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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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井下建設標準 礦用可移動救生艙井下建設標準
1 適用范圍2 編制依據 3 基本要求
3.1礦井救生艙設置地點和數量 3.2救生艙安放硐室的要求 4 功能及配置 5 管理與維護 礦用可移動救生艙井下建設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移動式救生艙(以下簡稱救生艙)井下的安裝、維護和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井工煤礦,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礦井。
2 編制依據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 50215—2005
《煤礦安全規程》2010年版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09年版
《礦山救護規程》2009年版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井下避難所試點建設基本要求》(煤安監司辦2010第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通用技術條件》草稿
《礦用硬體組裝移動式救生艙》企業標準Q/MKC 572—2010(討論稿)
3 基本要求
3.1礦井救生艙設置地點和數量
礦井應根據井下作業人員和巷道斷面等情況,結合礦井避災路線,合理選擇和布置移動式救生艙。
有突出煤層的采區應設置采區避難硐室,設置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設置在防逆流風門外的進風流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圍內設置救生艙。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米范圍內設置救生艙。
救生艙規格和數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內同時工作的最多人員的避難需要。各個救生艙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000~1500m。
3.2救生艙安放硐室的要求
3.2.1救生艙安放硐室的設置應避開地質構造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威脅區,并要求盡量布置于巖層中,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采用混凝土,厚度200~300mm),前后20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符合安全出口的相關要求。應保證道路暢通,安全間距、風速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3.2.2 救生艙安放硐室的形狀宜采用半圓拱形,高度大于2.6m,巷道凈寬不得小于2m。救生艙安放硐室的尺寸,應根據選用的救生艙的規格和通風要求確定。
3.2.3 救生艙安放硐室內地面應高于巷道底板0.2m,水泥鋪底厚150~200mm,傾斜度不大于3°,以保證救生艙水平放置時保持平穩。
3.2.4 救生艙安放硐室頂板應安裝防水設施,不得有滴水現象。
3.2.5 救生艙安放硐室外20米范圍內不應堆放易燃物品。
3.2.6 壓風、供水及信號傳輸管線在進入避難硐室前應埋設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確保在災變發生時不被破壞。埋設或保護距離至少不得低于200米。
3.2.7救生艙安放硐室應根據不同巖性采用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
3.3救生艙安放硐室標識
礦井避災路線圖應包含井下所有避難硐室設置情況。救生艙安放硐室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并懸掛于救生艙安放硐室外。標識牌中應明確標注救生艙位置和規格、種類,井巷中應有救生艙方位的明顯標示,以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能夠迅速到達救生艙。
在井下通往救生艙安放硐室的入口處應有“救生艙”的反光顯示標志,標志應符合AQ 1017-2005標準要求。
3.4 通風設施
救生艙安放硐室應設立在進風風流中,通風應滿足AQ1028-2006標準要求。
壓風供氣應符合MT 390—1995標準要求,壓風供氣系統應專門配置,發生災害時自動投入運行、供給壓氣。必須保證風源穩定可靠,災害應急時隨時可用。按救生艙額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0.3m3。
3.5供水設施
礦供水管道相聯接,整條巷道每隔約50m安裝1個閥門。
3.6 供電設施
供電安全、可靠。用于煤礦井下的救生艙用電部分應當充分考慮煤礦的供電條件,并符合煤礦用電安全需要的相關標準要求。需要使用井下交流1140V/660V和380V的電。
電源安裝要求:
a)供電系統供電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含漏電閉鎖)保護。低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載、斷相、漏電閉鎖等保護及遠程控制裝置。
b)電源供電電纜應為煤礦用阻燃電纜,一般采用重型橡套銅芯多股電纜,并應帶有一芯接地芯線,內接地芯線應與接線盒內的接地端子可靠連接。電纜應設有防護裝置,應防止電纜被意外砸傷、拉傷或刮傷,并應將電纜躲開淋水、積水地點。
3.7通訊設施
煤礦救生艙與其相關點的通訊連接,使用有線程控電話,通訊電話應防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GB3836.2-2000要求;通訊電纜應為煤礦用阻燃電纜,電纜應設有防護裝置,應防止電纜被意外砸傷、拉傷或刮傷,并應將電纜躲開淋水、積水地點;救生艙的通訊應與礦井主通訊聯網。
3.8安裝運輸
救生艙是分體式,運輸時拆開分段運輸,主要使用礦用平板車和絞車運輸,到達安裝點后逐段組裝,并安裝好配套設施。
4 功能及配置
4.1救生艙基本參數見表1。
表1 救生艙基本參數
4.2救生艙正常使用時能保持正壓狀態(艙內氣壓大于艙外氣壓),生存艙內壓力在100Pa~1000Pa內;過渡艙內壓力不小于200Pa,防止有毒有害氣體滲入。
4.3額定防護時間不小于96h,并且有不小于1.2倍的安全系數。
4.4救生艙外部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同時,應設置明顯的安全熒光條碼、安全標志標識、安全使用須知、扳手啟動符號等標識。
4.5 救生艙及內部設備具有防腐蝕、防蟲鼠啃咬等性能。
4.6 救生艙的有效容積(包括過渡艙和生存艙),保證人均占有容積不小于1.0m3,其中過渡艙凈容積應不小于1.6m3。觀察窗宜設置在生存艙的適當位置,材質應具有與整艙相匹配的耐高溫、抗沖擊等性能。急逃生口,在救生艙艙門無法正常開啟的緊急情況下,遇險人員能夠借此逃生。
4.7瞬間耐高溫能力,艙體在瞬間(≤0.2S)環境溫度1200℃條件下,無開裂、變形等影響使用的缺陷。
4.8持續耐高溫能力,額定防護時間內持續環境溫度55℃條件下,艙內溫度不大于33℃±2℃。
4.9抗沖擊力不小于1.5 MPa。
4.10抗爆炸沖擊力不小于2 MPa。
4.11救生艙具備快速起動能力,起動時間應不大于20s。
4.12救生艙具備可移動性,明確安全、可靠移動的方式、方法及所需設備。
4.13氧氣供給保障系統、救生艙應具備壓風供氧、壓縮氧供氧二級供氧保障體系以及自救器逃生保障系統。救生艙具有與礦井壓風系統的接口和壓風系統供氧裝置,可以在礦井壓風系統未被破壞的情況下對艙內供氧。保證壓風供氧速率應不小于每人2.5L/min(標準狀態下),連續噪聲應不大于70dB(A),出口壓力應不大于0.2MPa。壓縮氧供氧,以人均耗氧量0.5L/min計算,能夠單獨保證救生艙的額定保護時間。自救器救生艙應配備隔絕式氧氣自救器,使用時間應不小于45min,應符合MT 711的有關規定。配備量應不小于額定人數的1.5倍。
4.14空氣凈化
救生艙應具有有效的空氣凈化與溫濕度調節系統,在額定防護時間內保證艙內空氣及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滿足表2的規定。
表2 艙內空氣及有毒、有害氣體濃度
4.15 溫濕度調節
在外界電力供應中斷或空調機組意外停轉情況下能夠滿足艙內制冷除濕的需要。
4.16 環境監測
艙內環境參數包括CO、CO2、O2、CH4、溫度和濕度,應進行實時監測、顯示和超限報警,若超出表2的規定值時應自動聲光報警,聲級強度不宜大于85dB(A);艙外環境監測的參數包括CO、CO2、O2、CH4,應進行實時監測、顯示。
4.17通訊
救生艙具備與井下通訊網連接的接口及通訊方式失效情況下的信息交流方法, 保證災變期間通訊可靠,電話機應符合MT/T 289 的有關規定。
4.18 艙內照明及指示
救生艙采用一體式礦燈照明。艙內儲備逃生用一體式礦燈,數量不少于額定人數的25%。救生艙外部應有反光標志,便于黑暗環境中辨識。
4.19動力保障
救生艙內具有動力供應系統,在失去外部供電的情況下,內部電源能維持額定工況下的電力消耗需要。具備外部電源接入接口,在救生艙處于備用狀態下能利用外部電源對救生艙內部電源充電。外部電源及電源接口應有完善的安全保護,保證在意外情況下的供電安全及災變條件下外部電源中斷時救生艙內部的供電安全。救生艙內部采用集中供電方式,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型式,具備自動充電、充電狀態顯示、均衡充電、均衡放電等電源管理和過充、過放等安全保護功能。動力保障系統的備用電池采用大容量的鎳氫蓄電池。救生艙內、外部供電應能自動轉換,轉換時間不大于0.1S。
4.20生存保障
救生艙應配備在額定防護時間內額定人員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飲用水,并有足夠的安全余量。其中,食品配備不少于2000kJ/人.天,飲用水不少于0.5L/人.天。避難硐室配備急救箱、蘇生器、工具箱、滅火工具、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設施設備。
4.21救生艙用電氣設備、高壓容器、儀器儀表、化學藥劑等,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和國家有關管理要求,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設備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4.22救生艙主要配置表見表3。
表3 救生艙主要配置表
5 管理與維護
5.1救生艙及安裝硐室應專門設計并編制施工措施,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后施工;竣工后由安全副礦長組織通風、安全及生產部門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2礦井建立救生艙管理制度,設專人管理,每周檢查一次。按相關規定對其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或調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設施完好可靠。
5.3救生艙配備的食品、水和急救藥品,過期或失效的必須及時更換,且在有效期內。
5.4每天檢查救生艙門是否開啟靈活和密封可靠,檢查橡膠是否老化。
5.5每天必須檢查救生艙內壓縮氧和壓風供氣性能。
5.5.1壓縮氧供氣:
a)減壓器應定期檢驗完好性,流量在0.4~15L/min范圍內應可調。
b)定期檢查氧氣瓶壓力,如壓力小于13.5MPa,應及時充氣。
c)醫用氧氣瓶鋼瓶符合 GB5099標準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瓶有效期15年,3年檢驗一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瓶閥開啟靈活性,閥門關閉應可靠;瓶內壓力是否在規定范圍內;氣瓶充裝后,如出現鼓包變形或泄漏等嚴重缺陷,應立即停止使用。
5.5.2壓風供氣
檢測壓風供氣裝置完好性,壓風壓力和壓風供氣量符合壓風自救供氣系統要求。
5.6便攜式自救器應按MT711-1997標準定期校驗,并作好記錄。隔絕式壓縮氧自救器:每隔半年要檢查氧氣瓶壓力。每隔3年要對氧氣瓶做水壓試驗。每隔半年更換CO2吸收劑(未使用狀態下)。
5.7每周需檢查救生艙安放硐室內的聯接牢固、可靠性。如螺絲聯接是否松動等。
5.8 每周需檢查救生艙安放硐室的支護,保證支護牢固,可靠。
5.9 每周需檢查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完好性,并定時監測通風瓦斯濃度。
5.10 每周需檢查電氣設備(直變器、礦用真空饋電開關,照明電源裝置)完好性,檢查供電系統是否供電。應定期檢查電氣設備和儀器儀表完好性以及是否能正常運行。
5.11定期檢驗進入艙體內的空氣流量,流量應滿足要求,否則,應查明原因并及時排除。
5.12油水分離器過濾芯每月更換一次,如發現過濾后氣體有異味,應提前更換。
5.13凈化系統,一般每隔8小時就要對救生艙艙內的空氣進行過濾清理,除去異味,同時檢測室內氣體濃度,以保證使用安全。 凈化系統中所使用的化學藥劑,應封裝保存。如未使用,CO2、CO吸收劑、活性炭、吸濕劑等化學藥劑2年應更換,如果發生變色失效,應及時更換。
5.14降溫系統應完好。
5.15礦井應對入井人員進行救生艙使用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救生艙使用演練,確保每位入井員工都能正確使用救生艙及其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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