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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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車行車規定 電機車行車規定 電機車要遵守以下行車信號 電機啟動要按順序進行 電機車在行車中,發現下列情況立即停車 車閘的使用應注意 電機車有以下情況,禁止使用 電機車行車規定 第10條 機車牽引車數要根據機車牽引力、軌道坡度確定。 第11條 電機車要遵守以下行車信號: 一、鈴聲信號:一聲表示停車;二聲表示前進; 三聲表示后退; 二、礦燈信號:燈光上下晃動為停車,不斷劃圈表示緊急停車信號。 第12條 開車、停車及調車信號要用鈴聲和燈光, 不利用口令代用。 第13條 機車開車前要檢查前(后)后有無障礙物。 第14條 司機操作機車必須在機車駕駛室內,將車門關好, 目視前方,不準背臉開車和身體任何部位露出車外及在車外開車。 第15條 電機啟動要按順序進行; 一、合上開關,將換向手把按上; 二、推動換向手把至所需位置; 三、響警鈴(或喇叭),松開車閘; 四、控制器手把自零位推至一位, 使電機車慢慢啟動, 待全部車輛啟動后再加速到正常速度運行; 五、 除將控制器手把推到兩個電動機串聯和并聯最后位置可以長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過久; 六、 禁止將控制器手把停留兩個位置中間或推動一個位置以上加速。 七、在啟動困難時應拉下開關和集電弓,查明原因, 不得強行啟動。 八、如遇路滑、爬坡時,應撒砂后再啟動。 第16條 列車運行時,電機車前燈要明亮, 列車尾部要掛有定型產品的紅尾燈,不得用礦燈代替。 第17條 列車運行中,要精力集中,注意觀察周圍情況。 第18條 電機車運行中要注意機車運行狀態。 第19條 蓄電池機車在運行中,可根據運轉時間、牽引次數, 燈的亮度來判斷電池的放電情況,如放電達到規定限度時, 要更換電池。 第20條 行車速度:運料石不得超過4m/s; 調車時不得超過1.4m/s;運送材料和機電設備, 不得超過2m/s。 第21條 電機車行駛到架線和軌道維修處, 必須聽從修理人員的指揮。 第22條 行車中,總開關跳閘時, 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把拉回原位,重新合上,再行開車,如第二次跳閘時,應立即停車檢查。 第23條 在行車中如遇架線停電應立即把控制手把拉回零位, 待送電后重新啟動。 第24條 機車行至下坡、彎道、交叉道、交岔道口和行人較多地點應減慢車速,并在40米外發出警鈴。 第25條 電機車與礦車雙線行至交鋒時,空車應減速行駛。 發現問題應用忽明忽暗的燈光提醒對方,交鋒前用前燈,交鋒后用后燈。 第26條 在行車中,發現下列情況立即停車: 一、架線和軌道有障礙物時; 二、電機車掰弓子、集電器跳脫架線時; 三、車輛掉道或脫鉤時; 第27條 電機車臨近停車點時,將控制手把拉回零位, 利用慣性滑行,并打警鈴。 第28條 調整行車速度時,應用電機串聯、 并聯及停送電的方法進行,不得用車閘控制車速。 第29條 在機車需要緊急停車時,應先用電閘,后用手閘, 同時撒砂,平時停車只準用手閘。 第30條 摘掛鉤時,應停穩車,扳緊手閘,掛好鉤, 接到開車信號后方準開車。 第31條 列車制動距離:運料石、材料時不得超過40m。 第32條 車閘的使用應注意: 一、運行時嚴禁車閘調速; 二、制動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 三、制動時,應緩施閘,均勻用力,但不能過晚; 四、當車速快、軌道較滑,同時撒砂; 五、使列車在預定地點停車的制動距離, 司機應根據經驗提前施閘。 第33條 電機車有以下情況,禁止使用: 一、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時; 二、聯接裝置有損壞時; 三、制動裝置有損壞者; 四、撒砂裝置失靈或無砂者; 五、前后照明燈不亮、無尾燈者; 六、警鈴(喇叭)不良者; 七、控制器的閉鎖失靈者; 八、減速箱缺油; 九、電機車架駛室無門。 第34條 電機車除在調車時外,平常運行中, 電機車必須在列車最前部。 第35條 打倒車時,必須等電機車完全停止后, 才能扳動逆轉手把,在運行中,嚴禁打倒把代替車閘。 第36條 電機車運行中如有脫軌時,禁止硬拉,應復位后再開車。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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