責落實單體支柱的地面維修保養工作;落實建立支柱維修卡片,詳細記錄每根支柱編號、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維修日期、故障、維修內容、檢驗情況、維修人等,并如實打印檢修報告。卡片記錄不全或是與實物不符合的,處罰責任人200元,連帶單位責任人100元。 第三節 單體支柱的領取使用回收 第九條 單體支柱的領取 使用單位根據需要,通過填報用料審批單領取單體支柱,物資管理部根據審批單進行統一發放。井下使用的單體必須保證編號完好,上齊三用閥并封堵三用閥進液孔,下井前,必須在地面做好壓力和高、低壓性能試驗,不合格品,嚴禁井下使用。使用單位應把升入井的支柱編號如實記錄交機電部備案。否則,處罰發放人、領用人各50元/棵。 第十條 單體支柱的使用 1、根據現場巷道高度,選擇合適的支柱規格;根據工作面頂板壓力大小,確定合理的支護密度。 2、使用單體液壓支柱的單位,在使用單體支柱前均應由主管技術員對本單位的管理人員、職工進行有關單體液壓支柱技術特征、構造、工作原理及使用操作方法為主要內容的技術培訓,現場單體支柱管理使用人員對以上問題不清楚的,每次對本人處罰200元,并掛罰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技術員各100元。 3、第一次使用或修理后第一次使用的柱子,為防止漏氣倒柱,必須將缸體內的空氣排放干凈。排放方法為:反復注液、排液,直到排凈為止。 4、支柱前,必須檢查支柱的外形零件是否齊全,支柱有無彎曲、凹陷、缺爪和漏液等現象,有一項不合格不得使用,否則處罰責任人100元/棵。 5、支護高度超過支柱最大允許高度時,應及時更換相應規格支柱,不得采取在柱底部墊木板、矸石等臨時措施支設,否則對相關人員記嚴重“三違”。 6、支柱移至預定支護地點后,要先用注液槍內的乳化液把三用閥注液嘴的污物沖洗干凈,然后將注槍插入三用閥中并用鎖緊套連接好。 7、支護支柱時,應注意: (1)單體支柱應穿鞋帶帽,垂直于頂底板,并有一定迎山角,迎山有力,使支柱處于垂直受力狀態且不易推倒,初撐力必須達到要求。 (2)為了便于撤柱及搞好安全,支柱時要保持三用閥和順槽平行,注液閥口朝向采空區。 (3)支柱與運輸機械應有適當距離,避免撞壞油缸、手把體和三用閥。 (4)支柱頂蓋的四爪應卡在頂梁花邊槽上,不允許將四爪頂在頂梁上或頂梁接頭處。單體頂端剛性接觸面需墊木片。 (5)注液槍用完后,應掛在支柱手把上,禁止將注液槍拋在底板上,禁止用注液槍砸三用閥,要防止注液槍管纏繞打結或被煤巖埋住,否則每次處罰責任人100元。 (6)禁止使用漏液或失效的支柱,禁止用不正當的方式處理漏液的三用閥。 (7)支柱的柱距、排距、迎山角等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執行。 (8)所有單體支柱必須栓防倒繩。 (9)支柱工用手抓支柱時,應使掌心向上,防止升柱過程中頂板掉落小塊矸石砸傷手背。 8、使用中的支柱,不得超行程使用,活柱量小于200mm時,應及時回撤,更換支柱,以免壓死支柱。 9、禁止用錘、鎬等金屬物體猛力砸打支柱任何部位,以免損壞支柱;若支柱被壓成“死柱”,只能采用挑頂或臥底方法取出,不允許爆破、錘砸或絞車拉拽。 10、回柱前要檢查周圍頂板,支架是否完好,如有斷梁、缺柱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時,必須處理后方可回柱。 11、回柱要兩人配合,一人回柱,一人觀察頂板。回柱時必須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點進行工作,要清理好退路,打好護身支柱,并告知在附近工作的其它人員。 12、當頂板來壓和遇到其它險情時,要停止回柱,待處理后再回撤。 13、大面積懸頂和頂板壓力過大時,不得人工回柱,應用絞車遠距離回柱或用其他安全方式回撤。 14、回柱要嚴格執行八大要領:一問(問頂)、二松(松懸矸)、三清(清后路)、四支(支好作業規程規定的特殊支柱)、五喊(喊附近人員注意)、六回(回支柱、頂梁)、七運(運出支柱、頂梁)、八豎(回出的支柱豎放)。 15、單體液壓支柱卸載時,必須使用卸載手把或專用工具遠距離卸載,卸載時,必須由小到大逐漸卸載,待頂板穩定,支柱脫離頂梁后,方可快速卸載。 16、回撤下來的支柱,應頂蓋朝上豎直靠放,不準隨意橫放;若“三用閥”損壞,應及時更換,換下的損壞三用閥不得隨意亂扔,統一管理,上井后必須以舊換新,否則丟失按照新柱閥原價處罰責任人。 17、支柱在運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不準隨意摔砸。 18、短期不用的支柱,應將柱內液體放盡,封堵三用閥進液孔,防臟物進入,否則每根單體支柱處罰責任人100元。 19、為保護好柱子的光潔度,在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段放炮時,必須將該段及上、下10m范圍內的支柱用皮帶保護好,并在皮帶兩頭栓好掛鉤,皮帶必須擋住活柱體,不使用皮帶遮擋嚴禁放炮。 20、嚴禁用支柱代替其他起重工具起重物體。 21、支柱必須定期進行抽查,抽查2%合格率達到90%以上方可繼續使用,否則必須加倍抽查,如合格率仍達不到要求,必須全部上井檢修。 22、使用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經過頂板壓力觀測,作為編制“規程”和支柱選型的依據 第十一條 單體支柱的回收。 1、各單位使用的單體支柱需要進行維修的,要在更換下來或維修周期到期后2天內組織升井;各單位工作地點存放的單體支柱不再使用時,應在2天內組織升井。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并掛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2、對升井回收的單體支柱,必須經機電部支柱管理員的鑒定,按物資管理部保管員指定的地點分類存放,并開具入庫驗收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300元/次。 3、物資管理部存放的支柱實行掛牌管理,牌上注明“備用”和“待修”字樣,且注明規格、數量。 4、升井支柱所缺零、部件,經機電部鑒定后,責令使用單位按原值1.5倍賠償,并對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5、使用單位每丟失一顆單體支柱,經機電部確認后,責令使用單位按原值1.5倍賠償,并對責任人罰款300-500元,并掛罰單位負責人、機電區(隊)長各100-300元。 第四節 現場管理 第十二條 現場支柱的管理 1、使用單位應成立專門管理小組,具體落實支柱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實行責任追究,確保支柱使用安全;單位負責人負總責,跟班區(隊)長對所跟班次負全責。 2、單體支柱現場實行噴號管理,字體規格為:“300*200”,綜采隊噴“白”色號碼,采一工區噴“紅”色號碼。 3、使用單體支柱工作面必須存放足夠數量的備用支柱,整齊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無水地點。工作面必須配有足夠的注液槍。否則,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4、使用單體支柱的工作面每班應設有支柱管理人員,負責支柱的清點,檢查支柱支設質量,更換失效的三用閥,處理一般故障等。支柱管理人員應實行現場交接班,交接班必須交清支柱數量、完好狀況等情況,并做到書面交接,有檔備查,否則對交接人每人處罰100元。 5、支柱正常使用時不允許承受側向力,貼幫柱與煤避距離應大于0.2m,嚴禁戧柱打在支柱和三用閥上。 6、不準用錘、鎬等硬物直接敲打支柱。 7、除三用閥外其余零件不允許在井下拆卸拆卸更換和修理,否則對責任人每次處罰200元。 8、井下不允許存在無三用閥或柱頭孔未堵的支柱,否則每顆支柱處罰責任人100元。 9、井下搬運支柱應有專人負責,使用專用車輛,輕拿輕放,認真清點核對數量,以免支柱損壞和丟失。 10、現場安檢員應協助所在區隊抓好支柱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確保支柱完好,支護有效,監督管理不到位的,每次處罰安監員200元。 第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單體支柱使用管理規定 1、工作面使用單體支柱調整液壓支架、推移機頭、機尾以及打上竄下滑單體時,要嚴格執行以下使用管理規定: (1)所有操作人員在扶柱或升柱的時候,必須將單體支柱用麻繩或其它可靠鎖鏈栓牢。升柱時緩慢供液使支柱頂緊,暫停供液,待所有人員撤到5m以外有可靠防護的安全地點后,再由支架工進行遠距離供液。 (2)調整液壓支架時,支柱嚴禁打在液壓支架的立柱上,必須有防止單體支柱崩出的可靠有效措施,操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全部在有可靠防護的安全地點操作和觀察。 (3)支柱支設或回撤時,必須認真觀察分析支柱受力可能傾倒的方向,做到心中有數,嚴禁盲目蠻干。 (4)單體液壓支柱與金屬接觸處,要墊木板進行防滑處理。 2、使用單體支柱作特殊使用時,除嚴格執行本使用規定外,還要根據具體情況,編制詳細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四條 單體支柱損耗考核管理 1、使用單位應每日上報支柱領用量、使用量、失修量,做到準確無誤;對于當班丟失的支柱,由跟班區長負責落實到班組、人頭,無法落實到班組、人頭,無法落實到班組、人頭的,由跟班區長負責。 2、機電部單體液壓支柱管理員應每月統計一次支柱領用量、使用量、失修量;對失修支柱,由機電部統一安排修理維護;對于丟失的支柱和非正常使用損壞的支柱,由機電部月底負責統計考核,當月結算。 第五節 檢驗和維修 第十五條 維修總則 1、機電部負責落實支柱的日常修理及大修工作。 2、除三用閥可在井下更換外,支柱修理一律在地面維修。 3、維修后的支柱應按規定進行檢驗,任何性能指標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許下井。 第十六條 日常維修 1、升井支柱首先應進行操作試驗和高、低壓密封試驗,檢查支柱是否損壞、故障部位及原因。 2、日常損壞或有故障的支柱應及時維修。 3、日常維修主要是更換損壞的零部件,清洗、更換橡膠密封件等。 第十七條 大修 1、支柱除日常維修外,應定期進行檢查保養,大修周期:支柱2年,三用閥1年,注液槍1年。 2、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體,改制支柱,全面檢查零部件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 3、大修時應更換所有橡膠密封件、塑料件,內注式支柱還需要更換工作液。 第十八條 技術要求 1、標準件、密封件、外購件應選用有資質的定點廠家產品,并由驗收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自制零件(包括外協件)或改制零件必須符合圖紙要求。 3、支柱焊縫開裂或滲漏需要補焊時,焊縫應符合MT112標準中5.3.6、5.3.7條的規定。 4、零件修復精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油缸內徑公差和直線度允許比圖紙要求降一級,如圖紙規定油缸內徑公差為H10修復時按H11檢查。 (2)油缸工作行程內,內孔表面不允許存在銹蝕和麻坑。 (3)活柱直線度、外徑公差允許比圖紙要求降兩級。其他零件配合面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比圖紙要求降一級。 (4)活柱表面修復后應進行防腐蝕處理,表面無凸出部位,表面允許留有輕微凹坑或劃痕深度小于0.5mm,但凹坑必須有鍍層覆蓋,不露基體。 (5)所有零件檢驗合格后方可組裝,對于因拆卸、保管不當而造成變形、擦傷等影響產品質量的零件不得用于裝配。 (6)零件配裝前應仔細清洗,嚴禁用棉紗或棉織物擦拭密封面。 (7)按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進行組裝。 (8)維修好的外注式支柱,應將內腔乳化液放盡。三用閥注液孔用塑料堵好,以防臟物進入。 (9)支柱維修后應將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傾斜放置,存放在氣溫不低于0℃、空氣干燥的室內。 第十九條 檢驗 1、支柱檢驗項目主要有支柱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安全卸載閥開啟壓力;卸載手柄的靈活性和可靠性,卸載速度的快慢,卸載時作用力的大小以及零件是否齊全、有無機械損傷;外觀有無漏油漏液現象,外表防腐處理是否完好。 2、檢驗項目分全檢(每根支柱都應檢驗)和抽檢。 3、檢驗方法應符合MT112標準中第6章有關試驗方法的規定。密封試驗時待壓力穩定1min以后開始考核。 4、檢驗項目及性能要求見下表:
第六節 單體支柱報廢 第二十條 報廢條件 1、超出支柱使用壽命。 2、使用期內凡不能修復、改制;經修復、改制仍不能達到維修標準;支柱維修費超過原值1/2的均應予以報廢。 3、支柱以一根活柱、一根油缸兩件作為一根統計報廢數量。 4、報廢的支柱應集中堆放,定期統計上報。 5、支柱報廢有機電部提出申請,經物資管理部、審計部、企業管理部、財務科等單位組織鑒定后報礦和集團公司批準。 第七節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機電部負責解釋,企業管理部負責落實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打印本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