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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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炮通用技術條件 山東卓力工礦是知名道岔廠家,專業(yè)生產:往復式給煤機,恒阻器,煤礦道岔,鐵路道岔.道岔型號齊全,價格實在!Tel:13280082001.
消防炮通用技術條件
前言
由于消防炮沒有國際標準,根據國內目前消防炮生產、使用情況及現(xiàn)有的技術水平,同時考慮到 消防炮的發(fā)展趨勢,參照了德國DIN 14366—1984第二部分《底座發(fā)射式泡沫噴槍 、前蘇聯(lián)ГOCT
9029—72《組合炮技術條件》;美國NFPA 412—1993《機場救援和泡沫滅火裝置》等有關的國外標準編 制了本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史興堂、蔣旭東、李厚林、王永福、薛林
本標準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負責解
1、范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173鑄造鋁合金
GB/T 1176鑄造銅合金技術條件(GB/T 1176-1987,neq ISO 1338:1977)
GB/T 1348球墨鑄鐵件
GB 7956-1998 消防車消防性能要求和試驗方
GB/T9439 灰鑄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
3.1 消防炮 fire monitor
水、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 16L/s,或干粉噴射率大于 7kg/s,以射流形式噴射滅火劑的裝置。
3.2固定式消防炮 fixed fire monitor
安裝在固定支座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裝在消防車上的消防炮
3.3 移動式消防炮 mobile or portable fire monitor
安裝在可移動支座上的消防炮,包括固定安裝在拖車上的消防炮。
4、分類與命名
4.1 分類
4.1.1按噴射介質可分為:
a)消防水炮(以下簡稱水炮);
b)消防空氣泡沫炮(以下簡稱泡沫炮);
c)消防干粉炮(以下簡稱干粉炮)。
4.1.2 按控制方式可分為:
a)手動消防炮;
b)電控消防炮;
c)液控消防炮。
4.1.3按使用功能可分為:
a)單用消防炮;
b)兩用消防炮;
c)組合消防炮。
4.1.4按泡沫液吸入方式可分為:
a)自吸式泡沫炮;
b)非自吸式泡沫炮。
4.2標記消防炮的型號由類、組代號,特征代號,船用代號(陸用略)和主參數(shù)等組成。自定義自吸代號 Z(非自吸略) 主參數(shù)(L/s,kg/s)船用代號 C(陸用略)特征代號(手動略)類、組代號
類、組代號: PP—泡沫炮; PS—水炮; PL—泡沫/水兩用; PF—干粉炮; PZ—組合炮。特征代號: KY—液控; KD—電控; Y—移動式(固定式略)。
消防炮的主參數(shù)應為額定流量或干粉有效噴射率。
組合炮應先標泡沫混合液流量,再標水流量或有效噴射率。泡沫混合液流量與水流量用斜 /”
隔開,泡沫混合液流量與有效噴射率用橫線“—”隔開。
4.2.2標記示例
示例 1:噴射介質為水,額定流量為 30L/s 的手動固定式水炮表示為 PS30。
示例2:噴射介質為泡沫混合液,額定流量為 48L/s 的液控船用泡沫炮表示為 PPKYC48。
示例3:噴射介質為泡沫混合液,額定流量為 24L/s 的手動、自吸、移動式泡沫炮表示為 PPY24Z。
示例 4:噴射介質分別為泡沫混合液和水,泡沫混合液額定流量為 32L/s,水額定流量為 30L/s 的 手動固定式泡沫/水組合炮表示為 PZ32/30。
示例 5:噴射介質分別為泡沫混合液和干粉,泡沫混合液額定流量為 48L/s,干粉有效噴射為 25kg/s 的手動固定式泡沫-干粉組合炮表示為 PZ48—25。
5、性能參數(shù)
5.1水炮、泡沫炮和兩用炮各流量段的額定工作壓力宜分別符合表 1、表 2、表3 中的規(guī)定范圍,其它 相應的參數(shù)應分別符合表 1、表 2、表 3 中的規(guī)定。允許水炮、泡沫炮和兩用炮各流量段的額定工作壓 力超過表 1、表 2、表 3 中的上限值,但不得超過 1.6MPa。每超過壓力上限值 0.1MPa 時,相應的射程 應增加 5m,其余參數(shù)不變。
5.2干粉炮的性能參數(shù)應符合表 4的規(guī)定。
5.3組合炮的性能參數(shù)應相應符合表 1、表2、表 4 的規(guī)定。
5.4消防炮俯仰回轉角應符合表 5的規(guī)定。
5.5消防炮水平回轉角應符合表 6的規(guī)定。 表 1
水炮性能參數(shù) 流量/(L/s) 額定工作壓力上限/Mpa 射程/m 流量允差 20
48 25 50 1.0 ±8% 30 55 40 60 50
65 60 70 70 75 ±6% 1.2 80
80 100 85 120 90 ±5% 150
95 1.4 180 100 ±4% 200 105
注:具有直流-噴霧功能的水炮,最大噴霧角應不小于 90°。
表 2
泡沫炮性能參數(shù)
額定工作 發(fā)泡倍數(shù) 25%析液時間/ min 泡沫混合液流量/(L/s) 射程/m 流量允差 壓力上限/MPa (20℃時) (20℃時)
24 40 32 45 1.0 ±8% 40 50 48 55 64 60 70
65 6 2.5 ±6% 1.2 80 70 100
75 120 80 ±5% 150
85 1.4 180 90 ±4% 200 95
注:表中泡沫炮,由外部設備提供泡沫混合液,其混合比應符合 6%~7%或 3%~4%的要求; 配備自吸裝置的泡沫炮,可以比表中規(guī)定的射程小 10%,其混合比也應符合 6%~7%或 3%~ 4%的要求。
表 3兩用炮的性能參數(shù)
射程/m 額定工作 發(fā)泡倍數(shù) 25%析液時間/ min 流量 L/s 流量允差 壓力上限/MPa (20℃時) (20℃時) 泡沫 水
24 40 45 32 45 50 1.0 ±8% 40 50 55 48 55
60 64 60 65 70 65 70 6 2.5 ±6% 1.2 80
70 75 100 75 80 120 80 85 ±5% 150
85 90 1.4 180 90 95 ±4% 200 95 100
注:表中兩用炮,由外部設備提供泡沫混合液,其混合比應符合 6%~7%或 3%~4%的要求; 配備自吸裝置的泡沫-水兩用炮,其泡沫射程可以比表中規(guī)定的射程小 10%,其混合比應符合 6%~7%或3%~4%的要求。
表 4干粉炮性能參數(shù)
有效噴射率(kg/s) 工作壓力范圍/MPa 有效射程/m
10 18 20
20 25 30
30 35 0.5~1.7 35 38 40
40 45 45
50 50
表 5消防炮俯仰回轉角
按使用方式分類
最小俯角/(°) 最大仰角/(°) 地面固定式消防炮-15+60
常規(guī)消防車車載固定式消防炮-15+45
舉高固定式消防炮-70+40
注:移動式消防炮的仰角至少滿足+30°~+70°或 0°~+45°的范圍
表 6消防炮水平回轉角
按使用方式分類
水平回轉角/(°)
地面固定式消防炮180
舉高固定式消防炮270
常規(guī)消防車車載固定式消防炮90
帶有水平回轉的移動式消防炮
6 性能要求
6.1 外觀
鑄件表面應光潔,無裂紋、氣孔、縮孔、砂眼等影響強度及性能的缺陷。
焊縫應平整均勻,不得有未焊透、燒穿、疤瘤及其它有損強度和外觀質量的缺陷。
消防炮外表面的涂漆層,應光潔均勻,無氣泡、明顯流痕、龜裂等影響外觀質量的缺陷
6.2 零部件通用性能
6.2.1
鑄件材料的機械性能及化學成份應相應符合 GB/T 1173、GB/T 1176、GB/T 1348 和 GB/T 9439 中有關規(guī)定。
消防炮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造或其材料經防腐蝕處理,使其滿足相應使用環(huán)境和介質的防腐要求。
6.3 操縱性能
6.3.1
消防炮的俯仰回轉機構、水平回轉機構、各控制手柄(輪)應操作靈活,傳動機構安全可靠。消 防炮的俯仰回轉機構應具有自鎖功能或設鎖緊裝置。
6.3.2 移動式消防炮在整個水平回轉角范圍內作最小仰角噴射時應穩(wěn)定可靠,不得有滑移和傾翻現(xiàn)象
6.4 水壓密封性
消防炮的受壓部分(泡沫炮炮筒除外)按 7.4 的規(guī)定進行水壓密封試驗后,各連接部位應無滲漏現(xiàn) 象。
6.5 水壓強度性
消防炮的受壓部分(泡沫炮炮筒除外)按 7.5 的規(guī)定進行水壓強度試驗后,炮體不得有冒汗、裂紋 及永久變形等缺陷。
6.6 消防炮應在炮座主通徑的適當位置設置壓力表,壓力表精度不低于 2.5 級。
7 試驗方法
7.1 外觀檢查
目察消防炮外表質量應符合 6.1 的規(guī)定。
7.2 俯仰回轉角及水平回轉角試驗
用角度儀檢查消防炮的俯仰回轉角及水平回轉角,檢查結果應符合表 5 和表6 的規(guī)定。
7.3消防炮操縱性能試驗
在最大噴射壓力下對消防炮動作機構及移動式消防炮穩(wěn)定性進行檢查,結果應符合 6.3 的要求。
7.4水壓密封試驗
水壓密封試驗前,將消防炮受壓部分封閉,注滿水并排除空氣,然后緩慢加壓至最大工作壓力的 1.1 倍,保持3min,結果應符合 6.4 的規(guī)定。
7.5水壓強度試驗
水壓強度試驗前,將消防炮受壓部分封閉,注滿水并排除空氣,然后緩慢加壓至最大工作壓力的 1.5 倍,保持3min,結果應符合 6.5 的規(guī)定。
7.6噴霧角的測量
將測角規(guī)的兩邊分別與水炮的噴霧邊緣相重合,即可測得噴霧角,結果應符合表 1 的要求。
7.7流量測量
7.7.1水炮和泡沫炮(以水代替泡沫混合液)流量的測量采用 7.7.1.1 或 7.7.1.2 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測量,結果應符合表 1、表 2 或表 3 的規(guī)定。以流量計測量法作為仲裁方法。
7.7.1.1根據水炮或泡沫炮的流量選擇適宜的計量罐的容積,啟動水泵使水炮或泡沫炮噴射,待達到額 定噴射壓力并穩(wěn)定后,轉向計量罐內噴射,噴射時間不少于 30s,立即移開,然后測出計量罐內水的體 積或質量,經計算求得水炮或泡沫炮的流量。
7.7.1.2用標定的流量計直接測量流量。
7.7.2干粉炮的有效噴射率測量干粉炮有效噴射率的測量按 GB 7956-1998 中5.17.6 的規(guī)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表 4 的規(guī)定。
7.8水炮和泡沫炮射程的測量
7.8.1試驗條件
水炮和泡沫炮射程的測量須在平坦的場地上進行。試驗時在炮的進口處裝一壓力表,壓力表精度不 低于 1.5 級。水炮或泡沫炮的仰角為 30°±2°,水炮或泡沫炮出口離地面距離不超過 3m,順風向噴射, 風速小于 2m/s,以水炮或泡沫炮出口鉛垂線與地面交點為原點(起始點)測量射程。
7.8.2試驗操作 啟動水泵使水炮或泡沫炮順風噴射,當水炮或泡沫炮進口壓力達到額定工作壓力并穩(wěn)定后,用秒表 測定不少于 10s 時間連續(xù)灑落介質的最遠點,該點至原點之間的距離即為水炮或泡沫炮的射程。
7.9混合比的測定
利用不同濃度的泡沫混合液具有不同折光率的特性,采用折光儀測定混合比。具體方法如下:
作出標定曲線。用滴管取出試驗用泡沫液,分別向三只 100mL 的量筒內滴入 3mL、6mL、9mL 泡 沫液,然后將試驗用水加入各量筒至 100mL,制成 3%、、6%、9%標準濃度的泡沫混合液,充分混合, 分別在折光儀上讀出刻度數(shù),在坐標紙上作出折光儀刻度數(shù)與泡沫混合液濃度的標定曲線。
用 7.10 的析出液作為試樣,在折光儀上讀出刻度數(shù),從標定曲線上查得試樣的混合比。其混合比 應符合表 2或表 3 的規(guī)定。
7.10發(fā)泡倍數(shù)和 25%析液時間的測定
7.10.1專用試驗裝置
7.10.1.1泡沫采集器的構造及主要尺寸如圖 1。采集器用厚 2mm的鋁板制成。
單位為毫米1――泡沫采集板;2――把手;3――導向隔。 1 泡沫采集
7.10.1.2
泡沫接受器的構造及主要尺寸如圖 2。接受器本 0.5mm 的黃銅板制成,容積為 1600mL±20mL,在底部中央裝有透明玻璃開關,其通徑為 6.4mm。
單位為毫米
1――接受器本
2――開關
圖 2 泡沫接受器
7.10.2試驗步驟
7.10.2.1取樣
泡沫炮先向其他方向噴射,待達到額定工作壓力并穩(wěn)定后再轉向泡沫采集器,泡沫接受器充滿泡沫 后停止噴射并開始記時,用刮片刮去頂部多余的泡沫,擦凈外表面,取樣即完成。
7.10.2.2發(fā)泡倍數(shù)的測定
稱量盛滿泡沫的接受器的質量用式(1)計算發(fā)泡倍數(shù):
VedNWWee„„„„„„„„„„„„„ 1) 式中:N —發(fā)泡倍數(shù);
V—泡沫接受器的容積,單位為毫升(mL); e W′—泡沫接受器裝滿泡沫時的總質量,單位為克(g); e W — 泡沫接受器質量,單位為克(g); ed —混合液的密度,取 1.0g/mL。
7.10.2.3
25%析液時間的測定將量杯放在衡器(精確到 1g)上,去皮。將盛有試樣的泡沫接受器放在支架上,打開接受底部開關使析出液流入量杯內,當量杯內的泡沫混合液量等于 W 時,停止記時,記錄 25%析液時間
fW=(W ′-W )×25%„„„„„„„„„„„„„„(2)
f e e式中: W――25%析液質量,單位為克(g)。
7.10.2.4試驗溫度影響的修正
泡沫混合液中水的溫度對發(fā)泡倍數(shù)及析液時間影響較大。因此試驗時水的溫度盡量控制在 15℃~ 25℃范圍內。若必須在超出此溫度范圍內進行測試時,對蛋白類泡沫滅火劑應做如下修正:
發(fā)泡倍數(shù)――當混合液溫度大于 20℃,不作修正;當混合液溫度小于 20℃時,每降低 1.7℃發(fā)泡倍 數(shù)增加 0.1 。
析液時間――當混合液溫度大于 20℃,每升高 1.7℃析液時間增加 0.1min;當混合液溫度小于 20 ℃,每降低 1.7℃析液時間減少 0.1min。
7.10.3結果判定
測得發(fā)泡倍數(shù)和 25%析液時間應符合表 2或表 3 的規(guī)定。
7.11干粉炮有效射程的測量
干粉炮有效射程的測量按 GB 7956—1998中 5.17.4 的規(guī)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表 4的規(guī)定。
8檢驗規(guī)則
8.1出廠檢驗
8.1.1消防炮出廠前應逐臺進行出廠檢驗。
8.1.2出廠檢驗按 6.1、6.3、6.4、6.5、6.6 的規(guī)定進行,其結果均應符合本
8.2型式檢驗
8.2.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鑒定或老產品轉廠;
b)正式生產后,原材料、工藝、設計有較大改動時;
c)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或正常生產滿二年時;
d)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8.2.2型式檢驗的內容為本
9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9.1標志和使用說明書
9.1.1標志
產品應設有銘牌,銘牌上字體清晰,標志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
b)型號;
c)額定工作壓力及允許最大工作壓力;
d)制造日期,出廠編號;
e)廠名或商標;
f)執(zhí)行產品標準號。
9.1.2使用說明書
產品應附有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參數(shù)、維護保養(yǎng)、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
9.2包裝
9.2.1產品包裝隨帶的文件應齊全,包括使用說明書、合格證、裝箱單、隨機備附件清單等。
9.2.2包裝采用塑料薄膜包裝后,再用木箱包裝,標明注意事項。
9.3運輸
產品在運輸時應按規(guī)定部位起吊,避免碰撞損壞。
9.4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處。
2003-05-23發(fā)布
2003-09-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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